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转向“物质生产”的逻辑过渡——试析社会关系范畴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和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关系论文,范畴论文,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逻辑论文,物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提出理解马克思1845年哲学变革的两个要义:一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除实践主题外,还有现实社会历史的主题,特别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关系的视点,脱离一定社会历史形式谈论实践不是马克思的本义;二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已进一步从实践规定深入到社会历史发展中现实的物质生产层面,由此形成从一定物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历史联结为理论中轴的完整的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方法论。
自8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从美学、文学和哲学诸方面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规定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有成就也有偏差。在这些讨论中,人们一般总是从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下简称《提纲》论及实践,并将其视为这一文本的唯一理论焦点,由此推定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起始范畴。且不说这里对实践概念的把握,在方法论上常常是非历史的,就是马克思这一文本也不仅仅只有一个主题。我们认为,在人们集中关注的实践焦点之外,马克思实际上还专门论说了另一个重要的主题,这就是对实践作进一步历史唯物主义界定的社会关系范畴。对这一理论质点的盲视,使得相当的一部分论者没有注意到马克思从对“实践”的科学阐明(《提纲》)到对“物质生产”的历史分析(《德意志意识形态》)的重要逻辑过渡。为此,本文尝试从对马克思文本的解读出发,作出一些我们认为是必要的理论说明。
一
说1845年春天突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地平最初是建立在实践这个基 本概念之上的,这似乎没有疑问。关键在于怎样理解实践这个概念。照我们看,马克思的《提纲》中有两个主题而不是一个,这就是唯物主义地理解的实践和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而这又是与这样一种提法相一致的:科学地理解实践范畴必须注意下述两个问题,第一,马克思始终是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理解实践的;第二,马克思是联系具体的社会历史关系来谈实践的。
马克思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理解实践的深刻含义,体现在他对旧唯物主义、特别是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的超越上。这主要集中在《提纲》的前5条。第1条和第5条可以联系起来读,在这两条里,马克思着重阐述他自己的新唯物主义同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之间的哲学分歧。首先,马克思并没有推翻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充分肯定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基本前提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发展和阐明。众所周知,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是通过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批判而得出的合理结论,他通过否定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而历史性地恢复了唯物主义的应有地位。费尔巴哈首先批判了黑格尔哲学唯心主义的思辨性。他指出,虽然黑格尔也大谈其存在,但是存在在他那儿只是抽象思维的对立物,是与思维主体相对立的思维实体,存在及其自我生成、自我综合的运动虽然也被摆在对象的位置上,但却不是真正的客观对象。在《精神现象学》一书中,黑格尔恰恰是从感性直观的证伪出发,经过意识和自我意识的非自足性的确证,最后达到概念这个思维一般的逻辑起点的。接下来的《哲学全书》,则是这个概念化了的神创造世界过程的展开。费尔巴哈正是从思辨转向生活之后才发现了黑格尔哲学的这种头足倒置,因此竭力把它倒过来,“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1)]因而费尔巴哈则突出强调了生活的感性性质、感性原则。这样,费尔巴哈就以感性对象、感性客体取代了黑格尔的思维对象、思想客体。所以,在费尔巴哈的著作中充满了“感性”这个词。而从强调“感性”这一点来看,费尔巴哈的哲学较之黑格尔哲学的确更接近了人的现实生活。
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的哲学依然是不彻底的,它没有在唯物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真正把握到人类生活的感性物质基础。因此,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作了重大的修正:即用实践的“感性活动”取代了费尔巴哈反复强调的感性对象。如果说感性直观的对象已经不同于思想客体,那么作为感性活动的客观实践过程,包括处于这一过程中的、不断改变的对象同样也不同于思想客体。所以,马克思批评费尔巴哈没有把感性看成是实践,是感性活动,批判他没有把直观的对象转变为感性活动中的对象,显然是在肯定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而不是用既非物质也非精神的中立性概念来批判费尔巴哈。《提纲》的第1条就讲到:“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2)]这里的“只是”说明马克思并未否定唯物主义的一般前提,而是批评其不足。接着,马克思说旧唯物主义者“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这里讲的“主体”是指人的感性物质活动,即实践,意在用感性活动取代费尔巴哈的感性对象。一般来讲,联系到黑格尔、费尔巴哈和马克思,主体实际上有三种不同含义:黑格尔的主体指的是思维、思维活动,费尔巴哈的主体则是感性需要和感性直观的主体,马克思在批判前两种主体观的前提下,把主体首先理解为人类的感性实践活动,即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所以,主体这个范畴在这种特定场合里,不能作随意的解答。显然,把《提纲》的第1条与第5条联系起来看,人们只能把马克思的实践范畴理解为是在唯物主义基础上使用的。
联系学术界对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我们认为,考虑能否以“实践唯物主义”来命名马克思主义哲学,首先得看“实践唯物主义”支持者是否是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理解实践,而不在于“实践唯物主义”这个名称本身。其实,如果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创始人的思路,就不难看到,从《神圣家族》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下简称《形态》),马克思都是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来运用实践概念的。马克思使用实践范畴不是从《提纲》开始,他在唯物主义基础上使用实践概念比较早也比较多的是在《神圣家族》一书里。在《神圣家族》里,马克思公然声明自己是一个唯物主义者,表示要对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进行彻底的清算,并多次将思想和物质实践对置起来。他认为思想既不能创造历史、也不能推动历史前进,单凭思想根本不能变革现实,只有通过实践即实践着的人才能做到这一点。从《提纲》和《形态》开始,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新唯物主义”)的哲学方法,马克思把实践放在这个体系的基础位置上,不仅把思想和实践在历史领域里对置起来、区分开来,而且阐明了二者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全部历史都是由物质实践推动的。《提纲》的第3条虽然文字不多,却深刻地揭示了这一观点。马克思确定的实践概念,是对法国唯物主义关于人和环境关系的二律背反所作的唯物主义的解答。马克思认为,实践是推动全部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它既推动环境的改变,也推动人的改变,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达到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改变的一致。人当然受环境决定,但另一方面,人也改变环境。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改变都不是由思想所引起、由精神所推动的,而是由人的物质实践推动的。所以,《提纲》的第3条实际上进一步把这个问题拓宽了。
接着,马克思进一步谈到思想对客观实践的依赖性问题。在这里,马克思不是以一般的命题提出来的,而是联系费尔巴哈的宗教观来谈的。费尔巴哈认为,宗教实际上不过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异化,克服自我意识异化的根本方法是唤起自我意识的觉醒。到头来,费尔巴哈只是想用一种正确的思想来代替错误的思想。无论是对宗教起源的揭示,还是对宗教的克服,他都没有超出思想的范围。而马克思则坚决地要把唯物主义贯彻到底。因此《提纲》的第4条比第3条又进了一步,指出费尔巴哈在宗教问题上的观点仍然是肤浅的,因为他仅仅“致力于把宗教世界归结于它的世俗基础”[(3)],把神还原为人。在马克思看来,要解决宗教这个难题,最主要的是要通过对世俗基础本身的解剖,看看在这个基础本身中是什么样的结构性矛盾导致宗教现象的必然产生。他说:“世俗基础使自己从自身中分离出去、并在云霄中固定为一个独立的王国,这只能用这个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4)]“对于世俗基础本身应当在自身中、从它的矛盾中去理解,并在实践中使之革命化”。[(5)]这也就是说,要消除宗教必须经过一个现实历史的实际发展过程,理论观念上的批判不足以完全克服宗教,要真正地克服、消除宗教必须依靠物质的革命的实践。
在这里,马克思的思想是非常深刻的:全部观念、文化的基础都深藏在实践当中,深藏在由长期的历史实践所形成的社会现实当中,所以不通过改变社会现实、改变现存的社会制度,观念文化的东西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加以改变。马克思在这里的逻辑是清楚的:没有物质实践的历史发展,我们要取得观念、精神、文化上的巨大进步也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不能得出不正确的结论说,思想、观念等等仅仅是消极的、在历史上不起作用的,好象它们对于社会现实、对于社会生活不能发挥巨大的反作用似的。当然,对于思想观念的能动作用,马克思在《提纲》里没有多作解释,在这里他着重阐述的是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
二
《提纲》的前5条加在一起,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正确地唯物主义地阐述了实践这个主题。但是,如果对《提纲》中的实践概念只作这一层次的分析,那仍然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完整原意的,也无法将马克思的新世界观与同样提出了实践(感性活动)概念的赫斯的行动哲学区分开来。我们发现,马克思在《提纲》中是紧密地联系另一主题——社会关系——来理解实践的。社会(其实质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问题,在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视界中同样是个重要主题,而且在《提纲》里社会范畴同实践概念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就此而言,可以说马克思在《提纲》中提出了两条区分新旧唯物主义的标准:第一条提出,是否从主体方面即通过感性的实践活动来理解和认识事物与现实;第二条提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提纲》第9、10两条)。这里所说的旧唯物主义即直观的唯物主义,还应包括赫斯的抽象的实践唯物主义,因为它只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改装。
马克思这里的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被竞争和私利所分割的,社会生活的法则表现为一种自发性的平均化倾向,而人则纯粹表现为原子式的个体。在这种社会里,人们之间的真实社会联系始终是被掩盖着的。正因为这样,那些比较肤浅、只看到表面现象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就只能把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即单个人作为经验上同质的感性实在来研究,所以他们最多也只能从个体上升到类,用抽象的类本质来规定人,而不承认在个人之外还有什么实在的关系。当他们用这样那样的人类本质来设定人甚至批判现实生活的时候,他们仍然没有超出这个社会(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因此,当 马克思声明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时,他着意强调的就不只是旧唯物主义强调个人、新唯物主义强调群体,而在于后者把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特定的关系、联系或交往活动作为自己的研究立足点。这可以联系《提纲》的第6条来理解,第6条主要谈人的本质,马克思在这里正是以社会关系作为着眼点的。
现在学术界有一种提法,认为历史是人的本质实现的历史。按照马克思1845年以后的科学表述,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相反,这种观点正是马克思加以批判的。我们看到,费尔巴哈也谈人的本质,但他所说的人的本质是用道德圣水浸泡出来的,他谈的人的道德是从人的类概念中推演出来的。在人的本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没有否定费尔巴哈从神回到人的这一思路,但却比费尔巴哈更进了一步。马克思认为:宗教的本质不是从人的类本质引伸出来的,而是人的现实本质的歪曲了的反映;所以,批判宗教要联系批判人的本质,批判人的本质则要联系人的现实存在,这样就只好又回到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来。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看法是历史的、批判的,而不是认为先有人的一般类本质,然后去实现它。所以他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提纲》的第7条是对第6条的进一步的、更明确的说明:“费尔巴哈没有看到,‘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7)]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社会关系总和”与“一定的社会形式”,才真正进一步确立了他的新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如果说,在前几条主要说明了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坚持并深化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前提,而在这里则是创立了一种历史地、具体地、现实地面对生活世界的唯物主义方法论。这也就是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一书中阐明的历史唯物论和历史辩证法。马克思所要确定的原则是:无论是客体还是主体,物质还是观念,只有将其真实地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才有可能科学地加以把握。这是一种全新的哲学观点,它的理论立场不再像以往的哲学那样,总是有意或无意停留在某个历史时段的、凝固化了的意识形态中,而是坚定地追踪现实历史发展的轨迹,从而第一次真正超越了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狭隘眼界。正是这种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辩证法的新观点,造成了真正彻底的批判精神。
这一原则的确立恰恰说明,决不能离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去空谈实践,抽象的实践唯物主义并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本意。马克思哲学新视域中的实践始终是与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相关联的。所以很自然地马克思在《提纲》的第8条中对第6、7两条作了更深层次的补充,“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8)]。在这里,马克思把社会和实践放在一起谈,说明马克思用来区分新、旧唯物主义的两条标准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三
如果我们已经注意到,马克思在《提纲》中确立的实践范畴在很大程度上是联系一定的社会关系来谈的,那么我们就不难发现:真实的社会关系只能是从具体的社会物质生产中派生出来的。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形态》一书中进一步阐述的理论课题。问题的这一方面,恰恰是马克思在后来的经济研究中不同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根本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能看到了生产过程的结果,即通过生产劳动过程而形成的生产物,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马克思则认为,社会物质生产最终生产的不仅仅是一种物、一种劳动产品,更重要的是,它同时还生产了人与人之间的特定的社会物质关系;并且,社会关系一旦作为生产活动的结果产生出来,便又反过来变成了人们进一步实践、进一步生产的现实条件与前提。所以,那种仅仅强调实践而忽视实践的社会制约性,不是把实践放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来理解的观点,恰恰是没有克服的直观唯物主义的残余。
基于马克思在《提纲》中对实践范畴和社会关系范畴的内在关系的深刻阐明,我们认识到,从《提纲》中的“实践”到《形态》中的“物质生产”的过渡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想科学地说明刚刚发现的新历史观,阐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路,所以,他们就以物质生产作为起始概念代替了《提纲》中的实践概念。生产与实践两个概念不同:实践概念更加宽泛、涵盖面更大,而生产概念则比较专门,它主要指实践活动中最基本的一项活动。恩格斯后来曾概括地说,人类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是社会历史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活动。这是他与马克思两人都加以肯定的观点。在他们看来,人类生活之所以不同于动物的活动,主要是由于人类的生活是通过物质生产创造出一个新的生存界面,而动物的活动则始终没有超出本能的范围。人从动物界脱离出来,是以生产为标志的,生产在什么地方出现,历史也就从那里开始。在现实生活中,人的活动从最基本方面来讲也是生产活动。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说: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生产,而宗教、意识或其它什么都不是历史的首要的前提。所以,要分析人类历史不能不首先分析生产。在这个意义上说,物质生产是人类实践的首要的基本的规定。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物质生产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一方面着眼于人改造自然的活动,一方面着眼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交往活动及其形式结构)。这正是和《提纲》中在分析实践时,同时也紧密地联系着对社会关系的分析是基本一致的。简单地说,生产包括两个方面,即生产的自然关系和生产的社会关系这两个方面。从生产的自然关系方面来说,所包括的主要是劳动活动,劳动是在生产过程中人和自然界之间进行的物质、能量交换过程。人凭借工具的媒介、通过自身的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有目的、有计划地把自然物变为能适合人类需要的劳动生产物,它是狭义的生产活动。就生产过程的这一方面来说,它构成了人类生存发展的永恒基础,只要人类还存在,作为劳动活动的生产过程不能停止。它不取决于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从历史角度来说,人类和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是随人类生产能力的发展、工具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着的。人类最初屈服于自然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后来才慢慢地从自然界中独立出来并逐渐获得一定的自由。当然这个意义上自由也包括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把握。人类的这种进步,一方面反映在人的智力的发展上,另一方面反映在科学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不断扩大。随着智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一步广泛应用于生产过程,人相对于自然界、自然规律来说获得的自由也越来越大。
同时,现实的生产过程不仅仅包括生产的自然关系方面,它还包括生产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从生产过程中引发、派生出来的(生产关系不同于在原始社会时期、特别是其早期阶段的纯粹的血缘关系,虽然这种关系跟生产的社会关系常常交织在一起)。生产的社会关系不同于生产的自然关系,它表现在同一个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这种关系在内容上基本上包括了相互关系的三个方面,共同活动、分工和交换。在历史发展的早期,人们之间的共同劳动构成了当时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分工和交换则还处于一种原始自然的萌芽状态。越到后来,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就愈益发展为生产者之间主导的社会关系了。生产越发展,生产力水平越高,生产的社会关系也越是复杂,其组织程度也就越高。反过来,它对生产过程的制约作用也就越大。
马克思通过对生产过程的这两方面的历史和逻辑分析,科学地抽象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两个基本概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表示着人对自然力的控制、驾驭和调节能力。所以,单就生产力本身来说,代表了人的利益,具有人类学的意义,是衡量人类的进步的重要标准。但是,由生产力发展所带来的人类总体利益,具体落实到每个个人,又必须通过生产关系的中介,在最终结果上,不同个人之间的差距就不断被拉开了。所以,如果人在自然界面前还可以保持人类平等的外观和整体形象,并在其他动物面前感到骄傲和自豪的话,那么在社会生活即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就不同了。在这里,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由财产差别和分工造成的界限和鸿沟。所以说,是社会关系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造成了等级、阶级等等。从生产发展的历史来看,这种社会差别的产生和形成又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这正如随着生产的发展,分工、交换、财富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样。
现实生活中,生产过程作为总体同时结合着生产的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两个方面。它作为人的活动,本身就是人和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交往实现的,是一定社会形式下的共同活动。不管是原始时代,还是现代的大生产都要求共同活动。这种共同的、社会地组织起来(现在体现为更为细密的分工和合理计算的组织)的活动,对于整个人类的进步以及人类个体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人类的许多精神品质,象集体主义观念,共同劳动所要求的纪律,彼此间进行的合作诚意和协作精神,都是通过共同的生产劳动产生出来的。另外,生产劳动这种活动,在以往的历史条件下又是一种谋生活动,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是谋生活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也是谋生活动。作为一种谋生活动,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劳动,怎样生产和生产什么,以及生产的结果对劳动者个人的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是决定性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生产方式对个人的决定性意义:“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他们怎样生产一致。”[(9)]
所以,马克思通过对生产劳动活动的分析,就已经得出了个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个人的意识的结论,个人怎样存在,他的思想(心理、情感、意志)就会怎样,他的精神智力的发展也就怎样。这样看问题,社会存在对于个人来说就不是一种外在的东西,社会存在和个人存在就不是一种外在的关系,个人存在就是个人的社会存在。因为个人的谋生方式(生产方式)以及以之为基础的其他社会活动都是社会地历史地构成的,并且受社会的制约,它不是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选择的。
进一步说,就人的生产活动而言,还不仅仅是指直接的物质生产劳动。在现实中,实际参与直接物质生产劳动的只是一部分人。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在社会经历了多次分工之后,商业成了独立的部门。继商业之后,金融银行业、证券股票业都相继独立出来。但所有独立出来的部门都是从生产的最基础部分逐步地分化出来的。在这些部门中从事活动的人们,虽然也属于整个社会生产的参与者,但就其具体形式而言,他们的谋生活动就跟生产过程中最基本的、直接的物质生产劳动形式有了差别。这种差别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不同的社会利益的要求。在历史上,这两个方面往往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从分工来看,最基本的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现代西方的白领工人和蓝领工人、经理阶层和生产第一线的工人之间的分工)。社会分工的日益多元化,引出了人的活动的多元化,并进一步引出了人的利益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在社会中形成为一种多元化的社会力量,而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就是在这种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集团都无法操纵的多元化的社会力量的相互作用中得到实现的。因此,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一方面取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取决于社会关系的发展和演变。所以,跟自然界一样,在社会生活中也有一种不以个人的自觉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客观规律。人的自由(相对意志上的)同样地依赖于对这种客观必然性的把握。而且,人们对社会生活中的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自觉运用,相对于人们对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自觉运用来说,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领域里不同个人、不同集团、不同阶级的人们的利益矛盾和对立必然表现为他们之间的意志的对抗和冲突。这种意志的对抗和冲突,这种意志行为的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是自然现象中绝对没有的。
马克思把他的大部分精力放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济活动规律上,其原因正在于,无论是这个社会中的无产阶级的解放、还是全人类的解放,都离不开人们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揭示的把握。而对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发展及其灭亡的规律的认识,则需要通过对全部人类历史的科学认识才能达到。同时,马克思在这个领域的理论努力,首先考虑的是要唤起工人阶级的自觉性,促使无产阶级的觉醒。这就要求马克思既要以一种严格的科学精神和彻底的理论透视力,又要以简洁的形式和通俗的话语来阐述他的学说。为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他花去了一生中大部分时间和精力。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生产概念在马克思历史哲学中所起的作用,类似于《资本论》中的商品概念所起的作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正是通过对商品的分析,最终逻辑、历史地把握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全体。而从对人类整个历史的分析来说,马克思正是立足于对生产进行逻辑、历史的分析,把握了人类历史的基本线索及其基本方面。因此,马克思的生产概念是个大概念,它本身包括了狭义的生产活动及其引发的其它一切社会物质活动。它一方面包括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包括全部的社会物质关系。所以,在这里,生产并不是和交换并列的,而是同时包括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等在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体地去理解马克思的这个范畴。
以上阐述,使我们不仅看到,马克思在《形态》中分析人类社会历史时紧紧抓住生产这个基础概念的合理性;而且也看到,从《提纲》中的实践概念过渡到《形态》中的生产概念是完全符合其思想发展的逻辑的。更重要的,通过对生产概念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意义的评述,我们将进一步明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很多问题(如异化与人道主义的问题、主体与客体的问题、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人的活动和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解答,都是跟马克思对生产这个范畴的分析有关的。要解决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诸对矛盾,如人和自然、个体和类、存在与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之间的矛盾,只有联系其对生产的历史的、逻辑的分析才有可能。
注释:
(1)(2)(3)(4)(5)(6)(7)(8)(9)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3页,同上,同上,第84页,同上,第85页,同上,同上,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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