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徽州田价发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徽州论文,明代论文,田价发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末致富,以本守之”。徽州农田市场以低风险、低收益的特性,成为徽商资本的储蓄市场。从这个视角看,徽州田价不仅是土地资产的价格,体现当地的农业发展水平,而且是徽商资本流动的风向标,反映徽州、江南乃至全国的经济变迁。
关于明代徽州田价,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类观点:第一类是以彭超、陈学文为代表的“倒U形增长说”。他们认为,明代徽州田价遵循着“两头低、中间高”的规律[1-2]。其理论核心是王朝兴衰律在土地市场的体现,即:王朝初期,赋役繁重,人以无地为幸,田价最低;王朝中期则在“承平既久”、“人口滋生”、“米价昂贵”等情况下,人皆争购土地,田价升高;而王朝末期赋役加重,灾荒、战乱频仍,人心不安,田价降低。刘和惠、汪庆元则认为,徽州田价在嘉靖中期以后下跌,在天启、崇祯年间却有轻微上涨。他们解释说,前者可能与明末田赋加派有关,后者是受明末白银贬值影响,实际田价并未上涨[3]。其观点可视为“倒U形增长说”的一种改进。
第二类是以周绍泉为代表的“直线增长说”。他通过明代徽州土地买卖契纸数、卖田原因及农田亩价的分析,讨论了土地买卖与徽商发展分期的关系。他质疑嘉靖以后田价骤降、徽商对土地热情低落的说法,提出嘉靖后徽商购田热情始终高昂的观点[4]。
以上研究都采用分期平均亩价描述田价趋势,却并未反思该指标的有效性。本文以《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二集的303张明代徽州卖田契为例①[5-6],首先分析以往研究在田价处理中存在的两类错误,接着以田价年租比代替亩价,通过拟合曲线分析,提出“N形增长说”,并从市场形态和资本流动的角度对其形成原因进行新的解释。
一、天启前的徽州田价因忽视田税推割延迟而被高估
(一)天启前后徽州田税推割的制度差异
天启前,徽州仅在大造黄册时推割田税。卖田契中大多只例写“其税粮,候造册之年,本户起割支解,即无异说”,或“所有税粮,候造册之年,听收去供解”等等。这意味着农田交易后产权虽已转移,但田税仍留在卖方名下,直到册年才推收过割给买方。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田税推割延迟”。根据卖田契中“随即推割”、“今造册”等词语揭示的册年信息②,可知天启前的252次农田交易中仅38次发生在册年。这表明了天启前徽州农田交易大部分存在田税推割延迟的现象。
天启后,徽州府因辽饷亏额,开“年年税契”例,随时推割田税[7]99。卖田契中有此“新例”的记载。如《崇祯元年张继光等卖田赤契》载:“其税奉新例在本图九甲张奉祀户起割,伊并无阻异。”(000606)《崇祯九年胡汝实卖田赤契》载:“其税遵奉新例,随即起割。”(002770)这意味着天启后的徽州农田交易并无田税推割延迟的现象。
(二)对卖方因田税推割延迟而多缴纳的田税的处理
对于天启前徽州农田交易中卖方因田税推割延迟而多缴纳的税收,买卖双方到底是怎样处理的?明代徽州卖田契显示,通常有三类处理方式。
第一类是由买方直接补偿卖方多缴纳的田税。如《隆庆六年张良玑推单》载:“二十一都张良玑,原将土名墙里基地并屋,价卖与兄张珍名下,夏税秋粮计地五厘,税粮自卖年起至造册年止并收足讫。其税听到张应时户起割前去,即无阻当。”[8]126又如《嘉靖十四年吴廷本卖田白契(附推单)》:“十六都二图吴廷本,今将及字五百八十四号下田五分,推入祠内支解。自卖年起,至造册年止,夏秋二税,尽行领足,立此为照。”(001027)徽州推单中多写有此类由买方补偿卖方税粮的语句。
第二类是卖方私下交派买方解纳差粮。如正德十年《歙县汪廷寿卖田赤契》载:“所有差粮随即交派买人输解,其税候日后分户听从过割。”(2∶26692)
第三类是卖方完全承担多缴的田税,买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卖田契和推单中均不记载补偿税粮之事。
(三)田税推割延迟对田价计算的影响
除第二类外,第一类和第三类,无论买方有意或无意补贴田税,都会影响到实际田价的计算。举个简单例子。一户农夫在造册年前n年出售名下农田,产权已经转移,但因田税推割延迟,按黄册农夫仍需多缴纳n年的田税。假设税率(税率=田税/年收入)为t,田租率(田租率=年田租/年产量)为r,农田售价为P1,农田年产量为Q,租谷价为Pr,田价用田价年租比ω表示③,则农田售价P1中不计入因田税推割延迟而多缴纳的田税时,表面田价年租比为:
(四)数据检验
由于不知道每张田契中买卖方实际采取的补偿田税的方式,同时又缺乏当时的谷价、田租率和税率等数据,本文无法计算出每块农田的真实价格。若无特别说明,下文提及的田价数据均指未消除田税推割延迟影响前的表面田价。本文从整体入手考察ω与n的关系,以检验田税推割延迟是否导致天启前徽州的实际田价被高估。
首先,将天启前(1401-1619)徽州的74对ω与n的数据进行ANOVA分析⑤,结果发现F值具有显著性(F=11.039,Sig.=0.001),依据一元线性相关分析得出的相关系数为0.365,属于低度线性相关。由于模型中ω'、Pr、r、t均是独立于n的变量,ω与n极有可能是非线性相关。其次,将这些数据按1≤n≤4与5≤n≤8分为两组,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发现:在95%置信度下,样本方差不齐(Sig.=0.048),样本均值不等(Sig.=0.049),且后一组的田价均值(0.041两银/斤谷)明显高于前一组(0.027两银/斤谷)。这表明田税推割延迟的年数n越大的组,其表面田价年租比ω也越大。这也证实了天启前徽州的实际田价确因忽视田税推割延迟而被高估了。
二、平均亩价并非明代徽州田价比较的有效且具代表性的指标
以往的明代徽州田价研究除了普遍高估天启前的田价外,通常还以平均亩价作为田价比较的核心指标。这种处理忽视了亩的标准不一、各期亩价数据的离散度不等对平均亩价有效性和代表性的影响。
(一)明代徽州卖田契中亩的标准不一
1.亩有“实田亩”与“税亩”之别
从这批徽州卖田契来看,弘治前尚无一例契约明确以“税亩”计农田面积,均以“亩”计农田面积;从正德开始才陆续出现2例(004019、2:26695)以“税亩”计农田面积的契约;嘉靖、隆庆间,这类契约猛增至11例(2∶16813·14、000484、006623、002547、003000、004344、000655、001158、004349、004350、2∶27298);万历后,此类契约已占主流,122例卖田契中至少有66例明确使用了“税亩”。
或许有人认为,在那些没有明确使用“税亩”的卖田契中,所谓的“亩”实际指税亩。这种说法不成立。首先,对无经理字号、尚未升科纳粮的农田,其卖田契记载的亩肯定不是指税亩,而是指实田亩⑥,即农田的实量面积。如《嘉靖二十八年王太寿卖田赤契》载,王太寿卖一亩无字号田给王德保,结果“外批,其田丈量步九分五厘,其田明,田(照)数添除”(002993),可见该亩数是经实际丈量而得的。其次,对有经理字号并升科纳粮的农田,其卖田契中的“亩”也有可能指实田亩,而不是税亩。如《天顺六年李付同卖田白契》:“经理系吊字……号,地大小二丘,实量得一亩一分,新立四至。”(002938)嘉靖十二年《祁门县光文魁卖田赤契》:“系经理崑字□□号,其田新立四至……计实田一亩六分二厘五毫。”(2∶16813)
此外,考虑到万历前徽州农田的税亩面积大多由自实经理而得,有人认为农田的实田亩数近似等于税亩数。这种说法缺乏直接的证据。一般来说,税亩通常不计入田边地角的面积,同时农户也有动机和手段去隐藏、漏报亩数以便减少税赋。这些因素都可能使实田亩与税亩间出现不可忽视的差距。
总之,实田亩是农田实际丈量的几何面积,而税亩是农田的纳税面积,两者是不同类型的统计指标,其数值也不尽相等。将以税亩计的亩价与以实田亩计的亩价加以平均、比较,所得的亩价趋势就会不正确。
2.税亩的标准在变化
除了亩有实田亩与税亩之别外,明代徽州的税亩标准也在发生变化。万历清丈中,徽州各县实施新亩法,1税亩所积的步数有较大改变。以休宁县为例,万历前,无论上、中、下田,1税亩统一积240步;万历后变为1税亩上田积190步、中田积220步、下田积260步。明代徽州各县的税亩等则已为学界熟知,此不赘举。表1仅列举这批卖田契中揭示的亩步换算的实际情况,以资佐证。
徽州税亩积步标准的改变,使得万历前后以税亩计的亩价间不可直接比较。如对休宁县而言,即使实际田价没有丝毫变化,万历后以税亩计的上田亩价仍会减少20.83%,中田亩价会减少8.33%,下田亩价则会增加8.33%。这意味着万历后以税亩计的平均亩价数据很可能被低估或高估。
(二)明代徽州各期亩价的离散度不等
除了亩的标准不一外,以往研究还忽视了亩价离散度对平均亩价的代表性的影响。明代徽州农田的类型众多,有上田、中田、下田,有官田、民田,有水田、旱田,有熟田、荒田等等。不同类型的农田间亩价差距较大,有时上田亩价几乎是下田的两倍。如果简单地采用平均亩价指标,其研究很可能受到误导。例如,在洪武年间的10例农田交易中,上田交易占了80%;洪熙至宣德年间的24例农田交易中,上田与糯租田交易共占45.8%,荒田、下田和新升科田交易仅占4.2%,其余50%类型未知;而正德至嘉靖年间的48例农田交易中,上田和糯租田交易仅占14.6%,荒田、下田和新升科田交易共占47.9%,其余37.5%类型未知。由于上田、糯租田通常是较肥沃的农田,荒田、下田和新升科田则通常是较贫瘠的农田,这意味着洪武、洪熙至宣德年间的平均亩价主要代表肥沃农田的价格,而正德、嘉靖年间的平均亩价则主要代表贫瘠农田的价格。因此,平均亩价的变化不能有效地反映徽州田价的一般趋势,尤其在田价受农田类型影响较大的情况下。
从统计学上讲,不同时期亩价数据的离散度变动越大,其平均亩价的代表性也就越差。为清楚地描述明代徽州亩价数据离散度的变化情况,本文绘制了十年一期的亩价数据的标准差系数分布图(图1,其中最后一组亩价数据从1633年到1644年,包括了12年)。该图表明明代徽州亩价的标准差系数从0.16到0.76,变动幅度非常大,因此,平均亩价不能用于代表徽州田价的长期趋势。
三、田价年租比指标与N形增长的明代徽州田价
(一)引入田价年租比指标
如上所言,亩价指标存在诸多缺陷,不能有效反映明代徽州田价的真正趋势。除亩价指标外,学界还用过购买年数来描述徽州田价[1]62。不过,由于缺乏明代徽州各县的谷价资料,难以得到足够多的购买年数的数据。退求其次,本文用田价年租比代替购买年数。田价年租比是平均分摊在每单位年田租上的农田价格。事实上,田价年租比与购买年数、亩价三者间可以相互转换:
由(a)式可知,由于购买年数等于零贴现率下预期的投资利润率的倒数,在租谷价格稳定的条件下,田价年租比越高,预期的投资利润率就越低。由(b)式可知,由于亩价与亩产通常呈正相关关系,田价年租比比亩价的变动幅度要小得多,这解释了在图1中田价年租比与亩价的离散度虽然变动趋势一致,但前者却比后者更为平缓的原因。
进一步分析发现,尽管徽州田租种类较多(如有籼租与糯租、早租与晚租、毛租与净租、干谷租与水谷租,还有实租、硬租、典租、监收租、鸡谷租等种种名目),但由于徽州卖田契中多以水谷租为主[9]36,因此,田租种类对田价年租比总体趋势的影响不大。
此外,为方便比较,本文在计算田价年租比时,采取1秤计20斤,1砠计25斤的标准。从这批卖田契来看,就秤与斤来说,除了极个别加秤的情况外⑦,两者间换算比较稳定,1秤通常计20斤(002514、002676、001284、001689)。相比而言,砠与斤的换算就复杂得多。在可推断换算标准的契纸中,1砠计25斤的契纸有10张(2∶26625、2∶16813·45、2∶16815、000757、2∶16815、2∶26730、002691、002682、000606、002770),1砠计26斤的契纸有2张(2∶16806·4、003296),1砠计28斤的有3张(002689、007307、007358),1砠计30斤的契纸有2张(007306、2∶16818·9)。其中以1砠计25斤的出现频率最高,将其作为折算标准较为恰当。总体来讲,这种处理也不会影响对徽州田价长期趋势的判定⑧。
(二)N形增长的明代徽州田价年租比
为清晰地展现田价曲线拐点的具体时间,本文绘制了明代徽州田价年租比散点分布图及平滑曲线⑨。同时,尽管明代徽州的亩价数据存在诸多缺陷,但为更好地比较,仍绘制了明代徽州亩价散点分布图及平滑曲线⑩。图2和图3均以每常规册年周期为一观察窗,以过滤田税推割延迟引发的周期性波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田税推割延迟对田价的系统性影响并未消除,天启前后由于田税推割制度的不同导致田价在计算上的差异仍然存在。因此,在理解明代徽州田价趋势时,天启前的田价还需作适当的低估。
从长期趋势来看,景泰之前,田价年租比极低,不足0.01两银/斤谷。景泰至天顺间,田价年租比增速较快,约在0.01-0.02两银/斤谷间。成化时,田价年租比陡增至0.06两银/斤谷,并维持此水平到嘉靖中期。嘉靖中期以后,田价年租比开始大幅下降,由0.06两银/斤谷骤降为0.04两银/斤谷;随后田价年租比虽偶有短暂攀升,但总体下降趋势不变,在0.025-0.04两银/斤谷的水平。自万历中后期起,田价年租比又开始节节攀升,到崇祯末年已经接近0.06两银/斤谷的高位。
根据平均亩价建立的“倒U形增长说”及其改进观点,往往低估了明末徽州田价的增幅。而根据年均契纸数、亩价指标建立的“直线增长说”,又无法解释嘉靖中期后亩价、田价年租比同时下降的事实。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吴承明认为明末徽州亩价较高,接近成化、弘治时的亩价水平[10]151,可惜未作更深入的阐述。因此,以田价年租比衡量的明代徽州田价既不呈倒U形增长,也不呈直线增长,而呈N形增长。
四、明代徽州田价N形增长的原因
对明代徽州田价N形增长的原因,学界大多从人地关系、自然灾害、土地赋税等角度进行阐释,但这些解释均忽视了市场形态、资本流动对田价的直接影响,下文尝试从这个角度作些初步探讨。
(一)天顺前徽州低田价的原因
天顺前徽州的田价很低,购买年数通常在2-5年间,折算为预期的年投资利润率竟高达20%-50%。究其原因,明前期并不存在一个充分整合的徽州农田市场,而是大量的都、图级规模的买方寡头垄断市场组成的集合。例如,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到天顺六年(1462)的111件卖田契中,买主汪猷干(或汪猷、汪猷官、汪猷干、汪猷观)有39件,占35.1%;买主汪希美有21件,占18.9%;买主汪士熙有15件(其中汪士希1件),占13.5%;买主汪汝嘉有10件(其中汪汝加1件),占9.0%;其余小买主仅26件,约占23.4%。而且,这些交易中跨都图交易的仅16起,占14.4%,比例很小。在农田市场规模过小且被买方寡头垄断的情况下,低田价、高投资利润率是可以得到解释的。
(二)成化至嘉靖中前期高田价的原因
成化、弘治以后,徽人大量群体性外出经商。在徽州农田市场里,一方面,遵奉“以末致富,以本守之”治生理论的富户和商人将商业领域赚来的白银大量投资土地,打破了买方的寡头垄断,农田的需求面变得更具竞争性。到嘉靖中期时,休宁人金瑶在《金粟斋文集》卷四《如砥录引》中说:“吾郡取民,旧制五丁折米一石以起徭赋。嘉靖戊戌(十七年)更议,谓休、歙二邑民多商贩获利,于是减为三丁折。婺、祁、黟、绩仍五丁。”[11]休、歙二县因商贾获利而增加农业税赋的事件,实际标志着徽州农田市场真正成为徽商资本规避商业风险的储蓄市场。
另一方面,普通徽州家庭也在进行“以贾代耕”的大转变,农田仍是徽人谋生的重要途径,农田供给也就并未显著增加,这一点可从当时上等田在农田市场中的低份额看出。低供给与高需求成为明中期田价高昂的主因。
(三)嘉靖中后期至万历中期田价下降的原因
嘉靖中后期,徽州田价迅速下降。学者大多将其归因于田赋的增加。顾起元在《客座赘语》卷二“户口”中言:“且自嘉靖中年,田赋日增,田价日减,细户不支,悉鬻于城中,而寄庄户滋多。”[12]这句话是顾起元对当时南京一带的土地兼并现象发出的议论。对徽州而言,田价骤降始于嘉靖二十四年(1545)的大旱期间(11),而徽州的核心地区休、歙二县的徭赋猛增却始于嘉靖十七年(1538),两者在时间上不一致。此外,徭赋猛增也不能解释田价长时间持续下降的事实。
由于此时徽州农田市场已成为徽商资本的储蓄市场,影响田价的主要因素也不再是土地税率,而是商业投资利润率、商业风险。从商业环境来看,嘉靖中后期,东南地区爆发了严重的倭乱。早在嘉靖十九年(1540),徽商许栋据宁波双屿港,号海寇,最强;嘉靖二十七年(1548),福建巡抚朱纨破双屿,杀许栋,余众遁福建浯屿;嘉靖三十二年(1553),徽商汪直、徐海等人又引发了最剧烈的倭乱;直到嘉靖四十三年(1564),倭乱才渐次平息。《采常吉倭变事略·序》载:“目嘉靖癸丑岁,倭夷骚动,闽、浙、苏、松之境中患我邑数载勿靖,幸而渐就歼灭,然东南罢敝极矣。”[13]
明廷严肃海禁及倭乱导致一度与徽州盐商并驾齐驱的徽州海商集团遭到毁灭性的打击,迫使徽州海商不得不动用积蓄在土地上的资金以渡过难关。更重要的是,它引发的外贸锐减迫使海洋贸易体系内的东南商人不得不转入国内贸易中,加剧了国内竞争,这又促使大批徽商从土地中抽取资金,进军盐业、典业等高利润、高资本要求的行业(12)。在倭乱平息后,隆庆间政府重新恢复除日本外的海洋贸易时,徽州田价年租比虽出现短暂的上升,但徽商资本向盐业、典业的大转移并未被中断。徽州土地资本大举向盐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转型,很可能是嘉靖中期以后徽州田价大幅下降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四)万历后期田价上升原因
万历后期,商业投资环境越来越恶化,徽州粮商、典商、盐商(木商、水商)先后遭到沉重打击。先就粮商而言。徽州粮商屯米引起产粮地士绅的不满。如刘宗周在《刘蕺山集》卷六“书一”《与张太符太守》中提到:“高收在即,岁为徽商所贩,以给土民者不十五,更可禁也。禁之则米价可平,低收益裕,以储常平,且有余米。”[14]徽商屯米更成为群众性事件的导火索。如沈国元《两朝从信录》卷二三载:“万历庚申(四十八年,1620),因遏籴米腾,一二饥民强借徽商之米,有司稍绳以法,而随有万人屯聚府门,毁牌毁役,几致大变。”[15]张国维《抚吴疏草》中《饶民截商疏》一文记载过崇祯间徽商运粮商船屡次被江西人劫持之事[16]。次就典商而言。周孔教《周中丞疏稿》卷二《督抚军门救荒事宜》抨击寓居吴门的徽州典商“乃一遇岁祲,类称无本收当,深藏闭户十家而九间,有收者较之平常所典十仅与一。夫厚获利于丰稔之时,而忍坐视于凶荒之日,无论非情法之所宜”[17]。再就盐商而言。郑二阳《郑中丞公益楼集》卷二《东巡纪事》载,在富安盐场,徽西二商“假托上台引单不行,余盐紧急”,压低盐场的收购盐价,结果造成“灶丁上街抢食充饥,各店铺登时闭门,贸易不行,老幼惊惶,地方陡变”[18]。天启六年的黄山大狱更沉重打击了徽州的大盐商(同时也有大木商、大水商)。蒋臣《无他技堂遗稿》卷三《漕盐通变议》载,“徽商自黄山贻累以后,钜室半空”[19]。
商业投资环境恶化,投资利润率下降,迫使徽商资本从商业领域回流土地,这导致了万历后期徽州田价的持续升温。
五、结论
综上所述,天启前的徽州田价因忽视田税推割延迟的因素而被普遍高估,平均亩价也因为亩的标准不一、亩价的离散度不等而失去有效性和代表性。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田价年租比的拟合曲线分析,本文发现,明代徽州田价既不是呈倒U形增长,也不呈直线增长,而呈N形增长。
这反映了徽商资本在徽州土地市场的流动情况,也是明代江南乃至中国经济变迁的一个缩影。成化以前,徽州土地市场被分割为一个个都图规模的买方寡头垄断市场,徽商资本大规模进入受到限制,因此田价很低;这是明前期商业活动受限、农业恢复元气的自然经济阶段。成化至嘉靖中叶,徽人进行“以贾代耕”的大转变,土地市场逐渐成为商业资本的储蓄市场,因此田价始终处于高位;这是商业资本逐渐控制农业生产的阶段。嘉靖中叶至万历中叶,受到严肃海禁政策和东南倭乱的影响,国内商业竞争加剧,徽商资本大量从土地流向盐业、典业等高利润、高资金要求的行业,因此田价持续下降;这是商业领域分化、资本从竞争性行业大举转入垄断性行业的阶段。万历中后期至崇祯末年,商业环境的持续恶化迫使徽商资本回流土地,田价亦日趋升温;这是竞争性行业疲敝、垄断性行业特权争夺剧烈的经济大萧条阶段。
从市场结构变迁与商业资本投资转型的角度来解释明代徽州土地市场的重要意义在于:不再将土地市场孤立于其他市场之外,以致简单地用土地税率、人地压力等因素来理解田价问题;避免不自觉地陷入历史循环论中,以致低估明代中后期商业对土地市场的影响。
注释:
①下文引用契约时,仅在引文后保留藏契号码以便检索。若无特别说明,文中图表的数据均源自《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二集。有关根据这些田契计算的田价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参见周绍泉《试论明代徽州土地买卖的发展趋势——兼论徽商与徽州土地买卖的关系》,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第97-106页;吴承明《吴承明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田价数据的分布情况,参见下文图2和图3。
②需注意的是,徽州除了有十年一期的常规册年外,还有因万历清丈和“黄册愆期”导致的异常册年。限于篇幅,本文未收录徽州册年的统计表。
③与田价年租比类似,周玉英曾用每斤地租(土地)买卖价指数考察过万历至乾隆间侯官、闽清县的土地价格。参见周玉英《从文契看明清福建土地典卖》,载《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第131-139页。
④亩价也有类似被高估的情况,推导从略;数据检验时并未采用亩价数据,是因为该指标存在诸多问题,参见下文的讨论。
⑤样本中没有考虑n=0与n=9两类数据,是因为实际上很难区分两者。例如,由于不清楚黄册编造的具体截止日期,即便知道某次土地交易发生在册年,也难以断定田税推割是延迟了九年还是没有延迟。
⑥此处没有采用“实亩”一词,是为了区分“自实亩”与“实田亩”。“自实亩”是农户上报政府的农田面积,可能存在隐漏而失真的情况;而“实田亩”几乎是实测面积,其精度与测量有关。
⑦如卖田契中明确注明“加六”(嘉靖三十五年,003001)、“加八”(万历四十四年,001260;万历四十六年,001259;天启元年,000028)等加秤。
⑧这里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假设砠与斤的换算标准在明代徽州没有分布上的变化。无论采取哪种标准,样本中的田价数据要么同时被高估,要么同时被低估,田价的相对趋势不受影响。笔者以1砠计30斤的标准绘制过明代徽州田价的移动平均曲线,发现它与以1砠计25斤标准绘制的曲线在长期趋势上并未见明显不同。第二种情况,假设换算标准存在长期、复杂的变化。从能推算出换算标准的田契的时间分布看,1砠计25斤的10张出现于永乐到崇祯年间,1砠计26斤的2张出现于宣德、万历年间,1砠计28斤的3张出现于万历、天启年间,1砠计30斤的2张出现于万历、崇祯年间,可见并没有出现一种换算标准完全取代另一标准的情况。即使在最坏的情况,采用1砠计25斤标准可能会导致的田价误差率约在0-20%间,这种误差率与徽州田价的高变化率相比,不足以影响对徽州田价长期趋势的判断。如徽州田价从万历中前期的0.03两银/斤谷到崇祯末的0.06两银/斤谷,足足增加了100%,这显然不是采用不同折算方法就能消除掉的。
⑨本图的田价年租比数据剔除了远远低于或高于平均值的异常数据。
⑩本图的亩价数据经过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处理:(1)剔除所有夹杂地、山等土地类型的田契,将塘面积计入田亩数。(2)去掉所有典卖的田契,保留断卖的田契。(3)将远远超出或低于平均价格的异常数据剔除。这些异常田价往往是因灌溉条件、风水、灾害等因素而极大偏离正常水平。如万历十六年(1588)歙县的一份卖田契中的新丈田并井基,亩价高达50.65两银/税亩(002634);崇祯九年(1636)歙县一块“听凭目下迁造风水”的农田价格高达35.47两银/税亩(2∶26795);而万历二十年(1592)休宁某田因“洪水冲破,不能耕种”,田价仅1.19两/亩(007349),远低于当地时均价7.16两/亩。(4)万历前涉及“步亩”的亩数按1亩240步换算;涉及角、亩的,按1角60步计。万历后田契中很少使用步亩制,多用税亩,本图不对亩与税亩作折算处理。
(11)1544-1546年,东南地区连续三年大旱(见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地图出版社1981年版,第43-44页),嘉靖二十四年(1545)徽州田价下降的幅度非常明显。从个案来看,徽州某县(县别不明)23都黄文英于嘉靖二十三年(1544)五月四日和嘉靖二十四年三月二日购入两块同都的一等田,其田价分别为0.093两银/斤谷(14.857两银/税亩)和0.068两银/斤糯谷(10.943两银/税亩),下降幅度高达27%。
(12)徽商此时转入盐、典业的案例较多:汪道昆《太函集》(明万历刻本)卷一七《寿域篇为长者王封君寿》载,徽商王世纲“习蜀事而餍蜀,心淮海利源,且去新都差近,部使者主盐筴,厥有章程,即利滋薄无近功,盖王道也”。耿定向《耿天台先生文集》(明万历二十六年刻本)卷一六《儒贾传》载,歙商程豪年轻时贾于麻城,年老归家前“乃委监奴受盐筴真州”。嘉靖万历间,徽人已大量转营典业。汪道昆《太函集》(明万历刻本)卷五九《明故处士郑次公墓志铭》载:“近岁多子钱家,岩镇则其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