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管理中的无形资源问题研究_经营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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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入股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类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科学地揭示股份制的实质和性质后,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各种各样的股份制改造形式纷纷在全国各地展开。人们不再囿于传统理论禁区的框框裹足不前,而是把更多的改革热情投入实际的行动之中。其中,试图通过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入股的方式来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催生企业的活力,正是这一企业改制的一种尝试。它涉及诸如: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的特征;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在企业资本诸要素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在作为资本入股时须妥善解决好哪些法律问题等等。下面本文就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的特征

1.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的形成特征

(1)从形成的方式看,具有多样性。它可以从公司外部直接购入;如聘请一位管理能力很强的总经理到公司任职。可以由公司内部开发来形成;如对公司职工管理能力和知识的培养、训练。也可以是在公司生产过程中自然积累而生成的。

(2)从形成时间看,具有时代性。从公司制度的发展历史看,公司的所有权与公司的经营权越来越分离。这是因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越来越成为专门的科学,巨型企业中的科学管理越来越成为公司成功的决定性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形成了一个公司管理人员阶层,他们具有专业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在管理实践中,形成了自己成功的管理方式。这些管理人才不仅可以打破国内地区之间的界限,而且可以打破国籍的界限。许多公司,特别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越来越重视聘用高级管理人才,以此来提高本公司的效益。(注:冯晓光:《公司法》,中国和平出版社 1994年8月。)

公司是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公司产生的时代性决定了,随公司(严格上讲应该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而产生的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必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3)从形成的过程看,具有积累性。一般说来,有形资产的开发利用是一次性的,而无形资源的经营管理的开发利用是有积累性的。例如冶炼业的生产,冶炼第一吨铜与冶炼第二吨铜所耗费的劳动基本上是一样的,冶炼过程本身是一种重复性过程。与此相比,公司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具体到每个人来说,第二年的培训就绝对不是第一年的重复,因此是一种积累过程。从另一方面看,公司产品,比如冶炼出来的铜,只提供企业一次性使用,而对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知识的培养、训练,不仅能使个人终身受用,而且也可使公司长期得益。

2.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的存在特征

作为无形资源的经营管理既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就不可能没有存在的形态。所谓“无形”,并不等于说没有形态,而是指其存在形态具有不定性、隐秘性和变化性。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主要存在于专业管理阶层如经理、厂长等职业管理者的经营理念中。表现为他们的经营秘密、管理技巧、工作作风、思维方式,以及那些无法用语言、文字表达的人格魅力。

3.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的使用特征

(1)独占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司的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假若成为社会的公有财产,并为社会共同利用,无疑是有益于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是对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充分利用。但是,事实证明要做到这一点是不可能的,因为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是一种具有极强人身依附性色彩的资源,它的使用与特定的职业管理人员个人是分不开的。人们可以把某人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经验用文字形成书面材料,全盘学习和应用,但实际应用时却不能达到本人所能取得的效果。另外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一个公司在原经理在时生产蒸蒸日上,而他一调走,公司还是原先的公司,职工也是原来的职工,经营条件还是原来的经营条件,可是生产效率却开始走下坡路。

(2)不磨损性。所谓不磨损性,是指经营类无形资源可被一个公司多次投入使用,而资源本身未受到耗毁和磨损。比如一个经理既可以被某公司长期地或多次聘用也可以同时被数家公司聘用。只是考虑到后一种情况会导致公司间的竞业问题,故后一种情况为我国公司法所禁止而已。

(3)远期性。在许多情况下,公司对经营类无形资源的投入并不能立即获得效益,即无形资源对生产和经营的影响不是即期的,而是远期的。如一个公司用高薪聘用一位总经理,但生产效益并不见得当年就上得去。

(4)时空性。无论是有形资源,还是无形资源,都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也就是为公司创造收益的能力,否则就不成其为资源了。但这种商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存在是受时间和空间制约的。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的这种商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由于具有时空性,因此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大或减少,也会随着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二、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在企业资本诸要素中的地位和作用

1.在资本诸要素中的地位

有人通过对现代企业无形资源的研究,发现:从二十世纪后半期开始,“全球经济增长的中心资源发生了转移,表现在三个方面:非物质性因素创造财富的比重超过了物质因素所创造的财富的比重;非物质性因素已成为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的经济竞争力的主要指标;物质因素使用效率取决于非物质因素的投入量和强弱程度。人们逐渐认识到非物质性的无形资源与企业的成长有着极大的相关”(注:陈宏军:《现代企业无形资源研究》,《财贸研究》1997年第4期。)这一发现告诉我们,作为无形资产类的经营管理在公司资本诸要素中的地位已越来越高。

2.在资本诸要素中的作用

尽管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作为资本直接参与分配,一直是我国传统理论中的一个禁区。然而早在八十年代中期,我国的一些公司(如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坚持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下,已开始大胆探索,实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采用股份制形式,吸引一批海外同行业优秀管理人才,组成专家团,以他们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等为资本作价入股,按股分红,参与分配。这一大胆的尝试证明,采用这种资本经营方式的企业,其“经营管理普遍好于同类企业,经济效益普遍高于同类企业”。(注:谢晔:《深圳股份制改革风起云涌》,《钱江晚报》1997年10月22日。)。

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体力劳动仍是谋生的手段,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才能也是一种稀缺资源。这种才能的有效发挥,使其他各种要素得以优化配置,可以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允许这种才能折成股份,参与收益分配,不仅是这种才能的价值回归,而且把管理者与企业紧紧捆在一起,能够极大地调动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生产力的提高。

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所以会在公司资本诸要素中起到如此大的作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类无形资源的“物质载体”职业管理阶层总经理或部门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日常业务活动的主管,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负责,他或他们有权对公司事务进行总的指导和控制,并能代表公司从事公司交易活动。由此可见,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在公司资本诸要素中的地位和作用,说到底是由其“物质载体”经理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说,衡量一个经理对公司价值的大小关键看其身上内涵的“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的多少。内涵多的,贡献大,内涵小的,贡献小。当然,经理身上的“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是一种处于动态过程的东西,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其贡献大小并不是绝对的。

由于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所以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是凭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在工业中适用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情报、知识或有关数据,包括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情报,包括客户名单、销售网络、产销策略、货源情况等。这两种秘密,尤其是后一种秘密往往为经理阶层掌握。

三、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入股在法律上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及对完善《公司法》的几点启示

1.股权所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我国《公司法》第4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那么当我们试图将经营管理作价入股时,它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应该是多少呢?是占上述提到的"20%"中的10%,还是50%呢?还是在这"20%"以外再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笔者认为,既然经营管理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一样属于公司的无形资源,因此,我们在其作价入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时,应该从《公司法》已经对无形资源作价确定的比例"20%"中去考虑。鉴此,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入股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以不超过上述"20%"中的10%为标准。

有关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作价入股其所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问题,今后在修改《公司法》或制定《公司法实施细则》时,必须加以明确规定。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至于是通过修改《公司法》还是制定《公司法实施细则》去解决这一问题,那是一个立法学上的问题,而非本文讨论的范围。

2.入股时的资产评估技术手段

由于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具有不定性、隐秘性和变化性等特征,这给我们对其进行资产评估带来了技术处理上的难题。是以其原任职公司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为作价依据,还是以即将任职的公司拟创造的经济效益为作价依据?或是按其对公司的贡献大小、工龄长短、试用期的业绩等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以后确定。

有关这个问题,在今后修改《公司法》或制定《公司法实施细则》时必须加以明确。实践中可以参考有关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的资产评估办法。

3.入股的年限

尽管经营管理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一定的商用价值,但其存在毕竟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大或减少其商用价值,也会随空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对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入股的时间不能太长,一般1~2年为一期。期限到后应通过公司的管理机构对该类股权持有者的经营业绩重新加以考核。工作出色,经营业绩好者,公司可以允许其继续持股。工作表现不好者,公司可以收回股权或股份。

有关持股年限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章程约定的方式加以明确。正如《公司法》对技术出资的具体年限没有作出规定一样,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的出资期限也不用《公司法》具体作出规定。

4.入股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以经营管理类无形资源作价入股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原理,他应该和其他股东一样享受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但是,他毕竟与别的股东不同,法律对其的权利义务,应该作出特别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点:(1)所持股权或股份不得转让;(2)所持股权或股份不得继承。

对“入股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问题,笔者认为既可以在《公司法》或《公司法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也可以授权各个公司在各自公司章程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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