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政府对垄断行为的调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达国家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大企业垄断行为的调节,发达国家政府一般遵循两项基本原则, 即维护规模经济效益的原则和保护公平交易的原则,具体体现为对非法 垄断行为的限制和取缔,以及对合理垄断行为的保护和支持。
一、严格限制非法的绝对垄断行为
1.严禁行业市场上的独家垄断 改善市场结构和与此相关的行业结 构,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是调控垄断行为的基本目的。个别大企业在市场 上独家垄断,必然会破坏行业市场结构的合理布局,阻止正常的市场竞 争和市场繁荣。因此,发达国家政府反对绝对垄断的锋芒主要指向行业 市场上具有独家垄断实力的超大型企业。
美国政府解体美孚石油公司是本世纪最具轰动效应的反独家垄断的 案例。1911年,美国政府根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把当时占全国石油制 品销售市场份额90%以上的美孚石油公司分成33个独立的公司。当今世 界上最大的石油工业公司——埃克森石油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这一反 独家垄断案例对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影响较大,遏制了垄断规模向独家垄 断发展,使行业市场上的垄断经营朝着相对垄断的格局演变,迫使大企 业走多元化经营的道路。
对于垄断规模的限制,白宫制定了较为严厉的标准。1968年白宫反 托拉斯政府特别工作组提议实行结构行业法,具体规定,如果一个行业 中有4家或更少的大企业集中占有70%的市场份额, 那么这个行业即为 垄断性行业。根据70年代美国政府制定的行业调整法规,任何垄断性市 场,当4家或更少的大型企业占有50%或更多的市场销售额时, 就必须 重新调整该市场结构。
严格说来,一个企业控制多大市场份额,可以被确定为对行业市场 的绝对垄断,这个标准是很难界定的。各个国家的经济情况不同,标准 也不一样;各行业的性质不同,独家垄断市场的标准也应有所差异。美 国政府也认为,很难断言控制60%或64%的市场份额是否足以构成违法 ,但是控制33%的份额肯定不算违法。一般说来,在美国大部分有关垄 断规模过度的案件中,只要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70%,该企业就有可能 被政府认定为具有独家垄断性市场支配力;如果企业的市场份额小于50 %,就不具有独家支配市场的能力。在企业的市场份额居于50~70%之 间的情况下,除了市场份额外,还须提出其它更多的证据。
西方经济管理界一般认为,钢铁业、汽车制造业非常适合发展规模 经济,它们的垄断市场份额占有标准,应高于其他行业;对于那些直接 面对消费者的、拥有未来迅速发展前景的新兴行业市场,大企业独家垄 断市场的标准应定得低一些,使该种行业市场充满竞争活力,这样会驱 动新兴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成熟。
2.限制同行业的横向合并和鼓励跨行业的纵向合并 一般来说,同 行业的横向合并必然削弱竞争,同行业两个竞争性企业合并必然会少掉 一个竞争对手。但从另一角度看,同行业的两个弱小企业竞争者的合并 ,必将形成一个较强大的竞争者。因此,发达国家政府为预防行业独家 垄断,往往适当限制同行业企业间的合并,尤其是限制同行业中大企业 之间的合并。
大企业之间的横向合并,有可能促成独家垄断的行业市场。因此, 无论市场集中率是高,还是低,发达国家政府反过度垄断的执行机构几 乎总是倾向于限制大企业间的横向合并。在美国,政府于1958年根据反 托拉斯的克莱顿法,禁止贝斯莱钢铁公司和约斯通钢板钢管公司合并, 因为这两大公司在当时分别是全美第二大钢铁公司和第六大钢管制造企 业。那时,美国钢铁工业的生产集中度已相当高,最大的4 家公司的铸 铁产量几乎占全美铸铁产量的60%。所以,政府认为这两家大公司的合 并将会产生今后进一步合并的连锁反应。由于政府对横向合并的有效干 涉,美国大企业跨行业的纵向合并速度加快。以矿业和制造业为例,从 1953年到1993年,跨行业的纵向合并约占所有大型合并的3/4。
3.调节长期相持的行业市场格局 在某一行业市场,如果几家大企 业所构成的相对垄断格局长期没有变化,说明这一行业市场格局不利于 产生竞争活力,阻碍高技术的推广和新产品的开发。于是,发达国家政 府反过度垄断机构便会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必要的调节,打破相对垄断 市场的僵局,为新企业进入市场创造条件。日本政府一般认为,一个行 业市场上的相对垄断格局若在10~15年内没有明显的发展变化,要么这 个行业市场已成熟老化,要么就是开发竞争力不足,于是政府便采取一 些直接或间接的相应措施调整市场结构。
4.调节局部性市场垄断,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尽管有些大企业在全 国性行业市场上所占的比重构不成独家垄断,然而在地区性行业市场上 所占的份额高达80%以上,在客观上形成了独家垄断局部市场的状况, 这也限制了消费者作出更为合理的消费决策,减少了消费者挑选同类商 品的余地。从这个角度看,地区性行业市场的独家垄断,同样损害消费 者的经济利益,因此,发达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和 地区特点,对此类局部垄断的市场结构进行适当的平衡调节,力求打破 地区性独家垄断,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适度扶持有利于规模经济发展的相对垄断行为
相对垄断性规模经济是大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特征。规模经济有利 于采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实现高质量、低成本的产品目标, 这与社会经济利益是一致的。同时,大企业利用相对垄断性的经济规模 ,实行有计划的生产经营管理,而其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府的宏观 经济计划。这又表明大企业的规模发展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是协调统一 的。因此,发达国家政府对大企业在规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相对垄断格 局总是给予有效的保护。
为了积极扶持大企业规模经济的发展,日本政府于1952年制定了《 企业合理化促进法》。该法试图通过促进生产技术的提高,机械设备的 现代化,以及劳动消耗的改善等办法,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化。 该法还对主管大臣给大公司发放试验研究补助金和机械设备的贷款,产 业设备、设施及消耗定额的调整,都作了详尽规定,促进了大企业规模 经济的良性发展。
与此相联系,日本政府对各种产业的规模也依据该产业的具体特征 而定。鉴于钢铁等基础产业和电子、机械等战略性产业的不同特点,日 本政府对大企业垄断竞争行为的政策也各有差异。在钢铁产业,把从原 料到成品的各生产线集中于一个大企业内的连续生产方式,更能发挥规 模经济的优势。为此,日本政府就采取扶持钢铁业发展规模经济的合理 化政策,强调连续生产设备的采用及采用这种生产装置的企业的垂直合 并或水平联合,以此提高钢铁业大公司的相对垄断性经济规模。而对机 械制造业,由于机械生产是多种零部件的组合加工,每个中小企业生产 一个或数个零部件,根本无碍于规模经济的利用和发展。因此,日本政 府促进机械制造业合理化发展的政策,侧重于建立以大企业为中心的系 列体系。由此促进机械制造业既有集团公司的整体经营机能,又有中小 企业相对独立、自主经营的规模经济发展体制。这样既可使中小企业相 对摆脱“绝对规模”的限制,又可在合理的垄断性竞争条件下促进大企 业规模经济的发展。
对相对垄断性规模经济,日本政府一直实行“松驰”的政策。例如 ,缓和对垄断规模的限制,在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建立 批量生产体制,通过发展规模经济,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增强大企业的 垄断力和竞争力。在促进规模经济发展方面,日本政府制定了以下政策 :①允许建立合理的联合产业;②批准建立反萧条的卡特尔垄断组织; ③放宽对控股和合并的限制。正是这些政策的实施,使相对垄断性规模 经济在日本钢铁、汽车、家电行业迅速发展;而大企业的规模经济又促 进了产品单位成本的下降,竞争能力的提高,日本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因此而得到显著的加强。
三、竭力保护合法的垄断行为
尽管现实生活中对竞争手段的正当与不正当,垄断行为的合法与不 合法的界定比较困难,但若仔细观察,还是有据可循的。通常判断一个 大企业的垄断竞争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可观察和分析该企业形成相对 垄断性规模经济的方式和因素、经济结构的合理性及其对整个行业市场 繁荣和社会产业结构更新的作用。如果一个大企业主要以不断提高产品 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开发新产品等方式,形成占有较高市场份额的优 势,这种市场竞争行为就是正当合理的,应全力维护并不断发展、完善 ;如果一个大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生产能力,相应的技术开发实力和较 强的市场应变力,以及完整的规模经营系统,那么,它的经济结构就是 合理的,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发达国家,大企业对自己在市场经营中的合法垄断行为均予全力 保护,而政府对大企业形成的相对垄断行为的调整也颇为慎重。1980年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撤销对杜邦公司的指控就是一例。在原先的指控中 ,杜邦公司被指控在二氧化钛市场压倒了其它小型竞争企业。因为,在1972~1977年,该公司的市场份额从30%上升到42%。联邦贸易委员会 支持了一位行政法官的主张。他认为,杜邦公司的成功是其明智的计划 和市场预测的结果。他特别强调杜邦公司的垄断行为和垄断地位与它的 技术能力和市场机会是一致的。
日本政府对合法垄断行为的支持和维护态度则更加明显,如极力扶 持名优产品的垄断地位,对在国内市场已具有相对垄断规模的大企业则 积极引导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四、结论
尽管我们分析的是发达国家政府对垄断行为的调节,但市场经济条 件下的政府行为具有一般性规则,我国政府既要考虑本国国情,又要遵 循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对垄断行为的调节应 强调以下几方面:①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性地干预地区封锁,制止企业 集团垄断货源、操纵市场的行为。②通过政策手段,根据产业结构合理 化和高级化的需要,引导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兼并,既建立一些大型集团 组织,又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以保持适度与合理的竞争秩序。③通 过经济手段,如价格、税收、信贷和工资等,保护合理合法的垄断形式, 限制阻碍经济发展的垄断形式。④制定各种反垄断法规,规范市场主体 的经济行为。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