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未来社会新国家观探析_恩格斯论文

马克思未来社会新国家观探析_恩格斯论文

对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新型国家构想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未来论文,社会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新型国家的构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当前,研究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新型国家的构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相应推进的重要变革时期。这种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变革,不但深刻地触动着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而且相应地触动着政治上层建筑,尤其是国家的政治结构、功能、作用、发展趋势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了正确地推进改革,有必要认真研究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新型国家的构想,深刻领会其中蕴含的重要思想和原则,为我们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一、马克思是否认为未来社会仍有国家存在

确认在未来社会仍存在着国家,是构想未来社会新型国家的前提。研究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新型国家的构想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马克思是否认为未来社会有国家存在?这就涉及到马克思对国家的性质、职能的认识以及他对“国家消亡”的理解。

在科学社会主义创立之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对阶级社会中国家性质的分析,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国家在本质上是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其基本职能是实行阶级压迫。例如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 ”〔1〕后来,马克思在对国家问题作了更深入的研究之后又认为,他们以往对国家的阶级性的分析虽然是正确的,是揭示了阶级社会国家的本质的;但这个分析还不够全面。事实上,阶级压迫职能只是在有阶级对立的历史时期的国家的一个方面的职能(虽然是其主要职能),但它们还有另一个方面的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马克思获得这种认识最初是从分析资本主义管理的二重性质开始的。他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中,在分析了资本主义管理过程以后,指出资本主义管理具有二重性质。他说:“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就像一个乐队需要一个乐队指挥一样。在1894年出版的《资本论》第3卷中, 马克思进一步分析道:“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这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即包括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2〕这就进一步指出, 不仅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具有两重性质,而且国家的管理职能同样具有两重性质,即国家活动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管理社会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又包括“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这里,马克思实际上已经把阶级社会里的国家职能作了具有阶级压迫性质的“特殊职能”和不具有阶级压迫性质的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区分。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把政府控制人民的权威称为“政治职能”,把由社会一般的共同需要而产生的、由国家必须执行的职能称为“合理职能”。〔3〕这就是说,国家压迫人民的“政治职能”是不合理的, 是应当废除的;但国家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则是“合理”的,应当保留的。因此马克思指出:“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4〕这里,马克思表述的意思是很清楚的, 即:旧的国家机器所包含的压迫人民的“政治职能”必须废除,但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却应当保留。即使公社制度这种新型的政治形式取代了旧的国家权力、并在各地成为普遍的政治形式之后,仍然得由中央政府行使为数不多然而非常重要的职能。这里的“重要职能”,显然是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对此,恩格斯在写于1872年至1873年间的《论权威》中也有明确表述。他说:在未来社会里,“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社会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5〕这里, 我们姑且不论“简单”二字的使用是否得当(因为从当今的现实看来,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不简单),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恩格斯也认为,即使在消灭了阶级以后的未来社会里,国家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仍将存在。

从以上的引证不难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对阶级社会中国家的双重职能的分析,他们在“国家消亡”问题上所持的基本观点,是认为国家作为阶级压迫的暴力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而不是指国家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从而国家机器本身的消亡。

然而,上述本已明了的问题,却因恩格斯1884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的一段话而变得不那么明了了。他说:“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6 〕这个恩格斯断言“全部国家机器”将会“消失”的论断,由于后来列宁在其名著《国家与革命》中加以引证和发挥,并把恩格斯这个“国家消失”论引申为民主制消失论,〔7 〕使得恩格斯这个“国家消失”论在马克思主义者中广为流传。这样一来,在过去长期形成的观念中,人们往往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消亡论理解为全部国家机器都会消失,而没有注意或很少注意到前述马克思对国家职能的分析和对国家消亡的理解。

现在回过头来把马克思在“国家消亡”上的基本观点简要归纳一下:“国家消亡”是指国家作为阶级压迫的暴力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而不是指国家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从而国家本身的消亡。也就是说,在消灭了阶级以后的未来新社会里,仍将存在着国家,只是这时的国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政治国家”,而是一种新型的国家。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 马克思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8〕;甚至在更早些时候,即在1850年, 马克思就提出了“共产主义共和国”概念。他说,当无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一起进行反对王国政权的斗争取得胜利以后,将“产生社会共和国,社会共和国之后是社会共产主义共和国,最后,社会共产主义共和国让位给纯粹共产主义共和国”。〔9〕

正是基于未来社会将存在国家这一预测,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新型国家提出了他的构想。

二、关于新型国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形式

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包括国家政权在内的相应的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观点。早在唯物史观创立之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明确指出:“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10〕之后,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进一步表述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包括国家政权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原理。〔11〕现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在马克思的构想中,决定新型国家的社会经济基础是什么?

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可以把马克思构想的新型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概括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构想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已提出、并在马克思的其他重要著作中一再加以重申的理想。《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12〕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再次重申:“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这就是十九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引向的人道目标”。〔13〕按我的理解,马克思设想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将是这样一种社会——经济形式: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通过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实现他们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从而享有直接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劳动、直接经营管理、直接支配劳动成果和剩余劳动的权利。这就改变了以往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和雇佣关系,使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保证了劳动者实行自治的民主权利。这样一来,原来凌驾于社会之上、并在实质上代表着资本家阶级利益的国家权力就被劳动者所剥夺、并使之复归于社会之中。所以,马克思把取代旧的国家政权的新型国家设想为“社会共和国”。他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明确指出:巴黎“公社应该公开宣布‘社会解放’为共和国的伟大目标”,“这种共和国应该夺去资本家和地主阶级手中的国家机器”,而且“共和国只有公开宣布为社会共和国才可能存在”。〔14〕

他们认为巴黎公社这一新型国家的雏型,“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因此,我们可以马克思和恩格斯都高度评价并十分赞赏的巴黎公社为蓝本,并结合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来概括马克思构想的新型国家的特征:

(1 )新型国家以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和联合劳动为其社会——经济基础。

(2)新型国家在政体上采取民主共和制。

(3 )新型国家是其政治职能(即阶级压迫职能)逐步消亡的国家:在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列宁后来所称的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新型国家的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无产阶级专政只是从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暂时性的国家形态;一旦阶级消失,新型国家不再具有阶级压迫的性质和职能,但仍然保留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在新型国家中,地方政府享有适当的自治权, 中央政府执行着“为数不多然而非常重要的职能”;但国家的管理职能必须交给对社会负责的“公仆”去行使。

(5)为了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社会公职人员不但必须由普选产生,而且随时可以撤换。〔15〕

(6)为了“防止人们追求升官发财”,“对所有公职人员, 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16〕

(7 )新型国家将废除常备军和警察这两种旧政府的“物质权力的工具”〔17〕,并取消旧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

(8)由上述第(4)(6)(7)特征所决定,新型国家将是一个机构精简、廉洁高效的“廉价政府”。〔18〕

概言之,马克思的上述构想,实际上向我们昭示了构建新型国家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是民主原则。即要建立起一整套对国家权力和行使这种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机制。这是新型国家权力运行的政治基础。二是平等原则。即要废除以往国家官员的各种特权,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社会公职成为阶级的或个人的私有物的性质。三是社会原则。即新型国家应当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成为服从社会需要、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并为实现社会发展目标服务的政治组织。四是经济和效能原则。即新型国家的政治形式应是运作成本最小、实现效能最优的政治形式。五是相对集中与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新型国家(及其中央政府)应当承担为数不多但十分重要的职能;另一方面,应当给地方政府以适当的自治权,同时努力发展各种自治组织,以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

三、马克思关于新型国家的构想给我们的启示

只要我们去认真领悟马克思关于新型国家构想的精神实质,就不难发现:在马克思关于社会共和国”的构想中所蕴含的“国家权力应复归于社会”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复归于社会,可以说是马克思构想“社会共和国”的一个基本出发点。马克思的基本思想是认为社会公共权力原本产生于社会,但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使国家权力脱离了社会的母体,转而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异己力量”,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因此未来革命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要寻找一种适当的政治形式来消除这种权力“异化”现象,使社会公共权力重新与社会融为一体。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马克思关于“社会共和国”的构想实际上为我们指出了两条根本途径:一是要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使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真正获得经济上的自主权,并相应地发展群众自治和社会自治;二是要切实建设民主政治,使国家权力的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恩格斯也评价说:这是“炸毁旧的国家政权并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19〕。值得一提的是,在延安时期,毛泽东也表达过与马克思、恩格斯相类似的思想。他在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共产党怎样才能跳出“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的“周期率”的提问时明确地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0〕但遗憾的是,新中国建立后,从5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左”倾错误的影响,使切实建设民主政治的任务在长期内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终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这场历史悲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邓小平同志总结正反历史经验,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21〕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22〕并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定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既是对建国以来正反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践马克思关于“社会共和国”的构想。

马克思关于“国家权力应复归于社会”的思想不仅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具有启迪意义。虽然马克思未曾预见到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会实行市场经济,但他的“国家权力应复归于社会”的思想却同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基本思路上是一致的。当前,我国正处在从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变革时期。实现这一转变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实质上是要解决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质,是承认国家权力至上;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是要把曾经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逐步地归还给社会。以往,社会主义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都承认,国家是在社会矛盾激化的基础上产生出来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但又在不同程度上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强化到干预社会一切活动的地步(如斯大林就曾公开宣布:“国家的消亡不是经过国家政权削弱的道路,而是经过国家政权最大限度地加强的道路到来的。”〔23〕),从而形成高度的国家集权主义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我们中国过去也走过这条道路。如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所指出:“我们现在的官僚主义现象,除了同历史上的官僚主义有共同点以外,还有自己的特点,既不同于旧中国的官僚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官僚主义。它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我们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24〕

当今中国改革所要实现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要完成从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根本性转变。这一改革内容,不仅是指从过度的中央集权到适当的地方分权(即实现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转变;同时也包括从高度的国家集权到把国家的部分权力归还给社会(即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自治)的转变。也就是说,过去,是国家权力从社会中分化出来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现在,是社会从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并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治。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中,原有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正在被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格局所取代;原有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制”而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并具有“四自”(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的市场主体;劳动者也正在从过去那种过分僵化的劳动就业制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获得自主劳动自由择业的权利。这种种变化,意味着原有对社会生活干预太多、管得太死的国家权力,正在向社会复归。

当然,强调把国家权力复归于社会,并不等于放弃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宏观调控的职能(即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马克思在指出巴黎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同时也强调,要留给中央政府“为数不多然而非常重要的职能”。对于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我们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这一点上,前南斯拉夫的解体已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前南斯拉夫针对苏联模式权力高度集中的弊端,率先进行了自治社会主义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企合一、官僚主义严重等问题,并一度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但前南斯拉夫在“弱化”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是忽视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中央必要的权力和权威受到削弱,导致经济生活中出现宏观失控,政治上形成多中心的地方主义,加之没有处理好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关系问题,最终导致国家的分裂。前南斯拉夫解体的教训警示我们:在当前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在强调把国家权力复归于社会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国家权力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的积极作用,切不可削弱中央的权力和权威,切不可放弃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宏观调控的职能。这里问题的关键,是要对马克思所说的“为数不多然而非常重要的职能”进行进一步的界定。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状况,我认为,在现代社会,国家(这里主要指中央政府)必需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是保障社会治安,从事公共设施、公用事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建设;二是调节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三是稳定宏观经济;四是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是健全法制,保障民主;六是协调和处理国内各地区间的关系和矛盾;七是从事外交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总之,国家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它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社会各种利益矛盾的调节者,也应当是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者和捍卫者。没有国家对社会生活必要的干预和调控,就难以维持有序的社会生活。

总之,一方面,要使国家权力复归于社会,即通过实行一定程度的社会自治,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又要让国家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必要的公共管理职能,以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这也许就是我们从马克思“社会共和国”构想中可以得到的最富有现实意义的重要启示。

注释:

〔1〕〔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31、432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3〕〔4〕〔5〕〔10〕〔13〕〔14〕〔15〕〔16〕〔17〕〔18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 页,第57页,第227页,第377—378页,第130页,第104页,第12页,第 13页,第55页,第58页,第12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174页。

〔7〕〔8〕《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 182 —189页,第2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32页。

〔20〕转引自黄炎培:《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56—157页。

〔21〕《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页。

〔22〕〔2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第327—328页。

〔23〕《斯大林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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