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违约处理机制初探论文_陈亨武1,郑惠丹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违约处理机制初探论文_陈亨武1,郑惠丹2

1丽水市PPP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浙江丽水 323000;2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 浙江丽水 323000

摘要:在过去十到二十年时间里,在投资人的角度看,尽管地方政府也经常存在违约,投资人也常有违约等现象,导致需进一步落实违约处理机制。本文从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违约视情况的严重性根据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处理。特别是基于不同事由导致的合同终止,在终止后的处理上有所不同。一般来讲,通常会涉及回购和回购补偿两方面的事项,提出只有在项目磋商和谈判阶段就开始规范运作,亲兄弟明算账,一切按市场规则来,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双方约定的违约处理机制执行,避免管理缺位。

关键词:PPP项目;违约处理;机制;初探

在过去十到二十年时间里,在投资人的角度看,尽管地方政府也经常存在违约,但除个别情况外,政府基本上把握住了两点:第一,不让投资人赔钱;第二,延期付款但不是不支付。由此可以看出,PPP变成了高风险高回报的领域,这种现象扭曲了PPP低风险低回报的本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假如地方政府以目前的PPP合同条款严格履约,那么可以想象投资人的回报水平会进一步提高,也是从一个侧面反馈了,目前的PPP合同条款对政府有不公平之处,或者目前的很多项目竞争不够充分。政府由于所有者缺位没有人关注呼吁不容小视普遍的投资人违约问题,有时政府吃的亏比投资人违约事件还严重,经常是被欺骗了。由于体制原因,政府避免社会影响,有苦只有自己知道。投资人由于相对政府而言处于相对偏弱的,经常在违约处理中处于被动局面,也不利于项目的实施推动,因此,在合同磋商阶段明确PPP项目的违约处理机制,十分必要和重要。

在PPP项目合同中,由于违约视情况的严重性根据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处理。特别是基于不同事由导致的合同终止,在终止后的处理上有所不同。一般来讲,通常会涉及回购和回购补偿两方面的事项。

一、项目回购义务

通常只有在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下,政府才不负有回购的义务而是享有回购的选择权,即政府可以选择是否回购该项目。

二、项目回购补偿

1、政府方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选择终止的情形。补偿的范围主要有:

a.项目公司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其中可能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

b.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必要时需要进行审计);

c.因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支付承包商的违约金、雇员的补偿金等);

d.项目公司的利润损失(双方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利润损失的界定标准及补偿比例)。

2、项目公司违约事件

由于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况下,常见的回购补偿计算方法包括:

a.市场价值方法,即按照项目终止时合同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b.账面价值方法,即按照项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3、自然不可抗力

由于自然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况,一般原则是由双方共同分摊风险。

a.补偿范围一般会包括未偿还融资方的贷款、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前投入项目的资金以及欠付承包商的款项;

b.补偿一般会扣除保险理赔金额,且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c.补偿的支付

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分期分阶段付款。

总体上讲,地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违约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信誉受损,财务也受损,投资人在PPP项目的违约中也经常出现投资亏损甚至成本都无法收回,出现损兵折将。只有在项目磋商和谈判阶段就开始规范运作,亲兄弟明算账,一切按市场规则来,该交保函的交保函,该竞争的充分竞争,上一级政府监督下一级政府,在关注地方政府违约的同时,不能仅仅要求他们履约,还要监督他们运作项目的规范性,要公平、公正、透明、充分竞争。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双方约定的违约处理机制执行,尽可能避免因违约情况界定不清,违约处理约定不明,从而导致合同执行不理想。

参考文献:

[1]金永祥.地方政府在PPP项目中违约的得与失[J].

[2]童玫.PPP项目实施、风险识别及分担机制[J].

[3]宋波,徐飞.公私合作制(PPP)研究[M].上海:2011,9.

论文作者:陈亨武1,郑惠丹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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