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站:体罚还是惩罚?_法律论文

惩罚站:体罚还是惩罚?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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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2年4月5日,某小学教师齐某在课上检查学生完成家庭作业的情况,学生王某(8岁)因未完成作业而被老师罚站。王某站了约20分钟,突然晕倒在地, 牙齿被碰掉两颗。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83元。第二天, 王某的父母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王某的父母认为,教师齐某的行为属于体罚,是违法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学校赔偿。而教师齐某则认为,罚站不属于体罚,而属于惩戒,是教师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力之一。王某晕倒是由于其自身体质原因,学校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案例2

小学生李某在上课期间多次捣乱,影响了其他同学上课,教师林某罚其在教室外站了10分钟。李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李某的父母认为,教师林某的行为属于体罚,剥夺了其子的受教育权,学校应该为此赔偿他们的损失。

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两个问题:(1)罚站究竟是体罚还是惩戒?(2)如果罚站属于惩戒,那么它有没有法律依据?

教育惩戒权的法律依据

教育惩戒可以分为事实行为惩戒和法律行为惩戒。事实行为惩戒是指学校或教师对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所采取的惩罚措施,言语批评、短时间的罚站等均属于事实行为惩戒,其实施主体主要是教师;法律行为惩戒涉及学生身份的变更,如记过、留校察看等,其实施主体是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这是学校实施法律行为惩戒的主要依据。对于教师的事实行为惩戒权,现有的教育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条款推知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8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法律条款可以视为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渊源。

对于体罚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是明确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站:体罚还是惩戒?

体罚与惩戒在手段上有交叉之处,特别是体罚与事实行为惩戒之间,仅仅依据手段或形式往往很难区分,这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在对象上,惩戒只适用于学生的越轨行为

惩戒措施适用于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社会规范,对学校学习生活秩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其他学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会影响其自身发展的越轨行为。这些越轨行为一般包括以下类型:不服从管教(如反复不听教师训诫、作弊、逃学、擅自离校等)、反抗教师权威(如在课堂上无事找事、扰乱课堂秩序等)、扰乱学校秩序(如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入校、酗酒、吸毒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如殴打同学、偷盗、勒索、放火等)、破坏公物(如故意破坏学校的花草树木、蓄意打碎玻璃等)等。当然,上述这些越轨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性,才能予以惩戒,轻微的学生越轨行为则不属于惩戒的对象。需要说明的是,学生在学习上达不到要求,一般应采取教育性措施,而不能采取惩戒措施。比如:不能因为学生在课堂上答错问题或做错了作业而让学生罚站,不能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不让学生上课。因为这些都属于学生个人的能力或认知问题,而不属于越轨行为。

惩戒原则上适用于学生在校内的越轨行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学生的校外行为对其他学生、教师或者学校教育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那么学校也可以对此种行为进行惩戒。

2.在目的上,惩戒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原则

体罚重在“罚”,惩戒则重在“戒”,因此惩戒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原则,即学校或教师所采取的惩戒措施,要有明确而正当的理由,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教育目的,不能单纯为惩戒而惩戒。例如:一天熄灯后,某男生宿舍有两人说话,致使班级德育分数被扣。第二天早自习时,班主任拿到扣分单,很是生气,便将该宿舍的8个男生叫到教室外面,想查出是谁在熄灯后说话。结果8人都说不知道。班主任一气之下,让8人都在教室外面站着。又如:上课时一同学不遵守课堂纪律,任课教师批评时,该同学非但不接受批评,反而顶撞教师。该教师盛怒之下,拿着教科书和备课本摔门而去。在这两个案例中,教师所采取的措施缺乏正当理由,使无辜的学生被惩戒,属于教师对惩戒权的滥用。

3.在手段上,惩戒必须遵循最少侵害原则和法益均衡性原则

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达到目的,那么学校或教师应该选择对学生权利侵害最少的手段。例如:一天晚饭后,学生吴某和其他几名同学在操场因贪恋打球,耽搁了上晚自习。班主任一气之下,强令该生用刀子割破该生自己购买的篮球。在这则案例中,班主任采取的惩罚措施显然不当,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班主任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暂时将篮球没收,这样既可达到管理目的,又可以避免给学生财产造成损失。

法益均衡性原则是指对学生的惩戒要与学生所犯的过错成比例,如果某一惩戒措施在达成教育目的的同时,给学生带来了更多的权利损失,那么教师就不应当采取这一措施。法益均衡性原则要求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除了要考虑学生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外,还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体质、年龄、性别、生理、情绪状况、过去的行为记录以及学生的承受能力等。例如:赵某系某中学初一学生,比较调皮,曾因违反学校纪律而被班主任批评教育。某日,上数学课时,赵某又因不遵守纪律与数学老师顶撞,学校进行批评教育后将其送回家中。其后赵某多次要求返校上学,但学校却要求赵某向数学老师认错,而后才能返校上学。赵某认为数学课上与老师顶撞,并不都是自己的过错,双方因此产生分歧。赵某因返校上学的问题不能马上得到解决,便诉至法院,法院判其胜诉。在这则案例中,赵某的行为并未达到影响大多数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程度,学校将其送回家中,并长时间不让其回校上课,剥夺了赵某的受教育权。学校的惩戒措施明显不符合法益均衡性原则,属于对惩戒权的滥用。

4.在程序上,惩戒必须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

如果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措施会严重损害学生的利益,那么惩戒就必须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一般而言,这类惩戒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实施惩戒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并告知惩戒事由和将要采取的惩戒形式。如果学生留校会对他人、学校财产、教育秩序构成即时危害,也可立即加以惩戒而事后尽快通知。(2)允许学生进行陈述和申辩。(3)学生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参加听证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4)对学生作出严重的惩戒,要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备案。(5 )将学校处分意见尽快通知被处分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申诉权。当然,像言语责备、口头警告、短暂的停学这类惩戒措施,不会对学生的权利造成很大损害,因此可以不具备上述正当程序要件。

惩戒权属于教师的职业权力之一,但是,惩戒权的行使不能超越其适用范围,必须确保惩戒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妥当性和程序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能使合法的惩戒质变为体罚等违法行为。在案例1中, 学生未完成家庭作业的行为不属于越轨行为,不属于惩戒的对象。教师未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身体状况而对学生进行长时间罚站,不符合惩戒措施的最少侵害原则,因此,此案例中的罚站不是惩戒,而是一种变相体罚的侵权行为,学校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在案例2中, 学生李某在上课时捣乱喧哗,影响到教师上课及其他同学听课,其行为属于越轨行为。教师为了保障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让李某到教室外罚站,将该生与其他学生暂时隔离,符合惩戒目的的正当性原则。虽然该惩戒措施致使李某在短时间内未能听老师上课,但是并没有给李某造成很大的权利损失,况且李某的这些权利损失与全班学生的受教育权相比,不能相提并论,因此,教师采取的惩戒措施符合最少侵害原则和法益均衡性原则,属于合法的惩戒行为,学校不需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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