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hapley值法的农业超级对接收入分配分析&以北京市绿色富隆蔬菜产销合作组织为例_收益分配论文

基于Shapley值法的农超对接收益分配分析——以北京市绿富隆蔬菜产销合作社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市论文,为例论文,产销论文,合作社论文,蔬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反复出现农户农产品销售难现象,例如大蒜滞销、土豆烂在地里、香蕉用来喂猪等,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造成此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产品流通环节较多。一般而言,农产品需要经过多级批发、多级零售等5~6个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各流通环节中间商层层加价,导致流通成本大幅提高,农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时的最终价格过高。在此背景下,创新农产品流通体系、探索新型农产品流通方式,成为促进农业发展和实现城乡统筹的一种思路(胡定寰,2010)。“农超对接”作为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实践,是中国农产品流通方式的一次创新和优化。它的作用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降低农民生产的盲目性,有效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并为城市居民带来切实的利益。同时,伴随着“农超对接”流通方式中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还可以实现农产品质量的可控制和可追溯,从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但是,在“农超对接”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收益分配不均、质量监控困难和成本收益不对称等问题。比如,由于合作社自身实力有限,超市入市门槛较高,很多农产品难以进入超市,这严重违背了“农超对接”的初衷(殷丽玲,2011)。其实,“农超对接”的关键就是参与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参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不能形成相互激励、相互约束和均衡分配收益的机制,农产品供应链条便会出现脱节(龙祖坤、刘长庚,2008)。因此,在“农超对接”的实施过程中,了解其收益分配情况,探寻适合中国国情的“农超对接”收益分配方式,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文献综述

迄今为止,学术界已产生了大量关于“农超对接”的研究成果。整体而言,已有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关于“农超对接”运行现状的研究。李东新、宋岭(2011)分析了“农超对接”的发展现状,指出这一流通方式存在着产品缺乏标准化、对接双方收益分配不协调和农民结款困难等问题。熊会兵、肖文韬(2011)分析了“农超对接”的不同实施方式,强调“农超对接”中不仅要发挥超市、合作社和政府三者的联动作用,而且要特别处理好产品、品牌、供应商和物流等关键要素。李莹等(2011)的研究认为,“农超对接”有助于削减供应链上低效冗余的中间环节,实现多方主体利益共赢,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程度直接影响“农超对接”的实施效果。

其次,关于农产品流通过程中收益分配的研究。随着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术界对流通领域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升温。例如,张磊等(2008)以北京市为例,调查了猪肉流通环节中各经营主体的收益,发现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利润分配从绝对量上来看,零售环节最多,其次为批发和收购环节,养殖环节最少。张涛、徐春铭(2002)运用农业产业化理论分析了农户和农产品收购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问题,认为收购企业极易垄断价格和收购量,从而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王学真等(2005)通过大量的实地调查研究,分析了蔬菜从山东寿光生产者到北京最终消费者全程的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情况,发现农户在蔬菜流通过程中的收益比例偏低。对此,孙侠、张闯(2008)的研究也表明,蔬菜流通过程中存在着收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中间商获取了相对较高比例的收益,出现了所谓“两头叫、中间笑”的现象。

最后,关于收益分配方法的研究。针对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各主体之间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现象,国内外学者利用博弈论或者其他方法,探索如何构建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合理的收益分配格局。Duca and van Hoose(1998)构建了一个市场竞争和收益共享的理论模型,认为良好的市场秩序要求经济主体之间收益分配比例合理,而且这种比例应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变化而变化。Gavirneni(2001)分析了由一个核心企业和多个经销商构成的典型供应链中的收益分配问题,强调供应链各主体的收益比例应根据其贡献度和风险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尹静、王行熹(2009)讨论了政府、农民和下游企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相互作用,主张利用合作博弈的方法合理确定各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陈红华等(2011)运用Shapley值法对北京T公司蔬菜可追溯系统中各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Shapley值法可为构建科学的收益分配机制提供新思路。

通过回顾上述文献可以发现,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但是,在收益分配的分析方法上,多数学者仅采用定性方法进行理论研究,缺乏实际的案例分析或者定量分析。此外,大多数学者还对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风险问题进行了阐述,但鲜有文献将风险因子嵌入收益分配方法中。鉴于此,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实地调查数据对“农超对接”相关主体的收益分配进行定量分析,并进一步嵌入风险因子,以求更加全面地分析“农超对接”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

三、“农超对接”中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课题组在2012年3月对北京市绿富隆蔬菜产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绿富隆”)相关经济主体的调查询问,调查对象包括当地蔬菜生产农户、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合作社管理层、合作社采购和运输人员以及超市管理和配送人员。绿富隆成立于2007年8月27日,由169个成员组成,是由北京市绿富隆菜蔬公司、北京绿富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北京市菜蔬公司篮丰配送中心、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园艺系以及延庆县20个蔬菜产业村共同发起成立的新型蔬菜专业合作组织。截止到2012年,绿富隆拥有6万亩蔬菜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北京市延庆县,年产量为27.5万吨。目前,该合作社已经形成“农超对接”、“农校对接”以及“周末超市”三种流通方式①。

(二)各经济主体收益分析

本文研究以“圆白菜”为分析品种。为便于计算,在以下关于圆白菜供应链经济主体成本和收益分析中,成本、收益等都折算成一年一亩的数据,并使用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测算。根据实地调查,农户参与“农超对接”前后圆白菜的年亩产量没有变化,均为每年2500公斤/亩。因此,分析中假设圆白菜的亩产量不变。圆白菜从延庆县生产基地流通到北京城区超市一般要经过农户、绿富隆和超市三大主体,下面根据流通过程对各经济主体的收益逐一加以分析。

1.农户的成本收益。在圆白菜生产流通全过程中,农户主要承担与圆白菜生产或种植活动有关的成本。需要说明的是,农户的生产成本中,未考虑人工成本和地租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农户在自家土地上种植圆白菜,并不需要支出相关的费用。利润则采用产量乘以批发价(售价)减去成本的方式计算(下同)。农户的圆白菜单位生产成本为950元/亩,根据当时的出售价格0.8元/公斤,可得其成本及利润情况,并计算出成本利润率。

2.合作社的成本收益。目前,绿富隆主要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以基地形式自己生产;另一种是组织农民生产,然后绿富隆收购。如果采取基地生产方式,那么,绿富隆除了发生与农户相同的成本之外,还产生人工费用500元/亩、地租900元/亩和整地费用100元/亩等成本。所以,采用基地形式的总成本等于农户生产成本(950元/亩)加人工、地租和整地费用,共计2450元/亩。如果绿富隆组织农民生产然后收购,那么,将产生采购成本,即采购圆白菜到绿富隆并经过加工所产生的成本。同时,绿富隆在采购过程中还会产生一定的损耗,圆白菜从绿富隆运送到超市时,会有5%~10%的折损。绿富隆以0.8元/公斤的价格从农户处采购,然后以1.2元/公斤的价格售给超市,获得375元/亩的利润。

3.超市的成本收益。绿富隆从农户处采购超市订购的圆白菜,或者将基地生产的圆白菜运送到超市的配送中心。该中心按照上架标准进行分级、包装,期间发生0.22元/公斤的费用,并产生150元/亩的人工成本。由于送到超市的圆白菜已经过绿富隆的预处理和加工,因此,超市环节的损耗率低于绿富隆。通过对表1的分析可以发现,圆白菜此时在超市的售价已是农户出售批发价的2.25倍和绿富隆出售价格的1.5倍,获利950元/亩。

表1列出了农户、合作社、超市这三大经济主体的成本收益情况。

调查发现,“农超对接”给各经济主体带来了切实的利益,农户、绿富隆和超市都愿意参与到“农超对接”中来。一方面,农户通过“农超对接”的价格保护机制,避免了传统流通商的“杀价”,从而保证了自身收益。另一方面,绿富隆以超市的农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带动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合作社成员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不断增强。“农超对接”的实施,使农产品的中间渠道和流通环节大为减少,不仅降低了流通费用,而且保证了产品质量。根据以上分析并综合表1中的数据,得出“农超对接”的总收益,如表2所示。需要说明的是,表2中的总体成本并不是三个经济主体成本的简单加总,它剔除了流通中的重复成本,即总成本等于农户的总成本+合作社成本(运输、损耗和折损)+超市成本(人工、税费和损耗)。可以发现,“农超对接”流通方式所产生的总体成本小于三者之和。这表明,“农超对接”可以减少流通成本。

从上面的分析结果来看,在实施“农超对接”的过程中,农户的收益比例最高,为44.2%,这主要是因为收益计算中未考虑农户的地租和人工成本;超市和绿富隆的收益比例分别为40%和15.8%。从绿富隆圆白菜“农超对接”的实施情况来看,各个成员均能从该合作方式中获益,这有助于“农超对接”的顺利运行。然而,这一流通方式中绿富隆的收益比例过低,从促进“农超对接”长久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平衡三个经济主体之间的收益比例。接下来,本文选用Shapley值法来对各经济主体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测算和修正。

四、收益分配比例的测算

(一)Shapley值法

研究供应链中合作伙伴之间的收益分配,一般运用Shapley值法(Shapley value method),按照成员的重要程度进行。Shapley值法由Shapley(1952)提出,该方法是按照团队中多成员合作的不同组合概率的期望值来分配收益的一种数学分析方法,其本质是其中某位成员对团队所做的贡献期望值。定义如下:设集合I={1,2,…,n},表示n个成员组成的集合,I中任一子集都对应着一个实值函数v(s),它满足如下条件:

由此可见,Shapley值法主要根据参与主体的贡献程度来进行收益分配。成员贡献越大,其分得的收益就越多,反之则越少。这种分配方式考虑了成员的贡献程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接下来,本文以绿富隆为例,以其实施的圆白菜“农超对接”为分析对象,利用Shapley值法对各个参与主体即农户、合作社和超市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测算。

(二)Shapley值法的计算及结果分析

1.不同合作方式下的成本收益。首先,当经济主体单独经营时,仅计算自身的成本和收益。其中,农户单独经营时,他将圆白菜销售给批发市场中间经纪人,销售价格为0.5元/公斤,收益为300元;绿富隆单独经营时,它主要通过基地生产,收益为550元;超市单独经营时,其采购价为1.02元/公斤,采购成本为2550元,中间成本为500元,销售价格为1.4元/公斤,收益为450元。

其次,当经济主体合作时,根据合作主体的数目计算总成本和总收益,但总成本的计算需排除重复项。①当农户与绿富隆合作时,圆白菜主要通过周末菜市场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格为1.1元/公斤,总成本为农户生产成本(950元/亩)加上绿富隆产生的运输(500元/亩)、损耗(25元/亩)和折损成本(200元/亩),合计为1675元/亩;总收入等于产量(2500元/亩)乘以售价(1.1元/公斤),为2750元/亩。所以,合作收益等于总收入(2750元/亩)减去总成本(1675元/亩),可得1075元/亩。②当农户与超市合作时,售价为1.3元/公斤,总成本等于农户生产成本(950元/亩)加上运输成本(500元/亩)、损耗(25元/亩)和折损(200元/亩)以及超市的人工成本(150元/亩)、税费成本(300元/亩)和损耗(100元/亩),合计为2225元/亩;总收入等于产量(2500元/亩)乘以售价(1.3元/公斤),为3250元/亩,减去成本即得合作收益为1025元/亩。③当绿富隆与超市合作时,销售价格为1.6元/公斤。总成本等于绿富隆生产成本(2450元/亩)加上超市的人工成本(150元/亩)、税费成本(300元/亩)和损耗(100元/亩),合计为3000元/亩;总收入等于产量(2500元/亩)乘以售价(1.6元/公斤),为4000元/亩。所以,合作收益等于总收入(4000元/亩)减去总成本(3000元/亩),为1000元/亩。

最后,当三者合作时,总收益等于农户收益(1050元/亩)加绿富隆收益(375元/亩)加超市收益(950元/亩),也即“农超对接”的总收益为2375元/亩。

2.计算Shapley值。把调查数据直接代入Shapley值计算公式,即(5)式,可以得到如表3、表4和表5所示的结果。

根据计算,分别得出农户、合作社和超市的收益如下: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两两成员之间的合作收益大于成员单独运营时的收益,整体收益大于两两合作的收益,这对于保证“农超对接”流通方式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从Shapley值来看,绿富隆的收益从375元上升至854.2元,而超市和农户的收益分别从950元和1050元下降至779.2元和741.6元。这充分说明,合作社在“农超对接”中组织上游农户生产和同下游超市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根据Shapley值法计算的收益分配比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基于风险系数修正的“农超对接”收益分配

一般而言,根据风险收益原则,经济主体承担的风险越大,所获收益就应该越多,所以,有必要利用Shapley值法将各成员的风险考虑进来,进一步测算各自的收益,以使收益分配比例更加合理。“农超对接”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产品流通方式,各成员面临多种风险。为便于区分和测算,本文将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成员之间因收益分享问题而产生的影响“农超对接”正常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合作博弈因素、组织协调因素、质量安全因素、解散因素和道德因素五个方面;外部风险是指农产品外部供给和需求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自然因素、市场环境因素、宏观经济政策因素三个方面。由于风险数据难以从现实中取得,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判法对风险系数进行估算,以使对风险的评估更合理、更可靠。

为此,笔者邀请了北京市绿富隆产销合作社、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和中国人民大学三位操作和研究“农超对接”的专家组成风险评判小组,对“农超对接”中每一个风险因子进行打分,然后通过这些打分构建风险判断矩阵和评价矩阵,并利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测算,最后将评价结果做归一化处理,这样就可以求出每一个成员单位的风险系数。采用风险系数对利益分配格局进行修正后,“农超对接”中各成员主体的收益分配比例将更加合理。根据陈剑、冯蔚东(2002)提出的计算方法,得出农户的风险系数,即=l-(l-)(1-)=0.88。其中,表示内部风险,表示外部风险。合作社和超市风险系数计算方法与农户相同。整理测算结果,可以得出“农超对接”中农户、绿富隆、超市的风险系数分别为[0.88,0.54,0.77],归一化处理后为[0.40,0.25,0.35]。在上述基础上,应用陈红华等(2011)提出的方法,合作成员i的风险系数按下式进行修正:

根据分配方法的类别,本文总结了各成员的分配额和分配比例,如表6所示。

由表6可以看出,现有分配方法当中,农户的收益分配比例为44%,超市为40%,两者比较接近,而绿富隆的收益分配比例仅为16%,获利较少。农户之所以分配到44%的收益,主要是因为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农户参与“农超对接”的成本不包括地租和人工成本,二是绿富隆实施蔬菜保护价有效维护了农户的利益。从表3可以看出,一亩地的地租为1000元,这部分成本对农户来说是比较大的收益额。而绿富隆的收益分配比例仅为16%,显得过低。因此,这种分配方法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会影响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积极性。

采用Shapley值法后,农户和超市的收益分配比例均有所下降。其中,农户的收益分配比例下降了13个百分点,超市的收益分配比例下降了7个百分点,而绿富隆的收益分配比例则上升了20个百分点。这样的分配比例是在考虑了“农超对接”中各主体贡献程度的基础上测算的。嵌入风险系数修正后,农户的收益分配比例略有升高,这主要是由于农户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从收益与风险对等的角度来看,这种分配结果具有合理性;与嵌入风险系数Shapley值法的测算结果相比,绿富隆的收益分配比例略有下降,这说明,合作社一头连接农户,一头连接超市,面临较多风险,因此,经过风险系数修正后,其收益分配比例有所降低;超市的收益分配比例略有上升,体现了当前“农超对接”流通方式中超市的强势地位,比如制订蔬菜收购标准和设定准入门槛。总而言之,未来这种“三分天下”的收益分配格局将成为“农超对接”的一种发展趋势。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通过对绿富隆产销合作社“农超对接”流通方式中成本收益的分析,并从参与主体对“农超对接”贡献程度大小和风险程度的角度对现实的收益分配情况进行了修正,得到了相对合理和具有现实意义的收益分配比例。本文得出四点结论:

第一,在绿富隆产销合作社采取的“农户+合作社+超市”流通方式中,农户和超市的收益分配比例大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比例,各参与主体的收益分配额超过它们参与“农超对接”的成本,“农超对接”方式得以良好运行。

第二,运用Shapley值法,按照“农超对接”中不同主体贡献程度的大小对现有收益分配比例进行修正后,农户和超市的收益分配比例有所下降,绿富隆产销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比例有所上升。

第三,农户在绿富隆产销合作社“农超对接”中的收益分配比例为44%,从侧面证明了“农超对接”这种流通方式对增加农户收入的重要作用。

第四,在“农超对接”过程中,超市的收益分配比例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农产品流通的现状,即超市处于强势的一方,而农户和合作社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相应的议价能力。同时,农产品进入超市的门槛比较高。

本文上述研究结论具有如下三点政策含义:

第一,实施农产品收购保护价格,以保障农户利益。保护价可以参考具体的市场行情和蔬菜的生产成本来制订。

第二,建立超市对农户的收益返还机制。通过构建收益返还机制,实现收益的二次分配,有助于促进农户、合作社和超市之间交易关系的稳定发展,提高各经济主体参与“农超对接”的积极性。

第三,适当降低农产品进入超市的门槛,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让更多农产品直接进入超市,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注释:

①这里“农超对接”是指合作社与农户、超市合作,实现蔬菜产销对接的一种方式;“农校对接”是指合作社将蔬菜直供高校的流通方式,绿富隆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周末超市”是指合作社在周末将蔬菜运送到社区销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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