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的“资本家”何以成了今天的“建设者”——应学会到经济关系中寻求经济事物的属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了论文,经济论文,建设者论文,资本家论文,昔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 (2002)01-010-04
只有头脑清醒,才能使理论清楚;只有理论上清楚,才能够心安理得;只有心安理得,才可能勇往直前。人类的个体行为如是,由政党所领导的群体行为尤然。
问题的提出
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69页。)
在学习和研究江总书记《讲话》的过程中,熟悉《资本论》的同志找出马克思的话来:“可变资本的最低限额,就是为取得剩余价值全年逐日使用的一个劳动力的成本价格。假设这个工人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末只要有再生产他的生产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比如说每天8小时,对他来说就够了。因而他也只需要够8个劳动小时用的生产资料。但是,资本家除这8小时还要工人再进行比如说4小时剩余劳动,这样,他就需要一个追加的货币额,来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按照我们的假设,他必须使用两个工人,才能靠每天占有的剩余价值来过工人那样的生活,即满足他的必要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产的目的就只是维持生活,不是增加财富;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增加财富是前提。为了使他的生活只比一个普通工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他就必须把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额和工人人数都增加为原来的8倍。诚然,他自己也可以和他的工人一样, 直接参加生产过程,但这时他就不过成了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41~342页。)
根据马克思在这段话中的“假设”,我们可知:在资本主义社会雇8个工人就可叫“资本家”了。改革开放后, 我国的工商部门也据此规定了雇8个人以下是“个体户”,雇8个人以上叫“私营企业主”。
说马克思时代的“资本家”是“私营企业主”,人们还不难接受,说昔日的“资本家”今天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有人觉得难以理解,而“应该”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70页。)就更不可理解。由此,要“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69页。),就有人攻击为这是共产党的理论家在为共产党增强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70页。)而搞诡辩。
对于这些忽明忽暗、时表时里的疑惑和攻击,我们共产党的理论工作者决不能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避世态度,而要有勇于力争、敢于追问的奋斗精神。因为,任何避世的态度都只会导致共产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的削弱,任何应付式的解说都只会导致说服力和战斗力的消减。时代——我们的时代——需要敢于面对现实、不怕追问到底的理论勇气和理论智慧!
政治的解答
那么,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雇8个或8个以上工人就叫“资本家”,在社会主义社会雇8个或8个以上工人又叫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呢?
我以为,对这样重大的政治性问题,首先的、最现实的、最直接的解答,当是政治的解答。因为,这一问题的“产生”就源于政治领域,出自我们执政党总书记的报告。这样,问题提出在哪里,我们就应在哪里寻求答案。
之所以雇请8个或8个以上工人的“私营企业主”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我领会,在江总书记的《讲话》中有如下几点解答:
第一,作为经济主体,他们的活动“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70页。)(以下三点出处同)。这是规定和决定以下几点理由的管总的理由,因而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理解他们之所以是“建设者”的思维逻辑的起点。
第二,他们中的“广大人员”在“诚实劳动和工作”。这是作为“建设者”的最本质的要求。
第三,他们中的“广大成员”在“合法经营”。这是作为“建设者”行为的最基本的准则。
第四,他们中的“广大成员”“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这是作为“建设者”的最现实的标准。
正因为如此,江总书记说“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69页。)
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70页。)的今天;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逐渐增加”的今天;在“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并且“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70页。)的今天,党和党所领导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现状和发展需要我们对“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的经济活动主体给出新的规定性,这既是“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更是我们党与时俱进和理论创新的表现。
经济的析理
由于认定“私营企业主”是“建设者”,那么,这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根据“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而“假设”的雇8个或8个以上工人的就是“资本家”这一论述是显然不同的,正因为如是,就需要“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69页。)。换句话说,对上述政治领域生发的问题还须作出与之直接相关的经济的析理。
我以为,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今天,要从经济视角论证“私营企业主”是“建设者”这一问题,最直接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要看其是不是“劳动者”,如果能说明今天的“私营企业主”也属“劳动者”阵营,那么就逻辑地说明了他们也属“建设者”的行列。
为什么从经济的视角析理,首先要重视“劳动”并由之而要论证其是否是“劳动者”呢?
因为,劳动是经济生活的实质内容,劳动范畴应是经济学研究的最基础范畴。马克思说“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6页。)同样, 恩格斯也认为“劳动发展史是理解全部社会史的基础和钥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53页。)。 甚至连法国经济学家杰拉德·迪梅尼尔也认为:“价值概念对任何经济学家来说都是必要的理论工具,不管怎么说,价值的实体都一定是劳动。”(注:参见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3页。)因而,寻求“建设”与“劳动”的内在联系,是析理“建设者”与“劳动者”关系的逻辑必需。
那么,为什么从经济的角度可以说“私营企业主”是“劳动者”因而也是“建设者”呢?
这里的关键字眼不在“企业”,而在于限定“企业”的另外两个字眼:一个是“主”;一个是“私营”。如果能说明“主”这一经济活动主体的活动是“劳动”,那么,这一主体就显然属“劳动者”,因而也属“建设者”。但由于这一主体的活动是“私营”,因而与“国营”“企业”的集体劳动的收入分配方式及其结果有差别,那么,还须论证其与国营企业有差别的收入分配方式和由之规定的有差异的结果是否影响其作为“建设者”而存在,如果不影响,那么就可从经济行为和经济行为的结果两个方面的结合上说明其是“建设者”。
关于“主”,我以为,在我国,“私营企业主”中的“广大人员”是或多或少地直接参加过生产劳动的,在企业兴办的初期即当他还是“小业主”的时候尤其是这样。对这一现象,在马克思时代也是如此。马克思在论到“小业主”时说:“他自己也可以和他的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41~342页。)因此,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和“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活动无疑属“建设者”的活动。诚然,作为“主”的更多的、更主要的活动是管理活动。那么,“管理”是不是“劳动”呢?
对此,无须从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中去寻找更多的“依据”,我们只要细读马克思的《资本论》就不难看出马克思的理论倾向。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管理时,虽然没有明确断定它是否属于形成价值的生产劳动,但是他说,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就像一个乐队需要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注:《资本论》第3卷,第431页。)。在别处,他还明确说过:“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50~551页。)。由此可知,“管理”属于“劳动”是显而易见的了!
关于“私营”,这是析理其与“建设者”相关联的问题的关键,也是析理这一问题的难点。说其是“关键”,是因为对这一问题的析理必然要涉及除工人的劳动力工资和私营企业家自身的管理劳动的工资之外的部分的“利润”,即马克思时代的“剩余价值”部分是不是“剥削”?说其是“难点”,是因为如果是“剥削”,那“剥削”者又怎么是“建设者”?
对此,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以为,要说明这一问题,必须引入马克思也使用过的“利润”概念。马克思曾指出,在资本家的“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50~551页。)在这里马克思是在比“剩余价值”更宽泛、更中性的意义上使用了“利润”一词的。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这种“利润”的性质是与资本主义生产相联系且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得以规定的,因而马克思将其叫“剥削”了工人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即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中,只要它是“合法经营”所得,那么这种“利润”就应当是在“建设”过程中由“合法”所内在规定的“合理利润”。更何况,其间还包含着除劳动之外的如土地、资本、技术、管理、信息、营销等诸要素在“利润”实现过程中“合力”的作用(注:谢思全:《南开经济研究》,2001年第5期。)的成份呢?
这样看来,在经济阈限内、在现代经济的视界里、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中,“私营企业主”中“广大人员”的“利润”由于其“合法经营”而属于“合理利润”或“合法利润”在逻辑上是讲得通的。因而,“私营企业主”中的“广大人员”不是“剥削者”,而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也是顺理成章的。
哲学的追问
问题在于,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中,在资本主义关系里属“剩余价值”的东西就成了“合理利润”或“合法利润”?并且,为什么同样是雇8个或8个以上工人的经济活动主体,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叫“私营企业主”且因之就可叫“建设者”,而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就叫“资本家”呢?
在更为抽象的层面上看,“剩余价值”和“合法利润”都是同一个经济事物,即传统经济理论中所说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而“资本家”和“私营企业主”也是同一个经济事物,即都是具有一定的预付资本并因之雇了8个或8个以上工人且能获得在传统经济理论中所说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的经济活动主体。那么,是不是同一经济事物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就显示出不同的经济属性呢?
我以为,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同时必须指出,这已经不是纯粹的经济层面的经济问题,而是具有比具体经济问题更具空灵性的经济哲学问题。如果要把问题进一步说透——我们还可将这一经济哲学问题提升到更为普遍、更加空灵、更高抽象层面的纯哲学层次上发问:是不是同一事物在不同的关系中显示出不同的属性呢?
回答同样是肯定的!
值得强调的是,在论证这种肯定性的回答是正确的之前,还必须指出:关于这一回答的论证是哲学层面的论证,又由于这种哲学性论证具有普遍性即普适性的特征,那么这一论证的结果就可说明前面提出的昔日的“资本家”在今日成了“建设者”的原由不是共产党的“阶级性”、“革命性”,而是事物本身的客观性和由之决定的科学性。既如是,那就不是共产党的攻击者所说的为了增加影响力和凝聚力的政治上的“诡辩”,而是共产党的拥戴者所讲的是客观地反映事物本来面貌的理论上的创新。
何以见得同一经济事物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显示不同的属性,或者在更抽象的层面上说同一事物在不同的关系中显示出不同的属性呢?
在充满哲理因而有人叫经济哲学巨著的《资本论》第1卷第72 页上马克思指出:“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正是由于事物的“属性”在“关系中表现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应学会在“关系”中寻求事物的属性。同理,在经济视域里,经济事物的“属性”在经济“关系中表现出来”,也就要求我们应学会在经济关系中寻求经济事物的属性。
对此,马列主义的创始人早就给我们作出了典范——
在论到生产劳动的定义即生产劳动的本质属性时,在《资本论》第四卷中马克思指出,生产劳动的定义“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而是从一定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得出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48页。)因此,他进一步明确地说:“我们所说的生产劳动是指社会地规定了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426页。)。显然,马克思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寻求生产劳动的属性的。
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指出,在“占有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工人阶级的”“现有制度下”,“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在此,我们不难看出,“合作企业”作为一种经济事物,其属性也是在经济关系中显现的,且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有不同的显现,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即“制度下”)中就显示社会主义的属性而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
由上可知,马克思关于“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的论断就成了我们今天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诸多经济问题的方法论依据。
至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下去——
如果说某一特定的经济事物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具有——更确切地说是“表现”、显示出不同的性质(或属性和特征等),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任何特定的经济事物都具有多种属性或性质呢——
对此,我们也应敢于大胆地回答——是的!
列宁曾指出:“玻璃杯既是一个玻璃圆筒,又是一个饮具,这是无可争辩的,可是一个玻璃杯不仅具有这两种属性、特质或方面,而且具有许许多多的属性、特质、方面……。玻璃杯是一个沉重的东西,它可以作为投掷的工具。玻璃杯可以用来压纸、可以用来装捉到的蝴蝶。玻璃杯可以作为带有雕刻或图画的艺术品。”(注:列宁:《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列宁选集》第4卷,第452页。)我们知道,这是列宁在论战性的著作中为了论战的需要而揭示出的深刻哲理。也正是在这一著名论断中,使我们明确地看到了一事物本身“具有许许多多的属性、特质、方面……”,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只不过是在不同的关系中表现出不同的“属性”、“特质”……而已!
这样,我们还可追问下去——
具有多种“属性、特质、方面……”的事物为什么在不同的关系中显示、表现不同的“属性”呢?对此,马克思在经济哲学层面作了解析。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他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9页。)。正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起“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的经济关系像“一种普照的光”,使“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所以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的缘由,列宁才说合作社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制度下”)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同理,我们也才说“私营企业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今天,即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普照的光”的作用,使其别的“色彩都隐没其中”,其“特点变了样”。因之,他们不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昔日的“资本家”,而是在社会主义这一“普照的光”照耀下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推论至此,本文的任务可算完成,但寻思者还可以追问——
是不是“私营企业主”除“建设者”之外(如私有等)的“属性”、“特质”、“方面”……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就不复存在了呢?
不是!
马克思的“隐没其中”就是明确的说法。在整体的战略性的审视中,如果我们全然看不到“私营企业主”的其他“属性”、“特质”……的存在,那就是列宁所指出的是“‘初出茅庐’的人的幼稚无知”(注:《列宁论新经济政策》,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页。)。 正因为如此,江总书记才强调要“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这就是社会主义这一“普照的光”的具体的“光束”。离开了具体的“光束”的“作用”,“私营企业主”的其他的“色彩”就不会“隐没”。
然而,这仍然只是战略的思考而不是现实的界定。或者说,这一战略性的思考并不影响对“私营企业主”作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他们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现实界定。更为重要的是,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情势中,为着增强社会主义祖国的综合实力而充分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为着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这一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我们恰好要在富有创意的现实界定的基础上,在富有战略性思维的视界里,充分发挥“私营企业主”作为“建设者”在伟大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以及由此积极作用而产生的独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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