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与实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质论文,形式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传统意识形态把国有制与公有制等同起来是不正确的。在科学的意义上,国有制与公有制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国有制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恰恰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公有制——原始公有制解体的结果之一。国有制可以存在于各种社会,从国有制形式本身,人们无法判别其社会性质,它的性质只能通过对它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全部生产关系的说明才能得到解释。在马克思那里,把生产资料掌握在国家手里只是由国家走向自由人联合体,由资本主义私有制走向公共的社会所有制的一个初始步骤,他认为国有化是资产阶级的要求。对于无产阶级的国有化措施,马克思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更没有把国有制和未来社会的公有制混同起来。对于公有制的本质规定,马克思是用“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来说明的。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马克思的思想,它就是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即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的所有制(不同于小生产基础上的劳动者所有制)。
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个结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力的社会化发展的结果。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具体表现。事实上,从劳动者的小私有制到剥削者的资本主义大私有制再到新社会的公有制,即在社会化的生产力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已经显著地表明了这种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现实过程。在劳动者同时就是私有者,拥有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条件下的小生产,曾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它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所以排斥了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因而劳动者的这种私有权必然为资本主义所剥夺,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曾经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的社会化发展,使生产力越来越成为在社会范围内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社会生产力。但这样一来,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就造成了消灭自己的物质手段,它不可避免地为公有制所代替,因为这种剥夺绝大多数人的财产权利的私有制最终与生产力的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不能相容。所以,从理论上说,物质生产力、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比单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更为重要,这里的关系是前者决定后者,而不是相反。先有了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然后才会有所有权归属社会化的要求和结果。
另一个结论是,作为生产力占有、使用方式社会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在这种社会化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公有制意味着财产的社会化,意味着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化,也就是说,由现代生产方式所决定而共同占有、使用社会生产力的一切劳动者个人普遍、平等、真实、直接地拥有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财产(资本)权利。马克思为什么说这是“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因为在劳动者普遍具有财产权利、直接拥有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意义上,公有制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劳动者的小私有制有类似之点,但这决不是恢复小私有制,因为他首先肯定了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肯定了生产力的社会化,所以,是在社会化生产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必须充分保障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应是有产者。不应忘记,剥夺绝大多数人的财产,剥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形成的条件。正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才对说共产党人“要消灭个人争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这一类责难予以坚决驳斥,并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消灭私有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成条件只能是“剥夺剥夺者”,而不能蜕变为剥夺劳动者。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和名义来剥夺劳动者的普遍的个人所有权,都根本违背社会主义的要求,违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性质。必须看到,正如在社会化大生产出现以前,劳动者的小私有制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一样,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劳动者的普遍的个人所有制是适应和推动现代生产力发展、实现人的真正解放和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真实含义,也正在于保障一切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不会为少数人所剥夺。
诚然,现实社会主义不同于经典社会主义,因而公有制的形成与发展也有其特殊性,但是它必须以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为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这一点却不会因此而有任何改变。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等诸多因素,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首先主要采取了以非人格化的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国家所有权和国家的政治、行政权力合一并主要通过行政方式来实现的国有制形式,这是在特定环境中的一种选择。因此,这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定阶段,是它的远未成熟的初始形态。它必须也必然要随着生产力的社会化发展而发展,而改变自己的实现形式。如果人为地限制这种发展变化,那就必定会与生产的社会化要求发生越来越尖锐的矛盾,并严重阻碍公有财产的运行效率,甚至无法避免公有财产的不断流失和被侵吞。而这些恰恰都是我们在传统的国有制形式下所看到的令人痛心的现象。
那么,怎样才能找到一种理想的形式来充分实现公有制的本质内容即在生产力社会化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呢?这一问题是由实践的创新功能来解决的。这种理想的形式是由生产力的社会化发展本身所提供的,这就是现代股份制形式。这种形式一方面保证了社会资产在其物质形态上的整体性和为社会共同占有、使用的特性;另一方面又由于资产的票据化、证券化而在其价值形态上具有可分割性和市场价格的确定性。现代股份制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和股票市场的运行机制相结合,既保证了社会资产的有效率地使用和流动,又保证了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规范实现和社会所有者自由处置其财产的可能。因此,当股份制在生产社会化的过程中成为一种基本的财产组织形式时,马克思就指出它是使私人资本转变为社会资本的一种形式,是对私有制的扬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终将走向自我否定的一种表现。事实上,正如资本主义在生产力发展方面为社会主义准备了物质基础一样,它也在社会化生产和社会化财产的组织方面为社会主义准备了必要的方式和手段。因此,马克思把现代股份制称做导向共产主义的组织形式。现实社会主义自身缺乏这样的历史遗产,因而更需要主动地学习、吸收发达国家所创造的这份文明成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自身的发展过程,使劳动者的普遍的财产权利获得充分的实现,极大地推动生产力的社会化发展。因此,现代股份制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较好的实现形式。
应当指出,我们主张用现代股份制来改造公有制的传统实现形式,来实现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并不是完全否定国家所有制,它同样是由生产力的社会形式所决定,在某些领域、某些部门,国家所有制仍然是必要的。不过它也有个经营方式的改革问题。此外,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还存在着非公有制成分,同样是必需的。这些所有制也会随着社会化、现代化进程而发展,并将在同公有制竞争、融合的过程中,创造出一些新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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