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家广泛控股的三元委托代理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委托代理论文,模式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国有资本都属于全民。全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有权。国有资本作为最高层次的社会资本,其运营方式只能采取委托代理制。在传统体制下我们采用全民(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级主管部门、厂长的委托代理模式,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不成功的。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提出了许多国有资本运营的目标模式,现在较流行的是国家广泛控股的全民(全国人大)--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公司经理的三元委托代理模式,并且有大量的文章论证它能解决国有资本低效运营的难题。但是实际效果真的会这样吗?为了便于分析,我们首先作如下假设:
第一,政企已分开。公司的正式制度按当今世界规范模式组建,享有独立法人地位,各出资人根据出资比例无歧视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国资局是直属于全国人大的国家机关,代理行使国有资本的所有权。
第三,把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理解为:国有资本不仅在公共部门而且在大量竞争性行业中广泛拥有控股权。所以本文不以公共部门为分析对象。
在这种模式中,国资局是法定的国有资本的唯一总代理人,受全国人大的政治委托运营国有资本。国资局及其各级官员行使政治权力,承担政治义务。全国人大和国资局以及国资局内部上下级之间是政治委托代理关系。另一方面,国资局是国家权力机构的一部分,是国有资本所有权的唯一官方代表,对国有资本拥有现实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控制着(但不是拥有)剩余索取权。相对于经理阶层,国资局又是委托人,两者间形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即经济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国资局的这种特殊的双重身份必然使国家广泛控股的三元委托代理模式存在如下问题:
1.采用行政等级管理制的国资局难以有内在的国有资本盈利(或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要求。国资局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必然采取等级制界定权利规则,即竞争者没有私产,控制资源的多少和行政级别、地位相关,各级官员的收入由政治安排决定。在国有资本运营的团队生产中国资局各级部门和官员起着监督经理的作用,但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上不允许凭借手中控制的剩余索取权为个人和小集体谋利,即监督劳动的剩余索取权收入不直接进入官员们的效用函数,国有资本运营绩效主要通过政绩即政治级别影响个人的物质利益。我们不否认许多官员的利公动机很强并且政治利益在相当多官员的效用函数中占十分重要的位置,但就国资局整体,尤其是直接掌管国有资本的中基层官员而言,物质利益在效用函数中肯定占主导地位。这必然导致的后果是"如果报酬的支付是随机的,也不考虑生产者的努力,这种组织就没有提供生产努力的激励;如果报酬与生产率负相关,这种组织有破坏性"(注: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1页。)。因此国资局及其官员难以有国有资本盈利最大化要求。
同时,利润最大化虽然客观存在但却十分抽象。因此没有任何可行的机构或法律能低成本地督促国资局以国家控股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主观上国有资本就难以高效运营。此外,国资局垄断了国有资本的政治代理权,不存在政治压力,客观上难以有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压力,顶多有全民可接受的利润率下限压力。
2.国家控股的三元委托代理模式难以保证经理才能最优化和经理才能的充分发挥。经理阶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他们使"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总和,一般都小于可以用来替代它们的任何一组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的总和"(注: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3页。),并且通过(1)引进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2)采用新技术、新生产方法;(3)开辟新市场;(4)获取原材料的新来源;(5)实现企业组织的新形式等五种形式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注: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71~72页。)。因此经理才能及其发挥程度直接关系到资本运营的效率。
在规范的国家控股三元委托代理模式中,国资局可以控制董事会和一般经理人选,易导致经理选拔的政治化,主管官员和经理之间存在微妙的灰色关系。即使不考虑由此引起的共谋等道德风险,经理才能也难以最优。此外,从前作用于厂长的行政力量将形变神不变地转移到经理身上,其能动性受到有害的限制,而市场要求经理高度灵活地、创造性地参与市场竞争,否则资本难以高效运营。
3.在国家广泛控股的三元委托代理模式中存在行贿受贿或寻租的制度基础。所谓寻租是指个人或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利益而向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行贿以换取优惠待遇的活动,俗称"权钱交易"。在国家广泛控股的模式中,经理为了获得经理职位和其他好处存在本能的行贿动机,而且行贿费用往往来自公司内部,所以在职经理的行贿净效用函数可以表述为N[,1]=P[,1](H+M)-(1-P[,1])C[,1]-E[,1]。其中,H:经理职位薪金;M:其他好处(包括社会地位和灰色收入等);C[,1]:被查处所带来的损失;E[,2]:道德成本;P[,2]:预期行贿成功的概率。
国资局虽然不是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主管官员无法律允许的剩余索取权,但他们在操作过程中都可以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有意识地搞政治创租和抽租以实现个人或小集体利益最大化要求,因此有受贿动机并且受贿的效用函数可表达为N[,2]=P[,2]R-(1-P[,2])C[,2]-E[,2]。其中,R:租金;C[,2]:受贿被查处所带来的损失;E[,2]:道德成本;P[,2]:预期受贿成功概率。
由于R无上限,主管官员和经理在长期交往中易形成默契,并且国资局和经理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与外部监督系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P[,2]、P[,2]接近1,N[1,]、N[,2]>0的概率很大,即行贿与受贿极可能是经理和主管官员间博弈的纳什均衡。我们知道,股权约束、市场约束、法律约束和经理自我约束的四大约束中股权约束最重要,但占控股地位的国资局的"手"和"脚"会因主管官员受贿而软化。这不仅使国有资本流失,更严重的是使经理文化难以形成。而经理文化是公司制的社会文化基石。纵观西方公司史,经理文化无不是在严格的所有权约束下逐渐形成的。每次经理扩权以至现代的经理革命更是以日趋完善的和广泛的经理文化为前提。我们如何加强对国资局和经理的约束来培育经理文化是高效运营国有资本的一个难题。
国家广泛控股的三元委托代理模式还存在其他问题,比如:行政等级制管理的国资局内部为提高各自的政治地位而力图控制尽可能多的国有资本,导致国有资本缺乏足够的流动性而配置不当等问题。总之,这种模式虽然比旧模式有所进步,但相对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制却存在巨大的代理成本,具体表现在:(1)庞大的国资局行政费和经理薪金;(2)行贿费用和官商共谋造成的国有资本流失;(3)国资局官员和经理的非市场原则行为造成的效率损失。
全国人大为了防止或减少寻租行为,一方面大幅度提高公务员待遇以图高薪养廉,另一方面组建一系列的监督机构加强监督和查处以图降低P[,1]、P[,2]。这无疑造成巨大的约束成本,并且由于R无上限以及政治监督和经济动机的内在矛盾,约束成本的增加是否小于代理成本的减少还值得怀疑。我们现在的机构膨胀与此不无关系。
当然任何委托代理关系中都存在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马克思主义认为新制度之所以战胜旧制度的根本原因是前者能创造出更高的生产力。在开放的世界中,一种模式是否可以作为目标模式,不仅要求它优于旧模式,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以世界现存最优模式为参考模式,至少应和潜在的最优模式比较。国家广泛控股的三元委托代理模式能作为我们改革的目标模式吗?为了解决上述难题,在坚持国家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原则下,许多人提出在国资局和一般公司之间插入国有投资公司。但是他们在逻辑上存在两个漏洞:(1)一厢情愿地假设国有投资公司有利润最大化要求。其实如果这个假设条件成立,国有企业就没有必要改革了。(2)投资公司既然是国有性质,必然属于国资局统一管理,那么国家控股的三元模式的矛盾在此不会有本质上的改观。国有投资公司的插入只会增加代理成本而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国有资本低效运营的根本原因就是在实际运行中至今找不到责权利相对称的国有资本终极所有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也不健全。总之,我们在方法论上必须认识到:任何机构组织的行为都不是抽象的,而是相关自然人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表象。因此不能抽象地没有行为人基础地假设一个公司、政府机构有利润最大化或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以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学术界已广泛论证了独立法人公司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似乎没能证明它是国有资本高效运营的充分条件。国有资本采取全国人大--国资局--经理的三元委托代理模式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但是为了克服其内在的一些弱点,我们能否作如下选择:(1)缩小国有资本的存在范围。国有资本应退出一般的竞争性行业,而主要集中在公共、战略和基础性部门。(2)即使国有资本进入竞争性行业也不必占控股地位,只需在战略性企业控股。(3)国有资本即使在一般企业中占控股地位但并没必要在日常事务中按规范公司制享有决策权,而只需依法保留重大事件的否决权。(4)在国资局和一般公司之间插入的投资公司不必都是国有投资公司,可以允许其他性质的投资公司代理国有资本运营。这些措施可以减少国有资本的相对规模和复杂性而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便于监督和减少国资局对经理的行政干预,让其他性质的出资人的动力机制去完成整个公司资本运营的监督和激励功能等等。总之国有资本运营模式的改革是一项艰巨的历史性工作,不过只要我们以现实主义的思想方法来探索迟早会找到理想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