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运保函的法律缺陷和效力范围

论海运保函的法律缺陷和效力范围

陈海燕[1]2000年在《论海运保函的法律缺陷和效力范围》文中指出海运保函是国际海运业务中常见的信用单证。它与提单密切相关,因为克服了提单流转运作环节的问题,解决了航运和贸易之间衔接的矛盾,实现了国际贸易迅捷性和安全性的平衡,而在实践中被广泛加以运用。但是海运保函在目前的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使其效力成为国际航运业务中持久未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了海运保函的产生原因后,分门别类地剖析了海运保函的性质、特点和固有缺陷,从平衡各方利益角度出发框定了合理实效的海运保函的绝对效力范围,特别强调实务操作应遵循区分善恶意基础上逐案分析认定的原则。 本文主题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海运保函的法律基础”,首先从案例入手反面阐明了海运保函的积极功效,而后主要从理论上分析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界定其定义是什么;其法律特征有哪些;现存效力法律依据有哪些。 第二部分“海运保函的缺陷”,是论文深入环节,通过分析海运保函项下各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观风险和受之于外界欺诈的影响,阐明了海运保函在平衡提单运行中失衡之处。 第三部分“海运保函有限认定的效力范围”,是论文的主干部分。首先本部分着重分析了区析海运保函效力的认定标准,是强调届时原则与传统善、恶意原则的结合。对于依照该综合标准判定无效的海运保函,本文认为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对于依照认定标准认定有效的海运保函,依照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其效力含义是:仅对保函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鉴于海运保函认定标准过于主观化,为了使海运保函在运作中防患于未然,增加安全性,本文简要地探讨了如何借助信用和证据的介入,使海运保函制度趋于完善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两种典型海运保函的效力分析”,是本文对提货保函和清洁提单保函两种典型海运保函的细化分析,旨在寻求一种可操作的平衡各方利益的实际的、具体的认定规则。 以上完成了对海运保函各方面的分析,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如何认定海运保函一直是国际航运业有争议的话题,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的鉴别,通过对海运保函自身运行的平衡分析,得出结论:尽管海运保函存在一定问题,但鉴于它对航运与贸易的积极意义,肯定其合理性、合法性,而且将其限定在一个安全、有效范围内,以杜绝其消极影响,是有益于实践的合理选择。

赵舒卿[2]2005年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运保函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海事运输中海运保函的出现与应用,长期以来一直是海运理论和实务中被广为关注的问题。作为国际海运业务中一种常见的信用单证,海运保函不仅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实务问题,也是一个急需规范的法律问题。海运保函的出现和应用,一方面的确是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和巨大的经济价值;然而另一方面保函又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秩序构成了强烈的冲击,尤其是降低了提单的信任度和安全性,并为贸易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对海运保函法律问题加以深入研究,特别对是其法律性质、效力范围、保函欺诈等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对我国航运实务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海商立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在第一部分《海运保函的产生与运用》中首先介绍海运保函的产生原因和存在价值,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地剖析海运保函的特点、固有缺陷,从而得出对海运保函存在和运用利弊全面、客观的评价。在第二部分《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范围》中,本文将从平衡各方利益角度出发,结合理论界对海运保函法律性质的认识框定一个合理实效的海运保函的绝对效力范围,特别强调实务操作应遵循在区分善恶意和欺诈行为的基础上逐案分析认定的原则。本文第三部分还将通过详细分析目前海运实务中常见的两种典型海运保函即提单保函和提货保函/无单放货保函的效力,试图对海运保函的整体法律效力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文章最后部分《海运保函的立法现状及其制度完善》则是特别针对我国的海运实践中与各种类型的海运保函相关的海事纠纷和海事欺诈频繁发生,而我国海商立法对海运保函的界定、效力等问题却少有涉及,在解决该类海运纠纷存在法律障碍这一现实情况,结合典型的海事案例和英美、大陆国家的相关海商立法来研究我国海运保函实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发现我国现行海商立法的不足,从而粗浅地提出一些的制度完善建议以作理论上的探讨和铺垫,以期可以为我国海运实践中的实务操作和纠纷解决给出一定的理论指导。

王娟[3]2006年在《论海运保函的效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传统提单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纷繁复杂的实务需要,海运保函,一种新型的信用单据,随着这种实务需要的推动应运而生,并且很快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然而时至今日,各国司法界,包括我国在内,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地位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际贸易界、航运界在享受海运保函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因为海运保函欺诈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持,海事司法界在处理海运保函案件时面临着极大的困扰。要解决这些矛盾,更好的发挥海运保函的积极作用,根本途径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海运保函的效力、确立海运保函的法律地位。 本文正是围绕着海运保函的效力问题展开,旨在确立一套全面、可行的海运保函法律效力判定标准,从而使得海运保函在法律规制下更好的为现代航运和国际贸易服务。为此,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海运保函的法律基础;第二部分综合目前各国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对海运保函效力的规定,总结出一套全面、可行的效力判定标准;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三种典型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第四部分尝试性的对我国海运保函效力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最终本文得出结论,海运保函是实践需要催生的,它对现代国际贸易和航运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确立海运保函的效力判定标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种不同类型海运保函的效力,使得合法有效的海运保函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好的促进交易的实现,杜绝无效保函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陈豫懿[4]2009年在《论海运提货保函的法律效力》文中研究指明提货保函是指单证的流转晚于船货到达目的地时,为及时提取货物的收货人或第三人向承运人出具的要求提货,并保证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的担保文件。提货保函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无单放货现象中产生的,给当事人带来了快捷、便利等好处,弥补了提单的程序性带来的呆板给海运贸易造成的负担,大大有益于国际贸易运输。但提货保函的出现使提单具有的唯一的物权性质受到了影响,对提单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极大地冲击了国际航运贸易的正常秩序。同时,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违反了承运人凭单放货的法定义务,为保函欺诈提供了温床,给贸易、航运、金融等各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自提货保函出现以来,因提货保函引起的诉讼在全球范围内频频发生。法学家们对提货保函法律效力的讨论不断,最终也没有得出一致的解决方式。因此对提货保函现象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讨论仍有很大的必要性。该篇论文首先从提货保函的现状出发,探讨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冲突问题,运用文义解释法、定性分析法等多种解释方法从多个角度对提货保函的性质进行论证分析,得出提货保函具有提单的债权属性,作为提单的“替代物”具合理性。这部分也是该论文的创新之处。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各国认定提货保函效力的标准进行探讨,同时得出提货保函的效力范围应该仅对善意保函当事人生效,且必须在损害事实发生后才能发生效力。再则,对无效保函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并提出完善提货保函效力的建议,总结提货保函制度在实务中应如何更好的运用,找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交点。

包丹青[5]2011年在《海运保函法律效力研究》文中认为当今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海运业务繁忙,海运保函作为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效力却至今没有得到法律明确的认可,这一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海运保函的存在大大加快了国际货物流通速度,方便了国际贸易交往,平衡了海洋货物贸易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促进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享有“贸易和航运的润滑剂”之美誉。但同时,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认可,海运保函在实际运用中有时会遇到不仅无法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反而还会导致承运人因接受保函而蒙受更重大的损失,甚至还成为不法分子利用保函进行海运欺诈的工具。对此,笔者研究了大量海运保函的案例,对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优化完善现存法律制度的建议,以保障海运保函的效用发挥。具体说来,本文对该问题的研究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海运保函概述,此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海运保函的产生和发展、海运保函的定义、海运保函的种类以及海运保函存在的意义。笔者从海运保函起源和得以广泛运用和发展的实践基础着手,分析现存的海运保函定义的不同观点,对海运保函进行初步定性,分析其对国际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说明其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同时指出海运保函现存的缺陷和问题,明确深入研究海运保函法律效力问题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着重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笔者将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依据保函出具人不同的身份进行分类,并对三种不同法律性质的海运保函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对不同法律性质的海运保函需要作出不同的法律效力认定的观点,为下文进一步分析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穿插多起案例形象分析问题。首先列明各国法律和国际惯例、条约对海运保函法律效力的规定和看法,综合比较后得出笔者看来最佳的评价海运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标准,即“善恶意标准”。同时提出海运保函并非完全无效的观点,明确其法律效力范围,具体分析保函的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最重要的是在这一部分的最后一节的实证案例分析,将不同种类的保函在实践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加以提醒和强调,保障海运的安全和顺畅。第四部分是对海运保函效力的法律思考,对海运保函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具体从立法意见和实务建议两个方面入手,归纳提出海运保函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办法,提出海运保函制度早日有法可依的希望。

高月芬[6]2005年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若干提单纠纷研究》文中指出国际贸易是一张由合同组成的网,一项最普通的国际贸易,一般也会涉及到货物买卖、货物运输及信用证等合同。在这些合同中,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整个交易的中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信用证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国际货物买卖服务的,它们的内容深受买卖合同具体规定的影响,买卖合同中对提单的要求是其他环节对提单要求的基础。正是由于有了被称之为国际贸易与航运载体的提单的存在,才使得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及信用证合同在海运实务中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与提单有关的各种纠纷也因之跨越了海上运输的范畴,深入到国际货物买卖,甚至自始至终贯穿整个国际贸易的全程。但是,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信用证合同在实践中又是各自独立的合同,它们在法律适用、业务操作规程、主体客体等方面都各不相同。正是由于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既紧密联系又各自独立的矛盾,导致了各种提单纠纷的不断产生和日益复杂化。 本文以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且都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提单批注纠纷、预借、倒签提单纠纷、无单放货纠纷、海运保函纠纷及滞期费纠纷为研究对象,借鉴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提单立法,结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以我国《海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为基础,运用大量的中外典型案例,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入手,对上述纠纷产生的原因、学术界存在的各种观点、纠纷的具体表现以及纠纷的防范措施等方面,在总结、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做了深入细致地研究与分析。经过系统地理论研究和大量的案例分析,笔者得出了如下结论:在从事法理研究或立法工作时,人们可以将“货物买卖”、“海上运输”、“信用证”等法律关系作为各自相对独立的一个领域去进行研究或制定法律规范,但是,在解决基于海上运输产生的纠纷与矛盾时,仅仅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一方面的法律则很难达到客观公正的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应该拘泥于传统观点,而应该把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提单纠纷放在整个国际贸易流程中去认识与把握,将相关的贸易因素加以考虑作为确定责任方与衡量当事方责任的依据之一,把各有关法律规定对应、衔接起来,仔细研究分析并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司法公正与审判便利的目的,才能有助于

胡雪丹[7]2012年在《海运保函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运保函从国际航运实务中衍生出来,其广泛应用引起了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尤其是《鹿特丹规则》使得无单放货合法化从而省去了提货保函的利用空间进一步引起了理论界对保函问题的探讨。即便保函因其有符合民法理论中“欺诈”的嫌疑而受到了批驳,其在国际航运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的运用却十分普遍,这从国际互保协会制定了标准保函格式便知。从司法实践来看,世界各国绝大多数都承认善意保函的效力。然而,该制度的立法状况远远落后于其实践运用,目前仅有《汉堡规则》对海运保函及其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吸收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即明确确立了“善意保函有效”的原则,但亦未对善意保函的认定规定一个客观可行的标准。即便如此,囿于国际航运的客观情况,货运双方仍然不得不以保函来换取国际贸易和海运合同的顺利进行,我国司法实践大量的判例更是承认和确立了《汉堡规则》所述善意保函原则。近年来,学者们对保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其性质和效力的探讨。本文着眼于实践,以善意保函具有法律效力为出发点,采用实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案例着重就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和提货保函的定义、成因和效力进行分析,为保函签订双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规避风险的建议,以期指导实践并推动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第一章对海运保函的定义进行阐述,并从主体、担保事项、担保限额以及担保期限等角度对海运保函的结构进行界定;第二章简要介绍海运保函在中国的实践状况以及各主流理论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第三章分别就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倒签或预借提单保函以及提货保函的概念、形成原因和法律效力进行论证和阐述,结合实例分析,深刻理解“善意保函有效”的内涵;第四章着眼于现行海运实务,既然保函的适用不可避免,文章便结合实例向货运双方以及银行等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规避风险的有效建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对完善我国的海运保函制度提出建议,并对其发展前景做出展望。

何萍[8]2009年在《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代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贸易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而海运保函作为在贸易中与提单交易相关的重要环节,其研究价值可想而知。虽然海运保函对于任一货物贸易并不是必需的,然而它对于实践操作中降低交易风险、提高贸易效率的意义却是不容忽视的。海运保函的引入,提高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的效率,平衡了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收货人等多方利益。但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海运保函在实践中还存在导致当事人承担额外风险以及海事欺诈等有损当事人利益等情形。对此,在综合大量案例的基础上,笔者展开对海运保函各种情形之下的效力研究,解析保函可取和待进之处,并结合其性质效力的理论成果,提出优化海运保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和设想,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实现让海运保函得以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这一终极目的。本文将从以下四部分,逐章展开对所涉问题的探研。第一部分从海运保函的发展沿革入手,阐述其概念演进,对海运保函做出初步定性,在研究海运保函现状的基础上探究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提出海运保函现存的问题,为后文的研究打下基础。第二部分针对海运保函的两大分类--装运港保函和卸货港保函进行阐述,其中,装运港保函中以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为重点研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个案判决中对保函效力的处理原因,得出实践中的处理结论;在卸货港保函一章立足于无单放货保函的分析研究,结合部分案例说明无单放货保函的一般处理规则,即:根据主观善恶意判断保函的有效性。同时针对两类保函在实践中存在的需要特注意的问题加以强调,以为风险防范和保障海运安全献策献力。第三部分站在海运保函实践的肩膀上,开始研析理论问题,进一步指出解决海运保函问题的症结在于其性质效力的不明确,通过分析各国的理论成果和态度,基本明确了海运保函的协议性质,并提出根据善恶意原则为基本原则来认定保函效力,指出了海运保函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的差异,并指出含有欺诈并绝对意味不受保护,在承运人善意不知的情况下接受托运人的欺诈性保函是可以依据侵权法律相关规定得以追偿的,并分析无效海运保函的法律后果,转而又由理论回归实践。第四部分针对海运保函进行的法律思考,结合上文对保函种种问题的分析研究,归纳提出有关海运保函在我国的立法建议和制度完善内容,同时寄希望通过电子提单解决传统提单在交易中的滞后和低效性,从而在安全交易的环节避免保函制度的风险可能,有关利用电子提单解决海运保函法律问题的构思也是本文的一大亮点。

曾欣[9]2009年在《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海运越来越发达,航运速度越来越提高的环境下,保函应运而生。海运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当时的生产条件和运输水平,提单通常早于货物到达,则要求必须见单放货,这一制度保证了海运货物交付制度的严谨,避免了错交货。然而,在现在的海运条件下,海运速度大大提高,而提单流通速度往往慢于货物速度,造成了及时交货的障碍,为了保障海运的畅通,避免承运人的滞留损失以及收货人延期收货的损失,产生由发货人出具的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由收货人、第三人或者收货人和第三人开具的提货保函和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而出具的保函,承诺一但承运人发生因签署清洁提单或者提前放货造成的损失,则由签署保函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函的产生化解了购货双方对某些争议的僵持的困境,给当事人带来快捷、便利、融通等好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海上贸易的繁荣。然而,保函的产生对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国际管理的逆反性,严重破坏了海运制度的严谨性,降低了提单的可信程度,也因为会导致恶意人的利用,提高欺诈的几率。因此,保函的效力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受到完全的认可,从海运发展的趋势及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保函对于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都有的积极作用,虽然保函欺诈对其利益产生了一系列的损害,但只要完善保函制度,对保函的效力在范围和深度上给予约束,就会使其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该文就从保函产生的背景、价值、意义开始分析,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各个地区、国家的保函制度,分析出保函存在的必然性,并在我国海运制度上进行分析我国保函制度存在的缺陷,完善方法,以提高我国保函制度的效力。

田泽峰[10]2007年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海运保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运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s/Letter of Indemnity)是一种出现在航运实务中的单证。它的出现和适用一直是人们理论上和实践上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海运保函的出现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便捷和经济价值,它对贸易和航运的顺利进行起着“润滑剂”的作用。另一方面,保函的存在又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秩序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尤其体现在对提单的信任度和安全性下降,并为贸易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阻碍了航运秩序的有序进行。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海运保函的相关问题产生了很多争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保函做出系统的研究。本文第一章以海运保函的概念界定为基础,分析了海运保函的产生、基本特征及其表现形式。在对实践中几种常见保函加以介绍的同时,本文也从民法角度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不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其矛盾所在以及海运保函的存在所带来的问题。本文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区别不同的主体和不同情形下所出具的保函,并对其法律性质一一加以分析。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实践中关注的焦点,但鉴于立法的诸多不完善以及对保函认定的不一致性,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没有对此产生统一的认识,这对提单的信誉及航运、贸易的正常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文的第三章则重点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加以分析,通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总结了各国法律规定以及《汉堡规则》对其法律效力的态度,并对我国航运实践中的常用的几种保函及其做法予以分析。本文第四章关注了海运保函的未来发展趋势,对海运保函在实践中可能给各方带来的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求防范风险,更好的在实践中应用保函。此外,针对我国相关法律对海运保函规定的不完善,本文试图构建完善的海运保函立法,结合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以及前述三个部分的分析,从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使海运保函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和海运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论海运保函的法律缺陷和效力范围[D]. 陈海燕. 外交学院. 2000

[2]. 国际货物运输中海运保函问题研究[D]. 赵舒卿. 苏州大学. 2005

[3]. 论海运保函的效力[D]. 王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4]. 论海运提货保函的法律效力[D]. 陈豫懿. 天津财经大学. 2009

[5]. 海运保函法律效力研究[D]. 包丹青.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6].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若干提单纠纷研究[D]. 高月芬. 中国海洋大学. 2005

[7]. 海运保函法律问题研究[D]. 胡雪丹.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8]. 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D]. 何萍. 中国海洋大学. 2009

[9]. 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研究[D]. 曾欣. 天津财经大学. 2009

[10].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海运保函研究[D]. 田泽峰.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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