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是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人才选拔需求而生。就总体而言,该制度目前没有统一的考核选拔体系,但主要模式趋同。厘清该制度招考模式,有助于提出可行性措施,进一步优化博士生招生选拔。
〔关键词〕“申请———考核”制 博士生招生 可行性措施
现阶段,我国博士生招收方式主要有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三种类型。“申请———考核”制属于普通招考的其中一种,是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人才选拔需求而生,旨在通过优化初试、强化复试的结构调整,招收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能力突出的人才。
1 “申请———考核”制历史回顾
博士生“申请———考核”制于 2007 年最先在北京大学招收国外研究生时实行,截至2015 年该制度广泛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 70 多所“985”和“211”高校试行。以浙江大学为例,2012 年开始,在生命科学学院、能源系、材料系三个学院试行博士生招生考试方式改革,经过 3 年实践,人文学院、电气学院、医学院(基础医学系、生研院、传染病方向)、管理学院、光电系、海洋学院等院系也参与到招生考试方式改革中,目前共有 11个院(系)试行该制度招生。就目前而言,“申请———考核”制没有统一的考核选拔体系,但主要模式趋同。本文拟从参与招生改革各院校的典型措施,管窥“申请———考核”制的主要模式。
2 “申请———考核”制主要模式
“申请———考核”制有招生学校和申请考生两大主体,考核模式有考生自主申请和学校审核两大主线。
2.1 申请环节。对于申请主体的考生,在申请环节需要自检前置学位、外语水平、科研能力等条件,是否达到招生院校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1.1 前置学位。浙江大学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教育部统一招生考试入学(不包括港澳台和境外)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入学前三年内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硕士或博士学位且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未对授予考生前置学位的院校做其他硬性要求,目前部分院校如吉林大学、重庆大学对此有其他要求,比如是否“985”、“211”高校毕业。
2.1.2 外语水平。各院校虽然对外语水平有明确要求,但基本上都是划定最低标准线。同时,外语水平证明途径多元且有替代方案,如浙江大学对于考生的英语水平,只要有效期内的成绩符合: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60 分及以上;②TOEFL 成绩达到 80分及以上;③IELTS 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④老 GRE 成绩 1100 分及以上 / 新 GRE230分等标准中的任一项,就算符合申请要求;若考生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参加学校外国语统考且符合学校的初试要求同样视为外语水平达标。北京师范大学对于外语也有类似条款。
2.1.3 科研能力。学术研究能力原则上需有相应的科研成果证明,或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基础课考试且符合学校的初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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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其他材料。主要指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专家推荐书、个人陈述、今后博士生期间的研究计划以及学院(系)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2 考核和评价过程。作为考核主体的招生高校,负责对申请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初选,以及对进入复试环节的申请者进行各方面能力的考察和评价。
2.2.1 申请资格审核。该环节主要有两个步骤:一是招生学院(系)成立专家组,负责初审考生的申请材料,确定进入学术考核环节的考生名单;二是研究生院招生处对符合申请资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得进入学术能力考核阶段。
2.2.2 学术创新能力考核。由学院(系)或学科组织成立学术能力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综合考核和评价考生的培养潜力与学术创新能力。学术创新能力考核一般由外国语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专业知识测试和综合能力测试四个环节组成。各院校也有相应的考核时间要求,比如浙江大学要求对每位考生的考核时间不得低于 30 分钟,厦门大学则规定不得少于60 分钟。为确保考核的公正,浙江大学还要求全程摄像作为监督手段之一。从试行“申请———考核”各院校的模式来看,与传统博士生招生模式相比,可以管窥招生改革趋势:一是弱化了外语的绝对权重,二是招生自主权转移到导师和专家组,三是考核过程侧重对学术创新能力的考察。
3 存在的问题与可行性措施
3.1 公平性问题。
3.1.1 申请资格。申请机会公平是起点式的公平,对于“申请———考核”制的申请机会而言,它主要涉及再深造的权利的平等,现阶段报名条件中部分院校对授予考生前置学历的高校的硬性要求,有失竞争的公平性。
3.1.2 考核过程。“申请———考核”制改革政策出台以来,主要的质疑就是,强化了导师在招生过程中的自主权,是否会成为“人情关系”新渠道。对于考生学术创新能力的考察,过分侧重量化的科研成果会受到诟病,但主观性的鉴别取舍存在一个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也极易被滥用。如何有效的发挥导师在招生考核中的作用成为体现公平性的重要课题。
3.2 可行性措施。
3.2.1 充分发挥专家组和学术共同体的作用。导师具备招生资格和招生自主权,但是考核过程应该更大地强化专家组和学术共同体的作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就明确指出,要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
3.2.2 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过程公平。“申请———考核”制弱化了专业课考试在招生过程中的作用,让专家组有一个比较大主观鉴别空间和自由裁量权,这就必须强化监督机制,确保申请和考核环节的公平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陈声玥.浅谈我国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改革[J].文学教育,2013(12)
2 陈一远.博士生选拔申请审核制改革刍议[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4(12)
3 周善宝.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思考与实践[J].研究生教育,2015(2)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人文学院
论文作者:陈 叶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研究》2015年6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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