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的自开商埠近代商事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埠论文,商事论文,近代论文,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季中国政府在既有的条约口岸之外,主动对外开放了大量的通商口岸,这些口岸被称为“自开商埠”。口岸开放促进了社会变革,近代商事机构的出现就是这种促进作用的证明。所谓“近代商事机构”,指的是由工商业者自己组织的以保护和发展工商业为目的、具有法人性质、有别于传统行会组织的工商界社团。在近代中国,具有这种性质的社团主要是商会。中国商会既是西方影响的产物,同时也是传统行会组织在清末新政时期工商业有所发展的背景下,因应形势实现自身近代转型的产物。
近代初期,中国还没有商会,在业内发挥组织、调节、规范及自我保护功能的是传统的行会。行会本来是中世纪或被称为“封建”时代商业和手工业者的同行组织,其成员主要是旧式商人和手工业者。但在近代中国,由于外国资本的入侵,近代工商业者日渐产生发展,因他们的加入,在传统行会的人员构成中注入了新鲜成份,使行会由旧式工商业者的单一结构向新旧工商业者混合的二元结构转化,使传统的行会与近代商会初步具有了某种程度的同构关系,为实现近代转型奠定了一定的组织基础(注: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9页)。
但行会毕意不是“近代商事机构”,它所具有的垄断性、封闭性、保守性使它很难适应对外实施“商战”、对内发展中国工商事业的需要。20世纪初,在日益频繁的对外商务交涉中,中国一部分开明官员和绅商已认识到仿效西方、在中国设立商会的必要性。盛宣怀在1902年参与商约谈判时曾就中外商事机构的差异发出感叹:“洋商总会如林,日夕聚议,讨论研求,不遗余力……。彼团结而我散漫,彼谙熟而我生疏,彼尽得要领而事事占先,我茫无头绪而著著落后。”(注:盛宣怀:《愚斋存稿》2卷,第36页,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出版,第1222页。)中、西方在商事机构上呈现的差距,直接刺激了近代商会在中国的产生。
中国第一个商会是1902年由盛宣怀奏准朝廷、经道台袁树勋“传集各大帮董事”、“仿照日本”商业会议公所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次年商部即奏请仿照欧美日本设立商会组织。在给朝廷的奏折中商部强调指出:“纵览东西各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注: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商部所拟《商会简明章程》26条很快得到朝廷批准(注: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971-977页。)。紧接着,商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劝办商会,将此前上海、天津等地的商业会议公所改组为商务总会,并逐步从沿海、沿江通商大都向内地中小城镇推广。到1912年,除蒙藏之外,全国各省区和海外华侨集聚之地,大小商会总数已多达998个(注: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中华民国二年第二次农商统计表(工业商业矿业)》,上海中华书局,1915年发行,中国国家图书馆保存本。)。
在全国各地广设商会的热潮中,各“自开商埠”也纷纷成立商会。
以山东周村为例。周村商业素称发达,明清以来,各业商人、商号已按籍贯或行业组成行帮,以协调彼此关系,维护自身利益。清代中叶,周村已有会馆,由一帮或数帮商人建立,建有供奉本籍神祇的殿堂和进行团拜、议事的楼阁。“天后阁”即是周村会馆的活动场所。据《天后阁记》称:“长山周村镇商贾云集、各行货物皆出南省,凡采买运载,俱安然无恙,其为商贾庇荫者,尤未易更仆数也。众商久欲建祠虔拜”。“众商公议建立高阁玉楹,群楼数间,彩楼对列,长廊环围,刹门僧寺,罔不毕具,为周村辟一名胜。”(注:《嘉庆长山县志》卷13,第75页。转引自孔令仁、李德征:《周村开埠与山东近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0页。)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1903年,紧接着青岛和潍县之后,周村成立了商务公局,联合各籍各业商人,共同管理华商事宜及涉外事务,会长由南方人谭兴五担任。公局设有董事会,有会董13人,下设庶务、文书、会计和收费4个组。在管理方面,公局以座落街道为基础,并根据区域大小,将工商区域划分为13段,每段设段长1人,各段长亦为会董。公局初步打破了行帮或行业的界限,起着维护各业商人共同利益的作用。但由于公局所管商务范围狭小,其“会长”由省衙委任,权力有限,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会,只能算是近代商会的直接前身或雏形。
1905年至1907年,在各地广设商会的推动下,第二任会长王晓斋加强了周村商会的组织建设。为使工商业者合理缴纳捐税,商务分会(局)根据生意经营状况将各段业户分为三等,根据等级高低确定收款数量(注:姜世传、刘文生:《周村商会始末》,见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周村商埠》,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22、14-17页。)。1915年12月14日,北京政府颁布了《商会法》,不久又颁布了《商会法施行细则》(注:《商会法》,原载民国四年12月14日《法律》第11号;《商会法实施细则》,原载民国五年2月1日《教令》第8号。另见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第977-985页。)。新的《商会法》成为商会组织的正式法典,周村的商会也在《商会法》的规范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与周村同时开埠的山东潍县,在1902年由省衙派员,设立了商务局,设总办一人,由当地士绅担任,帮办则由省衙派员担任,下设职员、局勇等若干人。辛亥革命之后,改称商会,总办亦改称会长。自商务局的总办至商会的会长,按就任先后计有陈阜、陈陔、张毓莹、陈柯亭、张树棻、潘同科等人(注:韩愉庭等供稿、张冠群整理:《潍县商会》,见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潍坊市潍城区文史资料》第1辑,第84-85页。)。商会的成立,协调了潍县的商事活动,促进了当地商业的发展和繁荣。
在云南昆明,商事机构亦经历了与周村类似的由传统到近代的转变。
昆明在1905年宣布商埠自开之后,商业贸易获得很大发展,原有的帮会行规及作为买卖中介的牙行制度,面临严峻挑战。清代昆明各工商行业均有行帮,以限制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协调内部和外部关系。但近代商业的发展却要求实现自由竞争,这与行会制度下的种种限制(如价格和销售渠道的限制)势必发生冲突。过去昆明城内“虽微细之行道,莫不规条林立,行次之内未有不遵守行规者”。但到清末,“规矩废弛,前辈客迭次所订之规单,已作故文,川广杂货行贴,已成废纸”。为适应新的形势,有的行帮(如川广帮)对行规作了修改,限制有所松动。有的(如云丰面粉公司)则干脆废除了行会制度,“他们的信念,叫作‘各人头上有块天’,即开始相信自由竞争之说了”(注:《云南商务总会一切来往信函卷宗》,见昆明市志长编编纂委员会:《昆明市志长编》(内部发行),卷7,1984年出版,第191-194页。)。
1906年,云南商务总会在昆明设立。其宗旨为“联络工商感情,研究工商学术,扩张工商事业,以巩固商权并调处工商争议,维持市面治安”。会长为张荫后,副会长为董洺章。总商会按照《商会法》组织,设有特别会董12人,会董60人,帮董52人,会员3600余人(注:张维翰、童振藻纂:《民国昆明市志》,1924年铅印本,第115-116页。)。商务总会负责处理钱债纠葛及商民词讼诸事,接替了从前会馆所拥有的处理同行或同乡成员纠纷的职权。会董的管事范围仅限于“办理做会事项,其他有关业务都由帮董办理”,重要事务则由帮董提交商务总会决定。云南商务总会的成立,从事实和法律上削弱了传统的行会帮会势力,实现了昆明商事机构的近代转型(注:谢本书、李江主编:《近代昆明城市志》,云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8页。)。
兹制一表,借窥清季自开商埠近代商事机构设立及运作之大致情况。
资料来源: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编《中华民国二年第二次农商统计表(工业商业矿业)》,上海中华书局1915年发行,中国国家图书馆保存本。案:表内所列各商会悉经农商部核准备案,凡未经立案者概不列入;秦皇岛的资料及数据根据侯振瀛《秦皇岛私营商业发展历史简况统计》,见《秦皇岛文史资料》第5期,1991年。
上表实际只反映了22个自开商埠商会设置的情况,另有十几个因缺乏资料,无法罗列。仅在表列22个自开商埠中,加入商会的各类商号总数即多达10722家,在一年内召开1044次,议事件数为2139件,会费收入为159506元,支出为175572元。到民国9年农商部作第9次农商情况调查时,商会有了新的发展。该年所作统计的项目与民国2年的统计项目略异,没有入会商号数,而代之以会董数和会员数,两者无法比较。从会费的收支来看,济南商会的会费收入为6332元,支出为5520元,潍县商会的会费收入为1200元,支出为2000元,长春总商会的收入为31200元,支出数相同,而晖春商会的会费收支均达到了2318元,比上表反映的该各埠商会会费的收支数目均有明显增加。其它多数自开商埠商会会费的收支数量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议事件数也有所增加。由此可以推知,作为一种近代商事机构,商会在多数自开商埠均有了一定的发展(注: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编:《中华民国九年第九次农商统计表(工业商业矿业)》,中华书局1924年发行,中国国家图书馆保存本。)。
与其他类型通商口岸的商会一样,自开商埠商会是一种商界的法人社团。按照学者的研究,所谓法人社团,应当具备4个基本特征:(1)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具有作为一个整体从事社会活动的统一组织,设有固定机构和必要的职能部门,拥有一定数量的会员;(2)拥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以此作为存在的物质基础;(3)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具有为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社会资格,并被人格化,能够像自然人那样作为社会细胞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4)在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组织条规或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从事各种活动(注: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0页)。不难看出,一般法人社团的这些共同特征,在清季自开商埠所设立的近代商事机构中已经大体具备。
在近代社会极端复杂的背景下,在激烈的商业竞争当中,自开商埠商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处理商务纠纷。在这方面,云南总商会及昆明分会所起的作用极具典型性。
云南于1906年成立总商会之后,积极主持省内各种商事活动。1912年,参与中国工商会议的各省代表及全国商联会建议设立商事公断处,云南总商会乃呈文工商、司法两部,请准立案。1913年,云南方面先后奉准颁行有关章程及办事细则,同年5月,云南总商会商事公断处正式成立。该公断处依据法规立于仲裁地位,纯以和解息讼为主旨,依据法规调处工商界的争执。其所依据的重要法规有司法、农商两部会同修正颁行的《商事公断处章程》7章39条,《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6章60条,另外,《商会法》、《新商会法》、《商事条规》、《商人通例》、《工商同业工会法》等,皆为调解商事纠纷的法律依据(注:龙云修、周钟岳等纂:《续云南通志长编》下册,“公断和解”,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据原搞整理出版,1985年,第49-51页。)。
从1913年成立到30年代初期,20余年间,云南总商会商事公断处共经历了8届组织及职员更迭。先后担任处长的有陆胜武、雷恩溥、周汝成、施正坤、董洺章、施汝祺、严钦、尹守善、董灿章、杨淮清、张福坤、马纯龙、王华新等13人,担任评议员的有204人,调查员有28人。所有职务均系名誉职,调处案件采取合议制(注:龙云修、周钟岳等纂:《续云南通志长编》下册,“公断和解”,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据原稿整理出版,1985年,第49-51页。)。兹将云南商事公断处下属的昆明公断处处理商事纠纷的情况列表如下,以资参考。
资料来源:龙云修、周钟岳等纂《续云南通志长编》下册,“公断和解”,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据原稿整理出版,1985年,第49-51页。
从上表可以看出,作为自开商埠的昆明,其商事公断处在该埠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从1913年到1932年,20年间,昆明公断处共议各类商事案件3287件,其中1953件得到了解决,680件通过和解的方式得以处理,议而未决的案件为654件,在全部公议的案件中只占19.8%的比例,说明大多数案件都在昆明商事公断处的参与下,依法得到了解决。
除了成立专门的机构以调解商事纠纷之外,自开商埠商会还发挥着广泛的社会作用。包括协助地方政府摊派营业税,督促商民执行政府法令;设立类似“支应局”一类机构,照应过路军队,应酬官府;为发行钱票的商号承保盖章,协助银钱业设立交易所等。此外,商会还要参与地方政治和地方公益事业,维护地方治安,保护商民利益。有学者称商会这一法人社团“实际上是百事管”(注:朱玉湘:《近代周村的商业和商人组织》,见孔令仁、李德征稿:《周村开埠与山东近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页。),虽未必尽当,但也说出了商会社会职能广泛的特征。不过,各个地区商会社会作用的发挥情况并不一致,东北吉林的情况就相对较差。徐世昌在对吉林实业进行考察时曾不无忧虑地指出:“现吉林、长春、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均系自开商埠地方,将来各该处商务兴旺,更可预计。惟商人智识尚浅,情意涣散,省垣近始设立商会,仅举总协理,并未能照章切实办理,殊无成效可言。”(注:徐世昌:《退耕堂政书》卷六“奏议六”,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2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印行。)
在清末民初中国社会极端动荡不安的环境条件下,商会实际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的因素主要来自外部。由于商会是商界社团的聚合体,故往往被视为摇钱树而成为地方政府和军阀巧取豪夺的对象。例如,1907年,长山县令曹惕前往周村,下令开征厘金税,商民拒绝缴纳,停业罢市,以示抗议。曹迫令开业,商民不从,曹恼羞成怒,将大街南段义成永经理和北段大有丝布行经理抓来打板示众。在此情况下,商会会长王晓斋出面调停,以身作保,商民缴纳了1万两银子才算了事。1916年5月,吴大洲、薄子明等人率部占领了周村,成立“护国军”政府,名为“讨袁”,实则掠商,历时一年,银钱业经商会支应局交付白银300万两,整个周村工商界遭受的损失约500万两白银。之后,殷实商家多迁往济南,周村呈现破败萧条景象(注:姜世传、刘文生:《周村商会始末》,见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周村商埠》,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2页。)。
为对付外界侵扰,商会进行了抗争。组织“商团”就是商会维持地方秩序、保护自身利益的一项措施。例如在周村,在第二任商会会长王晓斋任期内(1905—1907年),商会将当地居民组织的拥有土枪、土炮的“义勇队”成员40余人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按月发给薪饷,派驻商会所在地——准提庵,成为商会的武装力量即“商团”。在吴大洲、薄子明等人率部占领周村期间,商团一度解散。后桓台张鲁泉自日本东京返里,倡导恢复重建,得到会董仇相雯的赞成。遂商定每商号各出一丁,自备土枪和蓝色制服,由仇相雯任所长,邢一元等任教练官,共有团丁60余人。出巡之时,队列整齐,“护国军”颇忌之,吴大洲说周村商团“与项城军无异别”,力主裁撤,商团被迫遣散。几年后,当明笃臣担任会长时,商团再度恢复,并筹款购置了钢枪,团丁日夜训练巡逻,力量有所增强。在和平时期,商会对维护地方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遭遇战乱或受到政府及军队侵扰时,仍然不能有效保护商民的利益(注:姜世传、刘文生:《周村商会始末》,见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周村商埠》,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17页。)。
综上可知,自开商埠商会设立之后,原先各埠商人因地域或行业不同而组织的行帮仍然存在,但作用范围已明显缩小。商会作为跨区域、跨行业的近代商事机构,尽管作用有限,但对于整个商业活动,却发挥了比传统行会组织更加有效且日益突出的协调促进作用(注: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山东省(1860-1919)》,(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专刊(48),1976年再版,第6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