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残疾人的教育赋权_特殊教育教师论文

论残疾人的教育赋权_特殊教育教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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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760

1 引言

平等享有教育、通过教育改进生活质量是残疾人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和梦寐以求的人生理想。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应成为国家或地区教育发展与相关政策制定的中心议题之一。一系列国际性公约也都明确地将残疾人教育与基本人权、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2006年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在21世纪达成的第一个人权公约,其中明确地指出“缔约国确认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应确保在各级教育中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以便:(1)充分开发残疾人的潜力,培养自尊自重精神,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多样性的尊重;(2)最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3)使所有残疾人能切实参与一个自由的社会。”这一目标和要求所体现出的理念是积极的、富有创造性的,其中涉及到诸如开发残疾人的潜力、发展残疾人的智能和体能、促进残疾人自由参与社会生活等典型的增权取向。作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今后的主要任务是把对公约的承诺变成实际行动。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教育研究的成果不少,尤其是在介绍、引进和本土化西方各种残疾人教育理念和理论方面卓有成效。粗略归纳可发现,我国目前用于指导残疾人教育的各种思想和理论包括:公正平等理念[1]、全纳教育理论[2]、多元智能理论[3]、补偿理论[4]、一体化与正常化思想[5]、回归主流思想与瀑布式特殊教育安置理论[6]等,这些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促进了我国残疾人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理论的探索和发展是无止境的,作为现代社会工作学、教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新兴核心概念和精神健康、公共卫生、政治与经济发展、人文服务等实践领域的热门话语[7],增权理论理应被用于残疾人的教育及其他工作中去。综观现有文献,我国学者已将增权理论应用于农民工、妇女、老年人、青少年、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的研究和权益保障方面,而针对残疾人的增权研究还刚刚开始。本文力图将增权理念与残疾人教育联系起来,论述残疾人教育与增权实质的内在一致性,并着力分析我国残疾人教育增权的实现机制。

2 增权视角下的残疾人及其教育观

2.1 增权理论的核心概念及其实质

增权(empowerment)也被称为充权、赋权、增能、激发权能等[8],它与权力(power)、无权(powerlessness)、去权(disempowerment)密切相关。这几个概念是增权理论的核心概念。

增权理论中的权力是指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能力,正如平德休斯(Pinderhughes)所言,权力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影响自己生活空间的力量施加影响的能力[9]。它包括个体层面得到某人需要的东西的能力,人际层面影响他人思考、感受、行动或信任的能力,社会层面影响资源分配的能力。权力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能力,也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即权力感。这种权力感可以增进人们的自我概念、自尊、尊严感、福祉感及重要感[10]。

无权和权力相对,是指缺乏上述各种能力。正如权力既是客观存在、又是主观感受一样,无权既指人们缺乏能力或资源,同时也是指人们通过一种内化过程,形成一种无权感[11]。这种感觉到的无权可以看作是个人与其环境之间连续互动的建构,即习得性的无权感、无助感。由于这种无权感,使得人们产生自卑、指责和贬低自己,并与社会疏离,进而陷入无权的恶性循环。

无权的原因在于去权,即社会中的某些个体或群体的权力被剥夺,或其权力发展受到阻碍和限制。正如康格尔(Conger)等人所言,任何削减成员自我效能和信心的战略即为去权[12]。去权是无权的原因,无权是去权的结果。去权往往发生在文化层面、制度层面、社区层面和组织层面。对于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而言,社会强势群体、社会政策、主流社会文化等都有可能导致他们去权,使其陷入无权状态。

通过对上述概念的厘定,我们认为,增权就是增加权力、提升能力、增强控制感。增权的核心假设是相信每个人即使处于艰难的环境之中也是有潜能的,个体的无权地位和无权感、无力感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和外部帮助加以改变。所以,增权不是直接赋予对象以权力,其实质是挖掘或激发服务对象的潜能。增权的目标是通过削弱影响个体决定权、行动权的个人性或社会性障碍,通过增强个体运用权力的能力与自信,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的需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各种歧视、强调案主自决和自我实现。

2.2 增权视角下的残疾人观

不同的理论和视角会直接影响社会对待残疾人的观点和态度,例如,供养理论认为对于残疾人,尤其是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最好的办法是将其养起来[13],但这种只关注经济、物质供养而忽视残疾人精神需求和心理适应的做法已被证明是有失偏颇的;又如,问题视角和传统病理模式将关注点集中于残疾人所面临的缺陷、问题和困难上[14],不仅造成了社会对残疾人消极、否定的评价,给其贴上了创造不了社会价值、残废而无用的标签,还使众多残疾人自身处于无权、无助的境地,失去了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放弃奋斗、自暴自弃。相反,增权视角以一种全新的、积极的观点看待残疾人,有利于残疾人教育和工作的开展。

增权视角将关注点聚焦在残疾人身上,突出他们的主体性、能动性和价值性,主张尽可能挖掘、激发残疾人的潜能、优势,利用这些优势来促进他们获得自我完善和发展。在增权理论看来,残疾人虽然在生理、心智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作为一个有生命的个体,他就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只要具备理想的环境和相应的条件,其发展就会得以实现。在残疾人的工作中,这种优势视角和积极取向有利于改变公众对待残疾人的观念和态度,重新审视残疾人的能力与改变的可能性,进而通过去标签化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生存环境,更重要的是能树立残疾人对自身前景的乐观预期和展望,激发他们在困境中奋斗的信心。

增权视角乐观地认为,人类的潜能是无限的,只要有条件就会发展。大多数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也有着无穷的发展潜力,甚至很多实践都证明他们能达到很高的发展水平。要想使他们发展,激发他们的潜能,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只有教育才能促发改变。现实经验也表明,大部分残疾人经过教育后能够生活自理,且自立,由完全的消费者变成一定程度的生产者,也使社会不用专门拨付相应的救济费用和供养费用,间接创造了社会价值。

2.3 残疾人的教育与增权的内在一致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增权的根本就是要提升残疾人的能力、挖掘残疾人的潜能、激励残疾人的精神、改变残疾人的弱势状况。很明显,残疾人教育的宗旨和目标也正是这些,前述《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对于教育目的的阐述充分体现出残疾人教育与残疾人增权的内在一致性。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教育能够提升残疾人的发展能力、扩展残疾人的发展机会,这是增权的核心要旨。被誉为“经济学的良心”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指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者之所以陷入贫困和不利境地,是由于他们失去或被剥夺了发展的能力或机会[15]。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也提出基于知识和能力的贫困理论,认为不识字,缺乏获取、吸收、交流和创造知识与信息的能力是导致人们贫困的根本原因[16]。可见,对任何人而言,能力与机会都是其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而对残疾人这一弱势中的弱势者来说,能力的提升与机会的获取就更显弥足珍贵。在现代社会,残疾人能力的发展、潜能的激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的教育。“要使残疾人真正摆脱依靠同情,依靠别人的境地,离开教育是根本不可能的……教育已成为残疾人生活和生命的重要源泉,是残疾人自立的根基”[17]。残疾人的基础教育能使他们接受基本知识、进行能力训练、形成思想道德,是参与社会生活、就业和发展的必要基础;残疾人的职业教育能使他们获取更丰富的文化知识和专门的职业技能,是立足社会、参与社会甚至贡献社会的有力砝码;残疾人的高等教育能进一步开拓他们的视界、传授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较强的适应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因此,教育对残疾人的能力提升、增权的重要性显而易见。而且,能力与机会往往互为建构,是一对具有二重性的概念[18],能力的提升会随之带来生存与发展机会的增加,诸如更多的就业选择、更广的社会参与、更好的人生发展路径等。

其次,教育能够激励残疾人的奋斗精神、增强残疾人的权利意识,这是增权的内在要求。残疾人教育不仅能补偿其生理与心智的缺陷、传授文化知识和培训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能满足残疾人的精神需求,激励他们奋发向上、自立自强。相对于健全人而言,支撑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力量就是其内在精神,他们是在用精神之长补生理之短。这种精神力量的给予如果离开了教育是万万行不通的。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通过对生命价值的诠释、人生理想的勾画和未来社会的描图,能激发残疾人对自身未来的美好期待和对将来社会的乐观憧憬;现实社会中无数残疾人身残志坚、努力成才的事例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被反复提及和强调,能震撼残疾学生的心灵,促使他们找到生存与进取的理由;许多工作在特殊教育一线的残疾教师以身示范,向学生传授自己的经验和精神信念,让残疾学生有了鲜活的榜样和人生参照。可见,教育能以丰富的资源、从不同的角度充实、激励残疾人的进取、奋斗精神。另外,教育能使残疾人增强权利意识、公民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障和维权意识,使其个性和尊严得到真正的维护,在社会利益的博弈中处于平等地位。

再次,教育能够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营造积极与和谐的文化,这是增权的外部保障。国内外特殊教育界已达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如果只考虑对残疾学生的特殊安置、特殊教育,而不去改变环境、转变社会的错误观念,教育是不可能成功的,残疾人的权利和能力也无法真正实现。正如《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19]。态度和环境制约了残疾人实现自身权利和美好生活的能力,因此,迫切需要消除对残疾人不应有的负面态度和相关环境的阻碍。教育刚好担当了这一祛除环境障碍、再造文化的重任。一方面,残疾人教育重视全纳教育,主张接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和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需求[20]。通过随班就读等方式,促进残疾学生和健全学生在学校中相互理解和合作,学会彼此接纳和帮助,共同提高。这样,能让所有学生乃至整个社会习得和谐与融合的理念,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另一方面,通过公正、平等的教育政策的制定和人本、道义等教育理念的渗透,可以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偏见与排斥,营造一种有利于残疾人成长、改变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无障碍环境,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增权的舆论和文化氛围。此外,众多残疾人由于生活贫困,极易受贫困亚文化的影响,变得自暴自弃、不求上进,甚至出现贫困的代际传递,造成贫困的再生产和恶性循环。那么,残疾人要摆脱贫困文化的束缚,关键仍在于教育。通过残疾人的教育,改变他们的贫困文化和消极观念,增加他们及其后代与主流文化接触的机会,以及被主流文化接纳的技术和能力。

可见,教育既能促进残疾人自身的能力发展和精神重塑,还能造就关爱、和谐的社会文化氛围,充分体现出教育所固有的正的外部溢出性特点。教育的功能与增权的目标是不谋而合的,不过,残疾人要实现通过教育达致增权的目的,需要对目前的教育及其他环节进行反思与重建。

3 残疾人教育增权的实现

理论上来看,残疾人增权的实现途径是多样化的。有人曾将弱势群体增权的模式概括为“个体主动增权模式”和“外部推动增权模式”,并认为可从个体、人际和社会参与三个层次采取增权策略[21]。结合上述思想,我们认为,就残疾人的教育增权而言,因为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一种外部资源,所以在强调残疾人个体主体性、能动性的同时,更应通过外部力量的推动促使其增权。为此,应从以下三方面来加以落实。

3.1 教育理念与方法的创新

教育理念直接影响着教育态度、教育行为和教育结果。从增权的视角来说,残疾人教育的理念和方法需要进一步创新。

首先,要重视对残疾人的教育,尤其是能力提升、潜能开发导向的教育,建立能力本位的教育。特殊教育已不能仅仅满足于对残疾人进行“感觉替代”和认知补偿能力训练,还应教给他们更多参与生活和适应社会所必需的能力和技能,更应注重他们的潜能开发、精神激励和社会融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已经体现出了这一理念,在特殊教育一章中,指出“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并强调要“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22]。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已经明确,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将其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去。可参考国外和港台地区的有益做法,如根据不同残疾学生的特点开设“功能性课程”和能力训练,直接帮助残疾儿童掌握适应社会所需要的能力;也可将教育的重点由预设文本转向儿童的生活经验和生活世界,通过模拟各种社会生活场景把教学、实践和能力提升紧密联系起来;各地还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其次,深化教育公平的内涵。现今我们讨论比较多的是如何保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有一个公平的入学机会和平等的学习环境,即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但最为重要的环节即结果公平反倒被我们忽视了。结果公平注重学习质量,强调学业成功机会的均等,并追求教育的个性化和终身化[23]。残疾学生相对健全学生而言学习的难度更大,仅仅保证他们的入学机会和教育过程还不够,更应负责他们的学习效果,关注教育促成能力发展的结果。所以,残疾人教育不仅仅意味着残疾学生在教室里有一个座位,更要追求“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缩小成绩差距”、“每个孩子都应该受到发挥其全部潜能的教育”等目标。基于此,就应建立对残疾学生的补偿原则,如教育资源配置的补偿、精神关怀的补偿、能力与机会的补偿等,以此给他们更多的关注和补偿,帮助他们取得学业的成功;在特殊教育的多种形式中,尤其要注重提高随班就读的质量,今后要加强普通学校资源教室的建设、教师的特殊教育和医疗康复等方面的培训等;在学习成效测量与评价中要采用不同的评判尺度,监测残疾学生与健全学生的成绩水平、实现抱负的程度、通过教育获得的技能在促进其就业和实现独立生活方面的作用,以及参与更高层次教育的程度。

最后,树立残疾学生是教育的主体的理念。学校的一切设计和考虑都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的最终利益和能力实现为最大前提,坚信每个学生都有学习能力和发展能力,为每个残疾学生设计个别化的教育方案;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管理者等人要充分接纳、尊重残疾学生,鼓励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善于发现学生的进步,肯定他们的成绩,禁止使用暴力性、歧视性语言;在教学方法上,注重学生的参与和合作,参与式学习能促进残疾学生的反思性和理解力,增加他们表达意见的机会,提高学习成效,学生、教师、家庭、其他专业人员相互合作能更好地帮助残疾学生融入社区文化和当地生活中去。

3.2 教育组织与管理的完善

残疾人教育不是学校单方面的事,它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各组织机构的通力合作。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的组织与管理机制,为残疾人的教育增权提供强有力保障。

首先,强化政府职责。为残疾人提供充分而优质的教育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政府应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大力支持残疾人教育。其中,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对残疾人教育的投资责任上。研究显示,在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中,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比重很低,平均只占0.37%左右,远低于美国、韩国的水平,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投入更是杯水车薪[24],这直接影响了我国残疾人的教育水平和能力发展。所以,政府一方面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完善经费的管理和投资方向。应考虑将教育投资向特殊教育倾斜,向残疾学生及其家庭倾斜。在拨款上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残疾人教育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残疾人教育在全部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以及随班就读经费在残疾人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并切实保证各项经费的落实。在免费义务教育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另外,现行的特殊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对于很多贫困地区(县)而言,财政压力很大,因此,可考虑由省级政府负责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和监督,地方(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和实施,中央负责省际之间的调节,对贫困地区给予倾斜。政府还可考虑发行教育彩票来募集资金,或者引导社会积极捐资助学,如发放特殊教育券等。

其次,注重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共同参与残疾人教育,形成网络化的组织运作体系。应建立学校、政府、家庭和其他组织相结合的教育网络,发挥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在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美国的残疾人教育除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参与外,十分重视残疾人家庭、家长协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和其他NGO的参与,这些组织不仅在推进残疾人教育立法、进行经费募集和专业服务上做了大量工作,甚至还代替政府规定有关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条件。反观我国,这方面的进展还很有限,我们曾经走访的一些培智学校和聋儿语言训练中心与外界的联系很少,从没得到过国内外基金会的支持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志愿服务,仅与其主管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因此,今后要重视诸如残疾人家长团体之类的组织建设。

最后,残疾人教育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在于各级各类学校,因此,应加强学校建设、重视师资管理。我国现在仍有部分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和广大农村地区缺少特教学校,在今后十年应努力填补这一空白。普通学校及其特教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积极探索送教上门或采取与外地特教学校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形式,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受教育机会。在师资培训和认证上,虽然《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和培训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落实,缺乏具体法规和管理措施,今后要尽快落实特教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好特殊教育教师准入制度和职业化、系统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有效方式充实、壮大特教教师队伍,通过专业培训和系统培养等途径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

3.3 教育制度与环境的优化

与残疾人相关的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种法律和政策,它们是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保证残疾人实现教育增权的根本手段。尽管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实践历史漫长,但法律法规的建设却相对滞后。虽然《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对残疾人的教育均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大都十分笼统、概括。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此外,还有1998年由教育部颁发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这一部门规章,它们对促进我国残疾人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很多规定仍过于笼统,不便操作,加上其法律效力较低和对执法主体缺乏应有的约束力,使实际执行情况与文件规定存在差距。因此,今后法律和制度建设主要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如制定更高级别的、更系统的《残疾人教育法》或《特殊教育法》,同时出台一系列具体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残疾人的个别化教育、盲、聋、智障之外的其他残疾人教育、重度残疾人教育、残疾测量和非歧视性评估、残疾人的教育期望和学习成效、NGO和其他组织参与残疾人教育等诸多方面应作具体详尽的规定;二是建立严格的残疾人教育执法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类型,对侵害残疾人教育的现象予以坚决制止并加以纠正,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严肃处理。

另外,要营造和谐、关爱的社会氛围,培育尊重教育、接纳残疾人的文化环境。全社会提倡和实现人道主义精神,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重视学校和社会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最少限制环境,以此造就社会亲和。激励残疾人自立自强,建立残疾人通过教育增进能力进而参与就业、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的良性渠道,实现残疾人的教育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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