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制度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资本金论文,资本论文,结构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业适度负债的界定与国有企业负债过度的根源
现代企业在某一时点上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等财务状况通常由资产负债表来反映。企业资产是企业拥有并预期会为未来经营带来效益的经济资源,它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企业资产无非来源于债权人和股东两个渠道。因此,在任何时点上,资产必须等于公司所举债务和股东出资之和,即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金与企业的借入资本之比即为资本结构。
为了实现扩张目标,现代企业或多或少地利用负债组织经营。负债经营意味着企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如果企业的预算约束是硬的,那么只有负债的资金成本即利息率低于企业的税息前资金利润率,负债经营才能给企业主带来额外收益,否则就可能陷入债负危机,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如果利息率和税率一定,企业的税息前资金利润率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效益。由于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具有不确定性,负债经营存在着难以完全控制的风险。即使企业负债率较低,但如果企业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仍可能陷入经营危机。从理论上说,在企业经营风险从而预期营业收益(即税息前收益)既定的条件下,存在一个合理的企业资本结构或适度负债水平。决定这一适度负债水平的因素很多。
首先,适度负债水平与一国的融资环境有关,即各国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及金融市场运行规则的差异将导致企业资本结构的差异。例如,日本由于实行特殊的“银企联合”体制以及独特的企业会计制度,其全行业的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就比较高,90年代初达到80%左右。美、德、法国一般维持在60%左右的水平,英国则在50%以下。
其次,适度负债水平与一国不同行业的利润率特征具有明显的相关性,而不同行业利润率的差异与行业的资产流动性与资金的密集度差异有关。一般来说,非制造业的资产流动性较强,其资金周转与变现能力较强,偿债能力较高,从而可以承受较高的负债率;而制造业的资产流动性较差,资金周转慢,资产负债率要低一些,资金利润率也要高一些。例如,美日企业之间的全行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尽管存在差异,但它们具有十分相近的行业负债率特征。1988~1992年日本的制造业与非制造业的平均负债率分别为63.54%与81.76%,两者之比为0.78∶1; 美国制造业与非制造业的同期平均负债率分别为60.04%和69.27%,两者之比为0.87∶1〔1〕。
再次,适度负债水平与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有关。一般来说,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比较宽松,市场需求比较旺盛,资金供应比较宽裕,则企业负债经营的能力就随之提高;反之,则企业的适度负债水平就要低一些。
最后,适度负债水平与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规模及企业的获利能力有关。一般来说,企业的发展处于成长期,企业的规模较大,企业的信誉较好,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投资回报率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就强,从而资产负债率就可以高一些;反之,则负债率就应低一些。
除了以上因素外,企业主对企业控制权的考虑、债权人的态度、企业经理的目标函数及约束条件等都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国有企业负债率很高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对12.4万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料的分析,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5.1%,若扣除资产中的损失挂帐,实际资产负债率达到83.3%,比1980年的18.7%高出64.6个百分点。〔2〕
国有企业负债过重反映的是一种转型时期新旧体制因素相冲突的综合性经济现象,它与现行的企业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政府政策等众多因素有关,但其基本的问题是企业资本金制度的不健全。我们知道,企业负债是企业所有者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一个合理的企业资本结构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利益独立、自担风险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健全的资本金制度下,由于债务人要以投入企业的本金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所以企业不会盲目借债,而会权衡税息前资金利润率与负债的资金成本之间的关系决定是否贷款及贷款多少。债权人则会根据企业的偿债能力及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企业贷款。企业所有者与债权人在各自的约束条件下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通过竞争与合作关系形成适度负债水平。但在现有体制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从而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一方面,由于在软预算约束条件下企业能负盈不能负亏,即使企业因发生亏损而无法向银行还本付息时,银行也不能通过拍卖企业资产强制收回债务,企业经营者也不承担多少责任。这样,企业对贷款的需求就很少受税息前资金利润率高于负债的资金成本原则的约束,从而出现“有钱用完,无钱借款,还贷下届”的现象,常常在借款时就没打算还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自然难以下降;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充实。一是“拨改贷”使本属向国有企业注入的资本金变为企业负债,企业背上了本不该背的债;二是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幅下降使国家无力向企业注入资本金;三是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及政策因素的限制,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四是企业的自我积累倾向低,导致资本金得不到及时补充;五是由企业办社会引发的非生产性贷款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过度负债。〔3〕
二、离开企业资本金制度重建的债务重组很可能不会是“最后的晚餐”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重组企业债务,对此人们已取得了共识。所谓债务重组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冲销无法归还的债务;二是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改变债权债务关系,或是更换债权人,或是将债权转换成股权。目前有以下几种债务重组方案在我国影响较大:
方案Ⅰ:通过银行重组企业债务,其核心是在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债务和股本的转换。具体步骤如下:首先,为了不加重财政的负担,保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银行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股权,银行由企业的债权人变为所有者;然后,对银行进行改组,将银行分为商业银行部和投资银行部。商业银行部持有投资银行部的债权,投资银行部持有企业的股权;最后,由国家发给投资银行部一种股权认购券,它作为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财政货币是国家向投资银行部注入的资本金。银行用股权认购券去购买一部分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的股权,以解决投资银行部资金不足和全部依靠向银行借款的状况〔4〕。
方案Ⅱ:通过财政重组企业债务。该方案认为,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本质上是由财政因素造成的。因此,应由财政向人民银行举债,然后用所获资金向企业注资,企业归还银行借款,银行再归还中央银行的借款。通过这种转换,企业债务转换成财政债务,财政债务再转换成股权。由财政部等投资主体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履行所有者职能,实施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5〕
方案Ⅲ:通过中介机构重组企业债务。其中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通过商业性中介机构重组企业债务。商业性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有投资权力和有经营管理能力的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将企业的债务从银行手中买过来,然后将债权转换成股权,企业用新增股本归还银行贷款,从而使企业债务和银行贷款同时减少;另一种思路是通过政策性中介机构重组企业债务。建立政策性的非金融中介——企业银行重建基金,由它接管企业不良债务,即将全部政策性贷款从专业银行中转出来,改由企业银行重建基金向困难企业发放有固定期限的财政性债券作为补贴,弥补企业经营性亏损,用以取代目前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以减少企业破产,保持社会稳定。为了减少债务重组规模,充实银行资本实力,可以对银行资产负债“按市场价”重估。〔6〕
以上方案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重组企业债务的思路,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例如,以上方案都强调重组企业债务不能搞“一刀切”,应在对企业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界定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规模,避免企业产生逃债的倾向;方案设计者大都把债务重组纳入体制改革框架内,力图避免再次产生债务危机;考虑到财政与银行的承受能力,力求在不进行大规模注入资金的情况下重组企业债务,减轻通货膨胀压力;强调要有一个负责债务重组的主要机构,以便能协调财政、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方案Ⅰ注重运用银行的管理经验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善经营管理;方案Ⅱ强调了在改善企业和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同时,应转换经营机制,以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和信贷约束;方案Ⅲ的前一种思路更多地考虑用市场手段来解决债务问题,后一思路在如何重组国有企业的财政性负债方面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建议。
但是,以上方案都没有着重把国有企业资本金制度的重塑作为优化资本结构的根本途径。事实上,国有企业资本金制度的不健全引发投资风险承担主体的缺乏和资本金注入机制的扭曲,导致企业对信贷资金的依赖与过度需求,并因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而引起企业经营的低效率,减弱企业的偿债能力,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如果以上判断符合实际的话,那么只要仍然回避国有企业资本金制度的重建,企业的预算约束就不可能硬化。当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没有实质性差别时,就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企业可以轻易地逃债与赖债,那么即使税息前资金利润率明显低于贷款利息率,企业也敢于借债。在这种体制背景下,如果采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来核销企业无法偿还的债务,不仅目前财政和银行均无能力消化如此沉重的企业债务〔7〕,而且即使有可能核销呆坏帐, 也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效益低下和企业不怕过度负债的问题,甚至可能为企业今后的进一步过度负债和赖帐开了一个先例。也就是说,当企业的资本金制度仍不健全时,企业债务的重组不可能是一次“最后的晚餐”。
三、国外重组企业债务的经验及给我国的启示
国外也曾有一些国家发生过债务危机,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尽管各国引发债务危机的原因及选择的债务重组方案不尽相同,但对此深入考察对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不无借鉴意义。
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等拉美国家在80年代初先后发生了无力偿还到期外债的债务危机。为了摆脱危机,债权国与这些国家共商债务重组方案,如债务部分减免,延长还款期与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的时期),以及债权转股权等。其中债务转股本的方式是债权银行以折扣价向愿意在债务国进行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出售债权,跨国公司将购得的债权换取等价的债务国货币,然后购买债务国企业的股权或在当地建厂。智利采取的债务重组方式是:政府采用发行利率大约为7 %的债券来购买商业银行的呆帐,然后商业银行在30~40年内按5 %的利率重新购买这些呆帐,这样每年有2%的利率作为对银行的政府补贴。同时,商业银行被要求按同样的条件为企业融资。如果企业被重新注入资金后能产生利润,那么它们就能在长时期内逐步付清债务。结果智利仅花了几年时间就解决了企业的呆帐问题。
东欧国家在“剧变”之后也遇到债务重组问题。匈牙利先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期限为20年)兑换呆帐的方式对银行进行资本重组,然后又采用破产法来解决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捷克和斯洛伐克首先将银行分离为专门处理债务问题的“呆帐银行”及商业银行,“呆帐银行”通过发行、管理投资基金凭证,扮演股东与借款人的双重角色,进而完成债权向股权的转换;在波兰,政府委托9 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企业债务重组。为此首先通过发行财政债券(期限为15年)充实银行资本,然后采取分散方式由银行、法院和企业运用破产法规定的新“调解”程序,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德国在重组原东德债务问题时,先成立了专门处理债务问题的机构——国有资产信托管理局(托管局)。托管局承担了原东德国有企业的债务,其中50%分摊到联邦各州,另50%是德国西部商业银行对托管局的贷款。随后德国西部银行大举接管和改造了东部银行,并协助托管局解决企业债务。托管局在重组债务时把过去形成的债务分成以下几个部分:一部分债务由国家承担(如建筑业中的债务),一部分债务在对企业拍卖中的买价与卖价中“冲销”,一少部分债务转换成股本。
日本在战后为解决因政府拒付军需企业的巨额战时补偿而陷入的债务危机,分别对银行和企业进行重组。首先是银行重组。其步骤如下:一是把资产负债表分为新帐户和旧帐户,分列帐户的目的既能清理银行呆帐,又能不影响现行的银行业务;二是银行被允许使用新帐户继续经营,同时对其旧帐户进行重组,对坏帐同时冲销债务与资本金;三是重组之后,旧帐与新帐合并,并通过发行股票对银行重新注资。企业债务也以相似的方式重组。首先政府让那些因战时补偿费被拒付可能遭受损失的公司宣布自己为特别帐户公司,然后银行参与同上述三个步骤相似的企业债务重组。企业在核销债务和对企业重新整合后,发行新股票并优先分配给原股东和因抵销损失而被核销债权的原债权人。〔8〕
尽管各国债务重组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可以从不同侧面对我国企业债务的重组提供有益的启示:
第一,任何债务重组方案都应努力创造出杜绝再次出现过度负债的体制条件,使企业明确预期这次债务重组肯定是“最后的晚餐”。为此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安排,防止未来重新出现呆帐、坏帐等问题,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
第二,企业重组应与银行重组相结合,实行企业体制与银行体制的同时创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应尽量不干扰企业与银行正在进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尽可能减弱债务重组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三,应慎用破产程序,避免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发生大规模的倒闭。因为简单地使用破产程序将不可避免地使整个经济体系负担过重并导致无休止的拖延,如工人的失业率急剧上升、债务问题进一步恶化、银行不堪重负等。匈牙利、波兰在这方面都有值得我们记取的教训。
第四,债务重组过程中必定要冲销一部分不良债权,为此,合理协调财政、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一个恰当的债务分担机制是必要的。
第五,不应通过采取通货膨胀的筹资政策来冲销呆帐。因为通货膨胀尽管能够减少债权人(存款人)的重组成本,但是以此来重组债务将损害国家反通货膨胀政策的可信度,从而可能引发经济的不稳定性。
第六,债务重组过程中必然面临企业与银行的重新注资问题。一般来说,证券市场的开放与不断完善对于企业和银行成功地重新注资以及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有着积极的意义。当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不足或证券市场发育迟滞时,债权——股权转换则是重新注资的另一种可行的方式。
四、健全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制度是重组企业债务的关键
企业资产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构成企业的法定资本。法定资本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物质保证,是企业净资产的一部分,是企业经营业务的财力基础。如果企业完全运用自有资本进行经营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的扩张动机,举债经营则可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效应。自有资本与负债资本之间最优组合的选择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目标函数及约束条件。只有当资本所有者承担投资决策风险,才会根据负债经营的收益与风险主动约束负债行为,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所以,重组企业债务的关键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制度,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改变无人承担负债风险的现状,提高企业治理结构效率,杜绝企业过度负债的体制条件。具体设想如下:
(1)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确产权归属, 其核心是塑造出风险承担主体,杜绝企业“不怕负债”的体制条件。为此,必须首先在实现资产所有权与行政权、调控权相分离的条件下,解决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事实上不分家的问题。可供选择的改革思路是,把分散在各级政府手中的资产所有权集中于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资产局)。资产局一经正式授权(初始阶段可由国务院授权,随着条件的成熟可由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便可像一个真正的所有权那样代表国家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它有义务根据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认定资本金,并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企业财产。资产局按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目标监管国有企业,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经营行为。
(2)实行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模式。 为了解决因政企不分和股权过于集中所造成的法人财产权难以确立的问题,资产局可以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关系,把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委托给分散化、竞争性和盈利性的专职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这类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以竞价投标的方式竞争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并独立承担代理风险。资产经营公司通过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获得以参加企业经营为目的的共益权和直接从企业接受经济利益的自益权,并以投入资本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完善企业的资本金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额构成企业的法定资本,它是企业一旦无法按期偿债或陷入破产境地时债权人可追索的财产对象。同时,应根据扩张的需要,及时充实企业的资本金。其途径:一是通过公积金资本化与发放红利股份增加资本;二是附条件地增加资本,如向本企业职工分派股份,向社会募集资金等。总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夯实企业的财产基础,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对企业资本金的法定总额、股本的认购、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企业资产的变化、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4)提高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 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使企业成为独立存在的法人,拥有法人资产的占有、支配、使用和收益权,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发生各种经济关系,并以法人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当所有者以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对代理人进行所有权约束,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投资经营风险时,就可以把企业的借贷、投资决策权与偿债责任统一起来,企业会根据负债经营的收益率、负债成本及承担风险的能力选择适宜的资本结构,使资产负债率控制在适度范围内。随着企业治理结构效率的提高,企业内部人将会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会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
(5)企业债务重组。在健全企业资本金制度的基础上, 就可以全面清理和重组企业债务。由于在重组企业债务时必定要冲销一部分不良债权,所以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协调企业、银行、财政、出资者及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一揽子的企业债务重组方案。本文下节将详细讨论之。
(6)在重组企业债务的同时,应实现银行重组, 核心是在推进专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过程中,清理银行的不良债权。可选择的方案是,按照一个确定的日期,把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分为新帐户和老帐户,银行在新帐户上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业务,同时对老帐户上的“不良债权”进行重组。重组方式可以是债权转股权,即银行以某一折扣价向愿意重组过度负债企业的经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债权,购买者便转而拥有负债企业的股权,然后对企业进行重组,折扣部分可以冲销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另一种可供选择的重组方式是,政府通过发行债券购买银行呆帐,然后银行再在一定年限内按低于债券的利率重新购买这些呆帐,利率差就成为对银行的政府补贴。银行同时为企业注资,使企业有能力逐渐还清债务。对无法清理的坏帐同时冲销银行的呆帐准备金。银行重组后,新旧帐户合并,然后由国家筹措资金(如发行专项国债等)对银行注资,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水平。
(7)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培育竞争性的资本市场, 既为广大居民提供灵活的投资手段,又使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充实企业的资本金。当企业可以自立地利用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时,就可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下选择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的合适比例。
五、分类指导、重点突破:企业债务重组的近期战略选择
在重建国有企业资本金制度的同时,需要制定一个循序渐进的企业债务重组方案。由于引发企业过度负债的因素是多样性的,企业经营状况及还债能力有差异,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完全相同,国家对企业的控制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很难构想一个统一的模式来重组企业债务,而是应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原则,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分类指导的方案如下:
第一种类型: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较好、偿债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在适度的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不在债务重组之列,重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对于这类企业应在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企业资本金制度、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银行对其实行倾斜式的信贷政策。如果条件成熟的话,可对这类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争取公司股票上市,为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充实企业资本金、以资本为纽带兼并其他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造条件,使企业的扩张能力得到实现。
第二种类型:管理水平低、经营效果差、产品基本上没有市场、资产负债率很高、偿债能力弱的企业。对这类企业的债务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对那些严重资不抵债、没有重组希望、 所处产业的重要性又低的企业,应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企业被拍卖后收回的资金用于偿还银行的债务,不足偿还的死帐相应核销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同时财政给予银行相应的补偿。为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国家应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2)对那些资产负债率很高、 企业缺乏偿债能力但有重组希望的企业,可以通过兼并、合资等方式重组企业。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下岗或提前退休,应主要由社会保障体系给予解决。为了鼓励企业的兼并行为,一般应豁免重组企业的财政性贷款,主要由财政承担银行冲减本金的损失。银行贷款可按一定的折扣向兼并企业转让,或实行停息挂帐处理,由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同等数额再贷款也作相应处理。随着被兼并企业的重组及经济效益的提高,再逐步偿还银行的贷款。
(3 )对于那些因非经营性因素(如价格控制等)导致企业收益率低、资产负债率因国家注资不足而很高,但社会需求大、产品供给不足、微观主体又不愿投资的企业,尤其是当企业提供的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时,则不能简单地实施破产、兼并或转产,而应建立一种由政府管理的特殊支持性机制,如用政府干预基金、产业扶持基金或重建基金向这类企业注资,同时对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的亏损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提高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
第三种类型:产品的市场前景较好、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资产利润率较高,只是由于所有者注资不足而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和陷入偿债困境的企业,或者市场前景、经营状况一般、因注资不足而导致资产负债率过高、微利及亏损的企业。这类企业是债务重组的重点。由于这类企业的数量较多,企业的规模大小不等,竞争性程度不一样,所处产业的重要性有差异,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
首先,对于那些所处产业的重要性程度较低的竞争性中小型国有企业,可选择的债务重组方式是实行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步骤如下:(1)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将企业净资产折成股份出售给企业的经理人员与职工;(2 )把企业对银行的债务按一定比例转换成企业经理人员与职工对银行的长期负债,在企业重组期间对老债作停息挂帐处理;(3 )各债权银行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参与及监督下与企业内部人谈判,重新安排企业债务的本金偿还期限及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4 )重组后的企业与银行重新签订资产抵押贷款合同,通过法律程序确保新的还贷合约的兑现;(5)在全部偿还旧债务之前, 企业的资产流动及产权转让受债权银行的监督,防止企业抽走资金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6)一旦完成债务转换,企业经理与职工便拥有企业的所有权, 政府不得随意干预其经营活动;(7 )企业可通过资本市场对企业进行注资或吸收带资的新成员加入企业,以充实企业的资本金。
其次,对于那些负债过度的大中型竞争性国有企业宜通过股份制改造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可选择的途径如下:
(1)这类企业的债务重组可分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解决, 即中央所属企业的不良债权主要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所属企业的不良债权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在实行财政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各级财政在安排财政支出时,要按一定比例给所属企业建立和补充国有企业发展基金,以充实企业的资本金。
(2)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使企业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竞争主体。然后进一步清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全直接与间接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的逃债和赖债。
(3)多途径解决企业旧帐户上的债务问题。 一是部分债权转为股权。主要是将这些企业对银行的财政性负债转变为企业对财政的负债,然后将这些企业的历史性债务转变为财政对企业的投资,进而再把这部分资产折成股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二是贷改投。将1983年以来国有基本建设贷款、技改贷款和科技贷款转变为国家资本或股本投入;三是银行以一定的折扣向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出让债权,其中商业性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将企业的债务按一定的折扣从银行手中买过来,然后把债权转成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用获得的资金偿还银行的贷款;四是企业之间的相互负债(“三角债”)可在有关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转变为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
(4)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充实企业的资本金, 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其主要途径如下:一是通过直接融资的方式募集资本,主要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为企业注资;二是通过引进外资的方式为企业引入新的投资者;三是通过引入职工持股制度,既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充实企业的资本金,又可提高职工对资产的关切度,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四是增提折旧,使企业在其存续过程中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五是在债务重组的一定期限内,可按一定的比例把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用于充实归国家所有的资本金。
最后,对于那些债务负担过重的国有大中型垄断性企业(主要处于我国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则应采取政府主导型债务重组方式。具体设想如下:
(1)贷改投。也就是将1983 年以来以“拨改贷”形式投入企业的贷款转变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随着条件的成熟,还应把凡是借款来源为财政性收入的贷款,包括地方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对国有企业的债权也应转变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或转变为股权。
(2 )主要由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垄断性国有企业的重组成本,每年应按一定比例从各自的财政收入中列出一定数量的财政支出作为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以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同时,中央银行应从每年的货币发行利润中划出一块,用于充实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增强银行核销银行呆帐的能力。
(3)通过财政渠道实现债权转股权。 财政可以直接向社会发行长期政府债券,用所筹资金向企业注资,企业用所获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债权转股权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由债权转换的国有股权;财政也可以直接向银行发行债券,银行认购债券,财政把筹得的资金注入企业,企业再偿还银行的债务,从而把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转化为财政对银行的贷款,在实现对企业债务重组的同时,为银行的企业化进程创造必要的条件。
(4)发挥中介机构在重组企业债务中的作用。 由于这类垄断性企业承担了不少非盈利性活动,因此建立政策性的非金融中介——企业银行重建基金的思路是可行的。由该基金接管企业的全部无法偿还的政策性贷款,并向这类企业发放有固定期限的财政性债券作为补贴,弥补企业的经营性亏损,用以取代目前的银行政策性贷款,使企业获得再生的机会。也可以通过各类投资基金向企业注资。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间接的投资工具,它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或基金受益凭证,将众多分散化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由基金经营机构投资于企业,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
注释:
〔1〕 参见陆正飞:《企业适度负债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
〔2〕〔3〕 参见杨瑞龙:《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与资本结构优化》,载《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6期。
〔4〕 参见周小川等:《企业与银行关系的重塑》, 载《改革》1993年第6期。
〔5〕 参见吴晓灵, 谢平:《中国国有企业银行债务重组的设想》,载《财贸经济》1994年第12期;吴晓灵:《中国国有企业银行债务重组问题》,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3期。
〔6〕 参见刘遵义, 钱颖一:《关于中国银行与企业财务重组的建议》,载《改革》1994年第6期。
〔7〕 例如,目前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 每年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只有70亿元左右,要核销目前约8000亿元的呆坏帐,只能是杯水车薪,并可能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
〔8〕 参见晏武雄:《清理资产负债表:日本在战后重建时期的经验》,载青木昌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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