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语法对二语习得的影响论文

普遍语法对二语习得的影响论文

普遍语法对二语习得的影响

李保军 四川大学

摘要: 本文通过介绍普遍语法的基本理论,逻辑问题以及普遍语法在二语习得中的可及性问题,来探讨普遍语法对二语习得的影响状况和作用。

关键词: 普遍语法;逻辑问题;可及性;影响

一、普遍语法简介

1965年,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Chomsky)在其著作《句法理论的若干问题》中首次提及“语言普遍现象”,作为“生成语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域间二维路由协议的OPEN报文跟原始的OPEN报文结构基本一致,不同点在于前者需要通过可选参数字段携带二维路由标识。本文中我们通过定义新的子地址族标识来作为二维路由标识,子地址族标识位于报文可选参数部分Capability属性包含的多协议扩展字段,具体携带方式如图3所示。该标识的具体数值需要向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IANA)进行申请。

板涧河调蓄水库已具备蓄水条件,为下闸蓄水验收奠定了基础。运行中要加强观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小浪底引黄工程效益。

UG(普遍语法)由一系列原则构成。原则固定不变,确定了人类各种语言内在的共性,为各种语言所遵守。参数则决定不同语言的个性。UG是儿童学习语言前的初始状态,接触语料后使原则的参数得以设定,产生一个具体语法(PG),称为核心语法。

1981年,乔姆斯基在著作《管辖与约束论集》中提出“原则与参数”理论,对“普遍语法”理论进行了详细阐述和拓展。

()()在习得第一语言时直接起作用的是“正面的例子”,“负证据”往往不起关键性的作用而第二语言习得,尤其是课堂外语教学学生难免会犯些错误这些错误必须要经过教师的指导和纠正学生才有可能逐渐学会正确的语言。

二、二语习得中的逻辑问题

(二)普遍语法部分可及假说。该假说不完全否定普遍语法在二语习得中的作用:普遍语法只是部分地起作用。Schachter提出,一方面,对二语习得者而言,普遍语法原则是完全可及的因此二语习得者不会产生“野语法”(wild grammar)错误。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参数变量项都可及二语习得者只能习得与母语相同的参数值。如果母语和第二语言的参数值不同时,习得者将无法对普遍语法的参数进行赋值不得不求助于其它的一些学习策略来继续第二语言的学习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与目标语不一致的语法句子。因此二语习得者不能获得完全的第二语言的能力。

三、普遍语法可及性的三种观点

(1)儿童对母语的习得是从零状态(S0)开始,然后进入稳定状态(SS);而第二语言学习者在学习第二语言之前,大脑中已有了原始语言(Si)即已形成了一种特定的语法规则因此第一语言习得是无意识的第二语言习得是有意识的而在第二语言习得过程中普遍语法是否在第二语言习得中起作用便成了第二语言习得研究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2)儿童周围如父母或保姆所讲的话通常是随意的,没有经过精心组织和准备的而第二语言习得,尤其是课堂环境下的二语教学往往是教师精心组织和安排的,其语言往往是规范的且有限的更缺乏语言的实际使用。(3)儿童

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理论主要解释了儿童对母语的习得,那么这一理论是否也同样适用于第二语言的习得呢?我们首先需要清楚的是第二语言习得和第一语言习得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差异性。

普遍语法提出的理论依据之一在于解释儿童母语习得中的逻辑问题。那么二语习得中是否存在类似于母语习得的逻辑问题?White提出,在二语习得过程中,成人二语习得者所接受的语言输入非常有限但仍然有很多习得者最终能够成功习得第二语言。因此成人二语习得过程中同样存在着类似母语习得的逻辑问题。然而,仅凭这一点还不足以说明普遍语法在二语习得中的可及性因为二语习得者已经掌握的母语可能也会起作用。这样一来,要充分说明二语习得受到普遍语法的制约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二语习得中存在类似于母语习得的逻辑问题。(2)二语习得者的某一语法特征既不是仅仅通过观察二语输入也不是通过二语输入及非特定领域学习原则更不是受母语迁移影响就可习得。这就说明二语习得者可以重新设置普遍语法的参数值,普遍语法为二语习得可及。

(三)普遍语法完全不可及假说。完全不可及假说完全否定了普遍语法在二语习得中的作用。该假说认为成人二语习得和儿童母语习得是完全不同的认知过程。儿童是通过语言习得机制来习得语言知识的,而成人二语习得者是通过语言习得机制之外的其它机制或学习策略来学习语言的。Clahsen和Muysken 比较了儿童德语母语习得者和成人德语二语习得者德语词序的习得情况。研究发现,儿童德语母语习得者通过一系列符合普遍语法的步骤确定管辖德语词序的限制条件;成人德语二语习得者则不遵照这些步骤都采用不符合语法规则的词序,这些词序模式带有违反规则的句法移动等。由此他们得出结论,只有母语习得者能够运用普遍语法,而成人二语习得者则需要依靠信息处理原则和问题解决策略。

总而言之,在新高考模式下,需要对传统教学方式进行创新,以便提升教学质量。因此,在高中地理教学中,不仅要积极应用电子设备,注重引入国际性案例,提高学生眼界,而且还要根据具体教学内容,开展相应的实践活动,进而可促使学生更灵活的应用地理知识,对其高考成绩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这种称为“引力红移”的现象,正是根据爱因斯坦理论做出的第一批预言之一。S2的发现使得天文学家有机会在自然条件(引力无比巨大的黑洞附近)下观测这种现象。

四、普遍语法对二语习得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一)普遍语法完全可及假说。该假说认为,普遍语法在二语习得中的作用与在母语习得中的作用相同。二语习得者能够完全运用普遍语法原则无需参考母语参数值就可重新设定普遍语法的参数值。学习者的语法完全由普遍语法确定。Flynn以日本的成人二语习得者为研究对象研究他们对英语SVO(主谓宾)句序结构的习得情况。研究发现尽管日语句序严格遵循SOV(主宾谓)句序但母语为日语的二语习得者可以成功地把日语的中心语后置参数设置成英语中心语前置的参数。Flynn因此得出结论:受普遍语法的制约,二语习得者确实建构了与母语特征完成不同的目标语语法,普遍语法为二语习得可及。

对于普遍语法在二语习得中是否可及,基于实证研究有许多不同的理论假设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普遍语法为二语习得者完全可及(Full Access)。(2)普遍语法为二语习得者部分可及(Partial Access)。(3)普遍语法为二语习得者不可及(No Access)。

1993年,乔姆斯基提出最简方案模式(MP模式),核心是对“原则与参数模式”中的结构和转换作进一步简化和抽象化,使整个模式不再有任何冗余的层次和操作,并能更合理地解释儿童在短时间内掌握母语的事实。

在面对这么多的差异性之后,我们不得不思考又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的普遍语法对二语习得是否同样可及?自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开始应用于二语习得研究领域以来,UG的可及性问题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UG为二语学习者全部可及UG为二语学习者部分可及UG为二语学习者(尤其是成人二语学习者)不可及。为了更好地探讨普遍语法与二语习得的关系问题很多学者都从对普遍语法下的中介语特征入手发现语言学习中学习者的语言受到若干不同过程的影响,包括语言迁移(Language Transfer)、过渡概括(Overgeaneralization)以及交际策略(Communication Strategy)。

当三喜突然扑出将那只呆头呆脑的肥大野兔死死摁住的时候,他心里兴奋的不是如何将它做成清蒸、红烧或者烹炒的种种兔肉,与全家人一番大快朵颐,而是心里迅速就坚定了一个信念:我必须用枪来把它射杀,对,就是用枪,而不是其它的任何一种方式,以此给全村人一个说法:我三喜不但会打枪,而且枪法相当相当的准。不是说眼见为实吗,那你们就好好看看吧,这,就是我三喜打死的兔子!

而普遍语法对中介语的限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句法层面上即表现为过渡概括吴益民曾对一组高三学生和一组大学二年级学生开展的包括正误判断、句型变换和翻译的实验表明了普遍语法的限制是存在的并且在二语习得中发挥着作用。

不同的语言在表达疑问范畴方面表面上千差万别,而实际上仅仅是对这有限的三种手段不同的选择和搭配,并跟各具体语言中的其他语法规则和词汇特征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现象。因此我们学习普遍语法精髓的同时,要从普遍规律走到特殊现象当中来更好地用普遍语法的知识指导二语习得。

五、结语

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第二语言习得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认知心理过程是人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相互作用的产物。针对儿童母语习得的逻辑问题而提出的普遍语法理论,给第二语言习得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我们解释二语习得的逻辑问题提供了一个独特的理论基础。虽然研究者对普遍语法在二语习得中的可及性持有大相径庭的观点,但围绕普遍语法在第二语言习得中的可及性三假说不仅丰富了普遍语法的内涵,而且说明该理论在第二语言习得中的作用存在若干逻辑上的可能性。因此在普遍语法理论框架下的第二语言习得研究必将越来越深入。作为二语研究者有必要清醒地认识到普遍语法理论框架的优势和局限。

参考文献:

[1]唐承贤.《第二语言习得与普遍语法》述评[J].当代语言学,2007.

[2]徐杰.普遍语法原则与汉语语法现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戴曼纯.普遍语法可及性三假说[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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