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标准研究的争鸣综述及其进一步的思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辨论文,心理健康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49;R39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84(2001)-03-0042-04
1 引言
1995年,《教育研究与实验》发表了一组关于心理健康概念和心理健康标准讨论的文章。其中包括笔者所写的《评心理健康标准的社会适应论》一文。1996-1998年,该刊又先后刊登了4篇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1999年,《昆明师专学报》、《教育研究》、《赣南师院学报》又有四篇文章探讨这一问题。因为我的评论文章是这场争论的主要导火索,所以在1997年我已经写了一篇《再论心理健康标准问题》的文章,后于1998年刊于《甘肃高师学报》第3期。因为该学报当时还是内刊,发行量小,所以没有引起注意,加之近两年的争论又多以我的观点为蓝本,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有整合性的提法,也有新视角的探索。所以,我自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与学界同仁共同探求真理。
2 近几年心理健康标准讨论综述
从心理卫生学的发展历史上去考察,心理健康标准问题早就受到精神病学家和学校心理学家的关注,我在1995年的评论中已经做了列述,刘宣文先生考察得更为详细,不再赘述。而真正引起当代学界进一步关注这一问题的是周燕的文章刊举了心理健康标准的12种解说,但没有提出新的观点,只是提议对这一问题要进行研究和讨论。我的文章首先把以往的心理健康标准理论全部定为“社会适应论”,然后对其进行了哲学归谬和临床证谬,进而提出心理健康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同时强调在适应社会的同时要改造社会。如果单纯地以一个人是否适应社会做为标准,则当社会心理系统发生失范时,那些心理有问题的反而会成为正常的人,那些心理健康、品德高尚的人则会被认为是心理变态的人。文章建议在教育学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道德和思想建设,建立一套公正平等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条件下,才有可能以是否适应社会作为心理健康与否的标准。同期发表的柳夕浪的文章《从哲学家的病态谈起》,指出把心理困挠、心理发展不成熟性定为什么“病”“症”是不严肃的;把不同于常人的个性品质视作病态,与心理辅导的意图相背。尔后,柳夕浪概括出了三种流行的心理健康标准,即(一)“平均值”标准,即认为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人的行为和心理活动有一个平均值、这个平均值就是心理健康标准,偏离平均值就是病态或变态;(二)理想标准,即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作为标准,用品德鉴定来代替心理健康测定;(三)自身标准,即把自己的行为模式当作标准,进而制定他人是否正常,如他人行为不符合自己的标准,则定为不正常。在对上述三种标准进行批评的基础上,柳夕浪提出了“自我调整标准”,即把“能否进行自我调整”作为心理健康标准。其后,柳夕浪论述了学校心理辅导的目标,他认为辅导学生适应社会并没有错,错就错在适应的被动。心理辅导应当指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适应社会,同时也要超越自我,改造社会。因此心理辅导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认识自我,悦纳自我和调节自我的能力。在此他把尼采、伏尔泰、斯宾诺沙、黑格尔等的心理行为作为“自我调整”创造性适应社会的典范来证明他的理论。
上述三篇文章发表之后,引起了江光荣先生的关注,他在《关于心理健康标准研究的理论分析》一文中,区分了实证主义的众数原则和人本主义的精英原则,众数原则是一种相对标准,而精英原则则是一种绝对标准。精英原则认为制定心理健康的标准应当根据天性即潜能的发展程度。其后江光荣分析了人性观、价值标准、文化相对性等影响心理健康标准制定的若干因素。最后江光荣认为,适应和发展是心理健康考察的对象,而适应和发展的内容则是指心理机能(个人心理活动的方式和特点)。也就是说,评定心理健康的原则性标准就是心理机能的适应和发展状况。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江先生反对把个人道德行为品质与其心理健康状况混为一谈。他认为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对其心理机能的评价是两回事。然而江光荣最后仍没有提出判定心理健康的标准,也即判定心理机能是否正常的标准,而且并没有说明天才的心理机能内部矛盾如何处理,怎样才能使得天才人物的认知机能与情绪机能相统一,使其在为人类做出贡献的同时不致于成为心理变态者。更为重要的是他回避了人既有适应环境的心理机能,同样这些机能也会反过来成为改造环境的力量。
针对江光荣先生的观点,周燕在《析心理健康标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文中,支持张海钟、柳夕浪的观点,反对社会适应论。她引用美国学者丹尼斯·朗关于儿童“过度社会化”的概念,进而认为强调社会适应就会导致过度社会化。同时,她认为,应当关注人本主义的发展标准,而不仅仅是行为主义的生存标准。她反对江光荣先生的“缩小心理健康概念的内涵”,“守住自己的本分,不要干涉学我领域之外的事”等观点,主张以国际上流行的“生理—心理—社会”综合模式作为学校心理辅导的工作模式。她引用教育社会学的观点指出:“个体社会化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获得人的生存能力,以适应社会;二是获得改造社会的能力,以推动社会前进。”
面对各执一词的争论,胡江霞女士提出了一个“中庸之道”,她的题目是“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翻译成白话即: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行动,但行动不要超过社会规范。)她认为,心理健康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完善的状态,其理由是“欲”和“矩”都随社会历史的变化而体现出时代性。因此,心理健康状况当指内部发展与外部适应的“幸福”状态。最后她总结出判定心理健康水平的三个标准:一是个体需求的层次及自主性程度;二是个体对社会规范的悦纳及适应程度;三是个体内外各方面的协调程度。
读了上述各文之后,我于1997年写了《再论心理健康标准问题》一文,后改题为《正确处理心理健康标准研究的几个关系》。文中重点改述了四对关系,即“众数原则和精英原则”;“适应和发展”;“教育学的心理健康观和卫生学的心理健康观”以及“西化的心理健康观和本土的心理健康观”。文章认为,心理健康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三个维度的关系,进而形成判定心理健康的二维标准,以众数原则和精英原则作为横坐标,以社会现实适应状况和个体理想发展状况作为纵坐标,形成四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心理健康标准。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刊发了许亚、朱正国的文章《心理矛盾与心理健康》文章指出,心理健康不等于心理各个部分的健康,也不等于心理正常,且难以用社会适应性作为评价标准,因为心理的某个部分不健康,偏离平均值的正常以及不适应社会的人,同样可能是心理健康者。心理健康应当从心理矛盾的发展过程中去考察。由此可以导出心理健康的四个标准是:①对心理矛盾带有肯定性的正确评价;②寻求矛盾的解决的积极行为倾向;③从实践活动中完成心理发展的自觉意识;④面对失败的乐观情绪。
《昆明师专学报》1998年第3期发表了该校教师马祥林的文章《心理健康标准应注重社会性》。表面看来,文章似乎在坚持社会适应标准,而实际上他是在强调社会本身也会发生系统的群体变态,所以既要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能动适应和改造,又要强调通过社会改革使个体心理发展有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基础;或者说,既要关注每个个体的心理健康标准的制订,又要关注社会心理健康标准的制定。这就是说,心理健康标准的确定,既要注重个体对社会的适应,又要强调个体对社会的改造。还要兼顾现实的政治文化背景和价值标准。
至此,关于心理健康标准的讨论进入了一个百家争鸣的阶段。就在此时,《教育研究》1999年第3期和《荷泽师专学报》1999年第1期分别发表了刘宣文的《心理健康标准与学校心理辅导》和陈光磊的《从心理健康标准看学校心理辅导》两篇文章。两文的结论是:适应社会的生存标准和改造社会的发展标准应当是统一的,在适应中发展,在发展中适应,而其中发展标准的确定是今后学校心理辅导的努力方向。但是,细观刘宣文和陈光磊的文章都发现,刘宣文故意对社会系统可能发生的变态避而不谈,而陈光磊却对社会系统的变态大加质问,着力强调人在发展自己的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的改造。
总结近三年的讨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趋势:①单纯以是否适应社会作为心理健康标准的观点遭到了否定;②多数论者尽可能地避免使用众数原则(标准)和精英原则(标准)这样的概念,尽量回避对社会规范或社会系统心理变态的了解,专谈适应与发展,主张社会适应与个体发展的统一,也即主动地适应与改造地发展相统一。且针对目前过度强调适应的问题,而提倡发展性标准。也正如有些学者所言,既要从个体社会化的角度确定心理健康标准,又要使这个标准不导向过度社会化,而失去对社会的改造意识和能力。实践矛盾论和二维结构论是显著不同于其它学者观点的两种理论。③实践矛盾论的主张者许亚、朱正国把社会适应论称为适应和谐论,进而认为评价一个人的心理是否健康,关键看他在解决个体与社会以及个体心理内部各类各层矛盾时的认知能力、情绪状态、行为倾向以及自觉水平。而我的二维结构论更多地强调的是心理辅导实践中的操作,强调不同的实践应有不同的标准,比如教育学标准和卫生学标准;比如理想标准和现实标准等。④有一个问题除江光荣不同意我的观点之外,其他学者未予直接涉及,那就是是否应当把个人的品德作为心理健康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涉及心理健康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也涉及到这门学问的本土化问题。
3 关于心理健康标准问题的进一步思辨
通过对近几年来心理健康标准问题的争议的综合分析,我认为存在以下几种微型理论和标准:(一)从学科归类角度来看,有生理学——卫生学标准;教育学——伦理学标准;心理学——社会学标准;(二)从个体心理与社会心理的关系角度来看,有社会适应标准;适应与发展标准;适应和谐标准;实践矛盾解决标准等。总括为一句话,争论的焦点在于生存性社会适应与发展性自我实现谁先谁后,谁主谁次的问题。而产生这一争论的前提背景是:现有的社会运行机制不可能使得每个人都能充分地发展自己,实现自己的潜能。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达到我们满意的程度。但是,社会本身又是每个具体的个体组成的。这就是一对悖论。解决这对悖论的办法是改造社会或者让个体适应社会,却又重新陷入悖论。而且已不再是心理学所能解决的问题。这说明由心理健康标准问题可以引出一个各门学科共同关心的问题,也就是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矛盾问题。比如教育学和伦理学以及历史学中就有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的问题;在科学哲学中就有未来社会的悲观论和乐观论。再比如高等教育界就有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之争,而本质上还是个通才适应与专才发展的问题。
就此可以推论,强求对心理健康的概念和标准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是否现实。应当允许不同的学科对心理健康有不同的定义。比如教育心理学家把某些品德问题也作为心理问题,或者是把某些心理问题当作品德问题,乃是因为无论是思想品德问题还是心理问题,都必须通过行为才能反映出来,这样一来行为便成为复合载体;同时,心理问题和思想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混合体,很难区分开来。所以我还是坚持自己的看法,有些品德问题必须作为判断心理是否健康的指标。
至于心理健康的制定应当坚持哪些原则,我仍坚持不同学科、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应当有自己的标准。同时应当区分理想标准和现实标准。(其实理想标准也就是发展标准,精英标准;现实标准也就是适应标准、众数标准)据此可绘图如右:
如图所示,卫生学的标准关注适应状况,立足现实、趋同众数;教育学的标准关注发展状况,立足理想、趋同精英。心理辅导和咨询专家应当把自我实现和社会发展统一起来,以社会文化现状为背景,以民族心理取向为参照。在保证个体心理相对安宁、幸福的同时,积极鼓励当事人利用一切机会实现自己的潜能,为改造社会中的不文明现象而努力。总括为一句话就是适应中求发展,也即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也即不断克服自己的心理矛盾,使自己在适应现实的条件下获得理想的发展。
最后再多余几句,其实这场争论的背后隐藏几只看不见的手,一只是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对立和统一;另一只是每个人表达自己思想的话语及其结构;还有一只是每个人的思想都在受其人生体验的左右。所以共同的理想被各种隐形之手干扰便形成了争论。如果对话语进行转换性解释和分析,再由一人总结,便发现这些争论其实并不是思想不一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