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_养老保险论文

匈牙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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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背景和进程

匈牙利是东欧的一个小国,总人口1002.4万,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由于历史原因,匈牙利在1960年就存在一个混合型的国家资本主义,所以市场经济实行比较早,私有化进程比较快。在80年代以前,匈牙利依照苏联模式,在养老保险上实行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1991年10月,匈牙利议会通过一项法案,旨在建立一个由三个支柱支持的养老保险体制。其原因有二:一是人口因素的变化,由于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匈牙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养老金支付困难,全国只有400万在职人员, 而退休人员竟达270万人,赡养系数如此之大, 养老保险基金已不堪重负。二是力图改革现收现付制,引导人们少依赖国家,多依靠自己,通过个人缴费、积累来逐步解决资金缺口。但在90年代前5年, 虽然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但第二支柱却是自愿的,使目的难以达到。1997年国会再一次通过立法,改革第二支柱为强制性养老金,交由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改革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一)主要特点:匈牙利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建立三个支柱的模式,一部分现收现付(第一支柱),一部分完全积累(第二、第三支柱),实际上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体系。二是改变了征费单位,原由医疗保险局统一征收养老保险费,现改由税务局征收第一支柱的养老保险费。三是第二支柱的私有养老保险基金由自主成立的基金会管理,个人直接向基金会缴纳。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缴费办法。统一费率定为30%,其中由雇主按雇员工资总额的22%的缴纳,雇员按个人应纳税的个人收入的8%缴纳。 如雇员不参加第二支柱,8%全部进入第一支柱。如雇员参加第二支柱养老基金, 其个人所缴的8%中,2%进入第一支柱,6%进入第二支柱。

2.三个支柱的管理和实施。第一支柱建立起现收现付的基金,继续体现收入再分配。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当天划转给国家养老保险局,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待遇。其待遇按其缴费年限和1998年后的个人指数化平均工资确定,平均替代率为61%。第一支柱的资金缺口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解决。第二支柱由个人缴费的6%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 目前由25家私有养老保险基金会管理并支付年金。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股票等,最低回报率不得低于国债利率。98年7月后就业的人员, 强制参加第二支柱。第三支柱是雇主和雇员自愿参加的私营养老基金,目前由168家基金会管理,一次性支付养老待遇。

3.管理体制。第一支柱以财政部为主监督、审核,财政部负责作征收目标计划,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同时征收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局负责信息管理和支付养老金,养老金主要通过邮局发放。第二支柱由财政部和国家金融服务监管局共同负责监管。

三、新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情况

1.税务征收情况。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费用原来是由医疗保险局征收的。为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改为税务局征收。利用税务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核查缴费记录,并通过税号与企业开户银行核对企业缴费到位情况。税务部门的权威性和强制手段,保证收缴率在90%以上。

2.第二支柱基金运营情况。实施新制度初期,有37家私营养老基金会申请注册,实际批准了25家。参加第二支柱的成员已达209.3万人, 到2000年第二支柱养老金总资产可达1320亿福林,占GDP的1.2%。法律规定养老基金投资结构为80%投资国家债券,13%投资股票,7 %投资其他。目前各家基金会的投资回报率相差很多,最高的23%最低的6 %。

3.养老金的支付。匈牙利第一支柱养老金由国家养老部门管理。全国共设19个地方局,17个养老金办公室负责老金支付业务。目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270万退休人员的资料已全部录入计算机, 形成数据库,中央到地方计算机已经联网。基层养老金办公室还设立了客户服务部,为来访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4.监督机构的设立。匈牙利1993年成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局。2000年4月,议会决定全国所有金融监管部门合并为一个机构, 成立国家金融服务监管局,对所有金融活动统一进行监管。该局对议会负责,在社会保险方面主要负责对养老基金会的资格认定、发放经营许可证;负责对第二、第三支柱养老基金的监管工作,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活动、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回报率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审查和处理各基金会、银行提交的月、年报告;协调处理各基金会之间的纠纷,对违规的基金会和管理公司进行处罚。

四、匈牙利养老保险改革的启示

(一)个人帐户建立实帐,需慎重稳步推进。

匈牙利从现收现付第一支柱中分离出部分个人交费建立完全积累、市场化运作的第二支柱。其优点是:从短期来看,第二支柱投资回报率较高,老百姓普遍欢迎;参保人自己选择,基金私营管理,国家不承担直接责任;长远看还能减轻国家对第一支柱的财政负担。但是,作为新生事物,第二支柱运作也存在不少问题:近期内给国家财政带来较大压力;参保人由于缺乏市场意识,选择基金管理公司有较大的盲目性等。我国建立强制性积累第二支柱,必须谨慎行事,在决定建立之前就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要充分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度的第二支柱规模,可借鉴匈牙利的作法,过去第一支柱的名义账户不必做实纳入。其次,在实施市场化运作之前,应充分考虑市场运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制定健全的监管法律和监管机构,确定最低回报率,并在每个基金管理公司都建立风险准备金,确保养老基金获得最低回报。第三,为减少养老基金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广泛积累监管经验,可在少数资本市场相对完善的地区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开;或者先将目前已开展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推向市场。第四,在制定法律和开展试点之前,可考虑暂由中央集中管理和运作这笔资金。

(二)先费后税,强化征缴。

匈牙利明确养老保险缴费是“费”,由税务同时征收税收和社会保险费,降低了总征缴成本,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较高的收缴率。就我国情况看,税务部门尚没有全面建立起个人收入信息档案,目前一些省实行的税务代征仍然是将大量的个人和单位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工作由社会保险部门承担,税务部门按社会保险部门制定的征收计划进行征收,并未真正实现税务征缴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因此,我国要实现真正的税务征收,应借鉴匈牙利的作法,社会保险部门不再承担“填单”的责任,税务部门不再只是“凭单征收”,才能提高征缴效率和降低征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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