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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环保法已经是我国环保法的第五次修订,与之前实行的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更强调建设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从而使得相应的监管方式发生了一定的改变。然而,环保法实行一年多,在贯彻落实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施行新环保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贯彻解决方案,以便于我国环保事业的推进和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保法;生态文明;监管手段;环保意识
我国的环保法律从空白到不断建设,从简单要求到全面到位,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如今,新的环保法案已经发布并正式实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效果,这是不容置喙的。然而,在新法实施的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依旧严峻,环境质量依旧亟待改善。因此,必须从监管手段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来给予新环保法的实施一定的促进,从而加速我国的环保事业进程,为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一、新环保法的改进
(一)立法中心理念的改变
在之前施行的环保法案之中,立法的重点放在了经济建设上,主要以经济的发展为导向,目的是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而新的环保法的立法理念上,将生态文明作为立足点,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环保状况考评机制,通过制度的改革,促进环境建设的高效、合理进行。
(二)监管更加全面和严格
新环保法的实施将之前以企业环境保护状况作为重点监察对象这种较为局限性的情况向全面环保监管发散。新环保法不仅对于排污企业提出了有效的监管方案,更增加了对全社会污染来源的全面监管,从而对于监管区域的实现了调整。新环保法提出了对于屠宰养殖业、农业生产等较易产生区域污染包括水源流域污染的监管,加强了对水源、土地和大气污染的联防机制,使得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实现了由点到面的全面监管。同时,新环保法以生态文明为中心思想的环境建设理念,引导各地的环保制度建立起了对环境承载红线的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证的各地对于生态底线的重视和保障,从而全面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从而全面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新环保法在强调全面监管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措施。在新环保法的要求下,各地环境监管部门被要求做到检测数据实时上报,如果出现了谎报瞒报现象,将处以相对应的法律强制措施,在执法上提供了可行性依据。同时,对于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还提出了“按日计罚”的高强度监管措施,当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给予上不封顶的处罚,使得环境污染行为的成本大大提高,处罚力度更加严格。
(三)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新环保法在责任的划分和落实方面有三点重要的突破。第一,责任主体更加多样化,新环保法在原有强调企业责任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政府环境责任在法律上的约束。另外此次立法还体现了公民的个人责任,新法总则中明确提出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二,责任的类型更加完善,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都有了明确的划分。第三,责任落实更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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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体现民主和民生
在新环保法,特别强调了环境民主的重要性。环境民主给予公众更多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权利和条件,要求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使得人民群众都能够对于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通过实现环境民主,人民群众既能正确的履行环保义务,同时保证了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二、新环保法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执法力度不够,重点不明确
新环保法虽然提高了对于环境违法问题的监管力度和处罚,从理论上看会增加法律的实施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新环保法设置的政府程序规范主体,各地落实的政策的差异性和自由度比较高。以上原因导致了新法的执法和处罚力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不能实现新法的权威性。
(二)受各方制约,约束力不强
国家立法部门在商定和立法过程中比较全面和完善的建立了环境保护和监管制度。但是,地方政府实施对应政策时,会多方面考虑影响因素,从而干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行。尤其是部分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不能正确认识到环境效益对于地方发展的重要性,一味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益,不能行之有效地对新环保法的推行提供足够助力和支持。
(三)强调政府主导作用的利弊
在我国推行新环保法的过程中,将政府的主导作用放在重心,坚持政府作为主体来实施。政府主导的优势十分明显,那就是高效,并能全面的进行统筹规划。然而这种情况下的劣势也非常明显,一是政府主导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政府部门如果要通过一己之力开展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任务,就会显得捉襟见肘;二是政府各个部门在沟通上存在一定的阻碍,容易发生各方推诿扯皮的现象;第三就是政府主导对于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模式和效率有极大的影响,从而导致执法力度的不足。
(四)环境监管体制仍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级管理、统一管辖的环境监管体制,然而这种还在发展和完善阶段,还存在很多漏洞和弊端,从而影响了新环保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环境监管体制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终端的统筹管理能力不足、权力分散和分级部门收到政府和其他地方关系的影响比较大这两点上。体制的不健全直接导致了新环保法在贯彻落实过程的效果受到影响。
三、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应采取的对策
(一)执法力度的加强
要确保新环保法的顺利有效实施,就必须让执法的力度得以保证。就目前的市场经济状况下的国情来看,加大执法力度就要加强对违法企业的经济处罚力度,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当企业在强制措施下做出改良之后,得到环境效益,从而转变企业管理者的思维方式,最终实现绿色发展。而对于不能正确理解的企业,要依法处以相应的环境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保障新环保法顺利实施,国家的生态环境才能逐步改善。
(二)政府主导下的管理再分配
目前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下,政府官员为了政绩尤其是经济发展数据,忽略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想要改变这种模式,可以采用中央政府主导的模式,进行垂直管理,即由中央政府和环保部来直接任命地方环保部门的管理者,将环保部门的执行权力和管理权力进行集中。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地方政府对环保部门的工作进行干涉,从而保障新环保法管理模式的顺利运行。
(三)积极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力度
在“互联网+”政策的推动下,传统媒体和网络自媒体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利用这个优势来引导媒体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对于新环保法的宣传工作。媒体工作尤其是网络媒体现在普遍为大众所接受和熟悉,媒体对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可以极大的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并能给予污染行为较大的舆论压力。同时利用网络自媒体的宣传效果,可以给予新环保法更加顺利的推行空间。当新环保法为群众所熟知后,群众的监督和群众内部相互宣传的效果也能为新法的顺利实施开创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发挥空间。
(四)完善新环保法下的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环境监管机制存在的不健全状态已经引起了各方重视,可以利用新环保法实施的契机,重新整合管理部门的权力分配,利用多种途径完善监管机制,以最大化的效率确保新环保法的顺利实施,开创我国环保事业的全新局面。
结语:环境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然而环境保护工作也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更应该大力推行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共同发展。积极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顺利发挥新环保法的关键作用,使得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最终给人民一个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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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江承英
论文发表刊物:《低碳地产》2016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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