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优惠政策的思考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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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政策,是不断总结完善的自始自终一贯推行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共同富裕的基本思想,实行民族优惠政策,也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坚持不变的政策。历来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扶持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促进和加速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轨,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几年民族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弱化、折扣和自行消失的现象,这就在我们面前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族优惠政策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计划经济时代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市场经济时代;新形势下如何考虑民族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变革性等,这一系列问题都值得大家特别是从事民族工作和关心民族工作的人们积极思考。这里我想主要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经济政策谈些想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决定了民族优惠政策的长期性、重要性和必要性

1、长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性是社会发展的一条客观规律。由于历史的、地理的、人文的诸多因素所致,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间的发展差距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问题,由此而引起的民族问题也将长期存在。实行扶持落后地区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的优惠政策是解决民族矛盾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必将随着社会发展运行而长期存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共同富裕,消除两级分化是一项长期任务,因而,执行民族优惠政策,扶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也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

2、重要性: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这也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所决定了的。在我国,扶持民族经济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政治问题,它关系到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在我国虽不足10%,但民族地区所占面积却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且多属边界地区,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经济问题亦是重要的政治问题。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否,不仅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的进步与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家的政治稳定。因此发展民族经济关系到各民族的繁荣进步,更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国家在今后一个时期制定执行优惠政策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共同富裕,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举措。

3、必要性: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特别是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上的差距是一个历史上长期以来就存在的,但随着改革开放,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两者的差距呈越拉越大之势,民族地区的贫困面还较大,温饱问题也很突出,民族关系中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民族地区教育落后,科学技术人才缺乏,劳动力素质低下等一系列问题都严重制约着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当然主要是依靠民族地区各族群众艰苦奋斗,自力更生,治穷致富,但也离不开国家的大力扶持和帮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则,发展经济讲求平等竞争,目前,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就决定了两者不可能平等竞争,只有对民族地区进行扶持,才可做到平等竞争,才能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从而也就决定了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照顾政策的必要性。1994年初中央政治局领导对民族工作的重要指示,1993年11月份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央制定的“87扶贫规划”都重视到中西部和民族地区经济落后的问题,并制定了一些关于加速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关规定和文件,总的精神是必须尽快加速中西部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必须重视和加强民族工作,国家在较长一段时期内继续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这是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大好时机,它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地区应该抓住机遇,迎头赶上,加速发展。

二、我国民族经济优惠政策的回顾和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族经济优惠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50年代开始,我党就一直重视民族工作,重视发展民族经济,制定和实施了一整套扶持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并在几十年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民族优惠政策体系,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宪法》和《自治法》的从高度确立了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地位。《宪法》总纲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相关系,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中也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制定了一系列民族优惠政策和条款对民族地区进行大力扶持。

⑴从财政方面对民族地区实行倾斜照顾:

①《宪法》第117条规定:“凡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②《区域自治法》第33条也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可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③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4%,自治区5%(一般省2%),自治县3%(一般县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④60年代开始,国家还为照顾各少数民族特点,解决民族地区一些特殊开支,预算中安排了民族补助费;1980年,国家预算中设立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此项资金逐步达到国家财政支出的2%的比例;民族地区仍保留原来的某些特殊政策和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中央对民族地方的补助额,由一年一定改为一定5年不变,并每年递增10%。1992年开始国家又从财政中拿出很大部分资金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称为新增发展资金。

⑵从税收减免方面照顾民族地区:①《区域自治法》第3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②财政部〖81〗财税字第279号文件“关于三项照顾地区基层供销社和生产民族用品的手工业企业实行所得税定期减征照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民族地区基层供销社和定点企业所得税减征作了规定。③1981年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中也明确了对贫困地区要减轻负担,从1985年起分别情况减免农业税1-5年。外地到贫困地区办开发性企业免交五年所得税。1990年国务院15号文件“关于90年代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请示的通知”中也对民族地区规定了从生产到资源开发、减免税诸方面的优惠政策。④国家对民贸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产品税的减免照顾都作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实行优惠照顾。

⑶从金融贷款方面对民族地区实行优惠:从80年代初始,国家对民族地区民贸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实行由银行核定贷款基数,普遍执行3.0%至3.3%月息的低息照顾政策。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现在。

⑷生产经营用其它方面给民族地区予以政策倾斜和照顾。①《自治法》第55条中指出: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物资和技术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和特点和需要;在分配生产生活资料时照顾自治地方的特点;在投资、贷款、税收以及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方面,扶持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发展交通、能源,发展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的生产,②从50年代起全国设立民贸机构、民贸县,对少数民族特需且国内供应偏紧的商品列出目录,实行专项优惠安排;1963年起实行民贸网点建设费;80年代以来国家又设立了各种补助资金,如扶持专项贷款,财政贴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国家专业银行对边穷地区的开发贷款,贫困县企业贷款,农业建设专项资金,各项扶贫资金配套物质和其它各类扶持资金和建设项目投资,都对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生产,搞活经营,增加财源起了重要作用。

(三)新经济体制下民族优惠政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诸上所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执行几十年来,对促进整个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如民族地区从1978年到1992,经济增长速度为224.7%,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70多元增加到580多元,这个数据的实现与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扶持政策是密切相关的。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立的新形势下,党的民族优惠面临着这样那样的冲击,首先是财政管理体制,税收、金融体制的改革对民族优惠政策的冲击最为突出。从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看,改革了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体制划分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范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若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到1993年的基数,则相应扣减中央给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按统一的政策执行民族地区很难得到增加的返还基数,地方财政会更趋紧张。

其次,从税收体制方面看,改革后的税收管理体制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实行了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为增加中央财政收入,扩大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实行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税原定减免的一律征收后返还,但执行一般是两年。地方政府要扩大财源,如把赖以生存的农、林、牧、工商企业税减免了,地方政府也不好办,减免税政策更难落实。减税让利的政策执行有折扣或不执行就是这个主体利益不同的缘故。

第三,从金融体制改革方面年,国家专业银行将全面推行商业化体制并在近一两年逐步到位,国家成立政策银行。商业银行是以利益为经营目标的,有利可图银行才贷款。而民族地区企业和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基础薄弱、缺乏市场竞争力,贷款趋向困难,而国家政策性贷款数额是有限的且受规模、效益限制,对原本就十分薄弱的民族地区企业和基础建设又是一大冲击,面临的困难将更大。民贸企业和定点企业优惠贷款政策许多地方由于专业银行缺乏配套政策,往往不能全面落实,许多民族地区这两年来的优惠贷款及规模只是一句空话。

第四,有些政策随形势发展已不适应或自行消失。如“民贸三项照顾”目前基本消失,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供应种类只剩金银等几种品种,其它大多没供应了,但尚未补充新的适时的供应品种;财政取消包干制后,原定的民族地区超收全留,超支补助政策的执行难以进行下去;银行贷款优惠2.4厘息与目前贷款利息过高普遍不适应,优惠程度自然减弱;湖南省对有关民族地区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发现有90%需要修改补充和调整;基础设施拨改贷一刀切政策,给民族地区扔下沉重包袱;边疆建设补助的边缘民族地区,政策落实率比民族自治地方更低,这些都是民族地区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措施。应尽快找出替代政策。

三、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族优惠政策的原则思考

前面第一个大问题已讲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民族优惠政策的必要性、长期性和重要性。因此,面对国家各种体制全方位变革,民族优惠政策怎样才能做到承前启后,如何将民族优惠政策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使之继续有效地发挥其对发展民族经济的特殊功能,国家已经重视到这个问题并对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各级政府、人大、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正在寻找和选择最佳替代措施。我们也就是在此前提下通过对本地区的民族优惠政策的调查而进行了一些思考。

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总的原则应该是在调动民族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本地经济、赶超发达地经济的积极性的基础上,争取出台一些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国家应以财政、税收、金融政策的倾斜为重点,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

首先是财政继续执行机动金、预备费、民族补助费设置等优惠政策,比例应按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适当提高,机动金提高5-10%,预备费高于一般地区5-10%的幅度,国家的民族补助费也应按国家的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10%或更大一点的幅度。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各项补助资金、专项贷款、以工代赈专款、财政贴息等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比例应在原优惠政策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逐年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递增。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补贴也就实行“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专项扶持”的政策。民族地区财政税收按基数上划中央财政后,超收部分全部留地方,一定10年,用于地方自我循环使用;未达基数的民族地区,中央补助50%或核定一个补助基数,基数可五年一核定。对非定额补贴的民族地区,中央应社各地财政收支情况予以定额或定期补贴,补贴基数可1-3年一核定,1995年起每年重新审定一次需补贴的民族地区。通过财政照顾倾斜,加大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动财力,支持自治地方基础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其次,减税让利于民族地区企业的政策应继续执行。新税制对民族地区照顾作了原则规定,即国家对民贸企业和定点企业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政策在符合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继续按比例减免。需要明确一点。为便于调动地方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减免税部分中央和地方各负后担50%;关于民族地区利润低规模小的企业照顾问题,增值税的征收应比一般地区低3-5个百分点,为便于民族地区产品适应市场流通和竞争,所降3-5个百分点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办法执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返还给企业一半的减免税额,从而留利于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用扩大再生产,更新设备,发展支柱产业,增加地方财源;对于民族地区中小型工业企业应实行税后利不上缴,微利企业缴纳所得税也不退库;中央税制规定的过渡办法,民族地区应考虑执行5-10年,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民族地区开发性企业,应继续免征或减半征收3-5年的产品税;增值税按新税规定的优惠办法执行。

第三,继续进一步落实金融信贷优惠政策。中央各省自治区各家银行对民族地区应实施信贷倾斜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首先应提高贷款投放比重,商业银行对自治地方,可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1:961.2至1:1.5的存贷比例发放贷款,资金不是部分由上级行协调各地分行解决。对民族地区重点骨干企业贷款,各级商业行应重点扶持。民贸企业贷款规模优惠2厘4的照顾政策继续执行或按现行银行利息优惠36%的比例对民贸企业予以政策扶持;民贸网点建设贷款、民族地区开发性项目贷款、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农田水利建设贷款,国家应规定一套便于操作的优惠配套政策,并由中央财政通过开发银行落实到位;对民族地区的贴息贷款中央应考虑既给贴息款也应给规模的贷款,尽量减少民族地区的自筹比例。

另外,减少上级对自治地方资金的抽调比例。国家每年下达的国库券、金融债券、重点建设债券的认购任务以及信用存款、特种存款和各专业银行系统内上缴款、重点建设统筹资金等,各家银行要尽量照顾自治地方或予以减免。存大于贷的地区差额应留70%以上给民族地区自行消代,放权给下级行贷款规模;上借和下借资金应按平等利息上划和下借。

(二)国家在进行投资性建设时,对各项重点建设投资如水利、农田、交通、能源、市场、产业引导等,应考虑民族地区的特征,予以重点倾斜。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90年代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请示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专项补贴应考虑非财政定额补贴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一定的补贴资金加以扶持。

国家对民族地区原部分基础性设施建设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设施项目拨改贷后无力偿还的情况应考虑豁免或银行挂帐停息,以减轻民族地区包袱。

(三)国家对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应予以扶行。国家中西部乡镇企业贴息贷款业务应由中央发展银行承办,既给规模,也给资金;同时,考虑民族地区开发性项目产品减税让利问题,减税让利可参照民贸企业优惠条款试行;国家对民族地区具有特点并对发展全国经济起重要作用的产业、产品、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充分考虑民族地区既得利益,加大投入,扶行其成为民族地区支柱产业和行业。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和实施民族优惠政策,取决于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取决于全社会的支持。

首先是各部门各方面的政策衔接配套。涉及到民族优惠政策的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教育、文化、卫生诸部门都应对民族政策有一个正确认识,制定优惠政策配套措施和扶贫规划,使优惠政策能层层落实下去,打破主体利益小范围格局,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角度出发支持民族优惠政策的执行落实。

其次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各部门配合协调。民族工作不仅仅是民委一个部门的工作,而且是全党全社会的工作。落实民族优惠政策,发展民族经济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因此,必须加强各级党政对落实民族优惠政策的领导,调动各部门对落实民族优惠政策的支持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民族经济定会不断繁荣,民族地区赶超发达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会尽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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