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忠实义务 离婚 婚姻法
一、忠实义务的法理分析
1、忠实义务的含义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外之性爱,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括夫妻任意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对方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两性关系即婚姻关系中的两性关系是个体婚姻中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区分其他婚姻形态与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标准。
2、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法律化
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1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的调节尺度是善恶,以某个行为是否符合善的标准调节小我与大我关系。法律是国家的政策方针的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从古至今就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者的关系说法也有很多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似乎更加密不可分,婚姻本是家庭关系的范畴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而婚姻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正是由于在婚姻关系的某些方面,道德的调整力度无法使得社会的整体认同,这时候法律就出现了,但是仅靠法律的规定是无法取得好的效果,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方面,所以道德与法律之间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
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现状及相关建议
1、法律规定
在我们国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忠实义务有直接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两条,一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二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之后条款略)[]
2、现实生活中夫妻忠实义务遇到的问题[ ]
从上述法律引用中可以明确看出我国法律的确对夫妻忠实义务做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性质做出明确规定,上文中提到的内容也都是学界的观点,而在学术界对于此类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始终存在,难以形成统一的观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依靠法官的推测和自由裁量,不同的法官由于其知识结构和价值观念不同,在处理案件时会有些许偏差,这也就造成了不同的法官做出的判决大不相同。而且诸如夫妻应当忠实这种语言更多的是倡导性规定,仿佛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在给居民们开会,说出的倡导居民家庭和谐稳定要履行忠实义务的语言。也似乎是写在墙上,广告牌上的宣传标语,向人们宣传夫妻间要忠诚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样的语言倡导性很强但是说服力不足,对于违反夫妻义务的责任规定较少。只在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诸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与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具体情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而现实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应当是不限于这两种的,如一夜情;有配偶者未与他人同居,但身心出轨的;欺诈性抚养等情形。由于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是确定的,这就导致在夫妻一方未重婚、未与他人同居但已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则得不到法律上的有效保护。同时,第四十六条对受害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仅限定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请求方只限定为无过错方配偶,承担责任者也只限定为过错方配偶,不得涉及其他有过错方。这些限制都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保护的不全面、不到位。
3、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的建议
针对现实生活中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现行的法律规定显然无法实现调整规范的目的,因此完善修改婚姻法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所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修改完善一部法律也需要做到对症下药。只有对现存法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出可行的修改才能说是对法律的完善。(1)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应当增加对于忠实义务内容性质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要规定责任承担,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增添为可以提起离婚的情形,比如欺诈性抚养,而且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于此类案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2)将第三人列为共同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先行法律中没有对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也就间接的导致了当代社会小三成风的现象。对于那些故意破坏他人家庭,或者是明知对方有家庭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在当今社会最多被视为不道德,不守妇道。而道德对人的约束力毕竟是小的,甚至有的人完全不受道德的规范,使得对此类人显得无计可施。一个合法婚姻被认为破坏,对受害者的伤痛可能终身无法抚平,要求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当社会上形成一种不敢或者是人人都形成一种不能破坏他人家庭的观念的时候,才能真正的实现夫妻忠诚。
结语:
忠实本是一个道德层面的要求,新婚姻法坚持法律和道德相结合的特点,希望通过法律规定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无可厚非。但是,在一个道德观念成为一个法律观念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很多的问题,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当问题出现我们应当积极的结合社会现实,基于人们的接受程度循序渐进,慢慢的让人们形成这样的法律观念。而不是只在在法律中对其泛泛而谈使之成为一个道德难以约束,法律无法管理的鸡肋规定。
参考文献:
1、刘杰睿、陈要南、周刚《夫妻忠实义务考析》 思想政治与法律研究2017年第8期
2、王明富《论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及实现》内江科技2016年第8期
3、卢娜《论夫妻忠实义务》法治与社会2018年4月上
4、刘加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与理性应对》法学论坛 2014年7月
5、刘继华《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及违反之法律救济途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6月
6、吕春娟、米江霞《配偶权相关问题探讨——从婚外情现象谈夫妻忠实义务》.西部法学评论.2010(2)
7、李娜.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6)
8、叶名怡《法国法上通奸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9、潘俊《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2第6期
10、祁焱华《夫妻忠实义务立法简要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
11、周文杰《浅谈夫妻忠实义务》法治与经济2015年第2期
12、杨旭《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17年9月
13、张忠民《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法律保护的反思与完善》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论文作者:唐慧玲 毛浪 王磊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9月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
标签:忠实论文; 义务论文; 夫妻论文; 法律论文; 道德论文; 配偶论文; 情形论文; 《教育学文摘》2019年9月1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