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 浅议农垦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委托代理论文,关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垦体制改革已被推进到一个关键性阶段,其总体方向已经很明确,就是要由政府转变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一改革的进程中,如何建立新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实现有效的监督和激励,将是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就江苏农垦而言,改革的总体模式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与省农垦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之间建立类似于股东——董事会之间的信任委托关系;在总公司与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这一概念来自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但其所包含的内容早已存在于我们的经济活动之中。江苏农垦自建立省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以来,就对所属企业拥有名义上的人、财、物统管权,并开始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实际上就是通过承包责任制来界定总公司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相继采取了上交利润基数包干、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风险抵押承包等一系列的承包形式。在考核办法上,进行了百分考核、分档累进计奖、年薪制等探索,其目的都在于能更为科学地确定承包条件,界定总公司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以确保奖优罚劣的原则得以贯彻。在改革初期,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发挥了很大作用,促进了农垦企业的发展、壮大,在当时条件下,不失为界定总公司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好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承包责任制的优越性逐渐消失,其本身固有的弊端和负效应则日益明显。具体来说:
1.目前的承包运行体系使总公司根本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也就是所谓地信息的非对称性,经营者拥有大量“私有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从而使代理成本加大,剩余损失增加。例如:企业虚报利润(多报或少报)现象已相当普遍,利润报多少全由场长意定,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但决不能说这是正常的现象。这就表明,承包制一方面难以保证总公司建立对承包者的有效监督和调控机制,另一方面企业无法取得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不能以自己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承包基数、考核办法是采取“一对一”谈判形式确定的,导致各项指标确定的随意性太大。因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无从谈起,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将国有资产及其剩余收入转向少数利益集团,促使经营者产生“寻租”现象。同时,使各企业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相应地考核和奖罚就难以起到应有的激励效果。
3.总公司的调控能力被大幅度削弱,农垦的整体优势无法发挥。一是总公司难以按国有资产比例获得相应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企业经营者会采取各种正规、非正规手段将这部分剩余收入截留在企业内部,使总公司失去了资金调控能力;二是系统内经济结构难以调整和优化。一方面企业存量资产盘不活,另一方面增量资产重复配置现象严重,总公司仅依靠现有的投资审批手段已经无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三是总公司与各企业间已经失去了基本的信息沟通,各种经济、技术信息交流日趋减少。归根到一点,就是农垦作为一个系统并没有形成和发挥其应有的整体竞争优势,换句话说,农垦系统正在丧失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经济必要性。
4.内部人控制问题日趋严重。经济学意义上的“内部人控制”指的是一个企业内部人员——经理和职工事实上具有对投资、利润使用等方面的控制权。因此,如果内部人并不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他们的利益与其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很可能有冲突,从而会有意识地降低企业的经营效率。以“放权让利”、“扩大经营自主权”为主线的改革,使得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事实上落到“内部人”手中,他们对企业资产的运用和利润分配拥有相当权利,现实的问题不在于权力的大小,而在于权力与责任的不匹配。与其同时,总公司仍作为一级准政府,在经济手段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必然要采取相当的非经济手段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种独特的准政府式非经济行为与内部人权力无制约状态的并存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和其它消极腐败现象。
从上述分析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基于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总公司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逐步失去了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因此,必须着手在总公司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一种基于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新型委托代理关系。依笔者浅见,这种新型委托代理关系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明确总公司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内涵。现在总公司与经营者之间主从式的委托代理关系正在发生错位,双方的责任、义务都很不明确。因此,建立新型委托代理关系时,有必要首先明确这种关系的内涵。其一,经营者作为总公司的意定代理人,其权力是总公司授予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和意定限制。对涉及企业经营活动方向、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是有限制的,不允许超越权限的决策,经营者只是总公司的代理人而已;其二,总公司对经营者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佣,经营者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企业,总公司有权依照经营者的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并据此予以相应的奖励、处罚,直至给予解聘。也就是说,经营者与总公司之间不存在“一对一”谈判和讨价还价的权力,而是委托——代理的合约关系。
2.彻底转变总公司的管理职能。总公司在转向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过程中,其各项职能和运作方式必须相应地转向市场经济的要求。从目前看,至少应逐步强化以下几种职能:(1)调节职能: 包括体制改革,各企业、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设定各种技术标准等。(2 )所有权职能:包括任免企业经营者,批准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利润分配计划,投资发展计划。(3)监督职能:包括对企业经营资产的审计、 监督等。(4)服务职能,包括建立系统性的信息网络,收集、整理、 传授各种信息;职工培训;代表企业利益与各级政府对话等。总公司职能的转变将是在农垦系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向企业化、集团化经营的关键所在。
3.在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强化总公司对经营者的监控能力。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保证总公司能够拥有剩余控制权的前提条件。首先,要在逐步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对企业运行状态监控、预警指标体系,从而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实现事前控制,而不是事后处理。同时,还可以帮助企业客观地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帮助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几个简单的指标进行一年一度的象征性考核,这是实现有效控制、监督的技术基础;其次,要加强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改变目前例行公事式的检查、汇报,而是深入企业实际,及时、客观地从各个侧面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第三,对直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要由总公司直接任命,从而使其在财务上对经营者实行较为有效地制约;第四,积极动用内部监督机构的力量,通过外部审计等方法加强监督、评审。第五,大力培养经营人才,从而给经营者以职位压力,使其感到随时有被替换的可能性。
4.加强企业内部相互制约机制。一是要建立企业领导层的集体决策制度,亦即我们一直强调的民主集中制。在现行的场长(厂长)负责制下,要实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因此,在建立新型委托——代理关系过程中,有必要把经理层确定为委托对象,从而有效的建立内部制约制度;二是在确立企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正确发挥党委的监督作用,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应主要为“监督保证”,保证党的目标、路线在企业活动中的实现;三是加大职工参与力度。现在各企业都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真正发挥作用的并不多。这一点上,德国的公司制度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德国《企业组织法》就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参与决定与职工利益有关的和对企业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企业每季度至少要向职工以书面形式(20人以下口头形式)通报一些经营状况。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方面,农垦企业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关键是如何制度化的问题。通过职工参与,不仅可以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约束,而且也是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