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莱纳#183;福斯特作为辩护的正义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福斯特论文,正义论文,思想论文,论莱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1 自罗尔斯1971年发表《正义论》以来,西方学界特别是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之间就正义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法兰克福大学哲学和政治学教授莱纳·福斯特积极参与其中,并写下了《正义的情境》(1994)一书,该书在西方政治哲学界被广泛引用。随后,他将研究继续深入,先后撰写了《冲突中的宽容》(2007)和《辩护与批判》(2011),逐步建立起一种批判的正义理论。与其他人不同,福斯特认为人是辩护的动物,正义观念可以获得合理的辩护,而且指向唯一的根源——辩护的权利;我们应该在辩护权利的基础上理解社会政治正义,并相应地建立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可以说,他主张一种作为辩护的正义。 一、人是辩护的动物 人是什么?以往的定义有:人是理性动物;人是社会动物;人是政治动物;等等。结合这些定义,福斯特认为人是辩护的动物。通过向他人提供理由,人能够为自己的信念和行为进行辩护或负责,在某些情境中也把这一点当成义务,并期待他人也为自己的信念和行为进行辩护或负责。人类实践与辩护有关:不管我们想什么或做什么,我们要求自己或他人提供辩护。 辩护(Rechtfertigung)不同于论证(Begründung)。(cf.Forst,2012a,pp.14-15)论证和辩护都是关于回答“我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并不总是需要用规范的理由来回答。如果一个人基于理性回答这个问题,他只需考虑实现主观给出的目的所需的适当手段,并按照将目的与可能的手段相连所产生的实际结果行动。其中,行动只是“相对地”有根据:手段的选择相对于既定的目的,目的的评价和优先相对于人“开明的自我利益”。辩护要求人们能够按照在规范情境中正当的标准来证明行为,其中正当性的标准与主体不相关。也就是说,它不是尽可能基于理性实现自己的目的,也不是主要评价和规范自己的目的,而是在受影响的人面前证明行动的目的和手段是正当的。在《正义的情境》一书中,福斯特把辩护分为四种:伦理的辩护、法律的辩护、政治的辩护和道德的辩护。其中,伦理的辩护包括两个层次。在主观层次上,我既向自己证明我的人生决定,也向我认同的核心人物们证明这一点。(cf.Forst,2002,p.259)个人的伦理辩护意味着,我必须能够面对和解释自己,在对我们很重要的价值的背景下向自己和他人证明自己。这些价值之所以重要,只是因为每个人认为它们重要,其合法性并不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在与共同体相关的层次上,伦理的辩护意味着,共同体试图在共同的自我理解的基础上“为我们”回答善的问题。(ibid,p.260)伦理价值共同体的成员必须找到产生新问题的实践问题的共同答案,而不破坏自我理解的连续性。共同的伦理辩护意味着,我们共同决定如何理解自己,以及什么与我们的认同相一致。 法律的辩护意味着,人可以通过诉诸于既定法律条款下行为的“合法”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ibid,p.264)在这里,人们只需诉诸于法律,无需诉诸于自身的善观念、政治上正确的东西或道德上命令的东西。法律义务意味着在既定法律条款下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规范只涉及“外在的”行为,而把合法行为的动机留给人们自己去考虑。 政治的辩护主要涉及对政治共同体普遍有效的规范的相互辩护;它涉及公民们自主的自我立法。(ibid,p.268)政治共同体有义务在道德上尊重其他的人和共同体,这些义务涉及国际正义的规范,为政治共同体的法律秩序设置某些条件。 道德的辩护意味着为规范和行为辩护的理由都要到检验,检验的标准就是相互性与普遍性原则。相互性包括内容的相互性和理由的相互性。(cf.Forst,2012a,p.6)内容的相互性意味着,没有人可以自己提出某种特定要求而拒绝他人同样的要求。理由的相互性意味着,没有人可以假设他人有着与自己相同的价值和利益,或者诉诸于并非共有的“更高的真理”。普遍性意味着普遍有效的基本规范的理由必定在所有受影响的人之间是共享的。 可以说,人类生活在一种辩护的秩序之中。辩护的秩序由规范和制度所组成,这些规范和制度以一种正当的方式支配所有人的生活。在辩护的秩序中,最重要的一个规范概念是正义概念。“在每种政治共同体形式中,它不仅要求为什么某人拥有或不拥有某些权利或物品的理由,而且首先问如何决定谁对什么有诉求,以及同时作为辩护提出者和接受者的参与者彼此关系如何。”(ibid,pp.1-2)要求理由或者提供理由就是一种辩护,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本身就是一种辩护活动。 二、正义的两种图景:物品分配vs权力关系 福斯特区分了两种关于正义或非正义的图景,一种是物品分配的图景,强调谁得到什么的问题;一种是权力关系的图景,强调如何被对待的问题,即在主体间的结构和关系中的地位。福斯特认为,长期以来西方关于社会正义、特别是分配正义的思考为分配的图景所“劫持”,这产生了对古代“各得其所”(suum cuique)原则的一种特殊理解。这一理解聚焦于就物品的公平分配而言个人应得的东西,从而导向每个人物品供应的比较,或者导向“个人是否拥有足够的基本物品”这个问题,而不管相对的考虑。福斯特认为,这种集中于物品的、面向接受者的视角是合法的,因为分配正义肯定涉及物品的配给。然而,这幅图景掩盖了与正义有关的四个问题。(ibid,p.4)第一,待分配的物品如何产生的问题,因此生产及其组织的问题被忽略。第二,谁决定生产和分配的结构以及以什么方式进行决定的问题。这一政治问题被忽略,好像有一个巨大的分配机器,我们只需要给它正确地下指令。但是,这样一台分配机器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正义不再被理解为主体自身的成就,从而使主体变成消极的接受者。第三,对物品的正当诉求不仅仅是“既定的”,它只能在适当的辩护程序中通过推理来建立。第四,聚焦物品分配的视角有可能遮盖非正义的问题。这种视角集中在物品的短缺上,因此,因自然灾难而遭受贫困的人被视为类似于因经济或政治剥削而遭受贫困的人。诚然,在这两种情形中都需要帮助,但是,前一种情形中需要的帮助属于道德团结的行为,后一种情形中需要的帮助则属于正义的行为。如果忽略这一差异,人们就会把某种行为视为慷慨的帮助,而它实际上是正义所要求的。因此,自主的人从正义的主体被转变成正义的对象,因而成为援助或慈善的对象。 福斯特认为,基于以上四点原因,当涉及分配正义的问题时,我们要看到正义的政治特征,并从痴迷于物品分配这一错误的图景中解脱出来,转向权力关系的图景。也就是说,正义必须关注主体间的关系和结构,而非物品供给的主观状态或据称客观的状态。因此,正义的首要问题不是物品分配,而是社会关系的正当性和“辩护权力”在政治情境中的分配;只有通过考虑这个问题,触及社会非正义根源的激进正义观念才得以可能。这个见解是一种批判的正义理论的核心,该理论的首要“物品”是具有社会有效性的权力,具体说来是“要求、质疑或提供辩护并将辩护变成政治行为和制度安排的基础的权力”。(Forst,2012a,p.5) 从辩护的角度看,正义概念的核心内涵与武断相对立。反对非正义的首要动力主要不是想拥有某物或更多地拥有某物,而是想不再被压迫、被折磨或辩护权利被忽视。简单地说,正义就是反对控制。辩护权利表达了以下要求:不应该存在这样一些政治的或社会的统治关系,它们不能向受影响的人充分证明自己的正当性。换句话说,辩护权利是一种不受制于“无根据的”法律、结构或制度的权利。 要求辩护权利以及人相应的规范地位代表着正义深层的规范语法。对历史上和当今的政治采取一种反思的视角,在解释和支持社会关系的特定辩护叙事中,辩护叙事自身的诉求以及用相互性和普遍性标准挑战其可能性构成正义追求的重要维度。在《冲突中的宽容》一书中,福斯特试图从历史上系统地表明对不宽容和宽容单方面基础的批判展示出辩护具有的活力程度,以致最终证明宽容的自反基础是更好的,这种基础本身基于相互的和普遍的辩护这一原则,没有与依赖于历史哲学的论点联系在一起。(cf.Forst,2012b,p.18,p.21,pp.28-34)因此,辩护权利不仅仅是一种纯理论的设计,而且是一种历史上有效的观念。道德尊重的基本形式就在于尊重这种权利;尊重人作为“目的本身”意味着承认他们的辩护权利。尊重这种权利是义务论意义上的普遍要求,它为社会政治正义提供了基础。 三、作为辩护的正义 按照权力关系的正义图景,福斯特得出一种话语的社会政治正义理论,即作为辩护的正义。作为辩护的正义以辩护的权利为基础,同时以相互性和普遍性为原则对辩护的关系本身进行批判。(cf.Forst,2014,pp.7-8)第一,它致力于一种批判的社会分析,揭露不正当的社会政治关系。这意味着,那些或多或少制度化的社会关系和结构会受到批判,如果它们不符合相互的和普遍的辩护标准,并以控制为特点。第二,它隐含着对非对称社会关系“错误辩护”的批判。第三,它不仅包含对正当的社会政治关系的要求,也包含对“辩护的基本结构”的要求。当然,这不是一个只需“被应用”的完整蓝图,而是为受影响的人之间自主的推理实践提供框架。第四,辩护关系的全面批判要求我们从历史和社会分析的视角解释为什么有效的社会政治辩护结构会失败或缺乏。第五,辩护关系的批判必须能够阐明指导其自身活动的标准。它并不编造任何“绝对的”规范或理想,而是始终将每个合法性诉求与规范所影响的人就规范达成一致的可能性联系在一起。 但是,有人怀疑作为辩护的正义是一种“纯粹”程序的理论,只能为正义关系的建立制定程序,而不介入实质的正义讨论。往好处说,它充当“中立的”仲裁者;往坏处说,它甚至毫无用处,因为它没有自己的立场。福斯特对这一怀疑进行了反驳。(cf.Forst,2012a,pp.5-6) 首先,作为辩护的正义并不基于“中立的”基础,而是基于个人道德上的辩护权利。即使在后形而上学时代,这也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基础。这是为什么这样的理论不能回避使用实践理性概念的原因。建构主义的最终基础本身不能被建构,必须通过在规范世界的分析中正确地重构自身来证明自己。 第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有可能建构一种实质的人的基本权利观念,其中人的基本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以充分的理由拒绝给予他人的权利。这种观念始终依赖于转变为法律—政治上的基本权利及其具体解释。然而,它仍然是一个辩护的原则,借助于相互性和普遍性标准,它允许就这些不可缺少的权利发表声明,这构成道德建构主义的核心。 第三,与纯粹的共识理论相比,相互的和普遍的辩护标准使得在异议的情况下区分更好的理由和较坏的理由成为可能,这一标准滤掉可以合乎理性地被拒绝的诉求和理由。 第四,在道德建构主义的路上不仅可以建立一种人的基本权利观念,而且可以建立一种基本正义的观念。基本正义要求建立一个基本的辩护结构,最大正义则要求建立一种完全正当的基本结构。因此,作为辩护的正义理论不是为“良序的”社会提供蓝图,而是提供原则,这些原则规定了一个社会为满足正义要求在最低限度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跨国正义 前面提到,正义的目标就是反对控制,考虑到“多重控制”的事实,谈论单一的“辩护结构”或单一的“正当的基本结构”是误导的,因为地方的、国家的和全球的情境作为正义或非正义的情境相互缠绕在一起。“除非我们能够现实地、批判地审视国家内部、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之上各种复杂的控制关系,否则我们在超越国家边界的正义问题上就不能有所进步。”(Forst,2015,p.88)因此,福斯特将正义的情境从国家边界之内扩展到国家边界之外,将作为辩护的正义观念应用到全球领域,提出自己的跨国正义思想。他认为,在全球主义的方法和国家主义的方法之间没有简单的非此即彼,所以他偏向于使用“跨国正义”这一术语,而不是“全球正义”。 福斯特认为,在思考超越国家边界的正义问题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我们寻求的是国际正义的原则还是全球正义的原则。(cf.Forst,2012a,p.251)国家主义者把组织成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当成正义的主要行为主体,认为国际正义的原则是为了调节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全球主义者把人(不管其政治成员身份)看作正义的主要焦点,认为全球正义的原则是为了调节世界上所有人之间的关系,确保每个人的福祉。国家主义者与全球主义者之间辩论的主要问题是,整个世界在何种程度上是一个正义的情境。要使这样的情境存在,必须存在合法的正义诉求的提出者和接受者,不管这种诉求是权利诉求还是基于其他正义基础的诉求。福斯特则在国家主义与全球主义之外寻求对全球正义情境的替代分析。 在当前的全球政治经济关系中,存在的情形是非正义的局面,而不仅仅是贫穷的局面:穷人不仅仅缺乏必要的生存手段,而且是在多重控制之下被剥夺生存手段。(ibid,p.247)在复杂的权力网络中,一些力量影响其他人的行为,以至于一些人受益,其他人很少受益,或者根本不受益。从受控制者的视角看,他们大多受到精英或军阀的控制,这些人又部分地受制于全球行为主体,其中妇女和儿童还是家庭中控制关系的对象。“一种正义观念必须处理不同层面的多重控制事实。”(ibid,p.257)在全球层面,它必须问在全球市场中谁以何种方式受益,合作条款是什么以及如何确定合作条款,等等。在宏观层面,它必须问这些全球结构如何支撑更为地方性的控制和剥削的结构。通过它们产生的非正义,地方的、国家的、国际的和全球的正义情境连接在一起,一种批判的正义理论对这种相互连接性不能视而不见。 为什么一种批判的正义理论不能无视多重控制这一事实?福斯特提出了两个理由。(cf.Forst,2012a,p.257)第一,这种理论依赖于对非正义现象及其更深层根源的全面分析。例如,如果极端贫困是复杂的控制和剥削体系的结果,那么只聚焦于分配正义可能是不充分的,通过将受控制的人转变为纯粹的物品要求者和接受者,甚至带有使非正义体系基本不受损害的危险。第二,分配正义和政治正义要求不同的规范考虑,这一假设是错误的。分配正义和政治正义都受到正义辩护原则的指导,按照这一原则,所有社会关系都应该向受影响的人相互地且普遍地证明其正当性。因此,批判的正义理论包括以下四点:第一,分析既定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社会关系的历史起源、当前特征及其包含的不平等和权力不对称;第二,基于辩护原则,批判对于既定社会关系的错误辩护;第三,指出能够经受相互性和普遍性检验的辩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四,它不仅要求正当的社会关系,而且要求辩护的实践。(ibid,pp.258-259) 所有相关的社会关系都需要获得相互且普遍的辩护,这一要求建立在辩护原则的基础上,与此一致,人拥有辩护的权利。以辩护权利为基础,我们可以重构跨国正义的不同维度:我们可以把它应用于正义的不同方面,也可以就国内正义和全球正义的情境得出全面和复杂的看法;因为辩护的权利既是正当的国内基本结构的核心,也是正当的跨国基本结构的核心。为了终结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的恶性循环,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实现辩护的权利,跨国正义理论必须以合适的方式与不同的正义情境结合起来。 辩护权利的第一个基本情境是道德的情境。在这里,考虑到相互性和普遍性标准,辩护原则要求基于不能合乎理性地拒斥的理由的行为,这是道德权利和义务的非制度视角,适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的每个成员。辩护权利的第二个基本情境是政治的情境,即特定的“国内”社会及其基本结构。在这一情境中,公民是当前法律和政治权威的对象,他们有权要求这一权威是正当的,建立和维持一个正当的基本结构成为他们共同的任务。辩护权利的第三个情境是跨国的情境。福斯特认为,没有一种跨国正义的观念,我们很难构想国内的正义任务。其原因有二:第一,如果认为国内的正义情境是排他的,拥有绝对的优先性,这会导致非正义。例如,发达国家从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非正义关系中受益,不管这种关系是直接的政治控制或军事控制,还是经济控制和剥削。第二,从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的视角看,在一个阻碍为国内正义进行尝试和斗争的国际体制中,确立国内正义是不可能的。(ibid,p.263) 终结多重控制的恶性循环,确立特定国家内和国际体制内的政治自主,这要求最低程度的跨国正义原则。(ibid)按照这一原则,每个政治共同体都有权平等地参与讨论跨越边界的规范,而国家层面以下受影响的各方也有权参与讨论这样的规范。从受控制者的角度看,他们可以合法地要求得到在其政治共同体内确立正当的民主秩序所必要的资源,并要求这一共同体成为全球政治经济体系中平等的参与者。因此,受益于当今全球体系的社会的成员确实拥有提供获得自治所需的资源的“帮助义务”,并拥有确立基本辩护结构的正义义务。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尽管他们有义务确立基本的辩护结构,但是他们无权决定这一结构采取何种具体形式。 最低程度的跨国正义的目标是在国内社会内部和国内社会之间确立基本的辩护结构,具体包括:第一,改变当前的全球政治经济体系,为国家在那些足够强大以至可以影响全球经济体系的决策程序中的同等影响创造条件;第二,为了保证在全球决策程序中国家的影响也是该国公民的影响,我们需要在所有社会实现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最低程度的跨国正义并不描绘完美的全球分配作为“目的状态”的理想化画面,也不是从罗尔斯的包含所有人的“原初状态”出发。它只是追寻现存的从属和剥削形式以及结构不对称的形式,从而在发现这些东西的地方要求正义的和获得辩护的关系。最低程度的跨国正义的制度化及其辩护讨论的结果是否会导致“世界共和国”中的国家联盟或“世界国家”,这很难预测,也不应该预先被决定;这是一个实现跨国正义要求所需制度的问题。 五、几点启示 从人是辩护的动物,到人具有辩护的权利,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作为辩护的正义理论,并将这一理论扩展到全球领域,福斯特完成了自己对正义的建构。从他的正义理论中,我们得出几点启示。 第一,正义是一种辩护,具体分为伦理的辩护、法律的辩护、政治的辩护和道德的辩护。依照这种分类,我们可以在我国现实社会纷繁复杂的社会公正的呼声中区分不同的呼声及其合法性诉求,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导致人们无法通过诉诸于行为在既定法律条款下的“合法”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从而出现了一些恶性的群体事件。因此,当前我们需要重点关注法律的辩护诉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回应的正是这方面的诉求。 第二,要建构一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正义理论,我们首先需要找出社会不公正的根源。无论是归根于旧体制下产生的结果不平等,还是归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不平等,这些都属于从分配的角度入手。也许我们更应该从社会结构的正当性入手,追问“谁以何种方式决定生产和分配的结构”,不仅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且让人民在生产和分配的问题上拥有发言权。 第三,尽管当前的全球市场是流动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其中获得经济力量和政治影响,但是它们只能通过遵守当前全球政治和经济体系的规则才能获得,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要求成员国保证经济稳定,而这给发展中国家国内造成巨大的困难。当前的全球政治和经济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历史上殖民主义的产物,许多发达国家就是曾经的殖民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遭受的非正义是双重的:历史上的非正义和当前的非正义。对于历史上的非正义,我们可以通过矫正正义的手段要求赔偿或补偿;对于当前的非正义,唯一的方式就是参与制定或改变全球政治经济体系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说,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外建立亚洲投资银行无论如何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标签:政治论文; 社会结构论文; 莱纳论文; 正当程序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道德批判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