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京师警察职业群体略论(1901-1927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京师论文,近代论文,群体论文,警察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末国势日衰,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1900年,义和团运动扩展到北京,随后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对其进行了空前洗劫,京城陷于一片混乱之中,兼管京畿治安事务的机构几近瘫痪。为挽救统治,清政府决定实施新政,近代警察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西方引进我国。北京作为首都,警政建设也以全国的模范优先发展起来,北京警察职业群体出现在市民社会中,其发展规模日益壮大,在北京城市社会中担当着一个重要的社会角色。有关近代警察群体的研究,以往学者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从职业角度来研究近代北京警察群体的来源构成、社会生活及社会地位等情况,做得还很不够,本文即拟对此作一尝试,不足之处,恳请方家指正。
一 近代京师警察职业群体的萌发及壮大
近代警察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是在清末内忧外患的情况下,一些改良志士为挽救国家危亡而主张学习西方进行改革过程中的一项产物。1900年春,义和团运动扩展到北京,8月,八国联军攻陷北京后对京城进行了空前洗劫,那时清政府的京师治安机构——五城察院和督理街道厅等几近瘫痪状态,城市秩序大乱。为维持城里的秩序,减少骚乱,清廷留守的官员征得占领军的同意,由各占领区内的绅董出面,在各占领区组织了临时治安机构——安民公所。安民公所招募华人充任“巡捕”,以管理界内的警察事务。从此,北京近代警察制度的建设开始发端。
1901年夏,清政府与八国联军的和议告成后,联军撤兵,北京地面交还中国,“安民公所”随之撤销。其后在5月15日,奕劻上折奏请设善后协巡总局以维市面,获准。5月29日,京城善后协巡总局及其下属各协巡局在因袭“安民公所”旧制的基础上陆续建立起来。后因开办效果不理想,1902年9月,善后协巡总局被裁撤,工巡总局逐渐设立起来,京城混乱的社会局面有所扭转。清政府从中看到了警察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巨大功用,遂决定将其全面推广。1905年10月8日,清政府下令正式成立巡警部,作为全国警政的最高管理机构,综理全国警察事务。巡警部成立后,立即对原来内、外城工巡局的工作进行了接收和改组,内、外城工巡局改组为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1906年,清政府实行官制改革,成立民政部,原设巡警部基本上缩编为民政部的一个司——警政司。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改隶民政部。进入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初,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合并为京师警察厅。随着警察制度建设的发展,一整套的警察机构应运而生,警察作为一个新的社会职业群体出现在市民社会中,其职责即是“维持国家社会的秩序与安宁,并且预防公共一般的危害”①。
近代北京警察出现在社会中,其称谓随制度建设的发展经历过多次变化。1901年,清政府设立善后协巡总局,其普通警兵称为“巡捕”,中下层警察官员称为“巡捕官”和“巡捕长”。其后开办的工巡局,普通警兵仍称“巡捕”,中下层警察官员有“警巡”、“巡长”等不同级别的称谓。1906年6月19日,巡警部议定京师内外城所有警兵一律改为“巡警”名称②。同年8月,巡警部尚书徐世昌在一道上帝后的奏折中提出统一各地警察称谓的计划,其方案是:将原设警巡改名为巡官,以备挑充警官之用。巡捕之名与各督抚衙署文武巡捕差使及京城巡捕五营相混,请改名曰巡警。至巡长名目应仍其旧,各省巡警兵亦应统改名巡警③。民政部成立后,专门制定了《巡警人员称谓表》。经过一番整顿,警察的称谓逐渐统一。“巡警”既是对普通警察的称谓,也成为社会上对所有警察的一种通称。警察队伍内部因级别不同而区分为四种不同的称谓,由下至上依次为:“巡警”、“巡长”、“巡官”、“警官”。
北京近代警察制度的建设不断在摸索中前进,警察群体的规模也随着制度建设的进展不断壮大。北京近代警察制度初建时,人员构成没有明确的限定,有效地记载警察名额是从1903年开始的,当时所定每段巡长1名、巡警6名。从巡警部成立到1912年,北京警察的总体人数变化有起有落,如下表所示:
进入北洋政府时期,随着警察制度建设的逐渐成熟、定型化,北京警察机构比清末大为加强,形成了严密的、多层次的警察系统,警察队伍进一步扩大。1913年,京师内外巡警两厅合并时,有巡官230名,巡长740名,巡警7605名,共计8575人。1914年3月,京师警察厅改定各区巡警额数为5362名,巡官、巡长基本不变④。1917年12月,据京师警察厅统计,当时警察总数为8590人,消防队578人,侦缉队332人。时人称:“京师警政,于民五民六诸年,号称为鼎盛时代”⑤。到1922年8月,京师警察厅规定各区额缺,计巡官202名,巡长598名,巡警6166名。1925年1月,京师警察厅规定四郊署十六分署额缺,计每分署设巡官4名,巡长16名,巡警160名⑥。在随后的两年中,北京警察的发展逐渐放缓。1926年2月,京师警察厅改定各区巡官长警额数,设最繁区7个,每区各400名;设繁区8个,每区各320名;设简区5个,每区各220名;另外,在各城门守卫、各区收捐半日学校及各机关驻守各处特派654名官警。1927年9月,京师警察厅再次改设各区巡官长警额数,即最繁7个区,每区各设300名;次繁9个区,每区各设250名;较简4个区,每区各设200名;东、南两郊区每区各设600名;西郊设750名;北郊设450名⑦。
由上可见,自清末到北洋政府时期,随着警政建设的发端及不断改组改建,北京警察群体也从诞生日渐发展壮大,称谓逐步规范统一,其整体发展的一个动力源泉即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 近代京师警察群体的来源构成
警察作为为国家服务的特殊社会职业群体,其来源构成是关系工作效能能否很好发挥的一个重要方面,考察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北京警察群体的来源情况,对深刻了解这一群体有重要意义。以下按照北京警察群体内部层级的不同,分别对警官和普通警察的构成情况展开阐述。
(一)警官的来源。警官是相对普通警察来说的,在职位上属于政府官员的行列,广泛地讲,最基层的巡警以上的警察人员均可列入警官的队伍。当然,在警官群体内部,因职权、作用的不同又可概括分为高级警官和一般警官两种,其中高级警官一般指警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员。清末,创建现代警察之初,高级警察官员几乎全部来源于旧官僚。1901年,善后协巡总局成立时,其主要负责人都是旧官僚,如专职大臣为庆亲王奕劻,兼职大臣分别为礼部尚书世续、大理寺少卿铁良、正黄旗汉军都统广忠、署仓场侍郎荣庆。1902年,工巡局成立后,首任大臣是肃亲王善耆,继任者为外务部左侍郎那桐。1905年,巡警部成立,兵部左侍郎徐世昌为该部尚书,内阁学士毓朗署左侍郎,直隶候补道赵秉钧为右侍郎。1906年,民政部成立后,这些官吏大多沿任。这些高级警官大多原为朝中官僚,在署任警官之时,一般直接由朝臣保荐或朝廷点派署理。如1907年8月,外城巡警总厅厅丞朱启钤请假修墓,经民政部入奏奉旨依议,所遗厅丞一缺即点派总务处佥事陈时利署理⑧。
一般警官的来源相对广泛一些,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由旧官吏转化而来;另一种是警官学堂、法政学堂的毕业生,也有留洋回国的学生。在工巡总局时期,一般警官由满人或汉军旗人充任,他们多是日本弘文学院和北京警务学堂的毕业生⑨。到巡警部时期,制定了《京师现设各等巡警学堂毕业生升转暂行章程》,规定:“寻常巡警学堂毕业生准以三等巡警录用;寻常巡警学堂高等科毕业生准以巡官录用;高等巡警学堂毕业生准以头等巡官或警官录用,并可充当各巡警学堂教员及管理员。”⑩该章程的制定为警校毕业生逐步充实到警官队伍中来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但实际上,就整体而言,警官的选任一般没有严格的限制,往往是主管官员从旧官吏中抽调派充或任用一些警校毕业生,其中以旗人出身的为多,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末。如1907年8月,民政部堂官点派内城行政处佥事铨林署理总务处佥事,所遗行政处佥事派左分厅知事金梁兼署,外城总务处佥事派左分厅知事祝书元署理(11)。1908年1月,民政部将高等巡警学堂简易科最优等毕业生派充各处委员,其余则分别派充警官警长(12)。此外,据1906年内城巡捕西局的花名册所载,镶蓝旗满洲人在局充当队长、警巡及巡长的分别有:警巡奎福原为庆福佐领下技勇兵,荣瑞原为恩常佐领下养育兵;巡长清秀原为隆音布佐领下技勇兵警(13)。另据一份外城巡警总厅官员履历册载,警务处参事官许世英,由丁酉科拔贡,应戊戌朝考奉旨以七品小京官用签分刑部任事,后调巡警部任事;警事股办事委员、六品警官兼预审厅行走顾鳌,曾赴日本留学,法政大学校毕业后,归国在巡警部往事;柏年,内务府正白旗汉军文淇佐领下人,曾补捐监生,1906年蒙前外城总厅厅丞调充总厅委员,后被派署外城七品警官……(14)。另据1911年职官录载,内城巡警总厅总务处佥事董玉麐,汉军正蓝旗人,拔贡;行政处佥事王扬滨,湖北江夏县人,进士;司法处佥事顾鳌,四川广安州人,举人。五品警官德浚,汉军镶红旗人,毕业生。六品警官文华,满洲镶红旗人,官学生(15)。诸多的记载均说明了清末北京警官的来源主要是旧官僚和一些警察、法政毕业生,其中旧官僚占主要部分。
进入北洋政府时期,警官的任用渐有一套较为严整的体制,北京地区与全国的规制大体一致,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的分别。特任警察官的任命,取信任主义,不限定资格,以期政治上容易选得非常人才。如京师警察厅总监,掌管首都治安,地位显要,由大总统直接任命。据1914年《大公报》载,“警察总监吴炳湘才具为警界老手,故蒙大总统任以总监保维京师警政。”(16)简任警察官的任命,采取法定主义,分别明定资格,以期行政上或事务上容易选得同等相当的人才。简任警察官以警务处长最为重要,关于其资格的规定非常严密,在任命之前须经过预保,然后由内务总长呈请大总统任命。根据1915年8月12日大总统批令照准的《警务处处长预保资格》和《警务处处长预保办法》案规定,其要点强调任用人员的资历及其在警界任职的经验、成绩、学历(17)。对于荐任委任警察官的任命,在警察官暂行办法未施行以前,分别以1915年9月公布的《文职任用令》所列的资格为标准。1917年10月,内务部通咨各省区、各地方警察机关,“遇有荐委任警察官缺出,在警察官任用各法未规定公布以前,均应尽先遴选警察学校毕业人员,按照资格分别录用(18)”。1924年8月1日,内务部呈准公布了《警察官任用暂行办法》,其关于警察官吏任用的标准,较前完密。除依照定章对警官录用外,积资擢升也是升任警官的一种途径。如1927年3月,京师警察厅令外右三区警察署,“呈悉三等巡长谭兆岐、章富凌等二名业经先后开除,遗缺及递遗各缺请予升补,经厅考验一等巡警贾鸿恩、赵景霖均着升补三等巡长。”(19)可见,北洋政府时期北京警官的任用有了许多法规可依,程序上更加法制化,但实际操作中仍留有许多清末时的传统。
(二)普通警察的来源。清末,北京普通警察的来源主要有:第一,从旗兵转化而来。1901年,京师善后协巡总局成立后,其办事人员巡捕大都由八旗兵转化而来,有史料记载“各局应派官绅,先尽原办各绅酌量派充。所需巡捕弁兵,亦尽各公所堪用者酌留。不敷之数,均经行文步军统领衙门,咨取技勇兵拔补”(20)。1902年,工巡总局成立,原善后协巡总局的一部分人员转入工巡局。外城工巡局成立后招募巡捕时,内城工巡局为其选送了一大批旗人(21)。1905年,巡警部成立后,及随后改设民政部,一直到清廷灭亡,北京普通警察以旗人为主的这种状况依然未变。如据1906年《内城巡捕西局查明镶蓝旗满洲人在局充当巡队长不及警巡长捕花名册》载,计队长分队长队兵及警巡长捕共91名均为镶蓝旗满洲人,如队兵双庆是贵昂佐领下闲散,巡捕玉道是荣岱佐领下护军等。另在1906年《外城巡警总厅招募镶蓝旗满洲巡捕旗佐花名册》、《外城西分局申呈镶蓝旗满洲人充当巡捕花名清册》等名册中(22),也记载了大量旗人充当北京巡捕的一个不争的事实。第二,由绿营、练勇、营兵转化而来。1901年,清廷谕令裁汰绿营,改练巡警。外城归工巡局管辖以来,所有练勇一律改为巡捕,名目并不裁撤(23)。1906年3月,政务处奏,“议准巡警部奏将绿营一律改为巡警,得旨,如所议行”(24)。第三,招募、考选的壮丁。通过招募、考试、挑选壮丁而改为巡捕,是北京普通警察的一种普通来源方式。1905年4月17日,内务府出示招募捕役,“三旗内如有闲散之旗丁,年在二十岁以上,愿当捕役者,于十日内报名”(25)。后为扩大巡捕来源,经巡警部尚书、侍郎商议,“北京巡捕只招旗丁不招汉人,未免歧视,自明年一律添招汉人”(26)。另外,警务学堂学生也是北京巡捕的一个重要来源。据载,警务学堂时期的毕业生近3000人,清朝灭亡前北京内城的巡捕大多是本学堂毕业生(27)。
到北洋政府时期,北京普通警察的来源主要是通过“招募”解决。1914年2月20日公布了《招募巡警条例》,规定应募巡警应具备的资格是:“年龄在二十四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身量在五尺二寸以上,品貌端正,体质强壮,视听力完全,粗识文字,言语应对明了,熟习京师地面……”(28)。可见,当时招募巡警的标准并不高,注重年龄和健康条件,文化水平要求很低,使得应募者来源广泛。据《大公报》载,1916年12月,京师警察厅曾根据此标准出示招考巡警500名(29)。1917年11月,内务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巡警招募制,发布了《招募巡警章程》,此章程通行全国,自然在北京也适用。但实际上,招募警察时往往根据形势需要,而对各种条款的执行因陋就简。如1925年12月《京兆日报》曾载,“警厅以京师内外城各区警察悬有缺额甚多,兹值冬防,地方治安正在吃紧,时局不靖,治安重要,深恐警察不敷调遣,亟应招募,以维警政。昨日出示招募二百名,凡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粗通文理,身体健壮,无宿疾无嗜好者,赴厅报告,订于本月九日在厅挑补云。”(30)此外,改编退伍兵为警察也是解决警源问题的一个办法。1917年4月,内务总长在警务会议上即曾提议将退伍兵补充警察,后与陆军部会商妥协,交国务会议审议(31)。
概之,自清末到北洋政府时期的20多年中,北京警察群体中无论是警官还是普通警察的来源均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清末时期以旗人为主是一个很鲜明的特点,而在北洋政府时期除招募外,许多军人出身的人员也加入到警察队伍中来。这与当时的社会时势有关,也是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的结果。
三 近代京师警察的职业收入与社会生活
警察人员是为国家服务的公务人员,他们的薪俸收入是支撑个人乃至家庭生活的主要物质来源。收入的状况基本决定了其物质生活的水平。北京警察从清末初建到北洋政府时期,其收入的状况基本是警察官员与普通警察之间等级分明,警察官员与普通警察内部因职位、级别的不同又有不同的层次之别。具体如下:
首先,警察薪饷方面,曾制定了一些章法以为依据。清末时期,1906年5月14日颁发了《巡官长警饷制》。北洋政府时期,关于警察官的俸给,在京师警察厅适用1912年10月17日颁布的《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其规定,简任官俸共分二等三级,由400元至600元;荐任官俸共分三等七级,由200元至360元;委任官俸共分四等十二级,由50元至150元(32)。在实际的执行中,北京警察的薪饷分为正饷和加饷两种,其正饷历次变更情况如下:
北京警察加饷历次变更情况为:旧制巡官加饷自1元至4元,巡长及一等巡捕招募巡捕均定为1元,巡队队长6两,陈分队长3两,新分队长上半年每月3两,下半年每月2两,陈队兵2两,新队兵上半年每月2两,下半年每月1两。1906年改定巡官加饷1元至5元,巡长及一等巡警加饷1元至2元,二三等暨募警加饷1元,巡队长6两,分队长3两,队兵2两。1909年巡警总厅规定赏罚章程,巡官加饷以3元为限,巡长加饷以2元为限,巡警加饷以1元为限。1914年5月,警察厅颁行巡官长警赏罚章程,规定巡官加饷由1元至3元,巡长加饷由5角至2元,巡警加饷由3角至1元,但一等巡官至多不得过5元(33)。以上是一般警官与普通警察的薪俸情况。高级警官的情况,据载,1906年时,外城总厅参知事以下各员暂支薪俸数目分别为:总参事每员月支薪水100元(车马费50元),警卫参事每员月支薪水80元(车马费50元),知事每员月支薪水100元(车马费50元)(34)。1914年,京师警察厅厘定薪俸等级。历次厘定薪水等级列表如下:
其次,除了薪俸收入外,对有特殊功绩的警察人员还发有恤金,以补助生活之用。1914年7月3日,公布了《警察官吏恤金给予条例》,规定“警察官吏之恤金分为下列三种:一、一次恤金;二、遗族恤金;三、终身恤金。警察官吏之恤金依下列三项之事实分别给予之:一、因公死亡;二、积劳病故;三、因公负伤。”(35)附表如下:
对有特殊功绩或积劳病故的普通警察,警厅也酌情给予一定抚恤。如据报纸登载,1927年3月,京师警察厅指令外右三区警察署,据呈暨诊断书知悉“二等巡警郑福祥积劳病故,准照例呈部核恤,除俟奉准再行令知外,并发本月全饷,以示体恤”(36)。
由上可见,北京警察官吏与普通警察之间的收入有着比较明显的差距。收入的状况直接决定了其消费的水准。1926年北京社会调查所对内外城48家工人家庭进行了调查,其中从事职业最多的是人力车夫,其次是学徒、拾煤、铺伙、茶役、搬运、马车夫、警察等。在其家庭生活费用中,食品费占71.2%,房租占7.5%,衣服费占6.8%,燃料费占11.3%,杂费占3.1%(37)。可见,普通警察的生活与一般工人相似,处于社会中比较低的一个层次,他们的生活基本维持在力求保持温饱的水平上。处于社会中等阶层的有小学教员、一般警官及银行公司小职员等。他们的家庭生活费用中,食品费占38.3%,房租占12.6%,衣服费占13.7%,燃料灯水费等占9.5%,杂项占25.9%,其中杂项支出主要用于交际活动、嗜好、教育、交通、娱乐等方面(38)。普通警察工作忙碌而生活艰难,这在一些文学作品中也时有描述,如《我这一辈子》中曾写到:“当巡警是穷而文明一辈子;穷得要命,文明得稀松!”(39)民国以后,受政局动荡的影响,北京城市社会经济生活极不稳定,警察薪饷时常赊欠,这使得警察生活更是难上加难。据1925年报载,“京师内外城二十区及四郊各警署巡警月饷,自阳历九月迄今业已两月并未发放,一般长警大多数皆有家口,素赖警饷度生,现竟亏欠两月,其困难已达极点。”(40)
除物质消费以外,警察的精神、假日、婚姻、公益福利等情况也是其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北京警察自诞生以来,肩负管理社会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多项事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在执行任务时,警察经常会受到不法分子携带凶器和危险物品的威胁,时常面对伤亡的危险。据统计,1925年北京警察在职工作期间死亡警察官2名、巡官长警39名、雇员1名、协助1名;负伤警察官1名、巡官长警18名(41)。警察职务的特殊性,使其假日很少,休息时间很不固定,他们的精神压力比较大。如1906年《内城巡警总厅章程》规定,“巡官长警等除休息之日均应常川住所,以重职务,由所员随时抽查,如有旷误,立即惩罚示儆。巡官长警以七日更番休息一次,每月由事务所列表呈警事股查核”(42)。1914年12月,京师警察厅又颁布了《重订区署办事规则》,规定“署长署员办事员每一星期内得轮定日期各休息一日,其班次以别表定之”(43)。此外还有一些关于警察值勤奖惩等的规定。许多的约束规定无形之中使得警察担负了比较沉重的压力。警察尤其是基层普通警察的精神压力日渐加大,心理健康问题随之日趋突出,发生恐慌的现象也时见于报端。如1912年3月《大公报》载,“惟闻两厅归并之后所有现用人员须汰去三分之一,故该员等又复大生恐慌”(44)。普通警察收入比较低,而工作生活压力很大,这使得他们对生活的满意度比较低,正如巡警自己感慨的那样:“我的儿子楞可去拉洋车,也不去当巡警;我这辈子当够了巡警,不必世袭这份差事了!”(45)在婚姻方面,普通警察待遇的低下使得他们可选择的对象范围受到很多的制约。《我这一辈子》的主人公曾慨叹:“巡警的女儿天生来的得嫁给巡警,八字造定,谁也改不了!”(46)在公益福利方面,警察就诊享受一定优待,据《改定内外城官医院章程》载:“巡警人员、着有制服者、持有巡警官署执据者由号房给予特别号牌,即时入诊,不论次序。”(47)
概之,北京警察收入的状况决定了其物质生活的水平,因普通警察与警察官吏间的等级差别使得其生活的层次也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警察职业的特殊性、生活的艰苦性给警察人员带来了较为沉重的工作生活压力,北京警察尤其是普通警察的精神生活质量因此大受影响。
四 警察在近代北京社会中的地位
从政治层面来说,北京警察的出现是清政府为挽救社会统治危机而进行改革的产物,从诞生伊始他们就肩负起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任务,成为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一个工具。基于警察职能的重要性,历任政府都对警察给予了一定的重视。清末时期,1905年9月,清廷鉴于巡警关系重要,正式成立巡警部,“所有京城内外工巡事务,均归管理,以专责成”(48)。北洋政府时期,内务部是总揽全国警政的中枢机构,1913年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合并为京师警察厅,专门管理北京警察事务。政府对警察行政的重视,不仅体现在设立专门的警察组织机构,而且对具体警察人员的素质、行为规范、待遇等均给予关注。为提高警察素质,政府在创设警察机构的同时筹办了警察教育。1901年,京师警务学堂创建,到1906年时改造为高等巡警学堂。1912年,内务部警察学校设立,1917年发展为京师警官高等学校。另外,还设有警士教练所等机构。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专门对警察的职责、待遇等进行了规定。如巡警部初建时制定了《巡警勤务章程》、《巡官长警饷制》。北洋政府时期,1914年改订《各区巡官巡长职务章程》,同年10月,修正了《各区巡警职务章程》。1917年10月18日,内务部制定了《遵重巡警品格办法》,要求“长官非因公事不得役使巡警。巡官长警有过犯时,除分别照章惩办外,不得加以凌辱或骂詈。对于长官应行警察敬礼,长官须依式答礼,并不得沿用旧俗下敬上之礼。”(49)可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北京作为国家的首都,其安危关系重大,警察担负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工作,其政治地位非常重要。
从经济层面来说,北京警察群体内部有着比较明显的层次区别,警察官吏的收入水准在社会上基本处于中等阶层,而普通警察的收入比较微薄,处于社会生活的下层。时人曾有评论,“从我国今日一般警察之待遇上言,尚不能与一人力车夫或杂差比,遑论与社会上其它高尚职业求平等!”(50)警察待遇比较微薄,这与行政经费不充裕或不确定是密切相关的。对此,当时研究警政的学者即曾提出,“为今之计,宜速确定行政经费,并作一科学与合理的分配,根据警察在社会之地位,与各地的生活程度及地方的财力以决定月饷,并规定最低限度,否则徒加一二元终无济于事”(51)。
从社会层面来说,北京警察总体上的声誉是不错的,有“全国模范之称”(52)。在具体实践中,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广泛受到社会媒体与民众的监督,舆论界与民众对北京警察均有一番评论。媒体对北京警察的评价有褒有贬,各有所依。以《大公报》所载为例,对北京警察正面称赞与表扬的报道很多。如1904年12月,报载“巡捕认真”一则,“近日西城一带各局巡捕于夜间巡查颇为认真,或行人身负衣包而无灯笼者,或三五成群而同行者,该巡捕皆用心盘查”(53)。对警察执勤失当甚至腐败的表现进行批评与揭露,也是见诸报端的警察报道中又一重要的内容。例如,1903年8月,报载“宣武门外香炉营一带几无夜不有贼,东西驻扎之巡捕依然酣睡,决不干预,真不解设巡捕何谓也”(54)。报纸的报道虽有褒扬也有批评,但无论如何,从中仍可想见媒体对警察的特别关注。
普通警察在北京城市社会中的地位总体比较低下,这一方面体现在民众对警察职业比较轻视,有童谣言:“警察警察,价银四两八,日里去当兵,夜里充地甲”,“没办法,当警察”(55)。《我这一辈子》中也曾写到巡警们被叫作“马路行走”,“避风阁大学士”和“臭脚巡”(56)。另一方面,北京达官显贵云集,他们倚仗权势,一般巡警在他们眼里不过是奴仆而已。如1905年3月,报载“巡捕受欺”消息一则,讲东安门外有甲乙二人赶大车一辆由甬路而行,有路工局夫役误将水溅于车上,甲乙大怒,遂用支车木棍将夫役打倒,被公所巡捕瞥见,意欲扭获,也被甲乙打倒,后该巡长一声呼哨,各处巡捕齐集,即将甲乙扭获,不料有某丙者给车主人送信,登时车主人至公所,肆意辱骂,该公所捕官见是某总管的胞兄,不胜战慄,竟长跪讨饶,一时观者如堵(57)。驻防军队倚仗执行保卫北京的任务,兵将们也往往表现得不可一世,认为自己享有不受警章约束的特权,不把警察放在眼里。对此,当巡警的曾感慨道:“兵老爷们还横反呢。凡是有巡警的地方,他们非捣乱不可,巡警们管吧不好,不管吧也不好,活受气。”(58)普通警察的社会地位低,不受人尊重,这在初建现代警察时的一些警政主管官员的观念中也有着一定反映。比如针对巡警部的名称,钱能训右丞曾说:“堂堂一部,以巡警名之,殊不称。”(59)一些警察高级官吏的认识都如此,一般警察官吏更是对巡警每每轻视,对普通警察来说,一般知识水平均有限,对警察的身份与地位更是难以有清楚的认识。大多的巡警是因为生活的艰难而为之,而警察待遇的低微,使他们无法对自己的职业存有多少自信,工作的积极性也不高,有巡警曾表白,“当巡警是高不成低不就,不得已而为之。警官也是这样。这群人由上至下全是‘狗熊耍扁担,混碗儿饭吃’”(60)。某著作家也曾言,身为警察者“竟以家奴装饰自居,任人驱使,……甚有某宅出殡,警察挂孝排队,陪尸棂者”(61)。因为警察待遇的低下,也驱使他们有可能藉法营私,从而进一步损害警察形象,也难以得到社会的尊重了。
综上,北京警察在京城社会中的地位从不同意义上讲有着不同的含义,政治层面上来说无疑是占居重要地位的,但从经济角度看,由于国家财政经费的不充裕,使得警察人员的待遇基本处于社会的中下层,社会媒体与民众对警察的评论则有褒有贬,警察自身对警察的地位与身份的认识大多也还不很明确,警察在社会上的地位总体比较低。但无论如何,警察是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产物,他们的诞生是顺应历史趋势的,他们担负着复杂的社会使命,自其诞生伊始,他们就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多样化的行政职能增强了警察在民间的影响力和对民众生活的渗透力,他们成为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人群,这一切使其具有了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从清末到北洋政府时期,北京警察群体的发展概貌,为我们了解全国警察的形象提供了一个视角。
注释:
①(32)陈允文《中国的警察》,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5、72—73页。
②《议拟划一巡警名目》,《大公报》(天津版),1906年6月19日。
③徐世昌《退耕堂政书》(卷四),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十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78—179页。
④⑥⑦(33)蔡恂《北京警察沿革纪要》,1944年版,第97、97、98、122页。
⑤(52)姜春华《北平警政概观》,1934年版,第16、2页。
⑧《点派署理厅丞》,《大公报》(天津版),1907年8月24日。
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编《中国警察制度简论》,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03—304页。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藏巡警部档案《本部具奏开办高等巡警学堂情形有关文书,附课程、毕业升转章程》(1906年),全宗37—1,案卷248。
(11)《点派内外警厅佥事》,《大公报》(天津版),1907年8月24日。
(12)《警生派差》,《大公报》(天津版),1908年1月11日。
(13)一史馆藏巡警部档案《内城巡捕西局查明镶蓝旗满洲人在局充当巡队长兵及警巡长捕花名册》,全宗37—1,案卷88。
(14)一史馆藏巡警部档案《奏补内外城巡警总分厅丞参官缺及调委警务人员有关文件》(第三宗),《外城巡警总厅各员出身履历清册由》,全宗37—1,案卷59。
(15)内阁印铸局编《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十九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241—242页。
(16)《警察总监更动消息》,《大公报》(天津版),1914年5月1日。
(17)(18)(49)内政部警政司主编《现行警察例规》,1919年版,(甲)第325—327、345、475页。北京市档案馆藏,资料ZQ012-002-0035C[,4]号。
(19)“京师警察厅指令”,《京师警察公报》,1927年3月3日。
(20)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333页。
(21)韩延龙、苏亦工等著《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
(22)一史馆藏巡警部档案《本部咨行各旗营挑选兵丁充补内外城警巡长捕有关文书附名册》(1906年)第一宗,全宗37—1,案卷88。
(23)《工巡局之近状》,《大公报》(天津版),1905年8月24日。
(24)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499页。
(25)《招募捕役》,《大公报》(天津版),1905年4月17日。
(26)《巡捕旗汉并招》,《大公报》(天津版),1906年1月9日。
(27)张宗平、吕永和译《清末北京志资料》,北京燕山出版社1994年版,第201页。
(28)(35)(43)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纂》(总务类),撷华书局1915年版,第61、123—124、24页。
(29)《警察厅招考巡警》,《大公报》(天津版),1916年12月8日。
(30)《招募警察二百名》,《京兆日报》,1925年12月6日。
(31)《退伍兵改编警察》,《大公报》(天津版),1917年4月13日。
(34)一史馆藏巡警部档案《外城巡警总厅参知事以下各员薪俸数目清单、职员住址册和恭备道差人员清单》,全宗37—2,案卷62。
(36)“京师警察厅指令”,《京师警察公报》,1927年3月1日。
(37)(38)陶孟和《北平生活费之分析》,社会调查所出版,商务印书馆1930年印刷,第27、33、86、88页。
(39)(45)(46)(56)(58)(60)老舍《我这一辈子》,《老舍全集》(第七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558、558、525、555、527页。
(40)《发放警饷之确期》,《京兆日报》,1925年11月2日。
(41)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警察局档案,全宗J181,目录4,卷宗34。
(42)一史馆藏巡警部档案《核定内外城巡警总厅设官治事章程及有关奏稿》,全宗37—1,案卷3。
(44)《警厅归并之决定》,《大公报》(天津版),1912年3月27日。
(47)内城巡警总厅卫生处编纂《京师警察法令汇纂》(卫生类),京华印书局1909年版,第39页。
(48)《德宗景皇帝实录》(八)(卷549),《清实录》(第59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90页。
(50)(51)(61)余秀豪《警察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19、181、119页。
(53)《巡捕认真》,《大公报》(天津版),1904年12月18日。
(54)《北京多盗》,《大公报》(天津版),1903年8月31日。
(55)余秀豪《警察行政》,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5页。
(57)《巡捕受欺》,《大公报》(天津版),1905年3月16日。
(59)十丈愁城主人撰《述德笔记》(卷五),1921年铅印本,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