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四个转变构建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_风险资本论文

加快四个转变构建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_风险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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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把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作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举措。深刻领会这一精神,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投资是指将资金投向具有巨大增长潜力,但同时在技术、市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以促进金融、产业、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投融资行为。风险投资主要投向科技经济发展的最前沿——高科技及其产业化领域,使高科技与产业联姻成为可能,从而有效推进高科技的产业化与产业的高科技化。同时,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权益投资,在投入资金之外,更注重的是提供先进的管理资源、丰富的行业经验、广泛的市场业务网络以及其他社会资源,以帮助风险企业实现资产增值,从而真正担当起融合资本、管理、市场和高科技的重任,有效架起科技与经济的“互联网”。此外,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和循环增值机理,不仅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也为加速科技与经济的互通联动提供了保障。因此,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并不完全在于解决高科技产业化的资金障碍,更重要的是构造高科技、产业与资本的融通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一体化发展。

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需要大量资金,但不完全取决于投入的资金规模,还在于是否存在与高科技产业化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西欧诸国在高科技产业方面投资巨大,尤其是实施“尤里卡”计划以来,其投入力度空前,但高科技产业化的效果远不及美国,主要原因就是当时西欧的投融资机制不符合高科技产业化发展的方向。英国与美国比起来,并不是落后在高新技术方面,而是落后在风险投资上。而美国硅谷之所以成为高科技产业的摇篮,并非因为它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云集地,而主要因为它是美国风险投资的大本营。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业化的“发动机”已是不争的事实。

随着高科技产业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传统的投融资体系在资源配置上的缺陷已日益凸显。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有一个好的创意和一项新的技术,既无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又无资产额、营业额及盈利记录,因而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或上市融资,即使像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也存在一个最低门槛限制。我国从“九五”时期开始,加快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培育资本市场和投资主体,积极稳妥地发展直接融资。风险投资作为主要投资于高科技及其产业化项目的金融创新工具,肩负着填补高科技产业“投资缺口”、催生高科技产业群体的特殊使命,不仅完善了投融资体系,也为凋整全社会融资布局、改善金融结构、优化经济结构提供了有效途径。

风险投资体系实质上是风险投资活动中各个关联要素有机结合的系统结构。系统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因此,风险投资体系的完备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关系到风险投资的实际运营效果。过去我国风险投资发展速度缓慢,收效甚微,尽管有微观方面的原因,但从宏观层面剖析,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尚未建立是根本原因。

构建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系统工程。如果从风险资本运营的四个基本环节看,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应主要表现为风险资本来源的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多元化、风险资本退出方式的多元化。这四个方面是构建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在构建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风险资本来源单一,投资主体单一,组织形式单一,资本退出渠道不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现四个转变。

第一,加快由单一的政府主导型向民间资金为主的多元化来源转变。目前,我国的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受政府财力的限制,面临着风险资本来源单一、资金短缺的双重制约。政府直接担任投资主体,既不利于高科技项目的早期识别、开发与市场化运作,也难以真正履行风险投资主体的职能,限制了资金的数量和规模,无法达到最佳投资组合,管理缺乏效率,影响了投资的效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投资风险。因此,拓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风险资本来源日趋多元化。政府资金所占比例极小,主要是养老金、产业资本、个人资金、金融机构资金等。借鉴国外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积极拓展的风险资本来源渠道主要有:一是上市公司。我国目前在深、沪两地上市的企业有1000多家。这些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处于闲置状态。这些资金没有强制性的还本付息的约束。适合中长期风险投资。而且上市公司自身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建立了市场营销网络,具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这些都为风险企业的培育和发展,以及风险资本的退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此鼓励上市公司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是目前启动产业资本的最有效途径。二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也有较强的优势:拥有比较充足的资金和多种融资渠道,还拥有大量熟悉风险投资和精通资本运营的人才;券商介入风险投资,对于吸引其他投资者,设计退出渠道有“近水楼台”的优势。在国外,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相当普遍。应积极创造条件,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使我国的证券公司成为风险投资的重要力量。三是居民个人存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投资股票、债券的资金越来越多,并呈现多样化趋势,开始进入大众化投资时代。因此,可积极鼓励居民个人以入股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风险投资活动,这是目前启动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四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一些发达国家的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国外经验表明,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是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内积聚的资金较多,主要通过投资国债实现资本化,其他资本运营渠道也比较狭窄,使得大量存量资金无法实现流动增值,形成有效投资。这既浪费了资源,又不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在实现由过去的重直接投资向重间接投资(担保、贴息)转化的同时,应逐步将担保、贴息的重点转向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五是养老基金。在美国,养老金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其所占比例高达40%以上。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起步较晚,养老金总量规模偏小,养老基金暂不能成为风险资本的来源。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养老金数额的不断增加,可视时机逐步放开限制,使养老金成为未来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

第二,加快由单一的准政府型投资主体向市场化、商业性的多元化投资主体转变。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公司中,有90%以上是政府出资组建的,因而难以解决资产所有者虚置、激励约束机制软化、行政化投资等与风险投资内在机制相悖的问题。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缓慢、收效甚微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合格的、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培育新的、合格的投资主体。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应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有:一是产业附属型风险投资公司。建立产业附属投资公司,有利于促进企业向高科技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二是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外商独资或合资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有利于为国内风险投资公司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边学边干的过程中健康发展;有利于沟通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联系,引入直接投资;有利于帮助风险企业开拓市场,在境外上市,以谋求更大的发展;有利于便捷地获取国际风险投资市场的信息,扩大与国际同业组织的交往与联系。三是风险投资基金。应尽早制定产业投资基金法规,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运行提供法律保障。风险投资基金将成为吸引社会私人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重要方式。

第三,加快由单一的公司制向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公司制等多样化组织形式转变。风险投资的发展,关键在于机制,而机制的核心在于制度。科学的组织制度是保障风险投资主体高效运行的关键。组织制度创新的产物——有限合伙制,已被国外实践证明是风险投资效率最高的组织形式,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风险投资主体采用何种组织制度及组织形式,主要取决于所处的制度环境、公司自身特点及内在治理结构要求,千篇一律的组织形式不可取。即使是在美国应用最广泛的有限合伙制,也不一定适合所有的投资主体。因此,组织形式多样化是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多元化风险投资体制的必然选择。

我国单一的公司制组织形式已暴露出明显的弱点。诸如代理成本过高、激励约束机制弱化,追逐短期利益、偏离投资方向,以及投资比例限制、双重征税等问题,都与风险投资的内在机制不相容,与国际惯例不符。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风险投资当事人各方契约制度、制衡机制不健全,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行为极不规范,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目前,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要加快制度创新的步伐,积极探索组织制度的有效形式,通过制度创新,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合伙制、信托制以及其他组织形式。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使风险投资主体的制度安排适应风险投资的内在要求;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的法规应充分体现风险投资的特点和基金信托制度的要求,以此确立这些组织形式的合法地位,依法规范这些组织制度。

第四,加快由退出渠道不畅向以上市与并购为主、以回购与境外上市为辅的多元化退出机制转变。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运营的核心环节,没有便捷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就无法实现资本增值和良性循环,也无法继续新一轮投资。我国主板市场发育程度不高、规模不大,兼并收购在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机制的企业间展开,困难重量,加之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缺乏公正、透明的交易载体,增加了并购的难度;回购方式受一些法规的限制,企业在金融机构“惜贷、慎贷”以及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和各类担保机构实力有限的情况下,单凭自身实力很难实现。在资本市场支撑乏力、退出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构建要遵循风险资本运营的客观规律,建立多元化退出机制。其要点有:一要加快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为股权流动以及企业并购活动提供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交易载体。要对目前深圳、上海、北京、广州等地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场所的运作经验进行总结、完善,在此基础上联网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体系。二要积极推动二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业界要特别重视二板市场风险防范问题,从上市资格、价格形成机制、股权交易办法尤其是发起人股权交易、再融资活动、信息披露等方面出台有效措施,既能让风险投资者顺利退出,又要防止恶意炒作的投机行为。三要疏通并购、回购等退出渠道。进一步疏理现有涉及购并的法规,使各类购并行为能够健康进行;发挥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并购活动的积极性,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社会财团、企业和个人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购并活动;通过优惠政策和适当放宽增发新股等途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用可支配利润和增发新股所得进行股权回购;鼓励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及其他各类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回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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