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及其相关范畴中的几个“不平等”现象分析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经济及其相关范畴中的几个“不平等”现象分析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经济及相关范畴的若干“不等式”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等式论文,探析论文,范畴论文,社会主义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正确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经济内涵与外延的过程中,我们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澄清若干模糊认识,既不要把应该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内涵与外延的范畴排斥在外,又不能把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相关范畴纳入其中。这才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十五大的有关精神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所应持的基本立场、观点与方法。笔者据此出发,拟就社会主义经济及相关范畴的若干“不等式”进行一番探析,藉以抛砖引玉。

一、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从社会经济制度的角度考察,社会主义是一个涵盖面很大和时间跨度极长的大范畴,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讲,社会主义是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从狭义的层面看,社会主义又是未来社会的初级形式。诚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是直接从资本主义生长出来的社会,是新社会的初级形式。共产主义则是更高的社会形式,只有在社会主义完全巩固的时候才能得到发展。”(《列宁选集》第4卷,91 页)列宁在1919年曾讲道:“我们在剥夺了地主和资本家以后,只获得了建立社会主义那些最初级形式的可能,但是这里还丝毫没有共产主义的东西。”(《列宁选集》第4卷,92页)列宁在这里所讲的“新社会的初级形式”指的是狭义的社会主义,即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现在我们通常所指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绝不能把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日而语。前者属于广义社会主义的第一阶段;后者属于狭义社会主义的第一阶段,即广义社会主义第一阶段中的初级阶段。

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内容不仅仅是指一般所说的狭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或最先阶段,而且主要是指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国家,在社会主义社会成熟程度上的一个特殊的演进阶段。

事实上,我国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不仅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基础薄弱密切相关,而且还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处的时代特点分不开。我国在步入社会主义社会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实现了现代化。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世界科技浪潮方兴未艾、汹涌澎湃,知识经济已在发达国家应运而生。尽管我国有可能通过改革开放跳跃发展,但要赶上世界中上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仍需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可见,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时期,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首先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逾越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必须出现的特定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有两层:一是从社会性质来说,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而不是过渡时期,因此,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而不能倒退回去搞资本主义。任何倒退和走回头路的企图,任何偏离社会主义轨道的倾向,都是同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不相容的,也是不符合历史运行轨迹的。二是从发展程度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还不够成熟,仅是初级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根本的特征是生产力落后,由此决定了在生产关系方面以及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方面还不成熟、不完善;在上层建筑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健全,封建主义、小农思想、某些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等都还有广泛影响。诚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邓小平文选》第3卷,225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既表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社会已经确立,又表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我国现实社会中还不成熟、不完善。像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距离,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科学论断的提出,既同过渡时期划清了界限,又和社会主义较高阶段区分了距离。这就把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置于科学的基础之上,从而避免了过去超越阶段的“左”的错误。这就是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必须采取现在这样的路线、政策,而不能采取别的什么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

二、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市场经济。更确切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在体制及运行上表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说,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实现的。这可以说是这两个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在属性上是不能划等号的。

第一,两者的属性不同。社会主义经济属于基本社会经济制度的范畴,它是与封建主义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等相对应的概念,具有基本社会经济制度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体制的范畴,它是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的概念,具有经济体制的属性。前者主要涉及的是谁是社会财富的主人,后者主要涉及的是资源如何配置。

第二,两者的时间跨度不同。社会主义经济与市场经济在时间起始阶段上是不同的,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先于作为基本社会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经济而存在。而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比,后者又只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采取以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发展阶段。

第三,两者的外延不同。社会主义经济的外延主要是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用公式表示为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延更宽泛,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而且与市场经济体制有先天联系的非公有制以及非按劳分配等也包括在其中,用公式表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按劳分配)+市场经济+非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非按劳分配)。其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包括非社会主义经济,这也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三、按劳分配≠按劳动要素分配

毋庸讳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特性与按劳分配的要求具有相通性、相关性。因此,两者具有一种直接互相促进的互动关系。比如,市场经济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交换上的基本特性是“等价交换”,而按劳分配也是以“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可见,市场经济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在劳动量的互换原则上是相关的、一致的。另外,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具有生命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属于劳动者所有,劳动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因而付出劳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收益,这就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又如,市场经济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动力的;而且,一切经济活动都以经济利益为准则,这正是市场经济能使各种资源优化配置的杠杆。与此同时,按劳分配在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上是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则不能取得个人收入为其特点,劳动量与经济利益在量上是挂勾的,因而也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机制。所以,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在动力机制上具有共性。再如,市场经济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又一个特点是竞争性,而竞争则是以承认差别为基础的。有本事的、适应市场需求的行为就能得到优厚的回报,反之则会淘汰。这样,就有助于促进各种生产要素配置的优化;而按劳分配也“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因此,在这一点上,市场经济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具有相似性。

尽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与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运作取向上有相似性,而且在实践上往往结合在一起,但是,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并不能划等号。

第一,两者存在的所有权基础不同。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形式。因为,在公有制经济条件下,劳动及其差别成为唯一能够计量个人所得的依据;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可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中。

第二,两者所分配的量不同。所谓按劳分配,是劳动者按照自己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不但拿到用于保证他最低生活必需条件的工资部分,而且参与分割一定数额的、由他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润部分)。这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与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根本区别所在。用马克思的话说,“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4页)这是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内涵界说的一句非常重要的话。马克思批判了《德国工人党纲领》中关于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地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思想,认为工人不折不扣地领回他的劳动所得是不可能的。劳动所得即是劳动产品,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从它里面必须扣除的有:“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2页)另外还须扣除的有:(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3页)马克思认为,在做了这些必要的扣除以后, 生产者从社会领回的,正好就是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在这里,作为生产者从社会领回的劳动量理应包括一部分剩余劳动量。否则,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在量上完全一致了,从而社会主义的个人收入分配与资本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在量上就无区别了。所以,笔者以为,根据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基准,按劳分配在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中量上的分割比例应大于按劳动力价值或按劳动要素分配。然而,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往往隶属于按资本要素分配,在量上只能相当于分配到了劳动力价值的部分。

四、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20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是生命力很强的经济成分,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20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助力,而且还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助力。这是因为: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安排和市场经济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作用;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我们可以依靠自己经济体系中新成长起来的经济成分所创造的新增国民收入和就业机会,为改革支付必要的成本,从而避免或减轻社会动荡,以实现旧体制向新体制的平稳过渡;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国有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较为规范的市场环境和行为规范;第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存量的结构性调整和改组。总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发展经济还是从深化改革看,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不等于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如同我们说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其地位与作用极其重要,但不等于说香港、澳门已是社会主义制度一样。把社会主义加在香港与澳门的头上,不仅违背其现实制度的事实,而且也不利于香港与澳门的繁荣与稳定,更不利于贯彻“一国两制”的战略方针。在改革开放前“左”的思潮影响下,什么事情都要往资本主义上拉;个体经济本不姓“资”,也要当作资本主义被斩尽杀绝。商品经济、副业、自留地,也要视作资本主义温床或“资本主义尾巴”必须割掉;连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也要作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予以限制和批判。通过拨乱反正否定了“左”的一套后,在另一种思潮的影响下,事情又倒了过来,什么事情都要往社会主义上靠,把本不姓“社”姓“资”的个体经济,也定性为社会主义;连原本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也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这同样是不实事求是的表现。

事实上,在非公有制经济中,既有不具有基本社会制度性质的个体经济,又有存在着雇佣的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作为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社会性质方面无疑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对此,我们应按照“三个有利于”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包括依法保护其合法范围内的剥削行为与剥削活动。在明确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的社会性质上,我们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管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罢,这些经济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列宁在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存在多种经济成分的背景下,曾经批评说:“直到现在还常常爱这样议论:‘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但这种议论是不正确的。”列宁认为,同封建制度、小生产和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有可能通过私人资本主义(更不用说国家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参看《列宁选集》第4卷,510、514页)

需要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在一定程度上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并不等于改变了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或本质。社会主义本质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根本区别的范畴。因为,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各要素内在固有的必然联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社会现象,尽管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有的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有的则不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比如,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中的私有制及其某种程度和一定范围内的剥削现象,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中的按资分配,某些贫穷落后现象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是客观存在,但均属于社会主义要逐步消灭或消除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存在与社会主义本质不相符合的某些社会现象,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与性质所决定的。例如,某种程度的剥削现象还合法存在,还不能强制地消灭或取缔,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还不发达。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剥削现象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但还不发达的必然经济现象。因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 (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33页)。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剥削现象被调控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从而不会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剥削制度。剥削现象与剥削制度不能同日而语,两者不仅有量上的差异,而且有质上的区别。

正是基于这一深思熟虑,邓小平高瞻远瞩地指出: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参看《邓小平文选》第3卷,110页)针对有人担心社会主义国家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会不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会不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的疑虑,他又指出:“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国家富强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了,而且不断提高,这有什么坏处!在本世纪内最后的十六年,无论怎样开放,公有制经济始终还是主体。”(《邓小平文选》第3卷,91页)邓小平的这些论述,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中国的具体运用,他不仅认识到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它们的存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他认为,多种经济成分尤其是外资经济的存在,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这些经验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规律,因此,社会主义社会是可以借鉴的。他说:从“三资”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文选》第3卷,139页)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同时,积极发展包括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内的多种经济形式,既可保证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又可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性质与水平,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以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和提供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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