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建设_政治论文

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建设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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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是当今国际政治中最主要的行为体,民族国家是经由民族主义推动创建的。民族国家的创建过程长期、复杂而多样化,但民族主义的内涵却是同一的,是民族主义使今天的国家形态在主权之外,又确定了内部的集体身份认同。通过理论上的抽丝剥茧,揭开民族主义乃至民族国家的面纱,将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的关系进行梳理、阐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知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的多重关系,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当今国际政治中不同民族国家所呈现的不同面貌。

一、民族主义:现代性的政治共同体意识与行动

学者、政客、媒体经常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内涵阐释民族与民族主义,使这两个词汇充满了复杂性。一些学者曾对民族与民族主义进行了词源学考察。德拉诺瓦指出,民族(na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natio、nationis,意指种类、种族、人群。① 霍布斯鲍姆通过对西班牙语、法语、德语等进行词源学考察后发现,民族有时指“外来者”,有时指“籍贯”,有时也指“阶级”。② 埃里·凯杜里则指出,历史上的民族概念“绝不符合现代的地理划分,更不符合现代人们所理解的‘民族’”。③ 对于民族主义的词源学考察,有学者追溯到但丁的《论世界帝国》,认为“罗马民族就是最高贵的民族”④ 是一种民族主义的表述。迈克尔·曼则较为令人信服地称“民族主义一词1774年在德国首次使用,1789年在法国使用”。⑤ 对民族与民族主义的词源学考察,无助于我们厘清概念使用上的混乱。而混乱之所以产生,主要源于两个因素,一是语义的变迁,二是对于民族与民族主义产生时代的判定。在语义的变迁上,里亚·格林菲尔德指出,民族的含义经历了语义变化的之字形(zigzag)模式,以致使其含义从最初指“一帮外国人”,经过一系列变迁,发展到指“独一无二的人民”。⑥ 在民族与民族主义产生的时代上,有的学者认为民族和民族主义是古老的、持久不断的现象,也有的学者认为民族与民族主义都是现代的产物。要展开分析,首先需要对民族与民族主义做出明确判定。

我们最熟悉的对于民族的定义是斯大林的阐述: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⑦ 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民族所具有的社会—文化特性,然而民族与部族、族群等有着怎样的区分并不明晰,因为部族或族群一般也都具有上述共同特征。为确定民族的特性,安德森将民族定义为“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⑧ 安德森的定义凸显了民族的政治属性,但该定义存在的问题是将民族与主权挂钩。实际上一个民族拥有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民族的极端情况从未出现过。我们可以将民族认定为一种政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无疑要具有社会—文化根基,但政治性诉求是其区别于部族、族群等共同体的特色,而这种政治性诉求不一定要指向构建主权国家。民族是如何形成的?这一点很多学者达成了共识,“是民族主义造就了民族,而不是相反”。⑨ 那么民族主义和民族又是何时出现的?林茨和斯泰潘认为,“现代民族观念和现代民族主义直到18世纪晚期才开始出现”。⑩ 吉登斯也认为“民族和民族主义均是现代国家的特有属性”。(11) 盖尔纳则将民族主义的产生更为细致地与欧洲工业时代的来临结合在一起,他认为农业社会的社会组织完全不利于民族主义原则。但工业时代需要更多的人识文断字并掌握专业技能,劳动分工打破了个体间的隔绝状态从而形成合作状态,民族主义意识也借此传播。“向工业主义的过渡时期也必然是一个民族主义的时期,这是一个狂暴的调整时代,政治疆界或文化疆界,或者两者都在被改变,以便满足第一次使人感到它的存在的民族主义的要求”。(12) 民族主义是现代的产物,已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认同,尽管在表述民族主义的发端时不同的学者可能会追溯到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或是更早些的英国国教运动。

笔者也赞同民族主义诞生于现代,并将民族主义界定为“现代性的政治共同体意识与行动”。现代性确定了民族主义产生的时代,民族主义产生于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是现代性的重要表现;政治共同体是民族主义的最重要诉求,该诉求强调他者意识,强调民族的政治权力,同时也强调共同体内成员的平等;意识与行动,指出民族主义既应是思想层面的,也应是行动层面的,自觉的意识推动自觉的行动才是真正的民族主义。

那我们该如何解释认为民族与民族主义是古老传统的判断呢?笔者认为,将民族追溯到久远的历史时代,如认为欧洲民族从罗马帝国四分五裂时期就开始形成,“1789年,欧洲已有不少的古老民族”(13) 的看法是将民族定性为社会—文化共同体,与族群等没有进行明确区分。那种将民族主义进行久远追溯的做法,是将爱国主义等同于民族主义。虽然如今爱国主义是民族主义的重要表现,但并不是历史上所有的爱国主义都等同于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是历史进程中一以贯之的现象,城邦、帝国都能塑造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对一个人所属国家与民众的爱,但既不宣扬个人与国家的政治联系,也不宣扬共同体内的平等意识,民族主义却同时具备了上述三种要素。

二、民族主义推动民族国家创建

霍布斯鲍姆将民族主义的衍生分为三阶段,A阶段是文化、文学、风俗习惯等层面的交融时期,B阶段是民族主义先驱推动民族意识扩大,并鼓吹借助政治手段建立民族时期,C阶段是民族主义得到广大人民支持的时期。(14) 但笔者只将C阶段,即精英的民族主义启蒙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形成集体性的政治共同体意识与行动后,才看成是民族主义的真正成型。在A阶段,社会文化层面的融合,尚体现不出政治诉求。在B阶段,精英分子的鼓吹,只是政治意识的表达,甚或只是分裂分子的宣传手段。只有在C阶段,有了民众的广泛支持,民族才经由民族主义意识的塑造而形成,民族主义才真正发挥作用。

当民族主义真正出现并缔造民族后,民族就有了政治诉求。由于民族本身并不拥有一个权力结构和为执行各种权力而紧密联合的各部门,因此民族要想获得政治权力就要与国家产生关联,推动国家向着民族国家阶段迈进。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主权国家不等同于民族国家。一般认为,主权国家体系形成于1648年的欧洲,但是在1648年的欧洲,很多国家仍处于绝对主义国家阶段而非民族国家阶段。“英国绝对主义是在17世纪被铲除的,法国绝对主义延续到18世纪末,普鲁士绝对主义保留到19世纪后期,俄国绝对主义直到20世纪才被推翻”。(15) 民族国家有三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民族——一种集体认同,国家——政治独立的身份,领土——将民族与国家连结成一体的拥有边界的地理范围”。(16) 主权国家不一定具备民族这种集体认同。

民族主义推动民族国家的创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创建新的民族国家;二是在既有的国家框架内,完成民族主义整合,即通过整合使国内的不同族群生成共同的民族意识与民族认同。

民族国家的创建是历时性过程。迈克尔·曼把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进程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6世纪,新教运动和天主教改革推动了新的精英文化网络的构建,并逐渐集中权力,形成了早期民族;第二阶段约始于1700年,是商业—国家主义阶段,第一阶段产生的有限的共同体意识,通过商业资本主义和军事现代化向下层传播,从而共同体意识愈发浓厚;第三阶段从法国大革命后的1792年开始,这一阶段中由军事危机造就的军国主义实现了跨阶级的民族的生成,并促成了公民权的建设;第四阶段从19世纪晚期开始,工业资本主义增加了社会相互作用的密度,并使政府更为代议制化,更为同质化,也就更为民族化。(17) 德拉诺瓦则把全球的民族国家创建划分成四个阶段,最先的民族主义运动为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以及由此而始的美洲其他国家摆脱宗主国的运动,被称为共和主义浪潮。第二波是一些国家在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与冲击下,在政治上不得不缔造自身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被称为浪漫主义浪潮。19世纪末,前两次浪潮衰微,以德国、意大利的统一,爱尔兰、波兰的独立为代表的政治独立浪潮兴起。政治独立浪潮后淹没于一战,二战后是非殖民化的浪潮,推动了民族国家的普遍化。(18)

民族国家的创建除了历时性,也是多方面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过程,“通过统一的市场、行政管理体系、税收与教育,民族主义打破各种形式的地方主义,方言、习俗与宗族,有利于创建强大有力的民族国家”。(19) 同时,民族主义在推动民族国家构建的过程中,也要与其他认同——诸如宗教认同、语言认同、血缘认同等,产生融合与碰撞,不是消除其他认同而是要消弭这些认同造成的民族之内的差异性,使民族认同高于这些认同,从而维系民族国家内部的有机联系。

对于民族国家的创建。我们要澄清两点:第一,民族国家以民族主义原则创建,但不意味着民族国家内只有一个民族。在现实中,基本上每个国家都是多族群或者多民族国家,“这种局面不仅在欧洲随处可见,在美国也是如此”。(20) 在全球化越来越深入的今天,移民也正在形成新的族群,“在所有地方新型的人口流动特征均反映出国境线的疏松度”,(21) 而一旦移民群体由文化、习俗的共性上升到共同的政治诉求或行动,则成为新的少数民族。第二,我们应该避免陷入一种误区,“基于对某一特定时期特定方式的经验认为只有一种民族国家构建的方式”。(22) 民族国家的创建是一个长期而多样化的过程,民族主义有共性,但在构建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往往体现出个性。就美国而言,虽然独立战争一般被看成是其民族国家构建的标志性事件,但其民族国家却不是在独立那天就完成了构建,“随着民族身份感明确地由政治上和宪法上的理念所确定以及被共同的历史神话和文化特征所强化”,(23) 它才真正完成民族国家构建。中国的民族主义则从鸦片战争之后开始逐步形成,但又不同于美国在宪政的基础上强化历史与文化特性,“现代中国的历史,是以民族主义认同取代文化主义认同,并在世界上彰显自己民族认同的过程”。(24)

民族主义推动民族国家的创建包括创建新的民族国家的过程,也包括将既有国家转变为民族国家的过程。而民族国家之所以得以创建或既有国家要转变为民族国家,乃是由于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民族主义被看成了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来源。

三、现代国家以民族主义为合法性来源

“现代国家是民族国家——即政治机器既明显区别于统治者,又明显区别于被统治者,在一个划定界限的区域内享有最高管理权,有暴力垄断的支持,并且作为国民对国家最低限度的支持或效忠的结果,这种政治机器享有合法性”。(25) 合法性是一国政府得以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实现内部治理的重要基础。

关于国家的合法性来源,马克斯·韦伯曾总结出三种模式,分别是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与合法型统治。(26) 民族主义在西欧北美最初产生并推动民族国家创建之后,能够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就在于其在合法性上比王权政治更为合乎大众的理性诉求。

在中世纪甚至之后的绝对主义国家状态中,将信仰与权力结合在一起,确保王权的神圣性,成为王室统治的凭依,但大众觉醒时代到来后,“国家的权力必须与统治者支持某种信仰的职责区分开来,这成了显而易见的问题”。(27) 于是,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的理念为大众广泛接受并推动这些理念的实践。

前文已述,民族主义在精英阶层的动员被大众阶层所接受并推动共同体意识与行动时才真正形成,才构建出民族的大体框架。而民族主义意识之所以能够实现对大众的动员,在于“民族总是被设想为一种深刻的,平等的同志爱”。(28) 在政治诉求中,民族主义在深刻、平等的同志爱基础上,又进一步要求对个人权利的认可,公民权是民族不可或缺的要素。公民权将民族与国家结合起来,使民族成员更能认同现有国家或者创建新的民族国家。总之,“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人民不再是一个被动的政治角色,而是一个积极的主动参与者了”。(29) 公民权同时也在民族内部社会—文化共性联系的基础上,加上了成员间的政治纽带联系,使民族国家不仅呈现出更大的团结,政府也更能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民族国家的国家能力得到了提升。

民族主义除了能够确定内部联系,还为确定边界提供了依据。“民族主义为普通民众的界定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哪些应该或者不应该被包含在普通民众的范围之内”。(30) 主权强调了国家对内的最高管辖权,民族则圈定了应该由哪些人构成一个国家。

可以说,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冲击之下,以往国家政体赖以维系的君权神授、对王权的效忠或是传统宗教纽带的力量变得日益衰微。尤其是当工业时代来临时,要求国家更具统一性与效率性,此时“民族国家被证明是一种比启蒙时代典型的王朝的和权威主义的国家更好的统治模式”。(31)

民族国家能够唤起觉醒的大众的拥护,使国家能力得到提升,其合法性开始远远超出之前的国家形态,也激起不断的传播与效仿。按照霍布斯鲍姆的观点,19世纪中叶欧洲的革命运动,尤其是1830年后的革命运动,是“自觉的民族主义运动”,这种自觉“标志着欧洲的革命运动碎裂成民族的革命运动”。(32) 在此后,为了能够获得合法性,使自己的政权存续,不少王权制国家也披上民族国家的外衣,宣扬官方民族主义,沙皇俄国、奥斯曼土耳其等都曾经推行这种官方民族主义,“后革命时期的国家,无论是否是在世袭君王的统治之下,都必须跟‘民族’保持一种‘有机关系’,这里的民族指的全体居民的集称”。(33)

在欧洲国家纷纷创建实质性的民族国家或披上民族国家的外衣寻求合法性时,欧洲列强在殖民扩张中还宣扬“民族国家有权摧毁非民族国家,并为她们送来启蒙之光”。(34) 换言之,民族性不仅成为国家内部的认同来源,还成为殖民扩张的辩护词,似乎进行一种民族性与非民族性的区分,就能使殖民者获得法理上的合法性。

殖民者在其殖民的过程中,虽然宣扬殖民地不具备民族性,却也将民族主义意识带到了殖民地区,甚至正是殖民宗主国的殖民教育激发了殖民地人民寻根问祖的文化复兴运动以及由此生成的民族主义。帕尔塔·查特吉将民族主义与新兴国家的结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殖民地的精英们没有认识到民族主义的效用,宣扬非欧洲国家的现代化可以将西方的物质优势与自身的文化精神相结合;第二阶段,殖民地精英们以民族主义发动群众进行反殖民斗争,又要在统治机构中尽量排除民众的作用;第三阶段是完成期,民族主义思想得到了最全面的发展,它成了一种关于秩序、权力的理性组织话语。(35)

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殖民体系变得土崩瓦解,在全球范围内主权国家纷纷建立,当然所有的主权国家都宣称自身是民族国家,以民族主义原则创建,以民族为根基,尽管很多国家并不是真正的民族国家。如1960年代时,尼泊尔政府宣称尼泊尔人具有自身的文化特性,君主制与民选议会的政治结构是民意的表现,政治边界的限定也来源于民众所居住的领土范围。(36)

民族主义被现代国家视为国家统治的合法性来源。只有依靠民族主义才能对外确定国家的边界,对内寻求对国家的认同。在真正的民族国家中,不仅要对外圈定主权的范围,对内还要真正实现平等的同志之爱,这种爱不是空言,而要通过一套制度实现和保障,这套制度就是民主制度,而非威权专制或是寡头统治。现在,一些国家的政府没能在民众稳定的支持中推动国家发展,就在于它们没能真正实践民族主义原则,或者说没有完成民族主义整合。

四、国家框架内的民族主义整合

民族主义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创建,但在民族国家之内民族主义又呈现怎样的态势呢,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笔者认为,当前国家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民族国家内形成了“国族”(37),即国家与民族的范围是同一的,国家(国族)之内又以民族主义原则进行民族(或用另一概念“族群”)细分;第二种类型是民族国家内出现了新的民族主义;第三种类型是主权国家尚未真正进入民族国家阶段,民族主义整合任重道远。

第一种类型的国家不仅包括欧美大部分国家,也包括印度、日本、中国等,这些国家经由民族主义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创建。“日本探寻并强调自己的与众不同可以追溯到18世纪”。(38) 中国的民族主义意识与民族国家的创建过程则经过了从鸦片战争到解放战争长达一百余年的历史。但民族国家的创建并不意味着国家内部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同一性。“以民族主义原则确立合法性的国家,它的成员拥有很大程度民族的团结和整合(但不是文化上的同质性)”。(39) 民族的团结和整合是变量,不同的国家该变量可能不同,但国家内部的差别不会冲击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国家内部的不同族群,有时也被定义为民族,这些民族是民族国家创建后依据民族主义原则对内部不同的社会—文化共同体进行的区分,这些民族获得适当的政治权利但又都认同于国族。譬如中国56个民族虽有差别,但都认同于中华民族。同样的情形在世界上普遍存在,“在比利时、瑞士和西班牙,不同的族群持续共存在一个(联邦)国家内,它们的成员称自己同时具有不同的族群认同和相同的民族认同”。(40) 国族的形成,使民族国家具备了凝聚力,民族主义成为“提升威望型民族主义”(prestige nationalism)(41),民众为了国家繁荣、富强而奋斗或是在国与国的关系中表现出爱国主义。

国家与民族主义关系的第二种类型是民族国家内出现了新的民族主义。这种情况又可以区分成两种形式。一种是某一族群在民族国家建立后,宣称该民族久已存在,只是处在弱势地位。另一种是某一族群在民族国家创建之后,渐趋滋生出对亚文化群体的认同超过了对国家(国族)的认同,并强调该亚文化群体的政治权利,由此产生新的民族主义和民族。民族国家内的民族主义,其政治诉求可能要求国家对该新生民族的政治权利给予适当认可,如适当的自治权,毕竟“没有一种安排对每个人都许以民族自决,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方式要求精心设计的宪法工程”;(42) 其政治诉求也可能是从现有民族国家分离出去,缔造一个新的民族国家,使民族国家向碎片化发展。那些要求新民族独立的民族主义,多被称为分离主义或者分裂主义。笔者在这里想对分离主义和分裂主义进行区别认定。分离主义是新的民族主义确实出现,民族范围已经由民族主义确定,该民族整体要求从现有国家中分离出去。分裂主义是一种虚假的民族主义,所谓民族精英分子鼓吹的民族分离主义没有得到民众的拥护,甚至新的民族并不存在。这时民族主义是作为一种宣传口号被利用或者被偷换的概念。从法理上来讲,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分裂主义都不具备合法性。

在二战后的新独立国家中,还存在国家与民族主义关系的第三种类型,即主权国家虽然宣扬自身是民族国家,实际上并未产生真正的民族主义。以尼日利亚为例,“英国人在1960年离开尼日利亚更多的是出于他们自身的原因,而非迫于民族主义运动的驱使。尼日利亚的民族主义运动,正如我们所见,既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又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43) 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国家不应该被称为民族—国家,而应该被称为国家—民族,因为这些国家“政治权力与主权先于自觉性的民族性与文化整合”。(44) 目前陷入发展困境的国家,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通过民族主义实现社会整合,各自独立甚至对立的部族或部落成了社会的根基。没有经过民族主义整合削弱了国家的同化能力,反过来国家同化能力低下又影响了民族主义整合,“在非洲和亚洲的许多新兴国家中,正在走向现代化的国家的同化力没有阻止住族裔抗议和分裂,更不用说破坏了族裔界限与文化”。(45) 这种恶性循环的局面造成很多国家出现了种种问题。“民族—国家一方面要打破个人的传统(或者说原生)社会联系,另一方面民族观念的构建又要求助于某些传统的认同因素”。(46) 对那些陷入困境的国家来说,如何在打破与构建间寻得一个平衡点是关键所在。以民族主义进行社会整合,使对民族国家的认同高于其他认同成为这些国家进一步发展的重大课题。

综上所述,民族主义是现代性的政治共同体意识与行动,民族主义构建了民族,以民族为根基,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创建。民族国家对外确定边界,对内缔造大众的平等性关系,强调公民权,以此维系社会的有机关系。民族国家已被证明优于其他的国家组织形式,并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国家组织形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现代民族国家之内民族主义就已消失,民族的自治运动、分离主义还存在,有些国家具备了民族国家的外表后还要进一步进行实质性整合。

收稿日期:2010-12-07

注释:

① [法]吉尔·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4页。

② [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0页。

③ [英]埃里·凯杜里著,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④ [意]但丁著,朱虹译:《论世界帝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9页。

⑤ [英]迈克尔·曼著,陈海宏等译:《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页。

⑥ [美]里亚·格林菲尔德著,王春华等译:《民族主义:走向现代的五条道路》,三联书店2010年版,导言第4-9页。

⑦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4页。

⑧ [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著,吴叡人译:《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⑨ [英]厄内斯特·盖尔纳著,韩红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⑩ [英]胡安·J.林茨、[美]阿尔弗莱德·斯泰潘著,孙龙等译:《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11)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1页。

(12) 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第53页。

(13) [英]休·斯顿—沃森著,吴洪英、黄群译:《民族与国家——对民族起源与民族主义政治的探讨》,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14) 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2页。

(15) [英]佩里·安德森著,刘北成、龚晓庄译:《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4页。

(16) Stuart Woolf,Nationalism in Europe,1815 to Present:A Reader,New York:Routledge,1996,pp.1-2.

(17) 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第236-270页。

(18) 吉尔·德拉诺瓦:《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2-14页。

(19) Anthony D.Smith,Nationalism and Modernism:A Critical Survey of Recent Theories of Nations and Nationalism,New York:Routledge,1998,p.1.

(20) [美]菲利克斯·格罗斯著,王建娥、魏强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21) [法]卡特琳娜·维托尔·德文登著,罗定蓉译:《国家边界的开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22) Anthony W.Marx,Faith in Nation:Exclusionary Origins of Nationali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115.

(23) [美]戴维·卡莱欧著,冯绍雷、袁胜育、王蕴秀译:《欧洲的未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24) James Townsend,“Chinese Nationalism,”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No.27(Jan.,1992):97.

(25) [英]戴维·赫尔德等著,杨雪冬等译:《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26) [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

(27) [英]戴维·赫尔德著,胡伟等译:《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28)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第5页。

(29) 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30) 胡安·J.林茨、阿尔弗莱德·斯泰潘:《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第16页。

(31) 戴维·卡莱欧:《欧洲的未来》,第58页。

(32) [英]艾瑞克·霍布斯鲍姆著,王章辉等译:《革命的年代:1789~1848》,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页。

(33) 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01-102页。

(34) [美]杜赞奇著,王宪明、高继美译:《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35) [印度]帕尔塔·查特吉著,范慕尤、杨曦译:《民族主义思想与殖民地世界:一种衍生的话语?》,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5页。

(36) Richard Burghart,“The Formation of the Concept of Nation-State in Nepal,”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44,No.1(Nov.,1984):102.

(37) 宁骚教授在《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一书中和周平教授在《民族国家与国族建设》(《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3期)一文中都曾使用该提法。

(38) Kosaku Yoshino,Cultural Nationalism in Contemporary Japan——A Sociological Enquiry,New York:Routledge,1992,p.34.

(39) [英]安东尼·史密斯著,叶江译:《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40) 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第15页。

(41) Mostafa Rejai and Cynthia H.Enloe,“Nation-States and State-Nation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13,No.2(Jun.,1969):142.

(42) [英]]戴维·米勒著,刘曙辉译:《论民族性》,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93页。

(43) [美]科利著,朱天飚等译:《国家引导的发展——全球边缘地区的政治权力与工业化》,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87页。

(44) Mostafa Rejai and Cynthia H.Enloe,“Nation-States and State-Nation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13,No.2(Jun.,1969):140.

(45) [英]安东尼·史密斯著,龚维斌、良警宇译:《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46) Haldun Gülalp,Introduction:Citizenship vs.Nationdity,in Haldun Gülalp ed.,Citizenship and Ethnic Conflict:Challenging the Nation-State,New York:Routledge,2006,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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