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运作与发展的问题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90年代初期,在我国,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模式还在试探性实践和理论研讨的阶段。到了90年代中期,乡镇经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迅速扩张起来。十五大以后,又有大量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模式,形成了一股声势不小的改革热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仅需要对股份合作制改革模式的经济合理性加以论证,而且需要对其运作与发展中的问题、矛盾进行更深入的考察。
一、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与开放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企业成员股份联合与劳动合作的一体化为基本制度特征的。企业居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必须同时又是实际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当事者,或者是能够代表这种当事者的法定社团组织(如工会)。企业资产的控股主体始终是企业职工而不能是企业职工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同其它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特别是公众性股份公司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如果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量引入外部股东,如果外部股东的股权控制力量又足以改变企业职工的控股地位,则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性质就会改变了。
上述特征表明,股东合作制企业的资本——股权结构,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尽管这种封闭性不是封闭于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业主之中,而是封闭于企业的职工股东之内。这种封闭性特征,对于小规模生产经营和缓慢发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几乎不成为问题。但是,一旦企业成长发展起来并且进行更大规模的市场经营活动时,矛盾就可能表现出来。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控股主体始终在企业内部而不是企业之外的其它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这一规定性使企业较大规模的招资扩股活动受到限制。职工股份资本的增长总是有限的,即使企业盈利的全部份额都做为职工股份资本的追加投入,资本的自我积累过程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种资本增长的状况,还决定了企业借贷与信用行为的规模不可能很大。为了不拘于职工股份资本增长的局限性,增加企业的市场投、融资手段和抓住有利的市场发展机会,股份合作制企业就需要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招资扩股,吸引企业外部资金的大量进入。然而这就出现了一个两难选择:如果放开限制,大量引入外部资本和外部股东,股份合作制的职工内部控股地位就要受到威胁,企业的基本制度特征难以维持;如果坚持企业职工控股地位不变,就需要对外部资本和外部股东的进入设置种种限制条件,那么企业的资本扩张和市场发展就会受到制约,甚至导致缓慢增长。这种矛盾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票上市时表现的特别突出。
怎么办?西方发达国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市场运作与发展中,也遇到同样的问题。美国人在80年代出台了一项法律措施,允许工人合作企业(即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发行“不具备投票权”的股票,并可依照法定程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通过企业股票的分类来解决上述矛盾的办法。职工持有的股票既有分利权又有投票参与权,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则只有权分享股利。但是,这种办法也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因为如果企业外部股东和外部股票的持有比重过大,甚至占有绝对优势,谁又能保证不会最终影响工人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呢?实际上,这种办法也根本不符合资本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因为这就等于规定工人合作企业的控股资产永远不能流动、不能交易、不能收购、不能竞争,那么又怎样保证这种控股资产能有一个高水准的市场运作效率呢?从经验材料上看,西方发达国家排名前列的大公司、大企业,至今还没有一个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入榜。
在我国,对于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讲,上述矛盾可能还只具有潜伏性。但总会有一部分企业要逐步成长发展起来,甚至会出现某种超常规发展的情况。这样,可能的发展前景无非是:1.大量的小型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所限,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主要以职工股份资本的运作为基础,职工持资控股的格局可以长期稳定;2.一部分迅速发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了急于筹措资金,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大量举债,但规范性的借贷、信用行为仍然只能以企业的股本资产为基础;3.有些经营管理素质优良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能在政府支持下发行债券,或发行类似美国那种“不具备投票权”的股票,但这种情况只适于少数或极少数企业;4.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构造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以职工持资控股的母公司为主体,对子公司进行参股或控股。这种方式或许可行,但如何在资本规模扩大之后仍然维持母公司的有效控制,难度也是很大的;5.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最终向法定形式的股份制企业过渡。
二、企业成员的均等持股与非均等持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个很重要的制度规定性,就是劳动合作与资本的共同占有。这就要求企业的成员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管理者,其持股份额都必须是均等的或基本均等的。如果超越了这种均等持股的要求,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就值得怀疑了。有这样一个案例,合肥市一家被称为股份合作标杆企业的广厦建筑集团(公司),总股份为7069万元,其中44.7%的股份约3160万元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所有,其余是企业职工股和企业工会股。尽管55.3%的企业股份为职工和工会持有,但由于职工股份大量分散,工会股只占1.64%,因此实际控股权仍然掌握在董事长兼总经理手中,资本利润分配主要为个人大量所有。该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可能是比较好的,但如果非要冠之一个股份合作制的帽子,就未免过于牵强了,因为它完全不符合均等持股或基本均等持股的要求。
在这里,笔者完全无意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均等持股的经济合理性进行辩护,恰恰相反,我们要说明的是,绝对性的均等持股毫无意义,有差别的相对均等持股又是很难准确操作的。首先,企业均等持股与非均等持股的量化边界,就很难判定。如果承认企业管理者与一般职工的持股额度可以有所差别,又应怎样确定这种差别可以容忍的界限呢。如果前者的持股额度大于50%,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小于50%以内的哪一个数量比例,又可以称为标准额度呢。由于实际上无法论证任何一个“标准额度”的合理性,所以广厦集团的主要管理者个人大量持股的情况,就很难确定是不合理的。当然,也可以硬行规定一个例如10%、20%、30%等等的政策界线,可是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既有资产规模的不同,又有企业创始背景的差异,恐怕任何一种硬性规定都难以做到科学与合理。这种情况很容易使人想起过去以雇工人数来判定私人企业是否存在剥削的讨论,曾经争论了几十年,结果以无法得出权威性结论而告结束。
进一步考察,股份合作制是实行一股一票的。如果允许持股份额可以有所差别,自然会出现一些人多股多票和另一些人少股少票的情况。如果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多股多票过于扩张,就势必打破均等持股的格局,出现个别人或少数人实际控股的情况,这是应该有所防范的。然而,现实生活的情况极其复杂。小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也许容易进行群体均衡控制,而一旦企业进入大、中型发展规模,事情就难办的多了。如果企业股份资产规模较大,职工股份又大量分散,多股多票只要有一个适当的和较小的比例,通过一定的中间操作,就可能取得实际控股权。这种情况,在国外的企业案例中已有发生。为了做到有效防范,应该对企业的多股多票行为加以限制。但是怎样限制呢?应当怎样划定一个合理的多股多票和不合理的多股多票之间的严格边界呢?这也是一个不容易准确界定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大环境中,股份合作制企业能否长期维持一种职工均等持股的状况,也是大可怀疑的。为了保持企业职工持股的稳定,现在许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都规定了职工股份不转让、不流通、不继承。但是不要忘记,职工股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资本凭证,并不能超然独立于其它形式的资本凭证之上。职工股内含的实际价值,只有在市场交易活动的评价中才能确定,离开市场交易活动评价的职工股,必然含有大量的非真实成份。特别是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其职工股必须同发行的股票、债券等值,才能证明自己内含价值的有效性。这就决定了合理的职工股也是具有可交易性和可流通性的。当发布行政性规定强制其不准公开交易、流通的时候,谁又能保证不出现各种非公开的和私下的交易、买卖和流通呢?谁又能保证职工在急需时不会像对待其它支付手段一样使用这种股票、股证呢?如果大量发生这样的情况,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均等持股,就会在市场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巨大惯性之下逐步改变。
三、对劳动者的管理和对所有者的管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问题,也是既有特色又有复杂性的。在标准的股份公司企业中(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企业当事者的三个层次——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的身份区别十分清楚,各自主体权益和行为规范的制度安排十分明确,所以企业的管理早已有了比较通行的规制。例如股东的参与行为主要表现在按照股份比例推举企业董事,管理者接受投资者和股东的委托、聘任,对职工的生产活动进行管理,等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情况则大有不同。在这里,企业股东即是企业职工。所有者与劳动者的身份毫无区别,二者互为一体。企业职工既是对管理者的委托、聘任主体,又是被后者管理的对象。企业的管理活动既要严格规范劳动者的行为,又不可忽视劳动者的股东身份,要在同一个管理过程中兼顾具有两重身份的职工的双重权益。由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许多管理问题,就要比一般股份制企业复杂得多。
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资格的确定,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有人提出,企业职工的资本投入和职工的劳动本身,都可以成为企业股份的条件。这样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股份——资本股和劳动股。劳动股的存在是合理的吗?劳动股要具有和资本股同等的价值,自己就必须先有价值和价格才行。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是没有价值和价格的。劳动力作为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在未进入市场交换活动和生产过程之前,也是没有价值和价格的。同理,职工的劳动在没有经过生产和企业经营活动的评价之前,怎么会先天存在价值和价格呢?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非要设置一个劳动股,那么,劳动股如何进行准确的货币计量?劳动股能不能积累和怎样积累?劳动股本身要不要有所分类?劳动股和资本股之间如何进行合理换算?劳动股与资本股之间的权益怎样加以区别,等等,这些问题给企业管理活动带来的麻烦,恐怕是很难在实际操作中解决的。
股份合作制企业最为人称道的制度规范,就是企业成员的共同占有和共同劳动。同时,还有一个“平等”的原则,即平等的共同占有和共同劳动。但是,许多企业案例的情况表明,不平等的占有和不平等的劳动是大量存在的。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某企业把职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最初参与筹股的职工,可以持有个人股份的最高限额,第二类是后来进入企业的职工,其有权持股的份额远低于前者,第三类属于临时工一类,没有持股权利。这种做法,也许在管理上不无道理,但却违背了平等占有和平等劳动的原则。特别是如果允许第三类无股权职工的存在,就会实际上出现“一企两制”的情况,即股份合作制和雇佣劳动制同时并存,且前者职工成为后者职工的业主与老板。这是合理的吗?反过来看,如果不论年功序列,不管什么情况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当事者,都一律享有平等持股、平等投票的权利,这又是可行的吗?
企业生产水平和市场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企业内部的劳动力配置及其管理,必须充分适应市场竞争活动的要求。首先,劳动要素的市场化流动是很难避免的,低水平劳动力的流出和高水平劳动力的进入,是正常现象。尤其是当市场竞争迫使企业必须大幅削减劳动人工成本的时候,压缩劳动力规模常常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在这里,企业成员兼有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劳动者即是企业股东,企业内部的劳动力资源配置具有稳定性和某种程度封闭性的特征,这就使兼有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的企业职工,是很难进行市场化流动的。压缩劳动成本的行为(如解聘)如果涉及享有股东权力的职工,其难度就更大。现在很多股份合作制企业明确规定,职工股的持有者必须是企业职工,不能转让,不能继承。请注意,在不允许任意剥夺职工股权的条件下,这个规定等于给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以终身就业的权利。
四、股份合作制的规范性与不规范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规范性吗?这个问题也很难回答。从财产关系和生产关系的角度看,股份合作制表现了资本股份联合与劳动合作的统一,无所谓规范与不规范。正如我们无法给资本私人占有关系和雇佣劳动判定一个规范或不规范一样。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一旦进入社会经济活动和进行市场运作的过程,就确有规范性与不规范性的问题来找你了。
首先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认定。现在还没有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法。显然,股份合作制企业很难套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规。比较起来,它倒有点像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只不过企业的主体股东不在企业之外,而在企业之内,是企业职工本身。现在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冠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但二者毕竟不能简单合而为一。职工持股达到什么比例才能算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外部投资者的股份比例突破什么限度就可能改变企业性质……?这些问题都还没有法定标准。如果认为这些问题并不重要,只要有职工持股就可以体现股份合作的意义了,那么,即使私人企业也常常不绝对排斥职工持股,这也应该划入股份合作的关系吗?可见,给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个既区别于私人企业与合伙私人,又区别于股份公司制企业的法定地位,仍然是有必要的。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公开发行债券、股票吗?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券、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要进行这种市场筹、融资活动,必须先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进行改造,之后才有预选资格。也就是说,先改制,后上市。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体制的许多标准法律规范,并不完全符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制度要求,甚至要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其制度要求。这样改制之后,股份合作制就可能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即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券、股票可以发行、上市,如前所述,为了保证企业职工控股地位不变,其市场运作也须要有许多特殊的规定才行。
股份合作制企业能不能进行市场化资产运营呢?看来也会遇到许多制约。如果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主动实施兼并、收购,当然不成问题,但如果进行合资、合作又没有取得控股地位,问题就麻烦了。除非取得控股的一方也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愿意继续保持股份合作制关系,否则一旦合资、合作,其新建企业的性质就可能完全改变了。这种制约情况使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运营时的选择空间比较狭小。特别是遇到同外商合资的时候,矛盾就更加突出,或者放弃股份合作原则扩大资本规模,或者维持股份合作关系放弃扩资机会,二者恐怕必居其一。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较小的时候,所谓规范性的问题几乎没有意义。一旦企业成长、壮大,进入规模运作和规模竞争,特别是进入国际化发展之后,企业行为的规范性与不规范性的矛盾,就可能大量表现出来。
五、关于股份合作制的可行性与风险
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组织形式确有特色。它可以在一个企业的范围内,把劳动合作同资本联合的双重功能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但是,如果以为只要搞了股份合作制,就自然可以因增强职工的资本关切度而提高企业经营质量,或者改制的目的仅仅在通过职工集资而扩充资金来源,那就未免把问题看的太简单了。这种简单化的做法搞得不好还会隐含风险。
从国外的成功范例和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看,向股份合作制转变的成功运作,需要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改制企业具有市场发展潜力,或者说,企业还没有丧失继续有效的市场运营的基本条件。最重要的是,企业主导产品的市场需要仍有弹性,企业的财务状况尚无恶化,资债比例不能过分扭曲,债务负担不能过重,等等。第二,改制企业的职工具有购买主要股份资产的财务能力,以及购买的自觉意愿。职工的购股能力尽管不必买下全额资产,但至少有能力购买足以控股的资产部分,同时必须有能力承担企业的主要债务。这种购股、认资必须出于全体职工的自觉行为,而绝不能是强制命令的结果。第三,改制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如果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太差,管理方面的问题太多,改制又不足以从根本上扭转原有管理局面,则搞股份合作制是毫无意义的。股份合作制的强心剂并不能起到救死扶伤的作用。
实事求是地依据上述三个条件分析,现在国有企业能够进行股份合作制有效运作的企业,并不是很多。从企业的市场发展潜力看,许多国有中小企业并不具备这个条件。尤其是那些企业主导产品的市场需求严重萎缩、长期经营亏损、完全资不抵债的企业,首先应予考虑的不是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而是资产重组和如何有序退出市场;从企业职工的购股负债能力和自觉意愿的条件看,许多企业也难以满足。在这里,只有一部分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有条件进行资、债向企业职工的转让。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中小企业长期经营效绩不佳,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低下,甚至出现收入增长下降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准的情况,这就使职工和职工家属购股负债的财务条件受到很大限制。同时,即使有些企业具备了职工购股的财务条件,职工也可能并不愿意把有限的个人财务积累用于企业的购股负债;从企业的基本管理条件看,有些中小企业也是根本无法入选的,如果硬要上马进行职工股份集资,其结果只可能是更多的赔钱和更大的亏损。
现在有些地方出于各种原因,在完全没有认真考虑上述三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急于大规模的推进股份合作制,甚至采取包任务、下指标的强制措施,看起来搞得轰轰烈烈,实际上潜伏了很大的风险。
首先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和职工家庭,可能承担很大的财务风险。现在国有企业的职工也承担了一定风险:如果企业严重亏损、停产、破产,职工将损失现期收入或下岗待业。但是职工个人不承但企业债务责任,下岗职工目前也仍然由政府保障基本收入水准,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存量并不受到直接损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情况则不同了。因为职工往往是用大部分或全部个人资产(甚至借贷)购买企业股份,并承担债务。一旦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停产和破产,职工不但不再有收入增长,而且将损失部分或全部家庭财产的存量。在尚无完备社会保障制度的环境下,由其引发的社会经济问题将是更为严重的。与此同时,政府的隐含风险也很大。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即使对那些有条件搞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也往往辅之以许多必要的管理措施,如对财务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提供某些特殊的信贷支持,允许发行一定数量的债券、股票,等等。我们现在主要采取民间自发组织的办法,在先期阶段政府可能是比较轻松的,基本上是无为而治,但如果出现问题,企业严重亏损、停产破产,政府就会因缺乏准备而陷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