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论坛与法律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论文,论坛论文,BBS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 —490X(2000)03—066—03
随着网络文化的普及和发展,BBS 论坛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已成为人们传输信息、自由发表意见的一个重要的电子外层空间,上至国家大事,小到个人琐事,都可在其中找到痕迹。这一现象,既是人类文明的一大飞跃,同时也给现行法律提出一个新的命题。BBS 是否应受法律的约束?如何约束?本文仅就上述话题发表一些想法。
一
什么是BBS?BBS原是英文Bulletin Board System的缩写, 其中文意思就是“电子公告版系统”,一般简称为BBS。 依照网络创作功能分析,BBS是一个有多人一起参加的讨论系统, 任何人都可以对某个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讨论,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见解,并且能够和其他人直接进行沟通。它具有如下特点:
1.高度流动性。
虽然说,相对于因特网上的其他服务,BBS 具有较为明显的地域界限,其服务面稍微小一点。但是,由于其内容切时、中肯、现实,吸引了众多爱好者的参与。因此,其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同时,电脑网络的进一步推广应用,上网人数不断增加,这就使“世界上任何一个用户,只要能访问因特网,就可以使用telnet协议通过远程登录客户程序访问在因特网上的任何一个BBS”的技术支持形成较为广阔的悉知面。 也就是说,只要在BBS论坛中任意发出一个消息, 很快就会成为该论坛的一个话题。
2.实时流通性。
所谓实时流通,是指在BBS中,用户们可以进行跨越空间聊天沟通,进行信件的交流,发表他人信息,进行个人资料设置。同时,由于BBS具有十分快速的功能,保证了网络用户可以以最快速度——几乎是同时间的、没有任何的耽搁来了解各类信息。这一点,与人们面对面直接交流没有多大区别。
3.自由开放性。
所谓自由开放,则是说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而无需顾忌其他。网络论坛社会是一个十分自由开放的社会,论坛内容、资料几乎不经过任何筛选就在网上公布,交流者可以完全采用匿名方式,发表出自内心的想法。
二
论坛的上述特点必然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后果:第一,生活在高度紧张和快节奏现实中的人们,BBS是一个非常好的放松与休息场所。 在这里人们可以畅所欲言,放下任何不必要的包袱以及现实生活中不必要的烦恼,同其他人进行相对单纯的没有其它干扰的交往,从而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促进了网络文化的发展与繁荣。第二,网上言论自由的行使,对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在:
1.冲击了“言论自由”的传统内涵定位。
传统法律承认,在政治领域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言论自由受到严格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它是民主政治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发表言论得到豁免,新闻记者有权利报导具有新闻价值的社会新闻。但是,在民事领域中,言论自由并不具有高于公民人格尊严、人身权的优势地位。当某人行使的这一自由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时,他人有权利依据有关诉讼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各国的实践都充分肯定了这一做法。但是,在作为法制理念与电脑技术高速发展的结晶体——BBS中, 这一传统却显得无所适从。首先,在信息瞬息万变的当今社会,法律明显滞后。目前,各国专门规范BBS言论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就连网络立法较早的德国、 美国,在面对BBS诉讼时, 其制度设计也陷入无法应付的境地。 例如, 1996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控告国会通过“禁止人们发布含有猥亵成分的资料”的所谓《通信规则法令》案件中,结果是最高法院以没有先例否定了国会的法案。其次,在BBS讨论区,发布诋毁、 诽谤他人的言论易如反掌,而且“效果惊人”,危害性十分严重。而在事件中的被害人却束手无策,无法直接找到诽谤者。这种情况,受害人只好将服务商作为诉讼被告,但是,如果负有监督义务的服务商确实已经履行了试图监督或控制公告版的内容或信息,还出现侵害他人的内容,那么,责任应当由谁去承担?这时候受害人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事实上,要求服务商对每一个可能带有诋毁内容的信息进行一一审查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有一种情况,若某网络用户利用数字化技术在BBS中进行栽赃陷害, 这更使当事人无可奈何,真伪难辨。
2.冲击了“言论自由”的外延限制。
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几乎都把公民的言论自由视为一种基本自由权,其外延没有明确的规范性。也就是说,一般不主张将它具体化为民事权利。因此,当其受到损害时,很难得到民法上的救济。这表现在BBS中,则会导致法律处于更加尴尬的地步。比如,某些BBS用户在论坛中,故意大量重复张贴某一信息或者故意发送大量带有二进制密码的讨论组等等,造成其他用户不必要的负担与麻烦,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对于这种情况,受害人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援。
3.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
BBS论坛对法律适用的挑战主要来源于国际私法的冲突。BBS的全球性使发生在任何一个BBS网站的讨论都可能带有跨国性的特点。 比如一个中国人在美国网站发表一个诽谤某国公民的信息。这种例子应当如何诉讼?结果如何?目前传统的单纯以属地法、属人法、行为地法、或者法院所在地法原则为判定标准的国际私法是无法解决的。
三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的网上用户利用电子地址向其他网上用户发送各式各样的电子邮件,造成电子广告泛滥成灾。这些电子广告中夹杂的淫秽、恐怖等等不良信息的网上传播,以及各种虚假广告在BBS 中不断出现,对世界各国如何规范BBS论坛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认为, 要清除BBS所引发的各种不良现象,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立法。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近年来,面对论坛引起的种种问题,我国立法机关作了很大的努力,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BBS 的法规。从这一角度看,这是值得肯定的。同时, 我们也应当看到:(1)网络论坛所引起的问题错综复杂,虽然制定、修正了一部分法律、法规,仍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2)现行规定BBS论坛的法规仍旧比较零散,没有一部较为系统、全面的立法。
显然,完善立法是当务之急。BBS 社会不应该是一个无政府的社会,就像工业、农业、交通等领域有自己的行为规则和秩序一样。只有制定健全的法律,才能保障论坛有则、有序,健康发展。问题是如何立法?我们认为,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如下因素:首先,国际惯例。网络系统的国际化,决定了任何有关网络的法律制定,都不能“闭门造车”,“国内法”的观念已经无法适用跨越物理空间的BBS环境。 近年来,国际组织的不断合作是一个趋势,现代社会也日益朝向共同认可的资信立法前进。因此,在制定有关BBS空间规范时,无论管辖、 认定、赔偿等方面,都应当考虑国际因素,包括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判例。事实上,目前国外对论坛的控制,或由制定法,或由判例,已日渐加强。其中不乏值得参照借鉴的地方。可以说,我国在网络论坛的立法方面,仍落后于国外,实应急起直追。其次,网络信息特点。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尤其网络系统的改观,促使信息活动超越了传统的范畴,也预示一个新的信息领域正在形成,BBS就是这一领域文化的一朵奇葩。 因此,在制订有关BBS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系统巨量数据、 非物质性、高度流动的特征,以保证BBS环境有充足的法律调控依据。 再次,证据的特殊性。现行民事诉讼一般强调权利主张人的取证义务,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BBS论坛界面,由于条件限制, 受害人无法举证直接追究侵害人。若照搬主张权利与举证义务完全统一的原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BBS 立法时,我们认为应该建立代理取证制度,即是说,设立专门代理取证机构,代理完成受害人无法完成的事宜,以保障受害人诉讼权利的真正落实。
2.提高技术。
BBS所引起的控制问题,实际上就是科学技术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侵权但又难于制裁的现象,其根源就在于本身的技术不够。为防止出现困扰,就必须加大投入。一方面,加强控制研究(包括技术研究),以适应不断创新的技术挑战。这是最基本的一环。另一方面,必须不断规范技术控制,提高取证水平,以杜绝网络不良现象的出现。
3.加强管理。
纵向而言,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培训专门管理人员,规范证据程序。首先,健全专门行政系统,扩大信息管理权限,加强信息规章宣传,培养法制观念。同时,制定专门取证运行体制,促使取证工作合法、有序。其次,建立专门司法机构,设立专门法庭,配备专门人才,确立专家证人制度。以有效的措施,促成法律的公平、正确、经济、有效的判决与仲裁。
横向来说,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完善自律自治体制,创造公开、自我管理的文化氛围。近年来,网络论坛的风风雨雨,已经初步促成了论坛参与者之间相互尊重与体谅的内部体制。一般情况下,参与者都能遵守“不言自明”的俗成规则,这就是自律。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在目前与信息有关的法律滞后的情形下,自律、自治更发挥了其潜在威力。它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管制,但是,自律凝就了论坛的主流,奠定了行业的正气。因此,在提倡法制的前提下,自治、自律仍需进一步加强,进一步规范。
总之,完善立法,健全体制,加强管理,是保障BBS 论坛健康发展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