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用器类名物词“异实同名”现象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名物论文,礼记论文,探析论文,现象论文,用器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汉语名词从古至今都存在着两种命名现象:“异实同名”与“异名同实”,亦称“同名异实”与“同实异名”。即不同的实物可以用同样的名称来指称,反过来,不同的名称也可以用来指称同样的实物。本文主要讨论“异实同名”现象。
最早对汉语“异实同名”现象进行学术研究的是清代学者,他们把学术视野投入到古代地名学,发现古代地名存在大量的异地同名现象,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清学开山顾炎武(1613—1682)在《日知录》卷二○“史书郡县同名”条指出:“汉时,县有同名者,大抵加‘东’、‘西’、‘南’、‘北’、‘上’、‘下’字以为别。”①后来王鸣盛(1722—1797)《十七史商榷》卷一七“《汉书》十一”在顾氏的基础上多加一“新”字②。江永(1681—1762)所著《春秋地理考实》四卷,对于《春秋》及《左传》文献记载中的名同地异、注家牵合混淆者,作出了精审的辩证。
上个世纪初,王国维、刘师培两位国学大师对秦汉之际的雅学大著《尔雅》记载的动植物名词中的“异实同名”现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究。王国维(1877—1927)有《〈尔雅〉草木虫鱼鸟兽名释例》一文,指出:“凡雅俗古今之名,或同实而异名,或异实而同名。”③并敏锐地觉察到:“凡雅俗古今之名,同类之异名与夫异类之同名,其音与义恒相关。”④并具体地分析了《尔雅》动植物类名物词中同类异名的音转条件及其意义联系。刘师培(1884—1919)有《尔雅虫名今释》一文,提出“有以相似之物而同名”,都接触到“异实同名”现象⑤。
现代学者对汉语名词“异实同名”现象的关注度还远远不够,目前能见到的论文仅4篇。杨士首《古汉语同名异实现象的产生》⑥,朱习文《〈汉语大词典〉同名异实古星名条目的问题》⑦,谭宏姣等《古汉语植物名的同名异实研究》⑧,蔡少青等《关注中药与原植物“同名异物”现象——倡议将原植物中文名与中药名分离》⑨。另有孟迎俊硕士论文《〈尔雅·释草〉名物词研究》中的§2.3《〈尔雅·释草〉中的“异名同实”和“同名异实”现象》一节⑩,接触到这个问题的探讨。无论就广度还是深度看,都赶不上清代和近代的学者。
笔者以为,要深入探讨汉语名词中的“异实同名”现象,就应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因为不同类别的名词具有“异实同名”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的原因是不一致的,例如:地理类名词中有因名带吉祥而异地同名,在其他类别的名词中就不一定有。而要做到分门别类地深入研究,最好是从专书研究入手。本文选择“三礼”中的《礼记》,它虽编纂成书于西汉宣、成之际,但其内容大多在战国时期就有了,多数篇目经由孔子及其弟子和门人之手,内容广博,时间跨度较其余“二礼”长,最适于探求言语递转过程中的“异实同名”现象,我们把研究对象限定在用器类名物词,范围越小,越便于深入,以此作引玉之举。
二 《礼记》用器类名物词“异实同名”现象厘析
《礼记》四十九篇有大量反映具体而特定之物的名物词,据张宇统计,共有2979个,而反映人们日用之器的名物词有399个,其中单音节词238个,双音节词161个(11)。这399个用器类名物词中就有15组异实却同名的现象,所涉义项达40个之多。不同的用器用同样的名称来指称,这反映了先民定名百物时的一些思维取向,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物有同状予之一名
“物有同状”出自《荀子·正名》篇,其云:“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12)荀子所说的“状”是指状态形质,包括形体、色理等,也就是用眼睛能观察到的实物的表象。它与“所”相对,“所”是指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即外部的环境。对有生命的物体来说,时空的改变,有时会引起状态的变化,比如说同样的一个人,他的幼年、少年和青年的状貌显然和成年、老年的状貌有很大的区别。按荀子的观点,状同而异所就应看成是二实,即不同的实物,那就应给予不同的名称。即“异实者异名”,这是命名的一般规律。可是,在汉语名词特别是名物词的形成过程中却有相当多的反例。人们往往根据外貌特征的相似而给予同样的一个名称,例如:古代把大雁和家鹅都统称为雁(字亦作鴈),至今壮泰语系中也把家鹅称为(13)。作为“异实者异名”的变例,我们把这种命名原则称为“物有同状予之一名”。此非笔者臆造,刘师培先生早已指出:“盖古人之于物类也,凡同形同色则其呼名亦同。”(14)章太炎(1869—1936)更明确指出:“物有同状而异所者予之一名。”所举例子即有雁与家鹅之同名(15)。《礼记》用器类名物词中属于这类“异实同名”现象有8组,所涉词项有23个。具体分析如下:
1.具叉形、编联之状者则予之“毕”名
“毕”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34次,用作副词当“尽”、“全”讲的有15次,用作动词当“结束”、“完成”讲的有14次,用作名词的有5次,其中当“畋猎时捕鸟用的长柄小网”讲的1次,当“二十八宿中的毕宿”讲的2次,当“小孩练字用的竹简”讲的1次,当“祭祀时举牲肉的木叉”讲的1次。由于二十八宿中的毕宿非用器类名物词,理应排除出去。属于用器类的“毕”正好在全书中出现3次,却指称三个不同的实物,是典型的“异实同名”之例,值得探究。这3例分别出现在以下语境之中:
《月令》:季春之月……田猎、罝罘、罗网、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
郑玄注(以下简称“郑注”):“网小而柄长谓之毕。翳,射者所以自隐也。”(6—235)(16)
《学记》:今之教者,呻其占毕,多其讯言。
郑注:“简谓之毕。”(18—550)
《杂记上》:毕用桑,长三尺,列其柄与末。
郑注:“毕所以助主人载者。”
朱彬《训纂》引聂崇义《三礼图》云:“毕似天毕,以载牲体。”(20—621)
据郑注、朱疏,“毕”在以上语境中分别指称三种不同的用器:一是用于打猎时网罗飞鸟的带柄小网;二是儿童练习写字的竹简;三是祭祀时仆从帮助主人撑举牲体的木叉。这三个指称义中,第一义应该是“毕”的本义。《说文·部》:“,田网也。从田,从象形。或曰田声。”(17)段注:“谓以象毕形,柄长而中可受。毕与同,故取象形。”(18)许慎对“毕”的本义解释是可信的,核证古文字,“毕”正像打猎时用的罗网:
周原卜甲四五
段簋
从周原甲骨和西周中期金文字形看,“田网”之训可信。正像一带柄木叉上安一网兜的样子。许氏对字形的解释还有可商之处,“毕”是一个整体象形字,不能拆开解释。段注谓“以象毕形”亦不足为凭。正因“毕”的本义是网罗天上飞鸟的网,它就具有两个形象特征:一个是呈叉形,从周原甲骨字形中的形可证。天上列宿中的毕宿由八颗星组成,其形为,也像弹弓的木叉状,晋郭璞注《尔雅·释天》“浊谓之毕”云:“掩兔之毕,或谓之浊,因星形以名。”(19)则以为“毕网”得名于“毕宿”,此说不可信。古代天文学产生之前就有田猎,从词汇发生的角度看,自然是田网之义先于毕宿之义。因此,凡分叉张口之形可以“毕”称。《尔雅·释丘》有将水旁厓岸称为“毕”的,今四川阿坝州理县毕棚沟,是四姑娘山的背影,正好呈分叉张口向上状,故称“毕棚”。同书中叉举牲体的木叉称“毕”,其意一也。
毕的另一个外貌特征是它有一网兜,网是编联成形的,在纸张未出现之前,小孩习字是在竹简上进行的,《尔雅·释器》;“简谓之毕。”郭注:“今简札也。”(20)简札称“毕”,需要从“毕”作为田网义的第二个外貌特征去考察。简札又称册,册之制,据《说文》“象其札一长一短,中有二编之形”,是用牛皮绳将长短不一的竹简编连起来的,册,甲文作:
粹一○二七
正与许说掩合。“简谓之毕”与“毕网”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有编联成形的外貌特征。
2.具匏瓠之状者则予之“壶”名
“壶”字在《礼记》一书中共出现17次,用作量词的有1次,用作盛酒浆之容器的有5次,用作刻漏之器的有1次,用作宴饮时投壶游戏纳矢容器的有10次。除用作量词外,其余16次均为用器之名。其义项有三:一为盛酒之容器;一为投壶时纳矢之容器;一为刻漏计时之器。这三种使用义分别出现在以下语境中:
《礼器》: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
聂崇义《三礼图》引《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何休注:“腹方口圆曰壶,反之曰方壶。”(10—364)
《投壶》:投壶之礼,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执壶。
陆德明《释文》:“壶,器名,以矢投其中,射之类。”(40—849)
《丧大记》:君丧,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壶,雍人出鼎,司马悬之,乃官代哭。
郑注:“壶,漏水之器也。”(22—665)
“壶”的第一使用义是其本义。《说文·壶部》:“,昆吾圜器也。象形。从大象其盖也。”(21)据段于《缶部》“匋”下注,昆吾本名樊,夏时为伯,封于昆吾(卫地),是颛顼的后裔,《世本》记载是他发明了陶冶(22)。其实早在夏之前,陶器就已经出现了。今见出土的新石器时期的“壶”,其图形为(图1):
大腹、长颈,呈匏瓠之状,也就是葫芦的样子。到了青铜器时代,青铜壶才加盖和裙底座。故甲文“壶”字之形为:
存一二三九
但仍不失匏瓠之形。在上古文献中,“壶”与“瓠”每相通。《诗·豳风·七月》:“七月食瓜,八月断壶。”毛传:“壶,瓠也。”(23)匏瓠之“瓠”写作“壶”,音同形似而义通。
古代计时之器,以滴水、漏沙的方式来计时,又称“刻漏”,其形为(图2):
因具有匏瓠之状,故以“壶”称。
上古人们宴请宾客时,常以投壶作为宾主娱乐的方式,主宾各执一定数量的筹码,投掷于壶,以中筹码多少决定胜负,此游戏称为“投壶”。所中之壶,也具有匏瓠状。其形为(图3):
亦为长颈阔腹。因此,凡颈长腹阔类似匏瓠者,都可以“壶”称。《尔稚·释木》:“枣,壶枣。”晋郭璞注:“今江东呼枣大而锐上者壶,壶犹瓠也。”《释文》引孙炎云:“枣形上小下大似瓠,故曰壶。”(24)孙说可从。名“枣”曰“壶”,就因其形似匏瓠之状而得其名。陶壶之得名于匏瓠,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和人们认知的规律。人类在没有陶制用器之前,正是以匏瓠作为盛酒浆的工具,有了陶制的替代品,在命名时,自然就会联想到匏瓠之“瓠”。故“壶”之得名,无疑与匏瓠有关。
3.具圆筒通孔之状者则予之“管”名
“管”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20次,用作动词,当“看管”讲的有1次,用作乐器名,当“笛管”讲的有7次,当“定音律管”讲的有1次,当开锁的“钥匙”讲的有1次,当“笔管”讲的有1次。另有5次是用作姓名字和4次是用作掌馆舍之职官名的。作为用器之名的共10次,分别指称:(1)用竹制的管乐器;(2)用竹制的定音管;(3)用竹制的笔管;(4)铁制的钥匙。这四种使用义出现的语言环境是:
《礼运》:澄酒在下,陈其牺牲,备其鼎俎,列其琴、瑟、管、磬、钟、鼓,修其祝嘏,以降上神与其先祖。(9—336)
按:郑于此无注,在《周礼·春官·小师》“掌教鼓、鼗、柷敔、埙、箫、管、弦歌”下注云:“管如篴(笛)而小,并两而吹之。”孙诒让《正义》引徐养原云:“长尺而施六孔为太促,故分而为二,盖每管三孔,并之而得六孔。然则管之形似两籥耳。籥如笛,故管亦如笛。”(25)可见,管为两管相并,每管三孔,合吹之则六孔,是似笛一样的吹奏乐器(26)。
《礼运》: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
郑注:“五声,宫商角徵羽也。其管阳曰律,阴曰吕。”(9—346)
《内则》:左佩纷悦、刀、砺、小觹、金燧;右佩块、捍、管、遰、大觽、木燧。
郑注:“管,笔彄也。”(12—414)
《月令》:(孟冬之月)命司徒循行积聚,无有不敛。坏城郭,戒门闾,修键闭,慎管钥,固封疆。
郑注:“键,牡。闭,牝也。管钥,键器也。”(6—274)
孔颖达疏(以下简称“孔疏”):“(管籥)以铁为之,似乐器之管籥。”(27)
“管”作为用器名的四种使用义,其第一义为管之本义。《说文·竹部》:“,如篪,六孔,十二月之音,物开地牙,故谓之管。”(28)段注云:“《风俗通》曰:‘管,漆竹,长一尺。六孔。十二月之音也。物贯地而牙,故谓之管。’‘物开地牙’四字有脱误,当作‘物贯地而牙’。贯、管同音,牙、芽古今字。古书多云十一月物萌,十二月物牙,正月物见也。”(29)据段注,管最初是指象征十二月之音的乐管,谓之管者,与贯有音义上的联系。十一月草木萌芽,十二月草木之芽贯(穿)地而出,反应此时物候地气之音的乐器称为管,管与贯音同而义通。
第二义是指十二律管之管,是由竹或铜制成的代表十二个乐调的定音管,以管长的不同分别定出高低不同的十二个乐调:黄钟、大吕、大簇、夹钟、姑洗、中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奇数调的为阳律,阳律六:黄钟、大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偶数调的为阴吕,阴吕六:大吕、夹钟、中吕、林钟、南吕、应钟。黄钟管长九寸,按三分损益法得出其余十一管之管长。管长者发音低,短者发音高。十二管之管与似笛之管看似相同,实则非一,应看作异实而同名。
第三义为笔管。郑注为“笔”,按:彄本为弓之系弦的端头,在这里当“管”讲。清桂馥《说文义证》:“笔管亦谓之彄。”所举例证即出自《内则》此例(30)。笔管亦为圆筒通孔之状,故可以“管”称。
第四义为钥匙。按古代锁钥与今不同,开启门锁之钥匙多呈圆筒状,且有孔道,这样才便于插入牡键以启锁簧。其形如图4所示。
上图为管籥之形,据贾公彦疏所云“似乐器之管籥”,作为钥匙的“管”亦得名于它的外形。
因此,具圆筒通孔之状者则可予之“管”名。
4.具削杀张大且有交合之状者则予之“衽”名
“衽”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13次,用作动词,当“坐卧”讲的有2次,用作用器名,当“卧席”讲的有2次,当“连结棺盖与棺木插入坎中的木楔”讲的有4次,其余用作服饰类名物词,当“衣下两旁,掩裳布幅”讲的有3次,当“连接衣领的开襟”讲的有2次。作为用器类名物词,分别指称:(1)卧席;(2)连结棺盖与棺木的木楔。它们出现的语言环境是:
《曲礼上》:请席何向?请衽何趾?
郑注:“衽,卧席也。”(1—18)
《檀弓上》:棺束,缩二横三,衽每束一。
郑注:“衽,今小要。”
孔疏:“衽,小要也。其形两头广,中央小也。既不用钉棺,但先凿棺边乃两头合际处作坎形,则以小要连之,令固棺。”(3—120)
卧席称“衽”,固棺木楔亦称“衽”,盖缘于同状的联想。衽,一作袵,《说文·衣部》:,衣也。从衣,壬声。”“,交衽也。从衣,金声。”(31)许氏的解释不甚明了,需借助前人的注释。段玉裁注引江永古代深衣之制说云:“以布四幅,正裁为八幅,上下皆广一尺一寸,各边削幅一寸,得七尺二寸,既足要中之数矣。下齐倍于要,又以布二幅斜裁为四幅,狭头二寸在上,宽头二尺在下,各边削幅一寸,亦得七尺二寸,共得一丈四尺四寸。此四幅连属于裳之两旁,所谓衽当旁也。”(32)按:江说古深衣之制极精。古代深衣形制如图5:
结合此图所示,便能清楚地知道:下裳的长度是上衣的两倍,而宽度正幅前后四幅是与上衣相同的,按古代的尺寸,都为七尺二寸。所不同的是下裳增加了四幅布,而这四幅是各以二尺二寸布斜裁的,斜裁不是对角裁,而是留有二寸的边头。这样二寸窄头对齐,二尺宽头对齐与前后四正幅缝合,就呈上小下大而又处于两旁呈燕尾之状的四块布幅。《礼记·深衣》“续衽钩边”正是此意。郑注:“衽,在裳旁者也。”(39—846)衽作为服饰类名物词,所指也不是单一的,有时是指开襟。例如:
《丧大记》: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
郑注:“左衽,衽向左,反生时也。”(22—674)
此“衽”指连接衣领胸前的左右两幅。华夏民族一般是右衽,即左幅掩于右幅之上,结绞曲纽而固定之。但丧服则相反,是右幅掩于左幅,故称“左衽”。此左衽是指丧服制式。衽的这两种指称义所指对象均有削杀交合之状。汉末刘熙《释名·释衣服》云:“衽,襜也,在旁襜襜然也。”(33)指出了“衽”作为裳旁幅际的一个特征——“襜襜然”即张大的样子。从段引江永关于深衣之衽是斜裁而成,那么它还应该具备削杀的特征,斜裁两幅有杀上与杀下之貌,连接两幅之窄头,形成上小下大之状,削杀与张大义相关。而作为连接棺盖与棺木的木楔,其形如,正具削杀与张大之状,故以“衽”称。《释名·释丧制》:“棺束曰缄,缄,函也。古者棺不钉也。旁际曰小要,其要约小也。又谓之袵,袵,任也。任制际会使不解也。”(34)刘氏所说的旁际(又称小要)的实际上就是《檀弓上》所云“两头广,中央小”的“衽”。此“楔”称衽,无疑是因其形有削杀张大而又具交合之状。
作为卧席之“衽”,非设于床上之箦席,而是古人坐时垫于身下的褥子之类。与《周礼·司几筵》之“筵”同。《礼记》衽席连文属词,则衽与席同义,席与筵在《周礼》中有时是有分别的,筵是先铺设于地之竹席,席则是加于筵之上的垫褥。郑于《周礼·春官叙官·司几筵》下注云:“筵,亦席也。铺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矣。”贾疏云:“假令一席在地,或亦云筵。《仪礼·少牢礼》云‘司宫筵于奥’是也。”孙诒让《正义》指出:“凡对文,则筵长席短,筵铺陈于下,席在上,为人所坐藉,散文则筵亦云席,故本职云掌五席,实兼筵言之。”(35)由上所引,可见衽指称卧席,与“当裳两旁布幅”这一使用义实相通。衽之为席是加于筵之上的,衽短筵长,有削杀之意;衽与筵叠合,有相交之意;在无筵的情况下,衽亦为筵,筵有长大之词义特征,故作为卧席之衽亦有张大之义。段氏注以为衽作为卧席义是今“褥”之语转,衽、褥双声,同为日纽,韵一为侵部,一为屋部,看似差得很远,上古侵、冬未分,韵亦可旁对转。可褥字后出,不能说衽得名于褥,要探寻衽作为卧席之称的词源义,还得从衽的本义出发。笔者以为,“衽”指称连接棺盖与棺木的木楔和卧席这两个用器,实为“当裳两旁布幅”这一词义的同状引申。
5.具横向置放之状者则予之“衡”名
“衡”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24次,用作形容词,与纵相对,当“横着”讲的有3次,用作名词,当“心”讲的有4次。用作用器名,当“横向设置的束棺绳索”讲的有2次,作为衡器,当“秤”讲的有8次,当“佩玉上的横玉”讲的有3次。作为葬具,通“桁”,指“置放甕甒等明器的木架”有1次,作为下棺时置放于棺上横木,以维持平衡的1次。另外还有2次是记录“衡山”一词的。作为用器类名物词,分别指称:(1)横置束棺索;(2)杆秤;(3)佩玉上的横玉;(4)葬具;(5)作为下棺时置放于棺上的横木。它们出现的语言环境是:
《檀弓上》:棺束缩二衡三,衽每束一。
郑注:“衡亦当为横。”
孔疏:“古棺木无钉,故用皮束合之,缩,纵也。纵束者用二行,横束者三行。”(3—120)
《经解》: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
郑注:“衡,秤也。”(26—738)
《玉藻》:一命缊韨幽衡,再命赤韨幽衡,三命赤韨葱衡。
郑注:“衡,佩玉之衡也。”(13—464)
《杂记上》:瓮、甒、筲、衡,实见间,而后折入。
郑注:“衡当为桁,所以庪甕、甒之属,声之误也。”
孔疏:“甒者盛醴酒,筲者盛黍稷,衡者以大木为桁,所以庪举于瓮甒之属。”(20—621—622)
《丧大记》:君封以衡,大夫士以咸。
郑注:“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22—688)
作为用器类名物词,衡的这五个义项都具有一个共同的词义特点——横向置放。这与衡的本义有关。《说文·角部》:“,牛触横大木。从角大,行声。”(36)段注:“各本大木下有‘其角’二字。今依《韵会》所据锴本。许于‘告’字下曰:‘牛触,角著横木。所以告也。’是设于角者谓之告。此云牛触横大木,是阑闲之谓之衡。衡与告异义。”(37)按:段说为是,衡是牛栏上的横木,横向置放于栅栏之上,牛欲出,常以角去觝触它。与“告”之设于疯牛角上的横木不同。衡的本义是设于栅栏上的横木,它所指称的对象就有横向置放的状貌特征。
束棺之皮索,横束者称衡,纵束者称缩,显然也是有其横向置放的状貌特征。
杆秤谓之衡,一是有权衡物之重量,二是在物的重量与秤锤置放戥子的距离相等平衡时,秤杆是横向水平的,也是因其有横向置放的状貌特征而得“衡”名。
佩玉,是系于革带之玉,由上中下八块玉组成,上有两块横向长方形的玉,即《玉藻》所云“幽衡”、“葱衡”中的衡,中有圆形的琚瑀三个,下有半圆形的璜两个置于两边,中有三角形的冲牙一个。其图示如下(图6):
可见,佩玉上组两块长方形的玉称“衡”,也与它的横向置放的状貌有关。
作为葬具,用于置放甕甒等祭器的衡,也具备横向置放的状貌特征。故孔氏疏云“衡者以大木为桁,所以庪举于瓮甒之属”,大木只有横向置放,方可在其上放置祭器。
作为持棺之平衡木的衡,其具有横向置放的特征更不待言。因此,《礼记》中的“衡”,作为用器名,所指对象皆有横向置放的外部特征,方以“衡”称。
6.具纡屈之状者则予之“弧”名
“弧”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6次,均用作名物词。其中单言弧的有4次,与桑连言,成“桑弧”一词有2次。作为星宿名,指天狼星左下之九星——弧矢星座的1次;作为用器类名物词,当“木弓”讲的有4次;当“撑举旌旗之竹弓”讲的1次。它们出现的语言环境是:
《内则》:生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于门右。
郑注:“弧者,示有事于武也。”(12—435)
《明堂位》:孟春乗大路,载弧韣。旗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于郊。
郑注:“弧,旌旗所以张幅也。其衣曰韣。”(14—482)
“弧”的这两个词项皆有一个相同的外部形象特征——纡屈之状。在《礼记》一书中,“弧”指木弓,特指生有男孩的家里悬挂在门左的用桑木做的较为原始的弓,它一般不用来射杀目标,只具有象征意义,诚如郑注所云“示有事于武也”。这一词项是与“弧”的本义相吻合的。《说文·弓部》:“弧,木弓也。从弓瓜声。”(38)段注:“按:木弓,不傅角者,后世圣人初造弓矢之遗法也。”(39)段注可信。弧是指简单地将桑木枝条弯成纡屈之形,加上一条弦而成的弓,这种弓是单弓,也就是段注讲的没有绑缚角片、骨片的弓。古代弓有单弓,有复合弓,单弓呈圆弧形,复合弓就呈两峰夹一谷的形状(40)。而设于天子乘车旗杆之上,张挂旌旗的竹弓自然也是将竹片烤弯而成的一种原始单弓之状。故不同的两种用器用一个相同的名称,显然是因其有相同的纡屈之状貌特征。直到今天,人们还将纡屈成圆弧状的称为“弧X”,有“弧线”、“弧刀”等称谓。
7.具直指之状者则予之“矢”名
“矢”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24次,用作形容词,当“直”讲的1次。用作用器类名物词,当“箭”讲的有13次,当投壶之筹讲的有10次。它们出现的语言环境是:
《王制》:诸侯赐弓矢然后征。
郑注:“得其器,乃敢为其事。”(5—176)
《投壶》:投壶之礼,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执壶。
郑注:“矢所以投者也。”(40—849)
作为征伐之器的箭与作为娱乐宾客游戏投壶所用的筹算显然是两个不同的实物,却用一个相同的名——“矢”来称呼,也是合乎“物有同状予之一名”的思维取向的。矢,刘熙《释名·释兵》云:“矢,指也。言其有所指向迅疾也。”(41)关于矢之得名的理据,清代阮元考之甚详(42)。笔者此不赘述。刘氏之说尽管未得该名物词得名的真正理据,但至少可以说揭示了“矢”的一个很重要的外貌特征——指。矢有直义,例如:
《玉藻》:端行,颐霤如矢。
孔疏云:“颐霤者,行既疾,身乃小折,而头直俯临前,颐如屋霤之垂也。矢,箭也。前进不邪,如箭也。”(13—475)
矢之得名当与“直指”这一外貌特征有关。投壶之矢,与射杀之器的矢也仅在直而有指向目标这一点上相同,故同以“矢”称。
8.具纵横交错、颜色驳杂之状者则予之“绞”名
“绞”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18次,均用作名物词。有单言“绞”的,也有和“布”、“揄”等构成合成词的。用作采帛类名物词,当青黄间色的“缯”讲的有2次;用作用器类名物词,当“缠尸带”讲的有15次;当“柩车车盖下垂的青黄间色的旗幡”讲的有1次。它们出现的语言环境是:
《丧大记》: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
郑注:“绞,既敛所用束坚之者。”(22—672)
《丧大记》: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绞。
郑注:“揄,揄翟也。青质五色,画之于绞缯而垂之,以为振容。”(22—685)
“绞”的这两个词项所指不同,一个是用于缠裹尸体的带子,以使衣衾更加贴于尸身。一是用来装饰柩车车盖,类似于旗幡的缯帛。由于它们都具有交错和色彩驳杂的外部特征,而获相同的一个称谓——绞。此亦属“物有同状予之一名”之例。
物有同状予之一名是造成异实同名现象主要的一种思维取向。就《礼记》用器类名物词来看,就有8个名物词,涉及到23个词项,平均一名有三指之多。值得深入研究。
(二)物有同用予之一名
作为用器类名物词,它所指称对象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于人有用,可用于人们日常的生活和劳作。因此,这类名物词产生“异实同名”现象的另一个直接原因就是由于两种不同用器的用途相同。因此,人们由此及彼,给予一个相同的名称。《礼记》用器类名物词中属于这类“异实同名”现象的有3组,所涉词项有7个。
1.垂饰之用则予之“緌(绥)”名
“緌”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14次,其中有5次是通作“绥”。字作“緌”者有两个义项:一是用作动词,给系冠之缨留馀以作垂饰,此种用例有3次;一是用作名词,指的就是冠带上的垂饰。此种用例有6次。通作“绥”的都是指上有垂饰的旗帜。由于文字的通假,并没有改变语词的性质,我们放到一起讨论。
作为“冠缨之馀”的“緌”与作为“注旄牛尾於杠首的旌旗”之称的“緌(绥)”,其用相同,都用于垂饰。所以,古人命名亦同。它们出现的语言环境是:
《明堂位》:有虞氏之旗,夏后氏之绥,殷之大白,周之大赤。
郑注:“四者,旌旗之属也。‘绥’当为‘緌’,读如冠甤之‘甤’。有虞氏当言‘緌’,夏后氏当言‘旗’,此盖错误也。‘緌’谓‘注旄牛尾于杠首’,所谓大麾。《书》云:‘武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周礼》‘王建大旗以宾,建大赤以朝,建大白以即戎,建大麾以田’也。”(14—485)
《玉藻》:缁布冠缋緌,诸侯之冠也。
郑注:“诸侯缁布冠有緌,尊者饰也,‘缋’或作‘绘’,‘緌’或作‘甤’。”
緌,《说文·糸部》:“,系冠缨也。”(43)“系冠缨也”段注本作“系冠缨垂者”。并注云:“各本作‘系冠缨也’。《韵会》无‘也’字,皆误。今正。‘緌’与‘缨’无异材,垂其馀则为緌,不垂则臿于缨卷间。《内则》‘冠緌缨’,注曰:‘緌者,缨之饰也。’《正义》曰:‘结缨颔下以固冠,结之馀者散而下垂谓之緌。’按《玉藻》曰:‘有事然后緌’,《檀弓》曰:‘丧冠不緌,扱其馀也。’引申之为旌旂之緌,以旄牛尾为之。古字或作‘甤’,或叚‘绥’为之。”(44)由段注可知,今行大徐本有脱误,当以段校为是。“缨”与“緌”的区别不在材质,而在功用。“缨”是用来固定冠冕于头,而“緌”则是起到一种垂饰的作用。留系冠之缨垂于颔下,以起装饰点缀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古人著冠都有緌,只有亲人去世服丧期间戴冠才不能留緌。《礼》有“丧冠不緌”(见《檀弓上》)之禁忌。此为“緌”的本义。
季汉刘熙著《释名》欲求名称得名之缘由,其《释兵》篇对“緌”这个词也有探讨:“緌,有虞氏之旌也。注旄杆首,形橤橤然也。绥,夏后氏之旌也,其形衰衰也。”清代王先谦《释名疏证补》曰:“吴校绥上有‘或曰’三(疑为二,引者注)字,通上为一条。”(45)《释名》所释之义,当为“緌”的另一义项。由冠带之飘逸的“緌”,推及到旌旗上的垂饰,再以所饰而命旗帜之名,这在古人定名百物过程中是很常用的。特别是旌旗之类的名物,比如,把上画有龟蛇的旗帜称为“旐”,据刘熙的解释,“旐”得名于“兆”,因“龟知气兆之吉凶”(46)。同理,有虞氏时代把旗帜称为“緌”,是因其“注旄杆首,形橤橤然也”。系联旄牛尾于旗杆之首,目的也是起到一种垂饰的作用。故我们认为“緌(绥)”一名二物,是因其都具有垂饰的功用。
2.维系之用则予之“缨”名
“缨”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15次,全为名词,其义项有四:一是作为身上佩物(例如香囊之类)的系绳,此例有3次;二是指系冠的丝带,此例有8次;三是马颈革带下的丝绳,此例有3次;四是指女子出嫁时的系绳,此例有1次。它们出现的语境是:
《内则》:男女为冠笄者,鸡初鸣,咸盥漱、栉、縱、拂髦,总角、衿缨,皆佩容臭。
郑注:“容臭,香物也。以缨佩之。”(12—416)
《檀弓上》: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
孔疏:“当用素为缨,未用组。”(3—88)
《曲礼下》:野外军中无挚,以缨、拾、矢可也。
郑注:“非为礼之处,用时物相礼而已,缨,马繁缨也。”(2—75)
《曲礼上》:女子许嫁缨。
孔疏:“妇人质弱,不能自固,必有系属。缨有二:一是少时常佩香囊;二是许嫁时系缨。此则是为许嫁时系缨。”(1—23)
缨,《说文·糸部》:“,冠系也。”(47)段注:“冠系,可以系冠者也。系者,係也。以二组係于冠卷结颐下是谓缨。”(48)可见,系冠的丝带是缨的本义。而这一义项源于其字根——賏,《说文·贝部》:“,颈饰也。从二贝。”(49)即今所谓“项链”,项链是需要有绳线维系的,故有维系的词义特点(50),引而申之,维系之绳,也称为賏,字作“缨”。賏与缨就具备同源关系。婴、缨均由賏孳乳而成。而男女未嫁时用来系联香囊的丝带和女子许嫁时的系绳以及马颈下的系带皆由颈饰义派生出来,并直接从冠缨义引申。本属于不同的四种用器,却予之一名,概因其功用相同,都用于维系它物。故可同以“缨”名命之。
3.支撑之用则予之“杖”名
“杖”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61次,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字。其中用作动词的有27次。其义项有二:一是持哭丧棒以支撑身体,此例有19次;二是年老的人手持拐杖,此例有8次。用作名词,其义项亦有二:一是作为50岁以上的老人手持的拐杖,此例有8次;二是指天子、国君、父母死后,臣子服丧时手持的用竹、桐木做成的哭丧棒,此例有26次。我们这里只讨论用器物类名物词,其义项有二:一是指拐杖;二是指哭丧棒。它们出现的语境是:
《曲礼上》: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行役以妇人,适四方乘安车。
郑注:“几杖、妇人、安车,所以养其身体也。”(1—9)
《问丧》:或问曰:“杖者何也?”曰:“竹、桐一也。故为父苴杖,苴杖,竹也。为母削杖,削杖,桐也。”
郑注:“言所以杖者义一也,顾所用异耳。”
孔疏:“父是尊极,故苴恶之物以为杖,苴恶之色唯有竹也,母屈于父,故用削杖。虽削,情同于父。桐,是桐父之义。”(35—828)
杖,《说文·木部》:“,持也。从木丈声。”(51)段注:“凡可持及人持之皆曰杖。丧杖、齿杖、兵杖皆是也。”(52)可见,杖的功用就是供人秉持以支撑身体。段所云的“齿杖”即老人用的拐杖。“丧杖”即亲死用的哭丧棒。年老体衰,腿脚不灵便,需扶杖以支撑身体。亲死哀伤,不思茶饭,体虚质弱,也需要竹木之杖做支撑。故本来是两种器物,却用一个名称来称呼,盖其用一也。
物有同用予之一名在《礼记》用器类名物词中仅有这3个词,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亦不可忽视。
(三)物有同制予之一名
作为用器类名物词,大多是经人工打造而成,其成品有一个制作过程。制作涉及到用材、制作的工艺、方式等。《礼记》用器类名物词中的同名异实现象的产生有时与制作有关,我们归纳为“物有同制予之一名”。这类名物词在《礼记》一书中有4个,涉及到的词项有10个。
1.同以兽角所制则予之“角”名
“角”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29次,有8次读jué,指五音之一的“角”,应排除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外。读jiǎo,并与动物之角有关的仅有14次。其中指二十八宿中东方苍龙中的角宿有1次,指牛角的有4次,指鹿角的有2次,指男女未成年时扎的发角有3次,指四方之角的有2次,这些都与用器类名物词无关,也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角”作为用器类名物词,在《礼记》一书有两读,一读jiǎo,所涉义项有二:一是弓背,此例有1次;二是指做弓之材,此例有1次。二读jué,所涉义项亦有二:一是指盛酒器,此例有6次;二是指舀水器,此例有1次。它们出现的语境是:
《曲礼上》:张弓尚筋,弛弓尚角。
孔疏:“弓之为体,以木为身,以角为面,筋在外。”(1—33)
《月令》: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角、齿、羽、箭、榦、脂、胶、丹、漆,毋或不良。(6—237)
按:朱彬《训纂》引蔡邕《月令章句》云:“五库者,一曰车库,二曰兵库,三曰祭器库,四曰乐器库,五曰宴器库。”(6—238)则角、齿、羽、箭、榦、脂、胶皆为古代做弓之材,当入兵器库,角可用于作弓面之材。
《礼器》:尊者举觯,卑者举角。(10—364)
按:觯受三升,角受四升,此礼以小为贵者之例。又:
《少仪》:胜则洗而以请,客亦如之,不角。
郑注:“角,谓觥,罚爵也。”(17—531)
《丧大记》:君丧,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壶。
郑注:“角以为大,水斗。”(22—665)
“角”在《礼记》用器类名物词中,一名可指四物。概与所用之材皆为角有关。角,《说文·角部》:“,兽角也。象形。”(53)许氏之说可信,角在甲文中作:
铁六二·三
可见,兽角是角的本义,而以兽角作为材质制成的用器,也多以“角”名之。古代制作复合弓,以木为体,为了增加弓的张力与弹性,往往会在木片外黏傅兽角刮削成的角片,因此弓背可以“角”称。“弛弓尚角”之角即是指弓背。角作为盛酒器,也与材质有关。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需部第八·角》下云:“《特牲馈食礼》记:‘一角一散。’注:‘角四升。’疑古酒器之始,以角为之,故觚、觯、觞、觥等字多从角。”(54)按:朱氏的怀疑有民俗学上的证明,贵州西江千户苗寨至今迎接客人还以水牛角盛酒以酬酌客人(见图7):
可以推知,远古人们酬酌宾客就是用的以牛角等做成的盛酒器。后来进入青铜时代,才用铜制的角,但其形还有兽角的痕迹(见图8):
上面两尾酷似牛角。同样,作为舀水之器的角,最早也有可能是以大的兽角为之,后来才以陶制品代替。不然,就不好解释把舀水器称为“角”。因此,角一名而指四物,盖因其所用之材同而使然,此为物有同制予之一名之例。
2.同以穿连编排而制成则予之“策”名
“策”字单用在《礼记》一书中出现6次,均作为用器类名物词,所涉义项有二:一是指编简,此例有1次;二是指驱马的竹杖,此例有5次。它们出现的语境是:
《曲礼上》:先生书策琴瑟在前,坐而迁之,戒勿越。
朱彬《训纂》引《释文》云:“策,编简也。”(1—19)
《曲礼上》:献车马者执策、绥。
孔疏:“策是马杖。”(1—32)
“策”,《说文·竹部》:“,马箠也。”“,击马也。”(55)段注于“策”下云:“以策击马曰敕。经传多假‘策’为‘册’。又计谋曰‘筹策’者,‘筹’犹‘筭’,筭所以计历数,谋而得之,犹用算而得之也,故曰筭曰筹曰策。一也。”于“箠”字下“击马”前加“所以”二字,并云:“假借为杖人之称。《汉书》定‘箠令’是也。《周礼》假‘垂’为‘箠’,垂氏掌供燋契是也。”(56)按:“策”的本义为“马杖”,最早应为竹制,故字从竹,今山区农村耕地驱牛所用的鞭策之物仍以竹可证。笔者于《周礼名物词研究》一书中考证策的词源义为刺(57),结合“异实同名”现象,这一看法需重新审视。段注以为经传假“策”为“册”,其实这种假借不是同音替代的通假,而是音近而义通。“策”、“册”二字古音同在锡部、初纽,读音完全相同,有相通的语音条件。而“责”、“侧”等也与“册”音相近,为什么偏选“策”作为借字?这就要从义的角度考虑。“策”一名二物,概因其制作方式相同而使然。策作为马杖,就不是骑马者所执的短鞭,而是赶车的人所执的长鞭。由于是竹制,古代马杖难有实物保存下来,但我们可从今东北一带赶车人所执的长鞭推知其形制(图9):
由此图片看出,马杖应是用细长竹根穿连编排而成。这样用起来既有韧性,又有力度,再加之麻制的绳索,甩起来才发出“啪——啪”的清脆声,以达到驱赶马匹的作用。故孔疏特别强调“策”是马杖,而不是我们今天说的马鞭。马杖是用于赶车的,故《礼记·曲礼上》称“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于马前”(1—46),同时鞭策还连文属辞:“载鞭策,不敢授绥。”(1—50)明白这一点,就可知古人立文为什么以“策”同时指马杖和简策了。册,《说文·册部》:“,符命也。诸侯进受于王者也。象其札一长一短,中有二编之形。”(58)段注云:“蔡邕《独断》曰:‘策,简也。其制:长者一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札,牒也。亦曰简。编,次简也。次简者,竹简长短相间,排比之,以绳横联之,上下各一道。一简容字无多,故比次编之,乃容多字。”(59)段注说“册”之形制甚详。可见,马杖与简册皆因以穿连编排而制成,故可同用“策”称(60)。
3.以木为之,重叠而成者予之“重”名
“重”字《礼记》一书中出现116次,有两读,一读zhòng,用作形容词,与轻相对,此例有93次,一读chóng,其中当形容词重复、重叠讲的有7次,当量词讲的有9次。这些都与用器类名物词无关,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作为用器类名物词,“重”在《礼记》一书中共出现7次,涉及两个义项:一是丧礼中用来悬挂盛粥之鬲的木架,未葬时代替死者的灵位,既葬以后埋于土中,重新作一死者的神主牌位,此例有4次;二是指架设在棺椁上面的抗木(61),用于担承覆于棺木上的土石。此例有3次。它们出现的语境是:
《檀弓下》:重,主道也。殷主缀重焉,周主重彻焉。
郑注:“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春秋》传曰:‘虞主用桑,练主用栗。’缀,犹联也。殷人作主而联其重,悬诸庙也。去显考,乃埋之。周人作主,彻重埋之。”(4—129)
《礼器》: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八翣。诸侯五月而葬,三重六翣。大夫三月而葬,再重四翣。
孔疏:“古者为椁,累木于其四边,上下不周。致茵于椁下,所以藉棺。从上下棺之后,又置抗木于椁之上,所以抗戴于土。”(10—363)
按:重,《说文·重部》:“,厚也。从壬,东声。”大徐引小徐曰:“壬者,人在土上,故为厚也。”(62)按“壬”与“壬”在《说文》中为两字,前者为“挺”之本字,挺立土上,故有厚重之意。后者为十天干中的壬。重有厚意,故可向轻重之重、重叠之重的词义方向引申。《礼记》一书中以此二义的用例为多。作为用器类名物词的重,一指丧礼中用来悬挂盛粥之鬲的木架,其制如图10所示:
重,形似西方神教之十字架,只不过上要悬挂盛有稀粥的鬲,由于是两个配对的,这种鬲又称“重鬲”,重鬲所盛之粥是用给死者饭含时留下的米饭做的(63)。上悬几重鬲,根据死者身份地位而定,一般是士二鬲,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则天子有四重鬲,其横木有四,诸候有三重鬲,其横木有三,大夫二重鬲,其横木有二,只有士一重。士之重就类似十字架。可见作为死者神位的替代品,重的形制有两个特征:一是为木结构,二是有重叠的特征。作为架设在棺椁上面的抗木的“重”,也其此两种制作的特征。据孔颖达等人的疏可知,“重”是架于棺椁之上下的抗木,配以荐席,担承覆盖的土石,以护棺椁不受损坏。据《礼器》文,这种抗木铺设多寡也是根据死者的身份地位来定的,天子四重,诸侯三重,大夫两重,则士一重。由大夫以上,其铺设的抗木均有重叠层累的形制特征,所以,把丧礼中用来悬挂盛粥之鬲的木架和架设在棺椁上下两面的抗木都称为“重”,是缘于它们的形制特征。此外,其功用也有相同之处,那就是可以担承重物。故此条实包(二)之条例。
4.以木为框、以缯蒙面、以璧羽为饰,以作饰物者予之“翣”名
“翣”字在《礼记》一书中出现15次,除一次用作动词外,其余14次均用作名词,且均作为用器类名物词。所涉义项有二:一是指棺饰,此例有12次;二是指设于钟鼓横架两角的扇状装饰物,此例有2次。它们出现的语境是:
《檀弓上》:饰棺墙置翣。
郑注:“墙柳衣,翣以布衣木,如欇与?”(3—98)
《明堂位》:夏后氏之龙簨虡,殷之崇牙,周之璧翣。
郑注:“簨虡,所以悬钟磬也,横曰簨,饰之以鳞属;植曰虡,饰之以羸属、羽属。簨以大版为之,谓之业,殷又于龙上刻画之以重牙,以挂悬纮也。周又画缯为翣,戴以璧,垂五采羽于其下,树于簨之角上,饰弥多也。”(14—489、490)
按:刘熙《释名·释丧制》第廿七:“翣,齐人谓扇为翣,此似之也,象翣扇为清凉也。翣有黼有画,各以其饰名之也。”(64)据刘氏所云,则翣和扇为异名同实,只有雅、俗之别。作为遮避风尘的扇本为羽毛所制,而作为棺饰和乐器架饰的翣却是以木为框、以缯蒙面、以璧羽为饰,本为不同的器物。饰棺之翣与饰钟鼓架子的翣本为二物,盖因其所制相同,故同以翣称,此亦为物有同制予之一名之例。
物有同制予之一名在《礼记》用器类名物词中有以上4个,所涉义项有10项。也是值得关注的。
三 结论
本文将考实与探源紧密结合,广泛吸收前人的研究理论和方法,参考了古文字学和考古学、民俗学最新研究成果,运用当代中国训诂学比较互证、系统贯通的研究方法,探讨了《礼记》用器类名物词中15组“异实同名”现象。归纳总结这15个词指称40个对象所反映出来的先民定名百物时的思维取向,证实了王国维“异类之同名,其音与义恒相关”的结论。
《礼记》用器类名物词“异实同名”现象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先民命名时的一些认知规律,其中最突出的是,通过联想类比来循于旧名以作新名。联想和类比在《礼记》用器类名物词的命名中发生了很重要的作用。而联想主要是同状的联想。例如:“毕”既用来指称田网,又用来指称叉举牲肉的木叉,完全是从外形上去展开联想的,二物同具叉形。但把小儿习字的竹简称为“毕”,则又从田网之毕的另一外形特征——“编联之状”而展开的联想,从而把两种本来性质和属性差别很大的两物联系到了一起。把盛酒之容器、投壶纳矢之器和刻漏计时之器都称为“壶”,同样也是通过外形——匏瓠之状而展开的联想。在类比中主要是同用、同制的类比。例如,系于人颈的丝带称为缨,而系于马颈的也称为缨,系于香囊的还是称为缨。概因其功用相同——同用于维系,这就把于人于物的不同指称对象类比到一起。人死未葬竖立以临时代替死者神位的木架称为“重”,死后下棺覆于棺椁上下以担承覆土的木头也称为“重”,盖因同为木制又具层累叠加的制作特征而类比到一起。只有从认知的角度去研究汉语名词“异实同名”现象,才会发掘出真正具有规律性的东西。
汉语名词“异实同名”现象本身是很复杂的。不同时代、不同文本、不同类别的名物词所体现出的特征是有差别的。笔者以为要深入探讨汉语名词中的“异实同名”现象,就应立足于专书的词汇研究,在专书词汇研究中还应采取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做表面文章之弊,消除高腹空心、浮泛急躁之病。因此,本文的研究只是一个开端,后续的研究还会很多。
本文写作过程中,研究生张宇做了前期资料收集工作,谨表谢意!
①顾炎武撰,黄汝成点校《日知录集释》,第25页,中华书局,1935年。
②王鸣盛撰,黄曙辉点校《十七史商榷》,第121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
③王国维《观堂文集》(一),第219页,中华书局,1996年。
④同上书,第221页。
⑤刘师培《刘申叔遗书》(上),第446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
⑥杨士首《古汉语同名异实现象的产生》,《辽宁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第72页。
⑦朱习文《〈汉语大词典〉同名异实古星名条目的问题》,《辞书研究》2006年第2期,第73页。
⑧谭宏娇《古汉语植物名的同名异实研究》,《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28页。
⑨蔡少青《关注中药与原植物“同名异物”现象》,《中国中药杂志》2008年第1期,第727页。
⑩孟迎俊《〈尔雅·释草〉名物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11)张宇《〈礼记〉用器类名物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12)王先谦《荀子集解》,第279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
(13)广西区民语委研究室《壮语通用词与方言代表点词汇对照汇编》,第355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
(14)刘师培《刘申叔遗书》(上),第1443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
(15)参见《文始·叙例》,页三,浙江图书馆用著者手写稿本影印,1926年版。
(16)所据文本为朱彬撰,饶钦农点校《礼记训纂》,中华书局,1996年版。以下凡引《礼记》文献均用此版本,为节省篇幅,只在引文后注明卷号和页码。“6—235”即《礼记训纂》第六卷,第235页。饶氏正文与注文“毕翳”连读为误读,依郑注,毕、翳为二物,当正。
(17)许慎《说文解字》,第83页,中华书局,1963年。
(18)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15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19)郝懿行《尔雅义疏》,《〈尔雅〉·〈广雅〉·〈方言〉·〈释名〉清疏四种合刊(附索引)》,第19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20)郝懿行《尔雅义疏》,《〈尔雅〉·〈广雅〉·〈方言〉·〈释名〉清疏四种合刊(附索引)》,第17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21)许慎《说文解字》,第214页,中华书局,1963年。
(2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22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23)阮元等校刻《十三经注疏》,第391页,中华书局,1980年。
(24)郝懿行《尔雅义疏》,《〈尔雅〉·〈广雅〉·〈方言〉·〈释名〉清疏四种合刊(附索引)》,第27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25)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861页,中华书局,1987年。
(26)今《汉语大字典》“管”字条第一义项“古乐器”插图作一管,上有七孔,不知何据。当以钱玄、钱钟奇《三礼辞典》之插图(见P1001)为是。
(27)阮元等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381页,中华书局,1980年。
(28)许慎《说文解字》,第98页,中华书局,1963年。
(29)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19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30)桂馥《说文解字义证》,第395页,中华书局,1987年。
(31)许慎《说文解字》,第170页,中华书局,1963年。
(3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39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33)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尔雅〉·〈广雅〉·〈方言〉·〈释名〉清疏四种合刊(附索引)》,第106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34)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尔雅〉·〈广雅〉·〈方言〉·〈释名〉清疏四种合刊(附索引)》,第110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35)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253页,中华书局,1987年。
(36)许慎《说文解字》,第94页,中华书局,1963年。
(37)同上,第186页。
(38)许慎《说文解字》,第269页,中华书局,1963年。
(39)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64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40)参见笔者《今本〈老子〉“天之道,其犹张弓与”注解辨正》,韩国《东亚文献研究》第6辑,2010年。
(41)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尔雅〉·〈广雅〉·〈方言〉·〈释名〉清疏四种合刊(附索引)》,第108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42)见《揅经室集》卷一《释矢》篇,阮氏从义生于音的角度得出矢得名于施,与“屎”等都有音义上的联系。
(43)许慎《说文解字》,第274页,中华书局,1963年。
(4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65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45)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尔雅〉·〈广雅〉·〈方言〉·〈释名〉清疏四种合刊(附索引)》,第108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46)同上。
(47)许慎《说文解字》,第274页,中华书局,1963年。
(48)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13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49)许慎《说文解字》,第274页,中华书局,1963年。
(50)《说文·女部》“婴”字字义之释与“賏”同。分析字形时云:“从女賏,賏其连也。”(大徐本,第262页)可见,賏有维系之义。賏、嬰为古今字。
(51)许慎《说文解字》,第123页,中华书局,1963年。
(5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26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53)许慎《说文解字》,第93页,中华书局,1963年。
(54)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第378页,中华书局,1984年。
(55)许慎《说文解字》,第98页,中华书局,1963年。
(56)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19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57)参见笔者拙著《周礼名物词研究》,第219页,巴蜀书社,2001年。
(58)许慎《说文解字》,第48页,中华书局,1963年。
(59)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8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60)“册”因穿连编排而制,成排列整齐之状,此又与另一用器类名物词——“毕”发生联系,详见上文(一)1条。
(61)今《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和钱玄、钱兴奇编著《三礼辞典》对此义项均失收,当补。
(62)许慎《说文解字》,第169页,中华书局,1963年。
(63)参见钱玄、钱兴奇编《三礼辞典》,第601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
(64)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尔雅〉·〈广雅〉·〈方言〉·〈释名〉清疏四种合刊(附索引)》,第110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