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视角,相同的基点——也论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形态论文,基点论文,三种论文,五种论文,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社会历史的发展阶段,马克思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提法。这些不同提法,尤其是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的提法,引起了学术界理解上的分歧:哪种提法更为合理、更能反映马克思本人的真实想法,更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的关系怎样、谁更根本?本文不抱奢望,只希望弄清马克思对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的历史规定和表述形式,说明二者的区分只是源于不同的视角,而又是有相同基点的。
一 学术界有关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的争论
概括说来,学术界围绕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问题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五种社会形态比三种社会形态理论成熟,三种社会形态的提出只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走向成熟的重要过渡;其二认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不具有普遍性,三种社会形态理论才是马克思关于历史分期的最辉煌的成就,主张用三种社会形态取代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其三认为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是从不同角度对人类社会历史的考察,二者只有交叉和对应关系,没有主要和次要之分,也无所谓普遍和特殊,应一视同仁对待,不能厚此薄彼。
第一种观点坚持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认为五种社会形态是马克思的本意,在逻辑层次和理论根据上更为根本,三种社会形态建立在五种社会形态的基础之上,不能把它们看作同一层次的“互相包容”,否则就有可能动摇五种社会形态的基础地位。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有的论者从表述时间上指出,三种社会形态是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明确表述的,而五种社会形态的明确提出则是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一文中,以此说明五种社会形态比三种社会形态更成熟。有的学者则从表述层次上指出,三种社会形态是手稿思想,而五种社会形态则是经典性表述。还有学者指出,五种社会形态是为揭示社会历史进程而得出的结论,而三种社会形态则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本质时附带得出的结论,以此说明只有五种社会形态才是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和社会历史发展的科学阐述。〔1〕
第二种观点主张用三种社会形态取代五种社会形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否定五种社会形态的最有力的根据,是从现实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中得来的。从历史角度他们提出了东斯拉夫人是由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从现实情况出发他们则指出俄国历史发展所走的道路不是欧洲的自由和小土地所有者解体(即封建所有制解体)而进入资本主义道路,而是跨越资本主义制度“卡夫丁峡谷”进入“吸取资本主义一切肯定成果”的社会主义道路。由此他们否定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理论是马克思着眼“世界历史”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认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对人类历史的概括是片面的、狭窄的,只是近似地反映了西欧这一世界局部地区的规律。有的学者甚至对五种社会形态是否为马克思的本意提出了质疑,认为马克思从未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而只是阐述过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他们认为,五种社会形态是斯大林在其著名的小册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提出来的,是斯大林对马克思的敷衍。另外,还有些学者认为,传统的五种社会形态的划分,抹煞了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复杂性和丰富性,取消了民族史的特殊性,而三种社会形态则恢复了历史的复杂性,找回了民族的自我。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五种社会形态理论。〔2〕
第三种观点认为,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都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社会发展史得出来的正确结论,二者是互相包容、并行不悖的。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有二:第一,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是马克思在同一时期创立的理论成果,五种社会形态是在为阐述三种社会形态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作序时提出的,因而不可能是相互对立的;第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论述三种社会形态的标题为“既不同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社会形态又不同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社会的一般特征”,这里的“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都是五种社会形态中的概念,其中“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社会形态”可视为五种社会形态中前三种。据此,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得出结论说,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是互相补充的。〔3〕
二 马克思关于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表述
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三种社会形态与五种社会形态及其相互关系,必须首先弄清马克思对它们的历史界定,认清其理论形成的历史过程。实际上,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同时发端于科学历史分期理论形成时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别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得到了完整准确的表述。
1845—1846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使用“所有制形式”这一概念,以生产决定分工、分工决定所有制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线索,将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即部落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再加上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以及未来的共产主义所有制,正好是五种社会形态。这种描述虽然带有明显的推断色彩,但这已不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而是着眼于社会历史的客观结构对人类历史进行的客观描述。
1847年,在《雇佣工人与资本》中,马克思精确地表述了社会形态及其发展阶段理论。他指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4〕在这里, 马克思明确指出了他用以区分历史发展的不同社会形态的客观标志,即随着物质生产资料和生产力的变化而改变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不依人的主观意识为转变的物质性关系,它把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表现为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即是说,至此,马克思已明确去掉了带有推断性质的部落所有制,提出了古代社会、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等按先后顺序演进的几个历史阶段。
第一次完整准确地提出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是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在此,马克思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形态而告终。”〔5〕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引了进来, 表明马克思的理论视野进一步扩展了。
此后,1884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进一步指出:“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时期。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6 〕这是对原始社会解体后、共产主义产生前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精辟论述。
由此可见,著名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从19世纪40年代提出,经过不断充实、补充,逐步成熟并得到完善的。
关于三种社会形态,马克思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进行过论述。在那里,他把所有制形式的前三种,即部落所有制、古代的公社或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称之为“自然形成的社会”。马克思认为,在这一时期,人类主体往往受到自然力量的支配;而资本主义所有制则是“文明创造的社会”,这时,人类主体受他们自己创造的劳动产品的支配。与此相对应,马克思称人类能够科学地重新支配物质力量的未来的共产主义为“以人类主体自主活动的社会”。〔7 〕这实际上就是三种社会形态的雏形。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8 〕这可以说是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科学表述。
马克思晚年,根据新的史料研究成果,又对三种社会形态作了新的表述。他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指出:“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的社会。”〔9 〕很明显,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人类的依赖关系”意义上的三形态,而是基于生产关系中最主要的成分即所有制关系上的三形态,可以简要地表述为“公有→私有→公有”这样一个所有制形式的辩证否定演进序列。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是对五形态的浓缩。浓缩出来的“三”,仅只是个量而已。
三 我对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理解
通过对社会形态理论形成过程的历史回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马克思对社会历史形态的观察和分析,始终都坚持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武器,所以,其逻辑视角虽然不断调整,具体结论却都是科学的。
逻辑视角不同,所得出的历史发展形态的两种不同图式必然在结构特征等方面显现出差异来。三种社会形态,即人的依赖性、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个人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的历史规定,是立足于社会历史的一般物质生产基础之上,从人类主体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地位出发,以主客体的关系为基本线索来考察社会历史发展而得出的正确判断。在这种意义上,“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变化而已。”〔10〕五种社会形态,简单地说,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这是马克思通过对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的考察,从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物质运动和客观规律出发,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主线对人类社会作出的科学划分。
不论视角如何,马克思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始终都是在历史唯物主义框架内进行的。与历史唯心主义根本不同,历史唯物主义特别注重先前完全被人们忽视了的历史事实,即“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1〕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是使人类和动物区分开来的第一个历史活动,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而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就是整个社会历史运动的物质基础。一部社会发展史雄辩地证明,无论在哪一种社会中,人们都必须首先解决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问题,然后才能从事其他种种社会活动。
在生产物质资料的过程中,人们一直处在两种不同的关系中。首先,人们必须同自然界发生关系,这是人类主体与自然客体之间的关系;其次,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彼此之间还要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这两种关系就是构成人们活动的基本内容。对于第一种关系即主客体关系来说,关键是作为社会的人对客体的依赖度,其现实发展包含着从人对自然界像动物一样的完全依赖,到物质生活得到高度发展从而达到相对脱离依赖,最后达到人类可以支配自己产品的自由境界。再就第二种关系即生产关系来说,它的历史发展是一个由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支配的物质运动过程。总之,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发展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当中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的发展。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其主体即社会的人生活于其中的物质关系也相应地改变着自己的形态。因此,基于生产力之上的上述两种关系就构成了观察人类社会历史的基本视角。
就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来说,它虽然从社会基本矛盾入手,从所有制、生产关系的角度考察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但生产关系的内容、性质、范围、导向和结果,都是由生产力的一定性质和发展水平决定的。正因为突出了生产力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才深刻揭示历史上依次更替的五种所有制形式。例如,在论证资本主义灭亡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了“大量的生产力,对于这些生产力来说,私有制成了它们发展的桎梏,正如行会成为工场手工业的桎梏和小规模的乡村生产成为日益发展的手工业的桎梏一样。”〔12〕这就从根本上宣告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永恒统治的破产和共产主义的必然到来。再就三种形态理论来说,它虽然直接分析的是人的能力的发展过程,把人的主体性作为社会形态的划分标准,以人的自主活动的独立程度作为社会发展的标志,但它也深刻揭示了人的能力是与作为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力共同发展的。在三形态中,人的能力主要表现为生产能力。第一种社会形态与手工业生产力阶段相对应,其时,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处于受自然力奴役,在自然力面前无能为力的状态,彼此只有互相依赖,结成各种形式的共同体,社会经济也只能表现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第二种社会形态与大机器工业阶段相对应,由于生产力大大提高,人的自主活动能力也得到加速发展,其时,商品经济已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第三种社会形态与分工、交换消灭后的自由人联合体生产阶段相对应,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已从对物的依赖关系中解放出来,变成了社会的和自然的真正主人,社会经济至此将演变为产品经济。
由此可见,在历史唯物主义发展史上,虽然从不同视角形成了三种形态和五种形态两种不同历史分期理论,但马克思始终是立足于生产力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这一基点上的。他提出的各种社会形态间的历史联系,正是在生产力的历史发展中得以实现的。诚如列宁所说:“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不言而喻,没有这种观点,也就不会有社会科学。”〔13〕
以我看,对于争论中的不同观点,可以作如下简要评述:第一,不能简单地以五种社会形态否定三种社会形态,也不能以三种社会形态否定五种社会形态。在逻辑层次和理论根据上,两种关于社会历史分期的理论是同等重要的,五种形态立足于与生产力发展相对应的生产关系的变革,三种形态则立足于与生产力相对应的人的依赖关系的变革。两种分期理论都是生产力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演进的直接逻辑结论。第二,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由客观规律所支配的物质活动,其发展和演进就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这个过程的每个发展阶段构成有严密内在逻辑的依次演进顺序。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而不只是西欧局部地区性的特殊规律。当然,这并不排斥有特殊情况出现。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必然之中包含有偶然,普遍之中包含有特殊。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得出特殊结论,譬如得出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等结论,并不能否定规律的普遍性,更不能否定普遍规律的存在。事实上,正是基于对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的认识,我们才有可能正确而充分地发挥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主观能动性,才有可能跨越“卡夫丁峡谷”。第三,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各自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结构特征,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从不同视角看,二者都反映了马克思的本意。如果说二者是相互包容的话,也只能是把三种形态浓缩为五种形态,就实质而论,三种形态和五种形态理论乃是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之上的相辅相成。
总之,三种社会形态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或曰生产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主客关系和生产关系两种不同视角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是基于不同视角、相同基点而得出来的社会历史分期理论的科学结论,两者共同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收稿日期:1997-10-10
注释:
〔1〕见李书信、 张春荣《马克思“五形态说”的理论价值不可低估》(载《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
〔2〕见辛敬良、 胡承槐《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载《学术月刊》1993年第8期)。
〔3 〕李永昌《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几个问题》(载《史学理论》1988年第3期)。
〔4〕〔11〕〔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5页,79 页,11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6页。
〔7〕马克思:《费尔巴哈论》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9、 70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19页。
〔13〕《列宁选集》第1卷,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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