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虚假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虚假诉讼法律成因及对策分析有实践和理论的必要性:一方面,如果在法律体系中无法得出虚假诉讼直接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结论,撤销之诉的结果条件将永远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在虚假诉讼肯定论的基础上,虚假诉讼法律成因分析也将直接决定案外第三人权益保障机制的调整对象与适用条件。从体系上总结和梳理虚假诉讼法律成因也对根本上解决虚假诉讼问题以及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系统完善有不可替代的理论价值。 一、虚假诉讼概念的提出和界定 虚假诉讼这一概念表述源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是对司法实务直接感受的总结。虚假诉讼问题真正进入法学讨论的契机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立法准备和颁布实施。由于司法机关的突出感受及其在社会舆论中产生的强烈反响,虚假诉讼问题成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关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仅针对四方关系作出规定,三方关系被作为《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一种情形与第112条进行了立法上的区分。以四方关系为基础的概念界定亦构成本文虚假诉讼法律成因及对策分析的格局与基础。 二、虚假诉讼的定性分析 虚假诉讼所描述的前诉法律关系与案外第三人构成的四方关系是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关系的一个特殊片段和缩影。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前诉中存在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以及伪造证据的不当行为,并且他们之间并无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对此并无争议,但前诉依旧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并因此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对于虚假诉讼的定性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前诉与案外第三人的相互关系,即前诉中骗取的生效裁判是否会直接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一)虚假诉讼与案外第三人民事实体权益损害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法律表述中的“损害其民事权益”在语义上可以包含对民事实体权益和民事程序权利的侵害,但其立法目的主要针对通过虚假诉讼对案外第三人民事实体权益的损害,例如通过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所有权的情形。对此,民事生效裁判的作用方式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视角和思路,即民事生效裁判是否具有变动实体法律关系的效果,这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论题之一。在肯定论基础上,还需要结合虚假诉讼的内部结构进行选择和甄别,最终确定通过虚假诉讼可能对案外第三人民事实体权益构成实质侵害的行为类型。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从民事实体法视角观察,本条是关于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定,构成公示公信原则的例外;从民事程序法视角观察,本条同时圈定了法院生效裁判的作用方式,明确了诉讼法说的例外。我国民事生效裁判原则上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变动实体法律关系的效果,例外限于形成判决。 我国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的规范可以被归纳为请求法院变动人身关系和请求法院变动财产关系两个大类。其中后者又包括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请求法院变动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法》第54条。然而基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前诉中获得的变动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判决原则上不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另一类是请求法院变动物权关系。变动物权关系的形成诉权规定可以被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的形成诉权规定;另一种是使原所有权人回复所有权的形成诉权规定。通过考察我国《物权法》第28条和民法中关于形成诉权的相关规定,可能通过法院生效裁判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限于以下两个类别:一类是当事人协议不成,法院对共有财产分配作出的形成判决;另一类是在认可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存在物权变动时,法院作出的撤销合同的形成判决。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存在通过虚假诉讼骗取生效裁判损害案外第三人民事实体权益的可能。 (二)民事强制执行与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损害 由于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和伪造证据的不法行为,实践中虚假诉讼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与此相联系,在取得法院生效裁判后,占有案外第三人财产的当事人一方通常会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中确定的义务。仅当诉讼当事人双方均不占有案外第三人财产时,才会产生通过强制执行获得财产的愿望和需要。因此,依然有必要对虚假诉讼后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分析与检讨。由于强制执行程序强调迅速、经济、简便,并且呈现出执审分离的格局,因此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凡是执行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或者执行债务人申报的案外第三人占有的财产都可能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身特有的价值取向和制度特性是造成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损害风险的根本原因,因此其并非虚假诉讼的真正法律成因。 (三)虚假诉讼与案外第三人程序权利损害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和第112条的立法初衷是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但“民事权益”的法律表述并未将民事程序权利排除在外。基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虚假诉讼可能使案外第三人无法享有充分的程序保障和正常行使诉讼权利。虽然从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视角观察,这种不利并非虚假诉讼的直接后果,而是借助于其他因素方得以产生。但以解决虚假诉讼为初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某种程度上采取迂回方式,通过特别法解决了案外第三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另诉不畅问题,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只是即便在撤销之诉中,案外第三人仍然会受到《证据规定》第9条限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对此并未作出特别安排。因此对于前诉裁判中被确认事实的预决效力,撤销之诉的积极意义仅在于使案件回到作出错误裁判的人民法院,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下级法院不愿作出与上级法院不同事实认定的困局。 三、民事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及其评析 虽然虚假诉讼受到了实务部门的持续关注,并且引发了较强的社会反响,但综合考察《物权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结果条件可以发现,当事人骗得的生效裁判原则上并不会直接损害案外第三人民事实体权益。虽然虚假诉讼可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占有权能,但这一损害结果是基于强制执行特殊的程序属性,其与虚假诉讼并不存在直接和主要的因果关系。同样,虚假诉讼与案外第三人程序权利损害之间也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尽管如此,虚假诉讼依旧可以被认定为真正的法律问题,只是其法律意义上的内涵和外延都较为有限,因此并非民事诉讼的一般性问题。仅当存在合同被撤销后虚假诉讼当事人回复所有权、协议不成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的形成判决以及因虚假诉讼致使案外第三人无法另行诉讼三种情形,才可能满足《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结果条件。上述虚假诉讼的法律成因讨论是在规范分析的框架内展开的,其是否能够适应民事司法实践是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虚假诉讼的事实主张难以被证明,司法判例中往往并不会出现虚假诉讼内容,即便言明当事人主张前诉为虚假诉讼,也鲜有得到法院的认定和支持。对此,刘君博博士在法院调研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类型的归纳和总结构成了重要的分析标本和范例,并且这些虚假诉讼模型也间接反映在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判例中。与虚假诉讼法律成因分析进路保持一致,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和评析也将遵循民事实体权益与民事程序权利的基本分类。 (一)侵犯案外第三人民事实体权益的虚假诉讼 【案例一】物权侵害型虚假诉讼 【案例二】普通债权侵害型虚假诉讼 【案例三】破产债权侵害型虚假诉讼 【案例四】【案例五】与案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虚假诉讼 (二)侵犯案外第三人民事程序权利的虚假诉讼 四、法律成因小结和对策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侵害实体权益类型的虚假诉讼,有个别判例出现程序权利侵害型虚假诉讼。因此,以解决虚假诉讼为立法初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存在被滥用的情况。由于法律文书对程序事项的处理缺乏充分的说理,因此既有司法判例中鲜有直接论述虚假诉讼损害案外第三人程序权利的情形。但在较多案件中,案外第三人民事程序权利受损构成法院受理撤销之诉的背景因素,甚至是主要动因。从实证视角观察,解决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引发的连锁反应构成《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主要功能。 (一)虚假诉讼法律成因总结 司法实践对虚假诉讼的泛化认识和对撤销之诉的滥用源于对虚假诉讼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清晰界定,其根本原因是对虚假诉讼法律成因的忽视和误读。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无法回避虚假诉讼的法律成因分析。只有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成因,坚持撤销之诉的制度边界,才能有的放矢,从制度层面解决虚假诉讼问题,并获得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确理解和科学定位。对民事裁判作用方式的误读、对另行诉讼制度的忽视和既判力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缺失构成了我国虚假诉讼问题的根本制度原因。为了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切实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并从根源上解决虚假诉讼问题,就必须对虚假诉讼的各项法律成因作出实质回应,通过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共同努力提出具体和可操作的法律对策。 (二)虚假诉讼法律对策分析 1.重视和强调《物权法》第28条的诉讼法地位。在今后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进行司法解释时,建议与《物权法》第28条协调一致,以一般规定加个别列举的方式对撤销之诉的结果条件进行科学界定,如“《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所指生效裁判是生效形成裁判,例如合同被撤销后前诉当事人一方回复所有权和协议不成时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的生效判决。” 2.建议对《物权法》第28条进行限缩解释,将《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范围限缩解释为不动产和特殊动产,从实体法源头减少虚假诉讼的理论可能。 3.建议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进行扩张解释。建议对“民事权益”进行扩张解释,使其包含“民事实体权益”和“民事程序权利”,并例外承认通过虚假前诉导致案外第三人另诉不畅时也将满足撤销之诉的结果条件。 4.对案件事实的预决效力进行科学定位。严格遵守和贯彻《证据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 5.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标准,逐步建立既判力制度。论虚假诉讼--评我国第三人撤诉的实践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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