国外学者对马克思思想理论的系统化_德意志意识形态论文

国外学者对马克思思想理论的系统化_德意志意识形态论文

国外学者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系统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意识形态论文,学者论文,国外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0)01-0023-09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关于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一批研究专著相继出版。尽管西方学者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有不少偏颇成分,而且不同的学者之间分歧也很大,但了解和借鉴他们的研究成果对促进国内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系统化和重建工作非常必要,至少可以避免大量低水平的重复性劳动。本文拟就国外马克思学者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重建和系统化尝试进行介绍和评析,旨在为中国学者的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研究提供理论参照。

一、西方学者对马克思创制“意识形态”概念的考察

西方学者都同意,马克思是德语意识形态(Ideologie)一词的首创者。马克思所造的德语“意识形态”一词是对特拉西的法语“意识形态”一词的翻译,但含义与特拉西完全相反,不再具有褒义,而是像在拿破仑那里一样是一个贬义词。

许多西方学者大都认为马克思最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次使用德语“意识形态”一词[1](P117)。比克胡·帕雷克还指出这样的事实:马克思对特拉西的著作很熟悉,而且在《神圣家族》和《资本论》中都提到过特拉西;马克思也知道拿破仑“对意识形态家的轻视”[2]。康德—科斯塔斯断言:早年对特拉西著作即《意识形态的要素》的阅读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这个术语的选择[3]。

俄罗斯学者特奥多尔·伊里奇·奥伊泽尔曼经考证后得出了新的结论[4]。他在《作为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一文中提出,马克思早在博士论文中就用了Ideologie这个德语词:“我们的生活需要的不是Ideologie(意识形态)和空洞的假设,而是我们能够过没有迷乱的生活。”[5](P57)马克思更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前多次使用与Ideologie(意识形态)相对应的Ideologe(意识形态家)这个德语词,在1842年-1843年发表在《莱茵报》上的《答一家“中庸”报纸的攻击》一文中说:“我们且不要操之过急,让我们来看一看事情的实际状况,而不要成为Ideologe(意识形态家)。”[5](P402)在《神圣家族》中谈到拿破仑时马克思写道:“他对工业琐事的轻视是他对Ideologe(意识形态家)的轻视的补充。”[6]可见,认为马克思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创Ideologie(意识形态),就把时间推后了。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是什么?艾伦·伍德在《卡尔·马克思》一书中概括了三种含义[1](P117-119),可以说是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进行系统化的初步尝试。第一种含义是历史唯心主义。艾伦·伍德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意识形态与唯心主义同义,主要指一种特定的哲学信念,即相信思想的支配作用,相信世界是由观念统治的,相信观念和概念是决定性的原则。“意识形态家”就是坚持并宣传这种学说的哲学家。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历史唯心主义的批判主要针对两点:一是唯心主义者拒绝对他们自己的哲学观念做任何唯物主义的说明。这里马克思隐含的意思是青年黑格尔派对政治斗争持蔑视的冷淡态度;二是唯心主义者认为,仅靠转变人们的意识而不需考虑物质生产条件就可以推动社会变革。第二种含义是功能性的意识形态。艾伦·伍德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其他著作中,马克思用意识形态概念来对被广泛接受的信念或社会意识做唯物主义的解释。意识形态是信念、理论或意识形式,对这些信念、理论或意识形式的流行可以通过展示他们对基本社会和历史趋势的促进来做唯物主义的解释。当马克思把法律、政治、宗教、哲学或道德说成是意识形态形式的时候,他是指这些广泛流行的社会思想大多可以这样来解释。第三种含义是意识形态幻想。艾伦·伍德认为,在马克思的许多著述中,意识形态都是某种虚假意识或幻想,即对自身真实社会和历史意义的无知。对信念的物质基础的无知使许多被人们普遍持有的道德、宗教和哲学观念具有可信度,否则这些观念就会变得一文不值。

艾伦·伍德认为,这三种意义之间有密切关系。历史唯心主义者拒绝对他们自己的意识做唯物主义的解释,因此如果这些意识可以被解释为功能性的意识形态,那么他们也就是意识形态幻想。马克思显然把历史唯心主义看做是功能性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他通过转移人们对自身异化真实原因的关注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样,历史唯心主义就成为无处不在的、规范性的意识形态幻想形式,因为他实际上把意识形态幻想提升为普遍的原则。

当然,在艾伦·伍德看来,上述三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毕竟指三种不同的事情。事实上,历史唯心主义既不是功能性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也不是意识形态幻想。如果他是其中任何一种,那么就必须经验性地建立起来。此外,意识形态幻想不必包含任何形式的历史唯心主义。人们可能会对自己意识的经济基础是无知的,甚至对自己意识的社会意义是幻想的,但却可以对意识缺乏经济基础这一点完全没有哲学观点。意识形态幻想总是功能性的意识形态,但功能性的意识形态却不必是意识形态幻想。比如,历史唯物主义具有服务于无产阶级利益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意识形态幻想。

在艾伦·伍德看来,马克思并不真正想在功能性意识形态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而总是在历史唯心主义和意识形态幻想这两种贬义的意义上使用他。但在这三种意义上,功能性的意识形态却成为唯物主义社会分析中最重要的概念。这为列宁等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提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概念,甚至把马克思主义也看做是意识形态埋下了伏笔。

二、拉瑞恩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系统化

马克思没有提出一个系统的意识形态理论,他关于意识形态的论述分散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著述中,有的论述还被认为是含混不清甚至是不连贯的。因此,西方学者大多认为,需要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做重建工作。拉瑞恩在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系统化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影响很大,上世纪八十年代后西方研究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学者大都会提到或引用他的研究结论。他的研究成果体现在两本书中,一本是1979年出版的《意识形态的概念》,另一本是1983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

在《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这本书中,拉瑞恩把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①:

第一阶段是哲学阶段,从马克思的早期著述到1844年。在这一阶段,意识形态术语还未出现,但意识形态概念所必备的要素已经存在:意识形态的否定性内容已经预示在马克思对宗教和黑格尔的国家概念的批判中。在这两种情况下马克思都试图证明:决定性的问题是那掩盖事物真实本相的思想颠倒。在拉瑞恩看来,马克思在这一阶段已经非常明确:他后来称为意识形态的理论歪曲并非仅仅是纯粹逻辑错误或认识错误上的幻想,而是有其自身的现实基础的。这意味着:批判本身并不能消除作为意识形态颠倒基础的现实的颠倒,现实的颠倒只能靠实践才能最终颠倒过来。

第二阶段是历史唯物主义建构阶段,从1845年与费尔巴哈决裂(《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到1857年。在这个阶段,马克思不再谈论“哲学的实现”,而是批判德国哲学的歪曲和颠倒。马克思此时所批判的“颠倒”包括的范围更广,不但包括宗教和黑格尔的国家概念,还包括青年黑格尔派。马克思正式提出了“意识形态”概念,并把其作为对观念的形成进行详尽阐述的一个方面的内容。概括来说,马克思的观念理论有三个原则:一是历史唯物主义从物质实践出发解释观念的形成;二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三是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去解释。关于第一条原则,拉瑞恩认为,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是观念,但并非所有的观念都是意识形态,是否充分地表达了实践的要求是马克思区分一般观念与意识形态的标准。关于第二条原则,拉瑞恩认为,马克思这里并没有说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因为马克思指的是一般观念,而非意识形态。马克思从来没有把服务于被统治阶级利益的观念看做是意识形态,因为在拉瑞恩看来,意识形态都是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的,不管意识形态是由统治阶级生产出来的,或是由被统治阶级生产出来的。马克思也从来没有把自己的思想看做是意识形态,或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拉瑞恩进一步指出,意识形态都是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的,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的观念都是意识形态的。关于第三条原则,拉瑞恩认为,观念要么是对物质矛盾的充分说明,要么是对矛盾的歪曲(无视矛盾或者对矛盾作歪曲的说明)。这种对待矛盾的方式是意识形态的典型特征。只要矛盾不能通过革命实践加以摧毁,那么对矛盾的解释就注定是歪曲的。因此,意识形态是未能通过实践解决的矛盾在社会意识层面上的解决。

第三阶段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关系阶段,包括从1858年马克思重读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写作《大纲》开始的成熟时期著述。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关心的不仅是意识形态的哲学或理论形式,而是从人们日常生活实践(处于资本主义市场关系中)的自发意识中产生的意识形态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如果说观念(比如平等交易的观念)是对现实的歪曲或颠倒,那是因为现实本身是颠倒着的,因为现象就是对本质的颠倒。意识形态是对内在本质关系的颠倒,但并不是没有社会基础的幻想。意识形态的作用就是掩盖矛盾。掩盖矛盾的方式至少有四种:一是否认矛盾的存在。自由、平等、人权等概念就属于这种范畴,马克思批判的庸俗经济学和辩护士理论也是如此。二是对矛盾的误解。这是更精致也更强有力的方式。他承认矛盾,但通过误解矛盾的性质而否认解决矛盾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看来,西斯蒙第就是采取这种方式的最好例子。三是替换矛盾,即以其他无法解决的冲突形式来取代真正的矛盾。拉瑞恩举的一个例子是马克思对莱文斯顿等人的批评:“他们(虽然是从相反的一极出发)也具有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局限性,即把这一发展的对立形式和这一发展的内容本身混淆起来。一些人为了这些对立的成果而希望这种对立永世长存。另一些人则为了摆脱对立而决心牺牲在这种对立形式范围内产生的成果。这就使这种对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反对不同于同一时期的欧文等人,另一方面也不同于为了摆脱尖锐形式的对立而想回到古老的对立形式的西斯蒙第。”[7]四是稀释矛盾,即试图通过改善或安抚的方式减弱根本的社会矛盾。空想社会主义和“真正的社会主义”就是这样做的,社会民主及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也是如此。

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论述有时被认为是含混不清甚至前后不一致。拉瑞恩也承认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论述有模棱两可之处,但他否认这些论述前后不一致。相反,在拉瑞恩看来,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论述是前后高度一致和连贯的。尽管马克思在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上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论述也日益精确并增加了新的纬度,但从马克思意识形态发展三个阶段看,从前到后的论述具有互补性并逐步复杂化,但并非相互矛盾。具体来说,在使用“意识形态”这个术语之前,马克思就已经描述了他的内容,即与“颠倒的世界”相对应的“颠倒着的对世界的意识”。马克思这一关于意识和现实的双重颠倒的基本思想不但保持下来,而且在下一阶段得以加强并进一步发展,即明确指出了颠倒产生并被掩盖的确切经济机制。在拉瑞恩看来,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是否定性的(批判的)和限制性的。他认为“矛盾”和“颠倒”在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中居于核心位置,他还认为在马克思那里隐含着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意识形态将会消失的思想,因为一旦矛盾消除了,意识形态也就失去了其社会基础,从而也就不再存在了。

三、帕雷克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系统化

像拉瑞恩一样,比克胡·帕雷克在其《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一书中也试图重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他认为,马克思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一是唯心主义,二是辩护性的思想体。马克思终其一生都在这两种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一词,当然早期(特别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哲学的贫困》中)主要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而晚期主要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帕雷克在书中具体考察了这两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

在第一种意义上,意识形态指关于意识性质的唯心主义观点。这种观点不是把观念看做是人的产物,而是看作超验的、独立的实体。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法律、哲学、宗教、道德等看做是意识形态。宗教是意识形态,因为他把意识看作在概念和时间上都先在于物质世界。道德是意识形态,因为他把行动者与其社会存在分离开来,采取一种唯意志论的行动观,并且相信坏的行为是信念错误或意志力缺乏的产物。哲学是意识形态,因为他把抽象概念与被抽象的具体关系分离开来,而且把抽象概念看做是哲学探究的独立和自主的对象。在马克思看来,所有这些学科之所以是意识形态,是因为他们的存在都是基于这样一个假定:意识可以独立于人类的社会关系而被研究或评判。这些学科的问题、概念、范畴以及论证方式都是基于上一假定,而一旦这一假定被拒斥,所有这些问题、概念、范畴以及论证方式就都讲不通了。比如,一旦哲学家认识到一般观念或概念具有社会和历史根源,他就不能再孤立地研究这些一般观念和概念了。他必须在更宽广的社会背景中看待这些一般观念和概念,并进行具体的社会和历史的分析。一旦他这样做了,他也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哲学家了。

帕雷克在书中主要考察了第二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即作为辩护理论的意识形态。帕雷克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是一个系统地偏向某一社会集团的观念体。可以对这个定义做如下进一步的解释:1.意识形态是“观念”体。尽管职业、机构等可以体现一种意识形态,但他们本身并不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观念”而非物质形态的东西。2.意识形态是有“偏向”的观念体。他偏向特定的社会集团,意识形态就是从这一社会集团的观点看社会,把特定社会集体的生存条件和思想形式普遍化,并直接或间接地把他们推荐为合理的社会秩序得以构建的唯一基础。3.意识形态是“系统地”偏向的观念体。偏向不是产生于不正确的推理或对事实的失察,而是产生于观点的根本性假定;偏向根植于思想的基本结构中,因而不仅体现于结论中,而且渗透到知觉以及对世界的解释中。4.意识形态是向特定“社会集团”的系统偏向。社会集团不仅指狭义上的阶级,还包括职业团体、民族、社会阶层、种族、阶级中的亚集团等。马克思并没有把意识形态与偏向等同起来,他对“偏向”本身并不感兴趣,而是对与社会相关的偏向感兴趣。5.由于意识形态是系统的偏向,他必然是对主题的“歪曲”。意识形态是从特定的观点并通过该观点的基本假定这一棱镜来分析主题的。他会注意到某些事实而忽视另外一些,会使事实之间比例失衡,也会在事实之间建立误导性的联系。当然,在马克思看来,并非所有的歪曲都是意识形态,只有系统的社会偏向的歪曲才是意识形态。

与拉瑞恩不同,帕雷克认为意识形态可以是主导性的(即统治阶级的),也可以是从属性的(即被统治阶级或集团的)。他认为,各种意识形态都有以下共同特征:第一,都有一个不可避免的道德的或规范性的维度。通过概括某一社会集团的观念并把他们作为思考人及社会的唯一有效或理性的方式,意识形态把这些观念上升为所有其他社会集团都应该遵守的普遍有效的规范。每一意识形态都试图按照某一社会集团的形象来塑造整个社会。对于这特定的社会集团来说,他所明确表述的观点确实是对其生活经验的忠实说明,也代表了他实际进行思考和生活的方式。但对其他具有完全不同生活经验和思想形式的社会集团来说,这些观念就成为规范。换句话说,意识形态把对一个集团来说是事实的东西变成了对其他集团是“应当”或“理想”的东西。由于意识形态对一种狭隘观点的概括超出了该观点有效性的限度,意识形态也就不得不诉诸道德。不管他多么强烈地否认这种意图,意识形态总会变成规范性的,也就是要“告诉别人应该如何生活”。第二,由于偏向某一社会集团,意识形态必然会偏离其他社会集团。这些其他社会集团与意识形态所反映的社会集团具有相反或完全冲突的生存状况和思考方式。意识形态把其他社会集团仅仅看做是手段,否认其他社会集团社会经验和思想形式的完整性,旨在以某一社会集团的形象来塑造整个社会,并把社会还原为某一社会集团的思想形式。由于意识形态是对有限观点的普遍化,因而其内在地具有定向上的同化作用。第三,意识形态无法充分地自我辩护。意识形态建立在没有得到批判地检验或明确阐明的假定上,以某一社会集团的生活经验和思想形式为出发点,把这些生活经验和思想形式看做是不证自明和理所当然的,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精致的理论体系。在马克思看来,对敌手持批判态度而对自己持非批判态度是意识形态的最大特征。因此,意识形态不可能为自己提供真正令人满意的自我辩护。第四,意识形态的基本假定最终不过是其反映的社会集团生存状况的学术“摹本”。当个体在其日常生活中以单一方式体验世界时,他就把这些经验形式看做是理所当然的。他不可能以其他方式体验世界,因而他就在这个限度内来思考问题。一个人无法在现实中超越的东西,他也无法在思想上超越,他生存的限度也是他思想的限度,他持有的基本假定最终不过是他的生存状况在思想中的再现,他的社会存在的根本特性构成了他的社会思想的基本假定。

总之,意识形态是对一个社会集团生存状况和思想形式的普遍化或绝对化,他把某一社会集团的需要变成整个社会或人类的规范,所赖以建立的假设不过是这一社会集团生存状况的学术摹本。帕雷克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包含两种相关但逻辑上不同的探究类型,一是批判的探究,二是社会学的探究。批判旨在表明一个思想体是意识形态;社会学的探究旨在解释为什么理论家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假定,而没有意识到这种假定是有偏向的。批判的探究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主要是对批判的探究而非社会学的探究感兴趣。认为一个人的观念是由其阶级或社会决定或制约的,这并非意识形态理论的要害所在。意识形态理论的关键在于:缺乏自我批判精神的理论家生产出系统偏向一个某一社会集团的思想体。

与拉瑞恩一样,帕雷克也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并非所有社会决定的观念或思想体都是意识形态。帕雷克还根据他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理解和重建澄清了几种惯常的错误说法。第一,对马克思来说,意识形态是向一个社会集团的系统偏向,而不管这社会集团是阶级、民族、职业或种族。认为意识形态只是向阶级的偏向是错误的。第二,意识形态可以偏向于任何社会集团,因而认为意识形态只是偏向统治阶级或只是对统治阶级统治的合法化是错误的。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非主导的意识形态不是意识形态。第三,在马克思看来,并非所有服务于某一社会集团利益的思想体都是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自己是为无产阶级事业而斗争的,但马克思绝不是一个意识形态家。第四,尽管意识形态通常是服务于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的,但并不能用服务于某一集团的利益来定义意识形态。“偏向某集团”毕竟不能与“服务于某集团的利益”画等号。第五,意识形态并非错误或不正确的思想体。科学理论可能是错误的,但并非意识形态。反过来,意识形态也并非完全错误,而是包含真理的颗粒从而使其显得有道理。马克思通常把意识形态与客观性而非与真理作对比。第六,意识形态并非谎言。意识形态是对主题的歪曲,但歪曲有别于说谎,要害在于是否系统地偏向于某一社会集团。马克思很少追究理论家动机的好与坏。第七,说马克思把意识形态指为以阶级为基础或受阶级决定和制约的思想也是错误的。受阶级制约的思想本身并非是意识形态,只有当这些思想被普遍化或被声称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时候,才会变成意识形态。第八,意识形态并非幻想或虚假表象。太阳绕着地球转,这是幻想,但并非意识形态幻想。对马克思来说,意识形态是观念体,是以偏向的方式对幻想的解释或阐释。意识形态幻想是从某一社会集团利益出发对社会现实进行掩饰的幻想。第九,对马克思来说,并非所有进行正当性辩护的观念都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正当性辩护。意识形态把进行正当性辩护的观念绝对化了。第十,对意识形态做发生学解释或功能解释是错误的,只有结构解释符合马克思原意。根据结构解释,意识形态是指在“结构上”系统地偏向某一社会集团的思想体。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可以与所谓“知识的社会决定”区分开来。“知识的社会决定”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意识形态的发生学解释。

帕雷克认为,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推理有以下一些典型的共同错误。第一,意识形态家将社会的观念及思想形式去历史化和普遍化。比如,古典经济学家不是把资本主义看作历史的、过渡的生产方式,而是看作人类状况的普遍特征,还把资本主义看做是人类所能发现的最合理的组织生产的方法,认为资本主义标志着历史的终点。第二,意识形态家总是习惯于把历史还原为自然,把惯常的实践、制度或社会阶层看做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意识形态家消除了现存制度的历史性,使现存制度变得似乎是不可改变的,并将其置于讨论的范围之外。在这样做的时候,意识形态家就预先阻止了所有可能的批判,并把批判说成是乌托邦、疯话、不负责任或幼稚等。在马克思看来,消除历史与自然的区别,是意识形态家最常用也最有效的伎俩。第三,意识形态家总是混淆形式与内容,并且按照其意识形态意图以一个方面的特性来解释另一方面。第四,意识形态家总是习惯于把关系还原为性质,偏爱性质意谓的词汇而非关系意谓的词汇。比如,说一群人死于挨饿就是强调没有饭吃,这是一种社会关系;而如果说他们是饿死的,那么这就是在强调死的自然性质。第五,意识形态家混淆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并且援引与一个发展阶段相关的观点来证明在另一发展阶段中流行的状况的合理性。比如,资本主义最初确实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意识形态家却以此来证明后来已经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的合理性。第六,意识形态家总是喜欢用不确定的概念。比如,谈论保存自由,但却不说希望保存谁的自由,也不说实践中保存自由有什么实际结果。这就使意识形态家显得不是在为某一阶级的利益而斗争,而是为全部文明乃至“人类的基本价值”而斗争。第七,意识形态家总是强调“现实的”和“负责任的”态度的美德,并且援引经验、事实、常识以及传统智慧的权威来败坏批评者的名声。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家的现实主义观点就建立在具有意识形态偏向的现实定义上。在意识形态家那里,流行的社会关系模式就构成了他所谓的现实;不承认现实不可侵犯,就是不现实的。

四、麦克莱伦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系统化

戴维·麦克莱伦在《意识形态》一书中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概述明显吸收了拉瑞恩和帕雷克的研究成果,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新看法。

麦克莱伦指出,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的贬义含义包括两个主要因素:第一,意识形态与唯心主义有关;第二,意识形态与社会资源和权力的分配不均有关。马克思最初通过揭露宗教和国家概念确立了后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考察意识形态所必需的理论背景:在宗教和国家这两个领域,都是从观念到物质现实的运动过程在起作用,而且这一颠倒的过程模糊了事物的真实性质。但是,宗教不仅仅是唯心主义的,还根植于其试图掩饰的有缺陷的现实。黑格尔的国家概念也是同样的唯心主义与必然掩饰现实的双重过程。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试图澄清观念的这一颠倒过程。他从物质实践来解释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与社会和经济关系的冲突性质有联系,这些冲突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分工,二是私有财产及无法协调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制度。因此,不是所有的观念都是意识形态,只有那些起掩饰社会矛盾作用的观念才是意识形态。使观念成为意识形态的是其掩饰了社会和经济关系的真正性质,并且起着证明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具有合理性的作用。可见,尽管所有的阶级包括工人阶级都能生产意识形态,但只有促进统治阶级利益的才是真正的意识形态。由于社会及阶级结构是不断变化的,同样的观念可以变成意识形态,也可以丧失其意识形态性。

麦克莱伦还指出,马克思在早期著作中认为观念是对现实的歪曲和颠倒,因为现实本身是歪曲和颠倒的。在后期的著作尤其是《资本论》中,马克思特别强调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形式与构成其基础的本质关系之间的区分。在这里,意识形态被看做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真实的)表面关系,这些表面关系掩盖了根本性的生产关系。像在早期著作中一样,这时的意识形态仍然起着掩饰和颠倒人们之间真实关系的作用。但除此之外,马克思还着重考察了意识形态是如何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体现在人们普通日常交易中的交往形式中产生出来的。比如,内在于生产关系中的剥削和不平等就被流通领域自由交换的表象掩盖了,正是在这一表象基础上产生了典型的资本主义自由、平等之类的意识形态。

麦克莱伦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涉及两个核心问题。第一个问题:工人阶级有意识形态吗?或者马克思的思想构成意识形态吗?麦克莱伦认为,马克思有时把思想的意识形态性与所有思想都是由社会决定的这一观点混为一谈,这给了人们上述印象。特别是马克思在1859年《序言》中的那段经典论述,通常被认为隐含了所有实践观念包括社会主义观念都是意识形态这样一层含义。马克思确实没有清楚地表明何种社会决定会导致意识形态思维,因而他没有在观念的社会决定与意识形态之间做清楚的区分。尽管如此,麦克莱伦还是认为,马克思不相信所有社会决定的意识都是意识形态,也从来没有把自己的观念看做是意识形态。对马克思来说,意识形态与观念的上层建筑并不等同,因为观念的上层建筑既包含意识形态的因素,也包含非意识形态的因素。观念的上层建筑中只有那些使主导性关系永恒化的因素才是意识形态。这就意味着:任何阶级都可以生产意识形态,但就工人阶级生产出来的意识形态而言,他只能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就工人阶级形成真正的社会主义意识而言,他不是意识形态,因为他既不是幻觉,也不局限于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现象。第二个问题涉及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等同于虚假意识概念的通常看法。麦克莱伦指出:首先,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用过这样的表述;其次,任何把意识形态与虚假意识画等号的做法都是严重依赖《德意志意识形态》而不顾及马克思后期的著作;第三,很明显,虚假意识的概念太简洁也太含糊,从而无法涵盖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太简洁,因为马克思从来没有用真假二分法;太含糊,因为最关键的问题是弄清他是什么类型的错误,而且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通常不是逻辑上或经验上错误的问题,而是肤浅地或误导性地断言真理的方式问题。

虽然麦克莱伦承认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总体上是清楚的,但他认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理论的许多基本要素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从而留下了产生歧义的空间。第二,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只是其唯物史观一般理论的一部分,而唯物史观本身就是难以精确表述的,人们对其理解存在很大分歧。第三,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及意识形态理论被认为是揭露别人虚幻观念的批判工具,但他如何才能表明自己的观念不是意识形态呢?麦克莱伦实际上在暗示,马克思本人也无法真正逃脱意识形态幻想。

五、托兰斯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系统化

约翰·托兰斯的《卡尔·马克思的观念理论》出版于1995年,是由科亨、埃尔斯特和罗默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和社会理论研究”丛书中的一本,书名与科亨1979年出版的《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相呼应。托兰斯在书中系统考察了马克思的观念理论(包括意识形态理论),体现了西方学者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进行系统化的最新尝试[8]。

托兰斯指出,由于马克思没有给“意识形态”下定义,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者只能从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这个词的使用中推论出一个定义。以往学者们喜欢用宽泛的定义,诸如“所有非科学的观念”、“所有社会决定的观念”、“具有合法化社会结构或促进阶级利益或统治阶级利益等社会功能的任何观念”。现在学者们则更偏爱比较窄的意识形态定义,而且效果更好。托兰斯举了拉瑞恩的意识形态定义作例子。托兰斯认为,拉瑞恩的定义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他对“意识形态”与“意识”所做的区分还不够坚定,对意识形态含义的界定依赖于正如“矛盾”之类的混乱概念。托兰斯给意识形态下了一个定义:意识形态是一种规范理论,其规范性是由幻觉引起的,而幻觉又是获得知识的社会障碍的产物。这个定义包含三个基本要素:1.意识形态是理论;2.意识形态一种规范理论;3.意识形态是社会引起的幻觉的产物。

托兰斯还进一步阐发了这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意识形态是一种理论产品,是理论的子集。所谓理论,指教义性的、规范性的、分析性的或概念性的文献,这些文献不同于情感性的文献,因为他们要做出系统的真理主张。托兰斯指出,当说宗教和道德是意识形态时,马克思指的是宗教和道德教条,有别于宗教的和道德的信念和情感。更具体说,信念和情感的存在需要一个主体去相信或感受,而教条则可以在没有相信者的情况下存在,比如以书写或其他交流媒介形式存在。教条和意识形式都可以同崇拜活动以及批准或不批准的社会仪式等宗教和道德实践区别开来。第二,意识形态是规范理论。说意识形态是规范理论,并不是说其只由规范构成。实际上,既然是理论,就首先要做系统的真理主张,尽管这些真理经常是规范冒充的。托兰斯所谓的规范理论,指的是生产或应用该理论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行为规范或证明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因此,规范理论有别于规范语言的实际运用。第三,意识形态是虚假意识。意识形态是把以实践—理论信念形式存在的虚假意识“翻译”成规范性的理论“思想形式”的产物。意识形态的内容包含着有缺陷的真理主张。这些有缺陷的真理主张,是由社会引致的认知错误以及从社会生活的表层抽象出来的不完善社会现实模型所导致的评价优先性造成的。

托兰斯指出,根据这个意识形态定义可以得出两点必然结论。第一,作为由社会引起的幻觉产物的理论如果不是规范性的,那就不是意识形态。比如,在马克思看来,古典政治经济学有产生于社会幻觉这个缺陷,但马克思并没有因此称之为意识形态。马克思把古典政治经济学称作科学,并非因为其没有幻觉,而是因为其意图是描述性和解释性的而非规范性的。第二,一个规范性的理论,如果作为其规范基础的真理主张不是由社会引起的幻觉的产物,那就不是意识形态。这样,马克思可以把共产主义理论看做是规范性的但非意识形态的,只要共产主义理论是建立在没有被歪曲的社会知识及正确的历史理论基础上的。

托兰斯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有两个密切相关的特点:一是“颠倒”,二是“理想化”。马克思把“颠倒”看做是意识形态的内在特性,因而意识形态不仅仅是规范理论,而且是规定目的的理论,并产生于颠倒的幻觉。这样,规定目的的意识形态就是颠倒的意识的产物,这种颠倒的意识假定思想给人类的一般存在“立法”,把目的转化为理想,马克思称这一转化为“理想化”的过程。颠倒是一种幻觉,而理想化预先假定了颠倒。这是以规定目的为目标的使观念理论化的方式。不同的意识形态使目的理想化的程度有所不同。比如,政治意识形态的理想化程度非常高,他把从另外的观点来看仅仅是实现遥远目的之手段的东西(如自由贸易或社会民主)转化为目的本身。“颠倒”和“理想化”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赋予某些特定概念以自主权威的教条,这些教条把自己看做是目的本身。这样,这些教条就被认为能够控制人类的行动,使得人类的行动独立于社会关系并对社会关系有制订权。

托兰斯认为,马克思是以因果术语而非功能性的术语来解释意识形态的生产。意识形态不是因为有对他的需要才存在。除非是规定目的的理论(从而是颠倒意识的产物),理论就不会是意识形态。而颠倒有一个非常具体的原因,也就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意识形态颠倒可以解释为是把职业团体的日常生活意识翻译成理论。这是一种因果解释。尽管马克思也经常强调意识形态具有功能性效果,但这不等于对意识形态做功能性解释。比如,辩护性理论就具有促进或保卫某项事业的功能,不管该事业是经济的、政治的或宗教的。但意识形态的生产可以独立于需要,尽管其再生产可以作功能性解释。意识形态像其他社会产品一样,需要在竞争中证明其有用性,而验证的标准就是看其能否发挥上层建筑功能。这是一种社会选择机制。竞争中的失败者只能以古籍中的学问和乏味的文本形式幸存下来,而他有时恰恰会因避免了权力带来的庸俗化而保持一点特有的魅力。

注释:

①Jorge Larrain,Marxism and Ideology.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3,第10-11页。按照Larrain自己的说明,他的分期主要参照了Echeverria的结论。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分期更详细的讨论可见R.Echeverria的博士论文Marx's Concept of Science(Birkbeck College,London,1978)。

标签:;  ;  ;  ;  ;  ;  ;  

国外学者对马克思思想理论的系统化_德意志意识形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