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分配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和谐社会论文,分配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把不断改革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对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深刻揭示,也是我国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指导思想。目前我国还存在诸如不同人群、阶层、部门、行业、地区之间不够和谐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分配关系没有理顺,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特别是农民和城镇部分居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群众生活还很困难。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经验看,在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处在一个关键阶段,这是一个既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动力又有各种困难和风险的时期。在这个阶段,如果举措得当,则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如果应对失误,则会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就处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逐步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使大多数人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趋向合理,这对于确保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顺分配关系的理论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正的目标,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取得了一些重大的理论创新,为合理调整分配格局,深化分配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
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分析批判,曾经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提出,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消费品应该实行按劳分配。邓小平十分重视按劳分配原则,早在1975年,针对当时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针锋相对地指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大家都要动脑筋想一想。”(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p.30))在批判“四人帮”、拨乱反正的工作中,邓小平又进一步强调: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社会主义社会,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由其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当前我们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分配关系方面必须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体现了利益机制,否定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为克服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分配基础和分配原则。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其实现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与马克思所设想的都有所不同。就其范围来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就其形式来说,马克思所设想的是用“劳动券”来实现产品的直接分配,而今天我们则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就其内容来说,按劳分配的“劳”,必须是被市场承认能够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的“劳”,在不同的公有制企业,等量劳动往往不能领取等量报酬。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因为按劳动分配具有新的特点,而否定它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我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用以指导调整收入分配格局。
(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则
邓小平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本质和根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保证。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pp.110-111))“我们允许一部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p.172))“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p.155))。邓小平之所以把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目标和本质,是因为共同富裕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是共产党代表人民利益的体现。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就是它能够更快地发展生产力,创造的财富属于人民,人民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核心内容,它是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实现、生产与分配的统一。我们知道,要实现共同富裕,不是主观愿望所能达到的,而必须有相应的条件。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条件,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使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具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条件,只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才能使生产力发展的成果尽可能为全社会所享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富裕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主义,平均主义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导致共同贫穷。共同富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在实践上,必须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所以,在合理调整分配格局时,我们必须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定范围内适当拉开差距,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不能抛弃这一目标。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世界上所有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探索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针对长期以来的平均主义思想,十三大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大修改为“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后的文献中都强调这一分配原则。十六大在肯定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是对效率与公平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针对近几年收入差距扩大,学界有人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提出质疑,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时,还是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因为:
第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中国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小生产传统的国家,“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但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更不是平均主义能够实现的,它必须以大力发展生产力、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为条件,如果片面强调公平,牺牲效率,必定会导致生产力发展缓慢,社会财富增长不快,从而不可能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可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第二,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效率与公平作为一对矛盾,既存在统一的一面,也存在对立的一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体现公平,社会主义的高效率内含着公平,即它离不开机会均等、按劳分配。同时效率与公平也相互制约,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社会财富积聚到少数人手里,也会阻碍社会的和谐公正与健康发展。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最终实现社会公平、人民共同富裕。
第三,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主要不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产生的,而是一系列体制、机制和政策的歧视和不公所造成的。人们愤慨的是不合法的收入,如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不规范的MBO收购、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谋取暴利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显然不是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所能达到的,而是要规范分配秩序,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取缔各种非法收入。
(四)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十六大报告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一分配原则的确立,能“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造福于人民。”这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关于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社会财富是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因此,各要素的相关产权主体就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即人们能够通过生产要素所有权而获得物质利益。我国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有着它的现实性和必然性。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能最有效地发挥各种要素对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按要素分配也是一种产权多元化体制下调动人们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在实行按要素分配的过程中,由于不同要素的主体参与生产和分配的过程是平等的,他们都遵守同一市场规则展开竞争。这样不同要素所有者就可以按照他们投入的要素数量和质量及对生产经营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从而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
二、完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探索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分配形式,先后提出多种分配制度。其中,我国分配制度始终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这点不能动摇,因为这是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的根本体现。对其他的分配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化,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实行多种分配方式,也是必须坚持,不能动摇,因为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要把按劳分配为主体与多种分配方式统一起来,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见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演进
党的会议 分配制度创新
十二届三中全会 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十三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
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方配方式为补充
十四届三中全会 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
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十五大 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
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十六大 确立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
高低收入者水平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必须对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状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收入差距处于从合理区间向过大区间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有了向两极分化发展的趋势。所谓两极分化,是指少数人垄断生产资料,剥削和压榨广大劳动者,造成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的状况。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差距的扩大,总体上不具有这样的状况和性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中国已经从一个收入水平比较平等的国家转变成为世界上收入差距很大的国家之一。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21-0.24,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16-0.18,说明当时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基本上呈现平均主义状况;到2000年6月,我国城乡居民综合基尼系数达到0.408,而且从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曲线来看,仍呈继续扩大的趋势。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象,真正着手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和社会贫富分化问题。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在总体收入水平都有提高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过程中产生的,是相对的差距,而不是绝对的差距。
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必须做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邓小平指出的:“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注:《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p.1364))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呢?十六大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这是对邓小平分配理论的发展,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制度创新。
那么如何界定中等收入者呢?中等收入者,又叫中产者阶层。在历史上,中等收入者常被看作是在生产劳动者以外的一个依附于资产阶级的中小资产阶级阶层。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劳动方式和生产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脑力劳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中等收入者已经从过去体力劳动为主的时代由中小资产阶级构成,转变为当代主要由科技人员、经理管理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脑力劳动者构成。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事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在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除了私营企业主之外的其他的基本上都属于中等收入者阶层。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一方面是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按要素分配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意味着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术的社会成员的数量不断扩大,使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从整个过程看,中等收入者越多,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得就越快。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将使我国人民越来越多地达到小康乃至富裕生活水平,这是实现全社会富裕的必经之路。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结构呈“金字塔”型,即上头小,中间少,底部大,据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中等收入者阶层比重为15%,2003年为19%,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一般在40%-60%以上,俄罗斯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也达到25%,比我国高得多。在我国,这种“金字塔”型的收入分配结构还会延续相当长的时间。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测算标准,我国中等收入者阶层以每年1%的比重增长,到2020年,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将达到40%左右,这是比较理想的结构了,所以,我们要改变这种“金字塔”型的个人收入结构,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收入分配结构,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艰苦的工作。
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还要提高低收入者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一部分人(如农村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于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成为低收入者。我国农村还有3000万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有6000万人口虽已脱贫,但还是低水平和不巩固的温饱,生产和生活条件还很脆弱。城镇有2000多万人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还有更多的人口,虽然温饱得到解决,但尚未达到小康。为此,必须实施就业和再就业工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2002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4%,农村有近1.5亿农业劳动力要转移到非农产业,要使这部分人富裕起来,必须采取多种方式使之就业。
此外,还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和谐社会所必须的条件之一。当前,要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确实保障城镇下岗职工、贫困农民等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的温暖。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分配体制,还要加强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取缔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贪污受贿等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的收入,主要加强对少数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等。
促进社会和谐,不仅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问题,而且涉及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公正等社会政治问题。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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