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
李云鹤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 积极刑法立法观目前已经在我国社会得到了基本的确立,但依然存在完善的空间。本文首先对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社会的确立情况进行了总结研究,并结合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社会的优化确立策略进行了制定,对提升中国司法体系的综合性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积极刑法立法观;中国;立法
积极刑法与传统刑法之间的主要差异,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注重于强调和保障刑法条文在使用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妥当性,并且逐渐彰显和体现刑法条文在司法实践工作过程中的权威性。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构建是影响中国社会法治体系建设水平的关键性因素,加强对积极刑法立法观确立现状的研究,并结合新时期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优化构建策略,是很多法律行业工作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
(2)全面建立旅游发展基金。恩施、利川、巴东等县市每年会按上年一般预算收入的2%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此措施仍需要在全域范围内加强。在《规划》中,州旅游集团将联合州旅游委、国家开发银行、湖北银行恩施支行、鄂旅投、三特及其他战略投资者等共同设立恩施州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制定《恩施州旅游产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主要以母子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并购等方式,专注于成长性高、潜力大的旅游项目,以发挥其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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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刑法观的构架现状
目前,积极刑法观正在我国司法领域快速推进,尤其在刑法与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的过程中,按照刑法先行的理念进行积极刑法观的有效构建,是法制社会建设的重点。传统的刑事立法工作具备一定的消极性,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产生冤案,但缺乏对社会形势的有效把握,难以为中国社会的转型发展提供高水平的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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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存在的不足
(一)刑法罪名种类存在不足
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构建对于行为规范具备较高水平的关注,但是,现有的一些立法工作者虽然对积极立法观的作用具备较高水平的关注,但在具体处置立法工作的过程中,无法为法律因素应用价值的优化提供帮助,最终导致刑法在处理社会危害性问题方面的价值无法得到全面的显现。一些积极立法观在构建的过程中,对于立法工作的理解过于理论化,对立法活动在创新发展社会行动机制方面的作用认识程度不足,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各方面的行为规范无法在积极刑法立法观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支持性作用。一些积极立法观在构建的过程中,缺乏对立法活动普遍性特征的关注,尤其在很大一部分立法工作者的心中,将法律资源与社会规则的制定作为不同类型的因素进行理解,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积极立法观的构建无法在制度设计规范性建设方面取得进展,难以为积极刑法立法观具备更强的现实指导价值提供帮助。一些积极刑法立法观在构建的过程中,对于各类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研究不够深入,这就使得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构建虽然可以在制定行为规范方面发挥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导致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构建很难在社会行为规范的实用性价值得到充分显现的情况下得到创新构建。
(二)缺乏对行为规范的有效设计
罪名种类是影响刑法应用效果的关键因素,也直接决定着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建设水平。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刑法之中的罪名只有几百个,其中轻罪的比例较低,难以充分适应新时期复杂的社会发展需要。从国内立法工作的现实需求来看,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刑法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如果刑法中罪名的类别和适用范围不能得到细化,则刑法的重要作用难以得到充分的显现。一些刑法条文的立法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对于立法的总体性重视程度不足,在进行具体的刑法条文设计过程中,依然按照单纯的模式,处理刑法的立法内容设计工作,这就使得刑法的罪名无法得到有效的改良。一些刑法罪名在进行创新设置的过程中,缺乏对外部经验的充分吸收借鉴,尤其对于英美法系之中的立法理念关注和研究存在不足,导致刑法罪名的拓展无法在外部经验的直接帮助之下得到改进。还有一些刑法罪名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对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缺乏必要的考察。例如,在进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公共资源方面的定罪存在不足,缺乏对刑法罪名的充分关注,这就使得部分所有权不明确的公共资源使用者难以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一些刑法条文的制定和修正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对于刑法与民事诉讼的关联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刑法的制定无法与民事诉讼活动形成有效的区分,难以为创新刑法罪名提供完整的支持。
(三)司法工作程序的调整存在不足
司法工作的程序对于司法活动最终的效果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但是,一些积极刑法立法观在构建的过程中,对于刑事案件的裁定细节分析不够全面,尤其对于国内现有的立法工作体系的考察不够细致,这就使得刑事裁定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适应各项社会正义事业的维护需要,无法为司法工作程序的优化调整提供帮助。一些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构建过多地将工作重点停留在思想层面,对于司法程序对司法结论的影响研究不够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工作程序的改良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难以为司法活动价值的充分显现提供帮助。
三、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优化确立策略
(一)提高刑法罪名种类丰富性
在构建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过程中,要强化对刑法种类状况的关注,尤其要加强对新时期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制定过程中,刑法资源实际应用情况的关注,使刑法的具体应用可以充分结合刑法资源立法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为刑法罪名的丰富化处理提供完整的支持。要加强对刑法罪名种类与数量的关注,尤其要在进行刑法罪名种类设置的过程中,将适应国家发展现实需求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察,使刑法罪名种类可以在充分的经验累积过程中得到优化处置。在提升刑法罪名种类数量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外部经验的吸收借鉴,尤其要对英美法系发展过程中,在刑法内容方面的创新经验予以研究,使刑法罪名的丰富化处置可以更大程度上适应刑法的创新发展需要,为刑法更好地实现应用价值的累积提供帮助。在提高刑法罪名数量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短时间之内新增罪名数量过高的问题,则需要加强对刑法创新正当性的说明,使刑法在罪名数量的提高可以始终被作为正常现象加以定位,避免出现刑法调整创新中的诸多问题。
(二)提升行为规范的设计水平
在进行积极刑法立法观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对行为规范的价值具备足够的了解,尤其要对民事行为与司法工作之间的关联进行具体的研究,使行为规范的设置可以更加成熟地适应积极刑法立法观构建的需要,为刑法创新实践人员更好地掌握高质量的思想认识提供帮助。要强化对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的关注,并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深化对积极立法观价值的关注与理解,使积极立法观在构建的过程中,可以更加充分地适应积极刑法立法观构建的实际需要,并保证社会各界人士的行为规范可以在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帮助之下得到高质量的构建。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构建不仅需要按照常规的思想教育模式进行新型价值观的宣传,还需要加强对社会规范构建情况的关注,保证积极刑法立法观可以对具体社会事务的处理提供行动指导。
(三)提高司法工作程序的设计合理性
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构建一定要对司法程序在刑法应用效果方面的重要影响具备一定的关注,并在进行具体的司法工作程序构建过程中,全面地结合司法程序建设的特征,进行司法体系建设方案的制定,使司法工作的开展可以更加完整适应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实践贯彻需要,为积极刑法立法观具备更加成熟的实践操作价值提供帮助。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构建还需要对司法工作的成本进行一定程度的研究总结,尤其要对各类权益分配工作的关联性因素进行完整的研究,使司法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可以逐步地适应社会各方面权益的配置需要,并保证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价值得到充分显现。
四、结束语
目前,中国正处在法治体系建设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加强对积极刑法立法观建设情况的关注,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社会的优化实践策略,对提升中国法治体系的综合性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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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0-0107-02
作者简介: 李云鹤(1992- ),男,汉族,吉林四平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