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6次会议简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国论文,妇女论文,委员会论文,会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4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6)06-0065-05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歧委员会”)第36届会议于2006年8月7-2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会议审查了包括中国、丹麦、古巴、民主刚果、智利、墨西哥、菲律宾、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捷克、格鲁吉亚、牙买加、毛里求斯、佛得角、加纳在内的15个国家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的报告。被审查各国的政府代表团参加了会议,中国政府派出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黄晴宜为团长,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内的政府代表团;根据《消歧公约》的审查机制,大多数被审查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也参加了会议,其中中国内地和香港的非政府组织有二十多个。本文从非政府组织的视角,对《消歧公约》的审议机制、主要内容、审查情况、相关结论,以及思考与建议做简要介绍,以分享各国执行《消歧公约》的经验。
一、背景
1.《消歧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审议机制
《消歧公约》是第一个把性别平等和非歧视要求法律化的国际条约。它建立在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人权的原则上,被公认为国际妇女人权宣言。它界定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通过立法程序规定妇女权利,使缔约各国对妇女享有平等权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要求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和方案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是妇女运动和国际社会数十年努力保护与促进妇女权利的重要成果。
《消歧公约》秉承了《联合国宪章》(1945年)男女权利平等的精神,以及《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鼓励和尊重各国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念,在《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1962年)等保护妇女特别易受损害权利公约的基础上,通过《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67年)、“联合国妇女十年”(1976-1985年)的推动,特别是通过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长达8年起草过程的努力,终于将妇女的权利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任何领域,形成一部综合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广泛适用性的妇女人权公约,并于1979年12月18日在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1980年7月17日开放签署,1981年9月3日开始生效,到 2006年11月2日,已有185个成员国签署。[1]
《消歧公约》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共30条。序言宣称,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是联合国的核心原则。第一部分(第1-6条),界定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要求缔约各国采取立法、行政、暂行特别措施等一切适当措施,提高妇女地位,改变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第二部分(7-9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诺保护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权利。第三部分(10-14条),要求缔约各国承诺在教育、就业、健康、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消除歧视。第四部分(15-16条),要求缔约各国在法定权利行使以及婚姻家庭法方面,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地位。第五部分(17-24条),设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规定了消歧委员会的职能以及缔约国的报告义务和要求。第六部分(25-30条),加入公约、保留权利、争端解决、作准文本等执行机制。
1982年4月,联合国消歧委员会成立,其主要任务是:审议缔约各国提交的执行《消歧公约》的报告;对缔约各国执行《消歧公约》情况进行监督;与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对缔约国执行《消歧公约》报告提出结论性评论;根据《消歧公约》提出妇女人权方面的一般性建议,以对《消歧公约》条款的理解进行更新和扩展。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按地域公平分配原则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以独立专家身份任职,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一半。自1982年至2003年,全球总共有 97名专家担任过消歧委员会委员,其中有3名男性,4名中国委员。
根据《消歧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应定期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该国执行《消歧公约》情况报告,以供消歧委员会审议。
为保证《消歧公约》的有效执行,1999年12月10日,即 20世纪最后一个人权日,联合国开放了《消歧公约》的《任择议定书》,①供各缔约国签署、批准和加入。至2006年11月2日,已有83个缔约国签署了《任择议定书》。[2]
2.中国政府签署和执行《消歧公约》回顾
在1980年7月17日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妇联主席的康克清同志,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消歧公约》,中国成为《消歧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同年9月,《消歧公约》得到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批准(对第29条国际仲裁予以保留)。
按照《消歧公约》的要求,中国于1982年5月向联合国提交了执行《消歧公约》的初次国家报告;于1989年6月提交了第二次国家报告;于1997年5月提交了第三、四次联合报告,于1998年编写了第三、四次联合报告的补充报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初次报告。
此次审查的是中国政府2003年8月提交的第五、六次联合报告,包括香港特区政府的第二次报告和澳门特区政府的首次报告。中国内地的报告以《消歧公约》的前16条为重点,逐条介绍了1998年7月至2002年12月执行《消歧公约》的新进展。今年初,消歧委员会曾就中国的国家报告提出了包括34个问题在内的问题清单(其中25个问题是有关中国内地的,3个香港的,6个澳门的)。今年5月,中国提交了《对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审议中国报告问题单的答复》,对消歧委员会提出的“消歧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执行机制”、“妇女参政”、“拐卖、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和针对妇女的暴力等”、“改变传统性别角色定型”、“出生性别比”、“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和评估”等问题做了专门回答。
二、消歧委员会对中国等国家报告的审议
1.对中国国家报告的审议
今年8月10日,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审议了《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报告》。中国政府史无前例地派出41人组成的规模庞大的高级代表团,表达了对执行《消歧公约》的高度重视和政治意愿,也顺应了国际社会日益尊重和保护妇女人权的潮流和趋势。
按照审议程序,黄晴宜团长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领队李淑仪女士、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领队高德志先生分别在会议上作了介绍性发言。黄晴宜团长介绍了中国内地在全面落实《消歧公约》过程中主要加强的五方面工作:(1)制定修订法律,提供法制保障。重点介绍了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2001年修订《婚姻法》;2002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保障妇女享有上述各方面的平等权利。(2)强化政府职能,健全工作机制。重点介绍了中国内地县以上各级政府妇女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在制定、执行、监督《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作用。(3)采取特别措施,实施发展纲要。重点介绍了中国内地第一次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列入2006至2010年国家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组成督导组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进行评估督导的情况。(4)集中财力物力,解决突出问题。重点介绍了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分步骤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艾滋病人及其家属“四免一关怀”的政策及其财政支持等。(5)广泛宣传《消歧公约》,营造舆论氛围。重点介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年、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高级公务员的培训、将人权教育纳入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在教材中增加性别平等意识的内容等。此外,黄团长还就1999年消歧委员会审议中国第三、四次报告时提出的关切问题,如促进妇女进入高层决策领域、关注市场经济转型中妇女的就业问题、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做了政策上的说明。
随后,消歧委员会的专家分4组(第一组负责公约1至6条;第二组负责7至9条;第三组负责10至14条;第四组负责15至16条)对中国政府的报告进行提问,问题主要是: (1)中国法律中是否有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包括直接歧视、间接歧视、社会或家庭中的歧视,如何保证中国法律中对反歧视的广泛定义;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就提出歧视定义的问题,这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仍没有歧视定义,有什么障碍?(2)中国政府是否准备加入《消歧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3)《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和评估,有什么分性别的数据来衡量,采取了什么问责制? (4)中国的三千多个妇女维权合议庭,与一般法庭有什么关系,谁做法官,是如何保障妇女权利的?(5)中国政府采取何种特别措施,消除传媒、教育和文化中的传统性别角色定型,特别是在农村?(6)国家的宏观发展计划、大型建设项目和经济发展对妇女特别对农村妇女产生哪些影响?(7)中国政府采取什么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参政,包括外交事务的参与? (8)中国政府采取何种特别措施,防止企业在结构调整中首先解雇女工,制定何种劳动标准,保护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并实行同等价值的工作获得同等报酬?(9)中国政府采取何种特别措施,防止女童特别是农村女童辍学?(10)中国政府采取何种特别措施,反对和制止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家庭暴力和拐卖妇女?(11)中国政府如何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包括土地权利、医疗保障、自杀(精神健康)、出生婴儿性别比和法律援助等。中国政府代表认真和客观地回答了消歧委员们提出的问题,并与委员们进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香港和澳门代表回答了消歧委员们提出的关于家庭暴力、雇佣女工的权利、报告撰写机制等问题。
2.消歧委员会对中国的结论性意见
消歧委员会对中国的结论性意见共56条,其中程序说明1条,导言3条,积极的方面3条,对大陆的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27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10条,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4条,对缔约国的呼吁和要求8条。[3]
消歧委员会对中国政府为履行《消歧公约》义务而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派遣高级代表团与会,在香港、澳门回归后即履行《消歧公约》等方面,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下列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针对中国国内立法仍未根据《消歧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妇女,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做出定义,消歧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按照《消歧公约》要求,着力理解实质性平等和不歧视的含义,在国内法律中做出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
(2)针对中国法律缺少有效法律援助的规定,妇女在歧视案件中对司法的利用仍然有限,《消歧公约》尚未在任何法院得到援引,消歧委员会建议将《消歧公约》及相关国内立法,作为对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司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并确保熟悉《消歧公约》和承担义务;促请缔约国提供有效法律援助,以使妇女能够加以利用。
(3)针对报告没有列出按性别、地区和民族分列的数据,也没有妇女状况与男子状况的比较资料,消歧委员会因此无法全面了解妇女在《消歧公约》所述领域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消歧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研究在收集和提供按性别、地区和民族分列的统计资料方面遇到的障碍,促进和提供资料工作,以增强制订和实施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享受人权的定向政策和方案的能力;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统计资料及演变趋势,以深入评估在执行《消歧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
(4)针对妇女可能无法像男子一样受益于总体经济增长和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给男女带来的不同后果,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和女童产生的影响,消歧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监测经济发展和变革对妇女的影响,定期对所有社会经济政策和减贫措施进行性别影响分析;采取定向措施,以防止和消除经济结构调整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或少数民族妇女的任何负面影响。
(5)针对妇女和男子一直存在的根深蒂固的陈旧定型观念,这些观念继续贬低妇女价值和侵犯妇女人权,消歧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订全面办法,包括法律、政策和提高认识措施,消除传统上对妇女和男子在社会中的作用的陈旧定型观念,应让公务人员和民间社会参与,并以全体居民特别是男子和男童为对象;促请缔约国评价自2000年以来的课程和教科书改革的性别敏感性,并进一步确保清晰阐述男女平等的原则。
(6)针对缔约国缺乏全面的国家立法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为受害人提供利用司法的机会和支助并惩罚犯罪行为人,并且缺乏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消歧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法律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确保公、私领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构成应依刑法治罪的犯罪;立即向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补救和保护;加强收集有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系统,并将这种资料列入下次报告中。
(7)针对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在公共及政治生活和决策职位(包括在外交部)中任职人数仍然偏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中男女人数应当相等的问题,消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的措施,制订足够的数字目标、指标和时间表,从地方至国家一级,在一切公共生活领域争取人数相同的妇女正式参与民选机构和委任机构的工作,在政府各部门包括国家外交部任职。
(8)针对农村妇女特别在获得教育、保健、就业、参与领导工作和土地财产等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消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努力争取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发展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制订、执行和监测,以加强《消歧公约》第14条的执行;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的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农村妇女,包括少数族裔妇女的状况,特别有关其教育、就业、健康和遭受暴力的情况。
(9)针对就业部门包括非正规就业部门妇女的状况,消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克服纵向和横向的职业隔离,加强监测和有效执行立法框架,确保妇女同工同酬、平等获得社会福利和服务,防止妇女在公、私部门的就业领域遭受歧视,包括性骚扰。
(10)针对对性别选择堕胎、杀害女婴、不登记和抛弃女孩和强迫堕胎等非法行为,消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监测禁止性别选择堕胎和杀害女婴的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惩罚越权官员的公平法律程序来执行这些法律;建议对计生官员进行强制性的两性平等教育,加大力度从根源上解决在农村仍然很流行的要有儿子的观念,通过扩大保险制度及养老金,惠及广大百姓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百姓。
(11)消歧委员会呼请缔约国遵守7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②使妇女在生活各方面更能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呼请缔约国批准本公约《任择议定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敦促缔约国在履行《消歧公约》规定义务时充分利用和切实执行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呼请广为分发本结论意见,并呼请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消歧公约》的执行、跟进和定期报告的起草。
消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合并提交第七、八次定期报告。
3.对其他国家报告的审议
除中国以外,消歧委员会还审议了其他14个国家的报告。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履行《消歧公约》的情况也各异。在丹麦政府的报告中,介绍了社会性别主流化所取得的进展,也对妇女参政比例的下降感到忧虑。此外,消歧委员们还针对《消歧公约》在丹麦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运作,以及打击人口拐卖和强迫卖淫等提出了问题。使我们感到意外的是该国非政府组织没有参会,但非政府组织的影子报告被附在了政府报告之后。在长期战乱后刚刚实现和平的民主刚果,则把执行《消歧公约》的重点放在了建立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打击对妇女的性暴力,在和平重建中发挥妇女作用等问题上。但消歧委员会一再追问,国家是否制订了《婚内强奸法》,对制止家庭暴力的力度十分关切。
尽管在评审各国报告程中仍可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在报告的撰写机制方面,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沟通还不够;在数据收集和统计方面,缺乏分性别统计数据以及缺乏透明度;一些报告的信息量不足;对于该公约的内容和审议程序不熟悉,在回答委员会的某些提问时,未能直奔主题、切中要害等等,这些无疑会对报告的评审产生影响。但是,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一道,以《消歧公约》的审议为契机,推动各国性别平等的努力,却是有目共睹的。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机制和活动
联合国消歧委员会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审议和执行《消歧公约》的各项活动,以增加《消歧公约》执行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此次会议的各项议程,除消歧委员会的闭门会议外,向政府代表团和非政府代表同样开放。
1.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与以往审议相比,这次中国内地非政府组织参与人数也是最多的一次,有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研究会、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北京农家女发展中心、首都女记协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社会性别资源小组等组织的11位代表。
此前,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于今年6月20日举行了“《消歧公约》在中国的执行”研讨会,回顾和评估了《消歧公约》所列重点领域的执行情况;中国妇女研究会联合二十多个妇女组织于7月3日召开了“《消歧公约》执行情况研讨会”,从妇女参政权利、农村妇女与流动妇女的权利、妇女的经济权利、针对妇女的暴力、妇女健康权利5个方面评估了《消歧公约》的进展和挑战,并形成《会议纪要》;赴纽约参会的非政府代表于今年8月1日在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召开了预备会,为参加纽约会议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虽然这次大陆的非政府组织没有向委员会提交影子报告,但《会议纪要》却成为非政府组织游说消歧委员和在与消歧委员会对话会中的重要参考。
在8月7日下午消歧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对话会上,蔡胜和刘伯红分别代表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研究会等23个妇女组织就“促进中国内地农村妇女和流动妇女权利”和“促进中国内地妇女参政”做了发言,并实事求是地回答了消歧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中国内地非政府组织是否参与了中国政府消歧报告制定”的问题。
会议期间,中国内地的非政府组织邀请消歧委员会的专家、中国报告审议报告员申蕙秀(韩国籍)会面,向她介绍了中国执行《消歧公约》取得的进步,提出了关心的主要议题和建议,进行了坦诚的交流和讨论。非政府组织除了向消歧委员进行游说之外,还抓住时机向本国政府代表团成员进行游说。
参加此次审议活动的还有来自香港的二十多个非政府组织,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主要议题并提交了影子报告,为了方便消歧委员会阅读,她们还分专题将影子报告做了索引清单,并于8日中午与消歧委员单独举行了闭门非正式对话会,发挥了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游说作用,并受到消歧委员会的称赞。
2.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为了促进非政府组织更好地参与此次会议,区域性的非政府组织“亚太妇女人权行动观察”培训和资助非政府组织参会,并在会议期间的每天下午举办“非政府组织吹风会”,分享和交流一天的成果和感受。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像以往一样,在会议期间为参会的非政府组织专门举办了招待会。
可以看出,在《消歧公约》审议过程中,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越来越重要,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主要体现在:政府在准备《消歧公约》执行报告时,广泛咨询和吸收非政府组织的意见;非政府组织积极提交影子报告,并派出代表参与审议会议;消歧委员会专门举行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会;非政府在会议期间的活动能力不断增强,对消歧委员的影响日益提高。在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中,充分肯定政府的成功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和障碍,特别是提出建设性意见,积极运用《消歧公约》机制扩展妇女运动的空间,也正在成为一种趋势。
四、思考和建议
中国签署《消歧公约》已经26年,在此期间,中国的妇女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参加这次评审活动,还是使我们受到一次深刻的国际人权教育,感受到肩负的历史责任,激励和推动我们利用《消歧公约》的审议机制和历史机遇,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把中国执行《消歧公约》的工作扎扎实实地引向深入,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对《消歧公约》和相关人权知识的宣传倡导力度
进一步广泛宣传包括《消歧公约》在内的主要人权公约以及《北京行动纲领》、《千年发展目标》,提高相关政府部门、人民代表、社会伙伴、媒体、妇女、男性公民对《消歧公约》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增强政府的政治意愿和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2.加强《消歧公约》的执行机制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能力建设
明确《消歧公约》在中国的执行机制,并将其列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能之中;根据中国国情,制订执行《消歧公约》的战略规划,并在此框架下逐步完善和行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对有关政府官员、法律机构人员进行《消歧公约》等有关人权知识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专业培训,使之切实提高反歧视和性别分析的能力;根据《消歧公约》等的要求,建立分性别的数据统计,逐步确立和国际接轨的性别平等指标体系;持续不断地在全社会倡导和普及《消歧公约》及其相关的人权知识等。
3.抓住《消歧公约》审议契机,针对关切领域开展后续活动
及时向政府有关方面、非政府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媒体和民众通报“消歧委员会结论性意见”,政府应与公民社会开展对话,征求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研究和梳理委员会的关切领域和建议,根据国情制订执行《消歧公约》的重点工作目标,制定特别措施和工作的日程表,争取在下次《消歧公约》审议时有明显的转机;根据《消歧公约》的“歧视定义”,尽快在中国法律中界定“歧视定义”,清理和修改中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尚存的“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含义的条款;对司法机构进行《消歧公约》和有关重点人权公约的培训,鼓励其直接援引《消歧公约》以推动相关法律的改革,并加大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等。
4.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执行和监督《消歧公约》的重要作用
应从战略高度,培养、信任、支持、引导和帮助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消歧公约》执行和监督中的能力与作用,鼓励各社会伙伴参与到各主要人权《消歧公约》的执行和监测中来;加强对《消歧公约》以及各主要人权公约的研究,以增加中国公民社会对联合国基本人权框架和知识的理解和执行力度,积极促进中国对其他主要人权公约的签署;加强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关系的研究,促进及时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切实可行的法律的法理环境与能力;加强对媒体的培训,促进《消歧公约》和人权知识在社会中的宣传和倡导等。
5.广泛利用国际经验和资源,推进《消歧公约》、《北京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在中国的执行
发展和扩大与国际机构、国际妇女运动、国际基金会的联系,培养和建立起包括中青年在内的人权专家和活动家队伍,积极借助国际成功经验和资源,进一步推进《消歧公约》在中国的执行。
注释:
①《任择议定书》对促进妇女享有人权具有特殊意义,它为受到侵犯并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妇女,寻求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进行补救。《议定书》授权消歧委员会自行决定调查严重或系统违反公约条款的情况,提供了两种执行机制:来文机制和调查机制。
②7项主要国际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已于1998年签署,但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