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城市民族存在的问题_民族问题论文

当前我国城市民族存在的问题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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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是当前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时代特点,《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09年卷指出:中国已进入城镇化加速时期,预计到2020年,将有50%的国人居住在城市。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1年末,中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51.27%(其中包括了非城镇户籍人口1.6亿外来务工人员)。我国目前已有600多所城市,虽然它们在地理位置、人口规模、政治地位、经济实力、区域辐射力和影响力等方面各不相同,但这些城市却共同地具有多民族构成的鲜明特征。与此相适应,城市民族问题不但客观存在,在事实上也已经成为城市管理者必须直面的挑战之一。

在学术界,民族问题至今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无论其狭义说、广义说还是综合说在表述上有何不同,也无论研究者们的理解和偏好有何差异,笔者认为,凡可以被称之为民族问题的,在本质上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涉及民族性因素并且以此为基础形成、产生的不和谐现象,成为具有某些共同特质的一种社会问题的类型。据此,本文将我国城市场域中因围绕民族性因素而产生、发展、甚至转化的问题都纳入民族问题之范畴进行思考,力图用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分析,避免落入泛化民族问题和虚无主义的陷阱。为此,笔者对当前我国城市民族问题形成了以下几点粗略认识。

一、城市民族问题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具有阶段性和地方性差异

民族问题是一个动态的、充满变数的社会现象。如果以改革开放为界,我国城市民族问题在新中国前后两个30年的时空维度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反映出一种时代的变迁。

前30年,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还是一个农业大国,城市的数量不多、功能不强,城市的民族种类和少数民族人口都非常有限。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框架将人口牢牢限制在特定的单位和固定的地域范围内,人们之间彼此的交往和流动基本上受制于国家计划的需要,被分配制度、户口制度以及各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制度所控制,其中官方意志起着决定性作用。在许多城市,除了少数世居的少数民族之外,外来少数民族人口不多且主要是一些国家公务员、学生、军人以及其他单位建制中的人员。当时的城市民族问题主要体现在本地有户籍的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保障,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共同体与其他人们共同体的关系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城市民族问题在数量、表现形式、内容、社会影响等方面并不像今天这样受到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序幕逐渐拉开,中国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社会分层结构、人口流动机制、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民众的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对外开放,对内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快速推动着整个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市场经济遵循着自己的内在规律,逐渐冲破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壁垒,逐渐消除各种自然的或者人为的藩篱,使人与人的关系,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关系从由国家、单位总体控制的利益关系中逐渐剥离出来,由个人自主决定的机会不断增加,促使各个区域的不同民族的人口在越来越大的时空范围内,以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广泛地流动,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社会利益共同体,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利益诉求。作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必然现象,中国的城市群快速崛起,城市类型日益丰富,功能日益提升,城市的多民族构成及多元文化的影响日益明显,城市民族问题也逐渐凸显。1999年12月,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少数民族工作座谈会在武汉召开,新时期的城市民族问题作为中国社会巨变中的一个侧面,得到国家高层的关注。从总体而言,笔者认为2010年12月,回良玉同志在全国民委主任会议上的讲话是比较客观且有代表性的观点。他指出:当前,城市总体上是和谐的,各族群众的关系是融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特别是在城市化加速推进、社会深刻变革的过程中,民族问题往往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宗教等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在一定时期累积的矛盾和问题有可能在城市中集中反映甚至爆发出来。这已成为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他还指出:我国大部分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少,居住相对分散,他们的特点和需求容易被忽视,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侵害。近年来各地出现的侵害少数民族群众正当权益、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事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城市;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宗教信仰而引发的事件也主要发生在城市。在城市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和媒体炒作,容易引发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已经成为影响民族工作全局的重要因素。时任国家民委副主任杨晶也在此会议上指出:在一些地区巩固和发展良好的民族关系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仍然易发高发,各类社会矛盾与民族关系问题相互交织的态势仍然严峻。以上观点反映了民族问题在当前我国城市客观存在且具有共同性或者相似性。

城市民族问题的共同性或者相似性总是相对而言的。由城市自身民族构成格局所决定,各个城市之间仍然具有一些明显的个体差异。比如:四川的省会城市成都,虽然有56种民族,但是有户籍且人口上万的少数民族为藏族、彝族、回族和羌族。其中,藏族人口最多,已经达到3万多人,此外每年还有几十万藏族流动人口。因此,当地涉及藏民族的问题就明显多于其他民族,成都市在国家实施的治藏维稳战略方面便具有特殊意义。而在武汉、济南等省会城市,回族是当地典型的世居民族,人口数量比较多,在历史上就已经形成了若干个传统的聚居地。因此,这些城市涉及更多的则是与回族的生活习惯问题和伊斯兰教信仰相关的问题。与改革开放初期完全不同,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成员的平等意识、维权意识均明显提升,他们能够、也善于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既是中国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少数民族顺应时代发展的结果。在青岛,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常住朝鲜族人口只有83人。自中韩建交以来,伴随着韩资企业的大举进入,国内朝鲜族人口进入青岛韩资企业务工人员也快速增加,2000年青岛朝鲜族人口已达14.491万人,如果再加上其流动人口,目前青岛市已经成为我国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之外朝鲜族最为集中的城市。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本民族的利益诉求,包括:要求政府保障本民族子女接受民族传统教育的权利(一些朝鲜族民间人士已经创办了两所朝鲜族学校);希望当地各级党政机关吸收一定数量的朝鲜族干部;要求政府提供本民族文化传承的各种条件等等。①伴随着我国人口的自由流动,这类情况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城市民族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所表现出来的阶段性、地方性以及相伴相生的共同性与差异性,无疑给城市管理者如何与时俱进地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城市民族问题呈现多样性、开放性和转化性兼备的复杂态势

无论是理论的逻辑还是经验事实的证明,城市民族问题绝非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一个基于“城市”、围绕“民族”,涉及领域广泛,通过多类型、多层次、多渠道特点呈现自身的存在,不得不借助于“复杂”二字去表象的领域。

首先,城市民族问题承载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民族是一个集合概念,由若干基于民族特征的具体个人组成,形成具有特定利益诉求的人们共同体。具体而言,城市民族问题承载的主体,既有不同民族个体之间围绕民族性因素发生的问题,又有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问题;既有世居民族的问题,也有外来民族的问题,还有外来少数民族与世居民族的关系问题;既有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矛盾冲突,又有少数民族彼此之间存在的矛盾纠纷,还有“民族”与其他类型的人们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按照哲学思维的表述:差异就是矛盾,矛盾就是问题。城市民族问题承载主体的不同所呈现的利益共同体的多样性、差异性,决定了这类问题在城市民族多元共存框架中本身就暗含着产生矛盾的可能性、多样性及复杂性。

其次,城市民族问题在形式和内容的类型与层次上具有多样性。在世界范围内,如果按照民族问题所涉及的领域以及问题的类型与层次进行分类,它可以表现为民族之间在政治上的对立、经济上的纠纷、文化上的冲突、军事上的对抗,甚至许多时候它本身就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在我国,社会制度、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相关的行政举措都为各个民族的发展进步、为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当前城市民族问题更多的是通过一些经济纠纷、文化冲突以及在食品安全、教育、就医、住宿、丧葬等民生领域的各项平等权利的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反映出来。有研究显示:武汉市在1995-1999年的38起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中,分别涉及清真饮食的生产经营、丧葬等民族风俗习惯以及其他各类纠纷,其中涉及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共有30起,其中涉及当地少数民族的有10件,涉及外来少数民族的有28件,涉及民族包括藏族、土家族、朝鲜族及其他一些民族。②山西省从1985年至2004年发生的与民族性因素有关的主要事件有72起,内容涉及新闻出版、食品安全、风俗习惯、教育、坟地争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城市改造、宗教信仰等内容。其中,新闻出版部门未能慎重对待民族、宗教问题而造成的事件16起,在经济生活中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发生的事件14起,涉及宗教因素的事件18起,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中发生的纠纷10起。③我们看到:以上在各类矛盾和纠纷中既有与民族人口的直接利益相关的问题,又有间接利益关系问题;既有一般民事纠纷,又有刑事犯罪活动;既有显性的民族问题表现,又有隐性的民族问题的因素,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最后,城市民族问题自身具有开放性和可转化性。相对而言,民族问题虽然基于民族性因素而在社会问题领域又自成体系,但是这类问题总是特定时代背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它以自己的逻辑和方式呈现民族问题的性质、特点、形式和内容,反映了在民族、民族关系、民族与其他各种人们共同体的关系等方面的“失调”,并且总是根据时代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由此,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也成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民族问题既要受制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它自身也要伴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往往与其他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就如同众所周知的“西藏问题”一样,它既有民族问题的痕迹,更是一个涉及国家最高利益的政治问题。这种交织可以具体表现为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交织、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交织、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民族性因素与非民族性因素交织等。在许多时候,它们彼此的边界是模糊的,甚至往往影响人们对于相关问题的判断。这种开放的状态无疑使其始终处于流变的过程之中。在这样一个开放的系统中,也正是由民族问题与其他社会因素之间的种种内在联系所决定,往往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一些原本不属于民族问题的问题容易从性质上发生转化,使一些一般的社会问题转化为民族问题。比如:自2001年以来,成都市部分汽车销售商家由于多次与来自省内三个民族自治州的一些少数民族车主就车辆质量以及人为损坏车辆出现问题而发生矛盾,遭遇车主们采用多种过激方式强行要求公司退车、换车、高额索赔进而引发群体围堵事件,这些事件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在短时期内无法彻底解决相关问题的情况下,最终导致了商家们联合一致拒绝卖车给少数民族买主的结果。在此种情景之下,一般的经济纠纷被打上了民族的标签,似乎所有少数民族都成为不受欢迎的消费者。此事还产生了以下连锁反应:一是成都车市的拒卖给省内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造成了“三难”现象,即:车商正常卖车难、消费者买车难、消费者维修车辆难,对三州以公路为主要交通工具的这些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二是车市出现了一些代三个自治州少数民族消费者买车营利的“皮包公司”、“图章公司”和专门人员。而这种违反汽车销售管理的现象之所以被车商所接受,就因为可以避免他们直接与三个自治州的购车人接触,一旦有人索赔可以通过中间人而避免惹麻烦。三是民族关系受到了严重影响。因为车商针对民族身份的拒卖行为必然刺激和伤害少数民族的感情。同样,少数民族中个别人的行为也动摇了成都市车辆市场合法经营的信心,丑化了少数民族形象。为此,成都市相关部门多次接到少数民族消费者的投诉和两个藏族自治州驻蓉办事处的质问,要求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消费权利。虽然此类购车事件最终有了解决方案,但是该事件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导致一般的经济纠纷转化为民族问题的因素并没有消除,只要条件成熟,又可能再次发生。同样道理,在网络上曾疯传的发生在内地城市的新疆维吾尔族商贩身上的“天价切糕”事件,当该事件被打上民族的烙印,一般的经济纠纷就由于人们形成某种刻板印象而带上了民族问题的色彩,其结果极不利于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在社会这一个大系统中,城市民族问题的多样性、开放性、可转化性都是相对而言的,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甚至互为因果。而城市场域中的社会关系本身也同样颇具多样性、开放性的多重特点。虽然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规模一般都不大,但由于民族种类日益增多,构成复杂,少数民族分布广,社会分层明显,利益诉求多样、民族性因素与其他各种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城市民族问题必然呈现出复杂的态势。

三、城市民族问题的产生具有偶然性与必然性交织的特点

如果从城市民族问题形成与发展的轨迹观察,可以发现这类问题产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是却都记录下特定环境中该领域负面因素的积累与嬗变,具有偶然性与必然性结合的特点。迄今为止,许多研究成果以及相关经验已经告诉我们以下事实:侵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因经济利益发生的纠纷,因为文化差异导致的冲突、不正确的民族观的影响等都可以引发民族问题的出现。这些因素作为引发民族问题的导火线是带有偶然性的,但是,它们在事实上能够成为一种城市“问题”,则与当前中国城市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利益调整、资源配置等时代条件紧密相关。

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转型”的含义主要有三方面的理解:一是指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二是指社会结构变动,即:社会向一种整体的和全面的结构状态过渡,而不仅仅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三是指社会形态变迁,即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这意味着社会系统内在结构的变迁,意味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心理结构、价值观念等各方面全面而深刻的革命性变革。④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用“无形的手”在拆除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各种壁垒,按照自身内在的法则——法制原则、竞争原则、优胜劣汰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建立新的社会秩序。虽然目前我国计划经济的传统日渐衰微,但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又尚未完全形成。在“破”与“立”的过程中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原有的各种利益格局和公共资源在被进行重新分配过程中,必然涉及所有社会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包括民族的群体利益与其成员的个人利益,产生多种矛盾和问题就会成为常态。当这些形形色色的社会问题与民族性因素交织在一起的时候,必然形成产生城市民族问题的土壤。比如,如果我们通过事实判断的方法可以发现:近年来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问题在各个城市都比较突出,这无疑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可否认,当许多少数民族同胞从边远的农牧区、从市场经济因素缺失地区、从社会结构和生存环境相对单一的传统农业社会,被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拉入现代化步履更为快捷的城市,他们必将面临着市场经济的洗礼和挑战,必将受制于自身素质、文化差异、地区差距等因素的制约,在城市的竞争和适应中、需要解决多种民生问题、甚至有人会遭遇一些不如意、不公平、平等权利受损等现象。当这些现象自身具备成为“问题”的因素和条件,在特定条件下就将遵循自身的发展轨迹,成为事实上的问题。如果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些在不同的民族成员之间的原本属于无足轻重的小摩擦,往往并非都是当事人发生问题的真正原因,它只是一个导火索,真正的原因是这方面已经积累了足够的不满意,人们在心理上陷入焦虑与不安需要得到释放而已。

不可否认,30多年来我们在全力进行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一些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与民族关系有关的问题也在形成,民族之间一些不和谐的隐患也在发展变化中积累。所以,对城市管理者而言,正确认识城市民族问题产生的内在机制是科学解决城市民族问题的基本前提,而如何防止已经或者正在累积的问题元素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则无疑是一个考验执政能力和政治智慧的重要内容。

四、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为产生城市民族问题的高发人群

相对于世居民族而言,流动的少数民族不但具有自身良莠不齐、结构复杂、居住分散、流动频繁等“体制外人口”的共同特点,还因为历史传统、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民族性因素的差异,使他们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并且直接通过城管、治安、就业、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各种合法权益保障等现象反映出来,同时也折射出当前城市民族问题的新内容、新特点。

截至2008年,我国发生的影响民族关系和社会治安的大小事件,80%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其中,属于管理不当而引发事端的占20%;属于不服管理而引发事端的占47%;属于利益纠纷引发事端的占15%;属于社会治安及刑事犯罪的占8%;属于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事端的占7%;因新闻和文艺作品伤害少数民族感情而引发事端的占3%。⑤据上海市民族宗教委课题组对2001-2005年之间发生的42个典型案例分析,涉及外来少数民族的有39起,约占总数的93%。2001-2003年上半年,共涉及少数民族的事件有70起,其中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是52起。⑥长宁区在2005年5月至2006年6月之间,共发生16起涉及外来少数民族的矛盾和纠纷,其中涉及乱设摊的4起,占25%,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3起,占19%,因无证经营与执法人员产生冲突的5起,占31%。此外还涉及因语言不和而发生争执的4起,占25%。可见,大部分的矛盾和纠纷与流动摊点、无证经营有关。从2001年到2005年,全市发生的244起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中,与流动人口有关的达166起,占总数的79.6%。⑦2006年上半年发生了34起,其中与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关的是29起,占82.29%。从2001-2003年上半年的2年半时间中,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的藏民在上海市区街头无证摆摊设点销售药材,包括有人还销售假的麝香、虎骨、鹿茸等名贵药材,有的兜售管制刀具。有部分人不服从执法部门的管理,数十人集体上访或围哄有关部门,引发21起事端。⑧天津市的相关研究也指出:“近年来,因为个别地区来津经商的少数民族流动商贩在我市强买强卖、‘碰瓷’,时有出现发生冲突,有的还酿成了比较严重的事端。比如,有研究指出:某地少数民族流动商贩私自贩卖管制刀具、强行兜售不果,便纠集了多名少数民族流动商贩围攻消费者。一些少数民族流动商贩在出售葡萄干等食品中,与本市和外地来津的消费者发生矛盾等在我市多次出现”。⑨成都市近年来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治安刑事案件有上升趋势并且从治安犯罪向刑事犯罪发展,甚至出现了一些具有黑恶势力性质的犯罪行为。武汉市在其1995-1999年的调查中就提出:外来少数民族管理问题占据当地民族矛盾纠纷的首位。⑩

总体而言,虽然其中的许多问题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宜与民族问题直接挂钩,但是毕竟这部分人口在事实上比一般的流动人口会更多地面临一些因民族身份而产生的问题。围绕着这个群体最突出的现象还有:一是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一些不良分子借这部分人口的民族身份及流动性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输出地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虽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在整个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确属极少数,但是当其中的民族性因素与其他社会因素的交织和使然,这部分人口往往成为一些城市特意防范的重点人群。这类事件也由于解决难度比较大而成为影响城市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经验事实而言,解决相关问题已经具有不可忽视的紧迫性。

五、城市民族问题的性质具有两面性,但以非对抗性矛盾为主

近年来,在西方一些城市不断出现有种族、民族背景的移民及社区发生相关骚乱的事件。比如:1992年的洛杉矶骚乱、2005年巴黎骚乱,尤其是2011年8月6日英国爆发的由伦敦的托特纳姆区蔓延到其他社区,甚至蔓延到其他多座城市的骚乱,都会让政府、学术界和社会高度关注城市民族关系的和谐问题。虽然就伦敦的托特纳姆区蔓延到其他社区和其他多座城市的骚乱而言,之后,一些分析者也看到了该事件的发展逐渐从“原本带有政治性、社会性或者族群、阶层对抗色彩的痕迹迅速消退,以抢掠财物或单纯暴力发泄为特色的行径明显增多”,明确指出类似事件实际上并非什么种族、民族问题,而是深刻的社会问题,认为其背后“肯定有处于应激状态的社会结构性矛盾,只要引燃导火索,已经绷紧的关系体就会以激烈冲突来释放对社会和政府不满意的压力”,(11)认为这种结构性矛盾表现为“不断上涨的福利需求与国家提供福利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12)以上现象一方面反映出城市民族问题自身的重要性、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的痈疽疮疡。而这些问题与其国内人口构成特殊性及相关政策都有内在的联系。国情的差异也促使我们思考应当如何认识我国城市民族问题的特点和性质。

新中国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大一统的政治传统,从制度、法律到政策都创造了民族关系的良好条件。我国城市的民族,包括少数民族移民和流动人口,都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本国内部的迁徙。尽管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城市的服务与管理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结构性缺陷,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但是发生在民族及民族关系领域的矛盾在表现形式和内容、在性质上与许多西方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判断民族矛盾性质的主流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时期,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社会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基本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民族问题的性质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一般不需要通过外部冲突的形式去解决。结合当前国际背景、我国城市的实际以及民族问题自身的特点,本研究进一步认为:从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城市民族问题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各种影响、破坏、渗透是客观现实。城市,由其独到的优势和强大的社会功能所决定,往往会成为别有用心者制造事端的最佳场域。而当有人借用民族因素,煽动或者采用极端方式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的时候,其方式方法触犯了法律,甚至对社会造成比较大的危害,就必须动用国家安全力量解决,其问题的性质就已经具有明显的对抗性质。比如,2007年,一名来自某个民族地区的不法分子计划在某市中心广场制造爆炸案以发泄不满,虽然未能得逞,但是该事件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不是可以通过团结、批评、教育、改造这种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得以解决的。另一方面,当城市民族问题作为一种“社会失调”现象,影响民族发展、使民族关系出现不平衡、不和谐状态的时候,对此,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诸法律维权、协商、谈判、对话等方式解决。结合当前城市民族问题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产生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这些问题更多地表现在城市少数民族的民生问题与民族性因素的交织,构成为城市民族问题的主流,图谋不轨者的比例极小。对于这些涉及城市少数民族的带有社会问题特点的民族问题,城市的管理者应该通过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完善政策、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公民素质等工作的探索给予有效规避,积极创造解决的条件和机会。

六、由当前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所决定,城市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尽管民族问题作为一种社会失调现象由于能够给社会带来若干负面的作用和影响而已经得到许多城市管理者的普遍关注,但是,如果认为通过积极主动的方法强化管理就能够杜绝其产生,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不现实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民族问题作为一种历史范畴,要受制于自身的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的阶段、人们的素质及文明程度等主客观条件的状况,其产生、发展和消亡有着自身的内在规律。具体而言,除了前面已经言及的我国社会转型、利益调整、资源配置等时代背景条件之外,还涉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可以产生民族问题的条件和原因。当前阶段我们还应该正视以下因素:

一是从民族理论的角度而言,只要存在着民族,就会有民族问题存在。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时期。在这样的历史阶段,各个民族的特点和优点将得到充分展示,各个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各项社会事业都将得到全面发展、民族素质将得到提高。所以,伴随着这一过程,城市民族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具有合理性、必然性。从理论的逻辑而言,我们不可否认:当前阶段,民族之间的共同性因素虽然在增加,但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时代要求却决定了民族之间的差距和差异不但客观存在,并且形成了民族问题得以发生的现实土壤。比如:民族之间发展的差距可以影响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可以导致彼此交流的障碍甚至引发文化冲突;不一样的民族观和文化观对民族关系可以产生积极作用,也可以产生负面影响。而这些差距和差异的消失同样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的自然过程。这是由内在机制所决定的。所谓“机制”特指事物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民族问题这个社会问题的子系统中,当各种社会因素具备了成为“问题”的理由,它们就将遵循自身的轨迹,促成民族问题的发生。

二是当前产生民族问题的客观因素将长期存在。主要包括各种带有民族性因素的文化差异和结构性的发展差距。前者主要表现在民族语言、风俗习惯、传统精神文化、宗教信仰等对今天本民族影响依然意义重大的方面,因为这些差异在交往与沟通中的问题而导致民族之间的不和谐现象出现。这些因素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作为常识已是不言而喻的。在城市生活的少数民族,尽管也在不断适应城市普世性的生活方式和万花筒式的城市文化,但是,当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成为他们中许多人的习惯的时候,保持传统与适应环境这对矛盾的博弈本身就会产生一定的时间成本,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当今城市在自己的形成发展轨迹中,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是一种发展趋势、时代潮流。所以,不同文化相遇具有必然性、合理性,与此相伴相生也自然会有其对立的一面。就如同本文在前面言及的青岛朝鲜族人口提出一些代表本民族利益的诉求一样。当前我们正在践行的各种改革,其目的也就是要通过改革,提供或者创造使每个民族的公民安居乐业、幸福生活,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条件和环境。而实现以上这些条件和环境的本身也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具有长期性。在此情况下,如果城市少数民族的文化不能够得到尊重、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保障、如果我们的民族政策不能够切实解决他们在生存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民族问题的产生则不可避免。同时,市场经济的实践也提醒我们,当追逐金钱成为许多人的第一需求,当一些人为了达到获利目的而可以不择手段的时候,对民族平等团结的追求也会在此过程中被异化,民族身份和民族利益可以成为牟利的资源和手段,民族问题可以被制造。要改变这种情况更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是当前产生民族问题的主观因素将长期存在。这方面涉及各种社会利益主体对于民族、民族关系的认识、态度与立场。尽管新中国已经从法律、制度、政策、社会教化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设计和安排,民族平等团结的理念也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短短60多年的时间,毕竟不能够消除数千年来民族不平等的历史阴霾。民族之间的交往、理解与沟通仍然有限,对民族文化异质性的认识水平不足,由此导致的民族偏见甚至民族歧视仍然具有滋生的思想土壤。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前我国民族之间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属于我国的欠发达地区,贫困现象比较突出。而这些发展上的差距,也容易使一些人将少数民族与贫穷落后连在一起,形成对少数民族的误读与歧视。当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机制遭遇法律和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的特别保护的时候,一些隐形的民族优越感却借此蠢蠢欲动,一些不利于构建良性民族关系的言论出位现象不时出现。当人们痛心地发现我国近年来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在滑坡的时候,对他民族价值的肯定、对民族平等团结的捍卫与实践实际上也在受到挑战。也许,用市场经济的刚性原则、用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说,可以为一些相关的民族偏见与民族歧视现象提供其得以产生的根据,但是绝不能够成为其正当性的理由。而关于人们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方面的提升与净化,更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长期过程。

承认城市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并非是说此类问题无法解决。应该是,城市民族问题作为一种抽象的、普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有存在的必然性。但是作为个体的、具体的民族问题却可以逐一解决,只是,当一个问题解决以后,另外的问题又可能出现。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懂得:出现民族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以虚无主义的态度不敢面对其存在,甚至进行杜绝任何民族问题出现的努力,这种无用功不利于民族问题的解决。

七、城市民族问题如果处置不当能够产生多种负面效应

迄今为止,经历史经验、国别实践和相关理论等等的诠释,多民族国家的民族问题总是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这些原则性问题联系在一起,城市民族问题同样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重要性等特点。这样的认识高度赋予了民族问题以特殊的政治意义,当它们与城市所具有的多种功能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处置不当往往会产生各种负面效应。尤其对于那些区域性的中心城市而言,更是如此。

2010年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上也指出:近年来全国出现的涉及民族性因素的突发事件,80%以上发生在散居地区特别是城市,民族问题城市化的特点日趋突出。这类事件很容易被境外敌对势力、分裂势力插手利用,在民族地区乃至于全国范围引发连锁反应,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也有学者指出“从世界来看,有一个共同规律”,“城市出的民族问题最多,许多问题往往先从城市爆发……通过城市功能的‘核裂变效应’然后扩散出去,不仅会影响一座城市,而且会影响着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有时还会发展成国家关系问题”。(13)

我国的民族构成要素主要是历史渊源、语言、生产方式、精神文化、风俗习惯、民族认同,有的民族在形成中宗教起了关键性作用。这些共同因素使同一民族成员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共同性和民族的情感联系。一般而言,凡历史悠久、人口数量较多,文化积淀深厚,分布比较集中的民族,往往都是内聚力比较强的民族。经验显示,从进入城市开始,通过亲朋好友或者熟人介绍成为许多人进入的主渠道,彼此之间交织着亲缘、族缘、地域、朋友等关系,成为他们彼此拥有和能够动员的主要社会资源。他们往往凭借这些联系自发地形成小聚居的居住格局,就如同我们在北京、成都、广州、武汉等城市所见到的那样。这些少数民族群体虽然在城市中人口不多,但是,彼此的民族认同和民族利益共同体的属性却可以使他们减少孤独感、增加安全感。遇事一般能够形成利益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声援,表现出“抱团”现象,容易把自己个体的问题上升到“本民族”的高度,最终容易形成具有民族性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对一些宗教影响在民族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民族更是如此。尤其是在信息化逐渐发达的今天,城市民族问题往往借助于城市的功能,可以扩散、发酵,显示出轰动、示范性作用。

综上所述,民族问题虽然仅仅是当前众多城市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各个历时性的命运反映出了共时性的诸多问题,这类问题从形式到内容、从产生到结果,似乎都具有自身的特点,也产生了若干不可以忽略的社会影响。对于城市管理者而言,正视相关问题的特点是解决该问题的前提条件。现阶段城市民族问题的存在是当代城市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有必要用客观的态度、科学的精神、有效的方式寻求解决之道。对任何一个多民族构成的城市而言,城市与民族成员个人的命运密不可分,城市民族问题的实质,最终还是人的问题。所以,我们是否能够真正坚守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方向,努力构建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和谐关系,保证城市民族问题能够在良性的轨道得到治理,就成为此话题的进一步延伸。

注释:

①郑信哲、张红:《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态势及其对策》,《民族工作》2010年第5期,第40页。

②⑩(12)武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专题调研小组:《关于武汉市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调控机制的调研报告》,《民族研究》2001年第6期,第30页。

③白源:《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民族团结的和谐山西——山西省20年影响民族关系主要事件的分析》,《民族工作》2005年第6期,第77-78页。

④来源:百度搜索。

⑤陈乐齐:《关于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几点思考》,《民族工作研究》2006年第2期,第51页。

⑥⑧彭高成:《关于对新世纪初上海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调查》,《国家民委2003年获奖调研报告汇编》,第339-341页。

⑦上海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来沪少数民族服务和管理的调研报告》,转引自陈三弟:《关于促进上海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对策思考》,《民族工作研究》2008年第2期,第61页。

⑨敖立功、谢放、云燕:《对当前影响我市民族关系突出问题的分析研究与对策初探》,《民族工作研究》2008年第6期,第73页。

(11)和静钧:《骚乱背后的教训》,《南风窗》2011年第18期,第86页。

(13)沈林:《回望城市民族工作六十年》,《民族工作研究》2011年第1期,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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