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实物期权思想的税收筹划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权论文,实物论文,税收筹划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法的不一致性造就了税法中丰富的实物期权,收入和适用税率的不确定性是这些实物期权价值决定的两个关键影响因子。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影响到这种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到与纳税人相关的实物期权的总价值。通过剖析税法中的实物期权结构与作用机制,并利用实物期权分析技术,可以从最小化纳税人卖出的期权价值和最大化纳税人买入的期权价值的角度,来解释和预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
税法中的实物期权结构
不同的应税收入数额、纳税主体、纳税来源规定了不同的课税税率,因此造成了税法的不一致性。这种不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可能和权利,即调整收入的数量、来源、性质,以求得到最低的应税税率,这种权利就是一种实物期权。税法中的期权主要表现为程序期权与结构期权。
程序期权
税法中的程序期权指的是,政府对不同档次纳税收入征收不同税率,只要纳税收入达到相应应税档次,就自动适用该档次税率。这相当于政府拥有一个对纳税人收入的买入期权,并且这种买权是自动执行的,是程序性的。
就个人收入所得税而言,如果规定800元是免征额,800元以上,差额部分按收入所得税税率征收,在这种税率结构下,政府征税收益结构图就与一个买入期权相似,即相当于纳税人卖给政府一个买入期权。
假设所得税率是20%(见图1),则这个期权相当于规定在纳税人收入X超过800元时,政府有权用800元购买纳税人的收入[800+(X-800)×20%],其期权收益是:(X-800)×20%。当X小于800元时,期权是虚值的,政府不会执行,一旦纳税人收入X超过800元,这个期权就变成实值,政府拥有的买权自动执行。
图1 政府税收收益结构图
政府持有的这种买权是通过税法规定而自动取得的,并没有支付任何期权费用,并且只要应税收入(市场价格)大于免征额(执行价格),此类期权就自动执行。
结构期权
由于税法对不同来源、性质的应税收入施征不同的税率,因而同样一笔应税收入,得到的实际税负却可能不同。由于税法颁布在前,报税、纳税行为在后,因此,纳税人相当于自然地拥有了一个在保持收入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对收入作结构性调整,进而最小化税负的结构性期权。
应税收入数量结构选择。同样数量的一笔收入,由于总量的构成组合不同,因此适用不同的税率(梁云凤,2006)。这种税法结构使得纳税人拥有一个调整收入结构,以减少税负的结构期权。比如在薪酬结构方面,我国税法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单独计算纳税。因此奖金一次性在年底发放,纳税要多于平均每个月发放的情况。企业可利用这个期权,调整薪酬结构,减少税负。
应税收入性质的选择。不同性质的收入,税法规定了不同的应税税率。因此对同样一笔收入,由于性质归类不同,可能的税负结果会不同(王淑玲,2006),从而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调整收入性质以减少税负的期权。比如说同样一座仓库,租赁与仓储所得的适用税率就不同,这种差别就构成了一个实物期权。
纳税主体性质的选择。同样一笔收入,如果收入的获得者身份不同,税法有可能规定不同的税率。这种纳税主体的结构性差异,也包含了丰富的实物期权。如在储蓄利息税方面,一个民营企业经理可以简单地将个人收入存入银行,在收到利息时交纳利息税;他也可采用“私款公存”的方法,将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存入银行,因为利息所得税只是针对个人,不适用企业存款。
税法中实物期权的经济学分析
在税收领域,纳税人与以税收机关为代表的政府之间存在着交易关系。
根据期权理论,决定期权价值的因素主要有: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协议价格、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率、期权有效期限和无风险利率。这些要素与期权价值的关系可总结为表1。
因此,如果要充分利用税法中的实物期权,实现期权价值最大化,纳税人应该从表1中这些影响因素着手。在这五要素之中,无风险利率由市场决定,纳税人无力改变。其他四个要素就自然成为纳税人从实物期权角度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着力点了。
基于实物期权思想的税收筹划
既然税法中存在大量期权,且这些期权价值与最终纳税额直接相关,则纳税人为了最小化税负,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策略就应该是最大化那些纳税人自己持有的税收期权(结构类期权),最小化那些政府持有的税收期权(程序类期权),实现实物期权价值最优化。
调整收入的不确定性,影响波动率。在期权定价五要素中,波动率是决定期权的关键要素,也是纳税人可以发挥较大主动性的一个领域。
根据表1所示,不管是买入期权还是卖出期权,期权的价值与波动率的关系都是正相关的。根据这个期权定价逻辑,纳税人为最大化自己权益,税收筹划的策略为:在政府持有期权时尽量减少收入的波动率,以降低政府的期权价值;在纳税人持有期权时尽量增加收入的波动性,以增加纳税人的期权价值。
比如说,在政府持有的程序期权中,在应税临界点附近,纳税人应该减小收入的波动率,可以达到减少收入风险和减小税收支付的效用。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税率有三档,例如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假设目前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已经达到8万元,纳税人面临两个项目间的选择:(1)选择保守项目A,可以增加1.5万元收入;(2)选择冒险的项目B,这个项目成功可以为纳税人带来3万元收入,但如果失败则收入为0,成功与失败的概率各半。两个项目的期望值相等(都是1.5万元),纳税人应该是无差异的。但从实物期权角度看来,项目B的收入波动率显然大于A项目,选择B等于变相增加了政府的期权价值,很有可能需要按33%纳税,对纳税人来说不利。为此,纳税人应该尽可能降低自己收入的波动率,应优先选择项目A。
变更收入总量,影响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协议价格已定(即税率已定)时,不考虑其他条件,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就成为期权价值决定的关键因素。对收入总量的不同处理,就相当于对标的资产市场价格的不同认定。
比如在消费税领域,某厂生产销售某款手表。如果手表超过10000元,则被定为高档手表,为奢侈品,需缴纳消费税,税率为20%。如果厂家将手表定价为10000元销售,则需纳税它们的20%。如果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由于销售价格在10000元以下,不属于税法所称的高档手表,可以不缴纳消费税。总体比较结果是,销售价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获利1900元。在这个由政府持有的期权中,X为10000,厂家售价为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显然,在X这个临界点附近,厂家不应该盲目地提高市场价格的值。
调整收入结构与收入性质,影响执行价格。在收入总量既定的条件下,纳税人应该调整收入的结构与性质,以适用最小税率。在这种结构期权中,收入总量既定即相当于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S既定,在此前提下,纳税人对收入结构与性质的事后调整,就相当于对最小的执行价格X(应税税率)的追求。
延迟纳税时间,增加期权有效期限。期权有效期限越长,期权价值越高。因此纳税人延迟纳税时间,可以增加自己持有的期权收益。
为了使持有的期权价值最大化,一种典型的做法是鞍形税收筹划策略:纳税人同时进行两项投资,这两项投资具有完全的负相关关系,纳税人肯定这两种资产的价格会出现完全相反的走势。当投资期结束,继续持有出现收益的资产,而出售损失的那份资产。损失虽然当期实现,但可由继续持有的资产收益完全弥补。从税收角度考虑,个人尽量不要将财产的增值部分变现,如果需要资金,可以用财产作抵押进行信贷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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