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浮动刑与国家政策与社会分层的关系_中国古代史论文

论唐代浮动刑与国家政策与社会分层的关系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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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政策与流刑的变形

关于唐代流刑的研究,现有成果已相当丰富,①然而多限于对刑制本身的讨论,就其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而言,仍有待发之覆。本文将对此略作探讨。

唐代流刑系因袭隋制而来,开皇元年(581),《开皇律》修成,其刑名有五,次于死者为流,分为三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②开皇制律时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是“以轻代重,化死为生”。③所定流刑比之北齐、北周,不仅处罚程度大为减轻,且刑制整齐,易于操作,显示在隋建国之初,统治集团确有一种依法而治的理想和精神。

然而因突厥强盛,边防力量不足,当时文帝已有“徙民北实边塞”④的打算,但在太子杨勇进谏之下作罢。之后,随着国家的统一、边疆的开拓,新拓地区需要有一定比例的人口充实,一定数量的军队驻防,而流刑强制迁徙的特性正好与这种需要契合,从而成为朝廷推行政策的工具。开皇十三年,文帝诏“改徒及流并为配防”,⑤流刑又成为前代以来时常推行的“发罪人为兵”⑥的变种,在形制上不能不说是一个退步。当然,这种变化并非突然而至,无迹可循。隋开皇制律,多采《北齐律》,陈寅恪云:“故隋受周禅,其刑律亦与礼仪、职官等皆不袭周而因齐。”⑦刘俊文也认为“隋开皇律系以北齐律为底本”。⑧《北齐律》所制刑名有五,第二等即为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⑨既有现实的需要,又有制度的依据,因而开皇十三年刑罚的变动就比较容易。其实在此之前,在实践中已有类似的措施。慕容三藏为廓州刺史时,“州极西界,与吐谷浑邻接,奸宄犯法者皆迁配彼州。”⑩廓州至长安的距离是2400里,(11)超出流刑法定的最高里程400里,而所谓“奸宄犯法者”并不一定都应被处以流刑,这些人之所以被流放到廓州主要就是为了防御吐谷浑。也就是说,当时流刑的执行已主要是出于国家政策的考虑,律文的规定不过是量刑时的参照而已。

唐初“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12)废除了不少隋代的苛法。但就流刑而言,每个等级却均递增了500里,居作期限则统一缩短为一年。(13)同时,因为现实的需要,隋代的配防之制很快就在事实上复活了。贞观十四年(640),“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14)贞观十六年,“诏在京及诸州死罪囚徒,配西州为户;流人未达前所者,徙防西州。”(15)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了唐后期。元和八年(813)宪宗下诏:“减死戍边,前代美政,量其远迩,亦有便宜。今后两京、关内、河南、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州府,除大辟罪外,轻犯不得配流天德五城。”(16)可见被流放到西北军镇的本应以“减死”之人为主,但因边防需要,多有“轻犯”被流配到此。

根据唐律的规定,流人要在当地附籍,六年之后就可以出仕。不过唐律对流人附籍之后,需经过多长时间才能返乡的问题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郝黎认为:“唐初的贞观以及中后期的元和、开成年间,流人都是六年放归。”(17)根据是《唐会要》卷四十一左降官及流人条所载的一条史料:“(贞观)十五年四月敕:犯反逆免死配流人,六岁之后,仍不听仕。”据此,她下结论说:“可见,除了反逆免死配流外,一般的流人六岁之后‘听仕’。由此又可推断,一般的流人,流放期是六年。”(18)然而这一推论是值得商榷的。有官员身份人之可以出仕和一般流人可以返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

刘俊文根据《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流移之人皆不得弃放妻妾及私遁还乡”(19)的记载,以及《唐律疏议·捕亡律》将吏捕罪人逗留不行条所引《捕亡令》“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乡人逃亡,及欲入寇贼,若有贼盗及被伤杀,并须追捕”(20)的规定,认为“(流刑之)强制移住乃以流人终身不离配所为目的。易言之,流人于配所附贯,并非流刑执行已毕,而是仍在继续执行,直至流人身死,或特诏放还,或听选复仕为止。”(21)戴炎辉和刘俊文的观点基本相同,认为:“流刑以终身在流所为其本质的内容……即流刑寓有无期徒刑之意”。不过他又指出:“惟唐后代,流囚会赦即得放还;嗣后又改为:满六年后即得放还。”(22)

由于现存史料所限,对唐代流放期限的讨论似已不易深入。然而如果我们把目光从律令的具体规定移开,关注隋唐时期流刑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就会有新的看法。如上所论,开皇十三年以后,流刑已被改为配防,贞观时期又恢复了这一做法。就推动这一政策的本意而言,朝廷当然希望流人能够长期甚至终身呆在当地,以为国防之屏障。然而这样一来,不管是徒刑配防还是流刑配防,在处罚程度上都显得太重。

《北齐律》所定流刑尽管是“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但是对于“不合远配者”却是“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23)也就是说,对那些不应发配边境为兵的流刑犯而言,只需服役六年,仅比最重之徒罪多服劳役一年而已。《隋书·刑法志》载北周赎刑云:“赎徒刑五,一年金十二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24)赎流刑仅比赎徒五年之刑的数额多4两,而赎徒刑的数额是以3两为等差的,即赎流刑仅比赎徒五年之刑多一年左右的金额。显然,在北周,流刑基本上被认为相当于徒六年之刑,和北齐的情况相似。如果唐初流刑比北齐、北周还重,显然会给为政者造成政治上的负担。但如果律令规定的流放期太短,又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所以制法者不得不在律文的具体表述上煞费苦心。

统观唐律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制法者就此问题采取了模糊的策略。首先,不明确规定流放期,却规定了有官员身份之人重新出仕的期限为六年,这实际上就等于宣布这些人的流放期最长为六年。其次,对于普通流人,因有居作之后在当地附籍及“浮浪罪”(25)的规定,基本上可以达到使他们终身不离配所的目的。当然,唐代恩赦的颁行较为频繁,(26)如果遇赦,这些人也可返乡,但在当时的交通状况下,没有相当的财力、物力,返乡并非易事。这在事实上就使流刑变成了无期刑。

当然这只是为政者的如意算盘,对于多数流人而言,一旦遇赦,只要有可能,就要设法返乡。这难免给朝廷以罪人实边的政策带来压力,从而就有了“长流”之制的发明。《朝野佥载·补辑》:“唐赵公长孙无忌,奏别敕长流,以为永例。后赵公犯事,敕长流岭南,至死不复回。此亦为法之弊。”(27)从张鷟的记述来看,长流应为终生不返。被处以长流的人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常被排斥在赦免的范围之外。乾封元年(666),大赦天下,因赦书中有“长流人不许还”的内容,使长流岭南的李义府“忧愤发疾卒”。(28)有了这一制度,朝廷以罪人实边的政策多少有了些保证。

二、流人的分布与其所属社会阶层之关系

从隋代开始,流放地的分布已较为集中,以西北边境和南方地区为主。不过,从现存史料来看,当时流放地区的分布和流人的身份之间还没有明显的联系。到了唐代,情况则为之一变。根据唐代的律令,流放地集中在西北、剑南、岭南、黔中等地。《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注云:“配西州、伊州者,送凉府。江北人配岭南者,送桂、广府。非剑南人配姚、嶲州者,送付益府,取领即还。”(29)在这些流放地中,岭南和西北地区最为重要,容纳的流人也最多。开元十三年(725)的一道诏书云:“其天下见禁囚徒,死罪宜降至配流;……仍令中丞蒋钦绪往河南……殿中侍御史孙济往陇右道,替善大夫张景幽往河西道……并即驰驿发遣。……其岭南五府,碛西四镇,非流放、效力等见禁囚徒,各委节度使及本管都督府处分。”(30)对岭南五府,碛西四镇做了特别交代。

但是,在唐代有明确记载的流放事例中,绝大多数人都被流到了岭南地区,(31)流往西北地区的只有寥寥数例。(32)作为唐王朝主要流放地的西北地区在史料中很少得到反映的事实表明唐代流放地区的指定和被流放人的身份有直接的关系:被流放到西北军镇的绝大多数都是平民百姓,而流放到南方各地的多为统治集团中人。武则天长寿年间(692-694),有人上封事说岭南流人“有阴谋逆者”,武则天派遣司刑评事万国俊前往调查此事,诛杀流人三百多人。这一事件被迅速扩大化,“又命摄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按鞫流人。……光业诛九百人,德寿诛七百人,其余少者不减数百人。”(33)这些被杀戮的流人多为武则天的反对派,属于统治集团当无疑问,他们分布之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地,均在南方。

西北地区的流人则多为平民小吏。《大唐新语》卷四《政能》:“则天将不利王室,越王贞于汝南举兵,不克,士庶坐死者六百余人……时狄仁杰检校刺史,哀其诖误……飞奏表曰:‘……此辈非其本心,愿矜其诖误。’表奏,特敕配流丰州。”(34)这六百多人应多为被裹挟的平民小吏,官僚士大夫在其中所占的比重不会太大。唐后期同样如此。元和八年,刑部侍郎王播上奏云:“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臣又见比年边城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35)明确指出当时西北流人主要是些“胥徒小吏”,和南方流人在所属社会阶层上有重大不同。由于现存史料记录的主要是帝王将相、官僚士大夫们的事迹,因而就使西北地区在史料中出现的频率远远低于南方地区。

西北与岭南地区流人所属阶层之不同还凸现了两地流人犯罪性质上的差异。被流放到岭南地区的精英分子所犯多为政治性犯罪,史料中的记载甚多,可不赘述。而被流往西北地区的平民小吏,因很难直接参与王朝的政治生活,所犯多为普通性质之犯罪。现存史料中仅有的几个事例几乎都是如此。《旧唐书·文宗纪》:“(太和六年[832]五月)己未,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而亡窜,官捕其父囚之,兴归,待罪有司。……决杖八十,配流灵州。”(36)同时,朝廷还多将事关伦理的罪犯发往西北。天宝三载(744)玄宗下诏:“自古圣王皆以孝理天下……自今已后,如有不孝、不恭、伤财、破产者,宜配隶碛西。用清风教。”(37)乾元元年(758)肃宗又下诏:“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玷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38)这应该和平民小吏文化水准不高有一定的关系。从唐初开始,就继承了隋代的流刑政策,将其作为充实边防的一项重要手段。普通身份之罪犯、为名教所不齿之罪犯无疑是最好的人选。

三、流人所属阶层与其境遇之关系

分别被流往南方和西北的精英分子与平民小吏因所属阶层之不同,境遇和生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册府元龟》卷五百三《邦计部·屯田》:“宣宗大中三年(849)八月敕曰:‘原州、威州、秦州、武州并六关,访闻土地肥饶,水草丰美。……其京城有犯,事合流役囚徒,从今后一切配十处收管者。’十处者,谓原州、秦州、威州、武州、驿藏关、石门关、木峡关、六盘关、制胜关、石峡关。”(39)可见当时的边防前线设在哪里,他们就要被安置到哪里,从而使西北军镇集中了大量的罪犯。其实早在唐初,即是如此。贞观十六年(642)郭孝恪行安西都护、西州刺史,“其地高昌旧都,士流与流配及镇兵杂处,又限以沙碛,与中国隔绝。”(40)随着流人后裔的繁衍及新流人的不断涌入,他们在当地汉户中所占的比例更是不断提高。《元和郡县图志》卷四十称庭州“其汉户,皆龙朔已后流移人也。”(41)庭州汉户已全是流人及其后裔。

因戍边之需,被流往西北军镇之人多终身难以返乡。《旧唐书·封常清传》:“封常清,蒲州猗氏人也。外祖犯罪流安西效力,守胡城南门,颇读书,每坐常清于城门楼上,教其读书,多所历览。外祖死,常清孤贫”。(42)由于边地条件艰苦,流人难以安心久住,难免逃亡,所以朝廷不得不适当控制流放的年限,使其既能满足边防之需,又在流人的忍耐限度之内。早在贞观十六年,朝廷就下令:“徙死罪者实西州,其犯流徒则充戍,各以罪轻重为年限。”(43)强调要明定期限。到了唐后期,更明确规定流人在边地服役达到一定期限之后,必须放还。《册府元龟》卷六百十六《刑法部·议谳第三》:“王播为刑部侍郎,宪宗元和八年正月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等……伏请自今已后,流人及先流人等,准长流格例,满六年后,并许放还。所以抵法者足以悛惩,满岁者绝其愁怨。’从之。”(44)如此,西北流人的刑期被固定为六年。但是,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就流放期限而言,虽然在元和时已规定最长期限为六年,但在长庆元年(821)又被延长到十年,并且即使遇赦,也不许放归。《唐会要》卷四十一左降官及流人条:“(长庆)四年四月,刑部奏:‘……又天德五城流人,准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以十年为限。又限准三月十二日敕,纵遭恩赦,不在放归限。今请待十年满,即放归……’制可之。”(45)大中四年(850)正月,宣宗大赦天下,制云:“徒流比在天德者,以十年为限,既遇鸿恩,例减三载。但使循环添换,边不阙人,次第放归,人无怨苦。其秦、原、威、武诸州、诸关,先准格徒流人,亦量与立限,止于七年,如要住者,亦听。”(46)规定以七年为限。秦、原等州,刚于一年前收复,(47)而唐朝对它们的正式接收还在半年之后的六月癸未。(48)也就是说,唐朝在刚刚接收秦、原等州镇、关卡之后,就将罪人发送于此。然而所谓“循环添换”、“次第放归”并非总能顺利进行,(49)何况其前提还是“边不阙人”。尽管朝廷不断地往西北边境地区输送徒、流之人,但和实际需要相比仍有较大的缺口。因此,西北军镇均不愿将流人按期放还。大中四年虽然颁布了“七年放还”的法令,但是同年五月御史台就上奏说:“起请赦书节文:流人该恩例须磨勘文书,虽曰放还,尚为拘绊。”(50)大中五年,中书门下奏:“如流人所在身死,其妻等并许东西,州县不在句留,情愿住者亦听。”(51)西北流人被“拘绊”之事,乃是唐后期的一个普遍现象。上述王播的奏文中还提到:“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皆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日。”(52)他们处境的悲惨可知。在唐后期,西北流人被“拘绊”之事已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朝廷不得不多次发布命令,尝试用各种办法加以解决。为了使流人安心在边服役,太和元年文宗下诏:“应配流灵、夏等州及天德军人等,自今后宜许将家口赴流所,除本身亦据口数给熟食递送。”(53)宣宗在其即位之初又下令:“又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管中量借粮种,俾令耕田以为业。”(54)然而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南方流人的情况则稍有不同。长安三年(703),魏元忠被贬为为高要尉,高戬、张说同时被流放岭南,“元忠辞日,言于太后曰:‘臣老矣,今向岭南,十死一生。陛下他日必有思臣之时。’”(55)显然岭南流贬人员的生活也相当艰苦。张说本人在岭南尽管只呆了一年左右,但其间极度愁苦绝望,赋诗云:“狱中生白发,岭外罢红颜。古来相送处,凡得几人还?”(56)但是南方流人所受之苦和西北流人毕竟不同,他们基本上不需要荷戈执兵,常年戍边。他们的苦闷多为精神上的失意,生活上的不适。就物质生活和自由度而言,要比西北流人好得多。裴寂曾因指使杀人被流放静州,“俄逢山羌为乱,或言反獠劫寂为主,太宗闻之曰:‘我国家于寂有性命之恩,必不然矣。’未几,果称寂率家僮破贼。”(57)裴寂在流放地自由度之大、财力之雄可想而知。有的流人甚至在当地擅做威福,危害一方。天宝十四载(726)张博济、吉温等人被流放岭南,结果“或差摄郡县,割剥黎氓;或辍借馆宇,侵扰人吏。”(58)宋璟之子宋浑在流放地由于“请托过求,及役使人吏,求其资课”,当地人“不堪其弊”,不得不再次对其提起诉讼。(59)之所以会出现如此迥然不同的情形,主要是因为被流放的官僚士大夫多是社会的精英,按照律令的规定,六年以后就可以重新出仕。另外,由于大赦、政治斗争等变数,他们中的许多人随时可能东山再起,再登高位。魏元忠就曾“前后三被流,于时人多称其无罪。”(60)而当时的另一重臣李义府被流放后,“朝士常忧惧,恐其复来,及闻其死,于是始安。”(61)因此朝廷和官府对他们要有所照顾。

当然,并非所有人都能如裴寂、宋浑等人。尤其是那些犯了反逆等重罪之人,生活处境就比较悲惨。李玄真是越王李贞的玄孙,李贞在垂拱四年(688)因起兵反抗武则天,(62)犯有谋反之罪,按唐律的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63)政治、经济基础被全部剥夺。在之后的神龙、开元年间,王朝曾几次下诏洗雪,(64)但越王后人还是无力北返。《旧唐书·列女传》载李玄真进状云:“去开成三年(838)十二月内得岭南节度使卢钧出俸钱接措,哀妾三代旅榇暴露,各在一方,特与发遣,归就大茔合祔。今护四丧,已到长乐旅店权下……妾年已六十三,孤露家贫,更无依倚。”(65)从垂拱四年到开成三年,整整经历的150年,最后只有在岭南节度使的资助下,玄真才得以护丧回乡。

皇族如此,其他人的情况可知。不少人最终不得不长期滞留南方,仅江陵一地,流人就达几千户。《旧唐书·李皋传》:“江陵东北有废田傍汉古堤二处,每夏则溢,皋始命塞之,广田五千顷……流人自占二千余户。”(66)宪宗时孔戣任岭南节度使,“士之斥南不能北归与有罪之后百余族,才可用,用之,禀无告者,女子为嫁遣之。”(67)在当地落地生根的官僚士大夫后人之多可想而知。

四、余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唐代流刑政策的实行与其立国形势有重大关系:有唐一代,政治重心始终在以长安为中心的西北地区,在这一地区与唐王朝的兴衰相始终相继崛起了突厥、回鹘、吐蕃等强大的游牧部族政权,对唐王朝形成了巨大威胁;而包括岭南、黔中在内的广大南方地区,当地土著对唐王朝虽无重大威胁,但经济文化却相当落后,与中原地区的联系尚不紧密。流刑政策的执行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一环:有气力而乏财力、少才智的平民小吏被流往西北前线担负起卫国戍边的任务,有财力、多才智却少气力的士大夫则被流往黔中、岭南等地,担负起传播文化、发展经济的任务。同时,平民小吏之流往西北戍边还可以减少死刑的执行,保存宝贵的劳动力资源;而士大夫们之流往南方则可以使他们在漫长的流放途中增长阅历、了解国情,并使官僚体系保持一种流动、常新的状态。

唐代实行流刑政策对后世政局也有重大影响。今人盛称唐中期以来经济重心的南移,但所需注意的是,某一地域经济的发展甚至崛起,需有必要的智力累积,唐初以来大量知识阶层中人的南流就是南方智力积累的重要条件。五代南方多国并立局面的产生,与当地文化的进步、知识精英有一定数量的存在有关。仅就江陵一地而言,其能以弹丸之地立于南北要冲之地达几十年之久,恐怕和中晚唐时期流人大量滞留该地不无关系,所谓“江陵在唐世,号衣冠薮泽。人言琵琶多于饭甑,措大多于鲫鱼。”(68)唐代岭南流人的聚集也是南汉可以立国的一个重要原因。《新五代史·南汉刘隐世家》:“隐父子起封州,遭世多故,数有功于岭南,遂有南海。隐复好贤士。是时,天下已乱,中朝士人以岭外最远,可以避地,多游焉。唐世名臣谪死南方者往往有子孙,或当时仕宦遭乱不得还者,皆客岭表。王定保、倪曙、刘浚、李衡、周杰、杨洞潜、赵光裔之徒,隐皆招礼之。定保容管巡官,曙唐太学博士,浚崇望之子,以避乱往;衡德裕之孙,唐右补阙,以奉使往。皆辟置幕府,待以宾客。”(69)

至于西北,在唐中后期,大量出身社会底层之人被流往天德、振武、朔方等地以御边,结果使这一大唐复兴的基地沦为收容罪犯的监狱,其文化力之急剧下降、当地人群离心现象之加重以及其他地域人民对这些地区之规避当是一个不需证明的事实。值此之故,当契丹西进、党项东迁之时,这些曾辉煌一时的地区不仅在武力上不能做有效的抵抗、更不能在文化上发挥同化的作用,反而很快沦为夷狄之奥壤,党项之中心。由此而言,宋代之积弱,仅就西北一地而论,和唐代的流刑政策也有一定的关系。

[收稿日期]2006-10-10

注释:

①可参见郝黎:《唐代流刑新辨》一文中的有关评介,《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②③魏徵:《隋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710、712页。

④《隋书·文四子传》,第1229页。

⑤《隋书·刑法志》,第713-714页。

⑥关于中国古代发罪人为兵的问题可参考吴艳红:《试论中国古代的“发罪人为兵”》,刊于《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⑦陈寅恪:《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陈寅恪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21页。

⑧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北京:文津出版社,1999年,第72页。

⑨《隋书·刑法志》,第705页。

⑩《隋书·慕容三藏传》,第1532页。

(11)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993页。

(12)(14)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412页。

(13)刘昫:《旧唐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137页。

(15)《旧唐书·太宗记》,第54页。

(16)《旧唐书·宪宗下》,第447页。

(17)(18)郝黎:《唐代流刑新辨》,《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3期。

(19)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90页。

(20)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564页。

(21)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62页。

(22)戴炎辉:《唐律通论》,(台湾)国立编译馆,1977年,第190页。

(23)(24)《隋书·刑法志》,第705、708页。

(25)《唐律疏议·捕亡律》浮浪他所条规定:“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有官事在他所,事了留住不还者,亦如之。若营求资财及学宦者,各勿论。阙赋役者,各依亡法。”第575-576页。

(26)关于唐代的恩赦问题,可参考陈俊强:《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27)张鷟:《朝野佥载》,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55页。

(28)《旧唐书·李义府传》,第2770页。

(29)《唐六典》,第196页。

(30)董浩:《全唐文》卷二十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10页。

(31)具体的数字统计,可参考王雪玲:《两“唐书”所见流人的地域分布及其特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4辑。

(32)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百一“(龙朔三年[663])三月,许圉师再贬虔州刺史,杨德裔以阿党流庭州。”(中华书局,1995年,第6334页)“(龙朔三年四月)戊子,诏义府除名,流巂州;……诸子及婿并除名,流庭州。”(第6335页)又《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景云元年(710)十一月裴伷先自岭南逃归条:“初,裴伷先自岭南逃归,复杖一百,徙北庭。”(第6658页)其中,裴伷先之所以被流放北庭,是因为他从岭南逃回之故,即其最早的流放地也是岭南而非西北。

(33)《旧唐书·刑法志》,第2143页。

(34)《大唐新语》卷四,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66页。

(35)王溥:《唐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736页。

(36)《旧唐书·文宗纪》,第545页。

(37)(38)王钦若:《宋本册府元龟》卷五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94、95页。

(39)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五○三《邦计部·屯田》,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6038页。

(40)《旧唐书·郭孝恪传》,第2774页。

(41)《元和郡县图志》,第1033页。

(42)《旧唐书·封常清传》,第3207页。

(43)《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六,“贞观十六年正月辛未”条,第6175页。《旧唐书·太宗记》载此事曰:“(贞观)十六年春正月辛未,诏在京及诸州死罪囚徒,配西州为户;流人未达前所者,徙防西州。”第54页。

(44)《宋本册府元龟》卷六百十六《刑法部·议谳第三》,第1935页。

(45)《唐会要》,第738页。

(46)(47)(48)《旧唐书·宣宗纪》,第626、621-622、622页。

(49)咸通九年(868)爆发的庞勋之乱,就是由于戍守桂州的八百徐泗募兵,尽管官府最初和他们约定的是三年一代,结果在戍守六年之后,仍被以军帑空虚为由,请更留一年,从而引起了戍卒的愤怒所致。(《资治通鉴》第二百五十一卷咸通九年六月敕徐泗募兵二千赴援条,第8120-8121页)应募来的战士尚且如此,何况罪犯?

(50)(51)(52)《唐会要》卷四十一左降官及流人条,第739、736页。

(53)《宋本册府元龟》卷一百四十七《帝王部·恤下第二》,第245页。

(54)《旧唐书·宣宗纪》,第615页。

(55)《资治通鉴》卷第二百七,第6566页。

(56)《岭南送使二首》其一。关于张说流放岭南时之心态可参考蔡阿聪:《张说流放岭表之心态及其原因初探》,《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57)《旧唐书·裴寂传》,第2298页

(58)《旧唐书·罗希奭传》,第4858页。

(59)《旧唐书·宋璟传》,第3036页。

(60)《旧唐书·魏元忠传》,第2952页。

(61)《旧唐书·李义府传》,第2770页。

(62)据《旧唐书·武则天纪》载:“(垂拱四年)八月壬寅,博州刺史、琅邪王冲据博州起兵,命左金吾大将军丘神绩为行军总管讨之。庚戌,冲父豫州刺史、越王贞又举兵于豫州,与冲相应。九月,命内史岑长倩、凤阁侍郎张光辅、左监门大将军鞠崇裕率兵讨之。丙寅,斩贞及冲等,传首神都,改姓为虺氏。”第119页。

(63)《唐律疏议笺解》,第1237页。

(64)《旧唐书·中宗纪》:“(神龙元年正月)丙午,即皇帝位于通天宫,大赦天下,唯易之党与不在原限。为周兴、来俊臣所枉陷者,咸令雪免。内外文武官加两阶,三品已上加爵二等,入五品等特减四考。大酺五日。……。皇亲先被配没者,子孙令复属籍,仍量叙官爵。”(第136页)《旧唐书·玄宗纪》:“(开元五年十月)丁丑,诏以故越王贞死非其罪,封故许王男琳为嗣越王,以继其后。”第178页。

(65)《旧唐书·列女传》,第5151页。

(66)《旧唐书·李皋传》,第3640页。

(67)《新唐书·孔巢父附孔戣传》,第5009页。

(68)孙光宪:《北梦琐言》逸文卷三,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年,第16页。

(69)欧阳修:《新五代史·南汉刘隐世家》,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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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浮动刑与国家政策与社会分层的关系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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