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演变_万民法论文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演变_万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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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斯正义理论自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之后,便成为学界的争议热点,各国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研究的热情持续高涨,并且使得罗尔斯研究俨然“产业化”。然而,罗尔斯正义理论并非一成不变,其从理论提出开始便在论争中不断发展演变。这种演变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的《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三大代表作伴随,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基于《正义论》的普适正义阶段;基于《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阶段;基于《万民法》的全球正义阶段。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三个发展阶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其相互之间的承继关系可以清晰地梳理出其发展脉络。

      一、从绝对普适主义到理性多元下的有限普适主义

      尽管罗尔斯的思想经历了从普适正义到政治正义的嬗变(全球正义从广义上来说也是政治正义,是罗尔斯的政治正义在全球范围的延伸),但是这位法哲学家思考的核心价值却始终是自由、平等两大启蒙理想,试图以“公平的正义”(以自由平等的正义两原则为核心)“在过去两百多年自由民主思想的两种相互冲突的传统即洛克的传统和卢梭的传统中做出裁定”是罗尔斯思想发展的一贯之处。①换句话说,罗尔斯继承了启蒙思想关于自由平等的普适主义情结。启蒙思想家所孜孜追求的理性普适主义哲学,无疑是一种合乎历史潮流的进步启蒙;人类中心的价值定位和普适理性的价值启蒙不仅解放了长期处于自我蒙蔽状态的人类以及人类的自由精神,而且人类主体化的价值资源使理性之光照亮了现代社会文明。②然而,在另一方面,普适价值的启蒙心态把启蒙运动以来所确立的自由、平等、博爱当作现代人类道德价值的唯一尺度,并赋之以普遍永恒的价值意义。与之相矛盾的是,人类社会的价值与文化必然是多元冲突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传统的巨大差异促成了多种异质性的价值观念取向和道德文化传统,也导致了多种文化价值观念之间的竞争。

      罗尔斯普适正义的道德建构表明普适正义在承袭了自由平等启蒙理想的同时,也承袭了启蒙主义价值一元论的绝对普适主义内在萌动。因此,尽管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理论预设,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先验普遍性理路,但却依然执守着对一种统一的普适主义哲学的吁求。在多元主义的社会条件下,普适正义作为诸多完备性学说的一种,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公共理性,不可能为现代民主社会的稳定统一奠定罗尔斯所期望的理论基础。麦金太尔提醒我们:“在我们居住的这个世界,道德语言处于和我所描述的想象世界中的自然科学语言同样严重的混乱状态。”③麦氏认为,道德语言混乱的根本的原因是由于现代伦理学说的自我想象与理论自负:对某种抽象的(脱离历史和文化传统语境的)普世化的(观念同质的、话语同调的)规范哲学的执迷。④现代民主社会的稳定依赖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的正义性,在存在着多元文化价值的现代社会,我们追求的究竟是“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⑤麦金太尔由此宣布启蒙运动的现代道德谋划已经彻底失败。与麦金太尔等社群主义的文化多元主义论鼓噪相对应,后现代思潮也从多元主义、相对主义的立场出发对启蒙现代性普适主义哲学进行解构,利奥塔称之为“对(启蒙)元叙事的不信任”。⑥后现代主义者强调差异,主张多元,反对任何形式的话语霸权。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人类社会不存在统一的普适真理,哲学也不具普适意义,而只是一种语言游戏。

      然而启蒙现代性的伦理叙事真的如多元论者所言已经归于失败了吗?哈贝马斯秉承康德的风范做出了掷地有声的回答:“(启蒙)现代性是一项未竟方案。”⑦同样,作为康德继承人的罗尔斯坚定地和哈贝马斯站在了一起,捍卫启蒙关于自由平等的理想。罗尔斯认识到,多元主义对启蒙普遍理性主义的批判发人深省,正义理论只有从绝对普遍主义的迷梦中解脱出来,才有可能成为现代多元民主社会宽容稳定的理论基础。基于对“理性多元主义”事实的清醒认识,他把普适正义改造为政治正义。罗尔斯“并未彻底放弃启蒙运动寻找政治问题的正确答案的渴望”。⑧

      与普适正义的绝对普适主义话语形式相比较,政治正义和全球正义立足于“理性多元主义”的事实,因而有可能成功地避免多元主义所控诉的道德本质主义的普适主义理论诉求。不独如此,政治正义不仅追求政治领域之共识的最低限度的理论目标设定,使其理论志向不仅更加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形成了一种价值观念、思想文化的开放性,因而也有可能成功地避免因对某种统一性的寻求而产生的思想的封闭性。

      在《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的政治正义构建中,罗尔斯把现代多元民主社会基本结构的公平正义与多元文化价值的宽容作为其正义理论的根本问题,以政治建构主义而不是道德建构主义的方法,通过一系列理念图式的预设和证立,把其普适正义发展为政治正义。其中,建构方法从道德建构主义到政治建构主义的演化;正义从普适价值到政治价值的转向;正义理论从道德哲学到政治法律哲学的变更,都表达这个思想家的一个深远的理论意向:把社会正义理论从早期的绝对普适主义转变为一种有节制的普适主义。它虽然仍是一种普适主义,不过这种普适主义已经局限在公共政治领域。面对“理性多元主义”的事实,政治自由主义放弃了正义理论对绝对普遍真理的崇拜,但对现代人类道德真实的追问和道德理想的追求却执著依旧。罗尔斯坚信,基于人类理性的基本力量,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建构普遍正义伦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理性多元主义”的社会条件下也是必须的。“寻求一种绝对普遍和适用的现代伦理学之不可能性,也不能成为我们放弃寻求某种普遍性道德解释和伦理理论的正当理由。”⑨因此,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可能建立一种普适正义,而在于建立这种普适正义的方式,罗尔斯的方式即是对其正义理论的普适主义进行节制——限定适用领域。

      政治自由主义这种有节制的普适主义的理论抱负是为现代多元民主社会提供一种立基于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重叠共识”之上的公共政治理性,并以“政治正义”观念来整合理性多元主义社会条件下的政治价值,最终为现代多元民主社会进行政治合法性论证。应当指出,罗尔斯这一理论转向确实为文化价值多元化条件下的民主立宪社会的统一稳定提供了一种具有一定程度合理性的解释。从普适正义到政治正义,罗尔斯对启蒙关于自由平等的理想痴心不改,他始终坚信“启蒙理想所具有的普世性的生命力”。⑩面对多元主义的拷问,罗尔斯虽然从道德退回到政治;从绝对普适主义退回到有节制的普适主义,但是却依然坚定执守着社会政治道德普遍性的底线,这种哲学志向正是从洛克到康德的启蒙思想家孜孜以求的目标。因此,尽管罗尔斯声称没有启蒙谋划的“野心”,我们还是可以这样说,罗尔斯的政治正义从普适正义的绝对普适主义发展为一种有限普适主义是罗尔斯对康德以来启蒙理想在理性多元主义现实下的继续关照。(11)

      二、从形而上学的逻辑建构到对形而上学的回避

      在普适正义阶段,罗尔斯的新社会契约论就以“原初状态”的设计表现出对奠基于自然法之上的古典契约论中形而上学倾向的拒斥。然而,道德建构主义所建构的是一种为民主社会提供道德基础的罗尔斯后来称之为“完备性学说”的康德主义的正义观念,这在罗尔斯看来,它还是一种形而上学,换句话说,《正义论》以拒斥形而上学开始,但最终仍旧落入了形而上学的窠臼。

      认识到“理性多元主义”的现实,就意味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只是诸多学说的一种,在为现代民主社会提供哲学基础的问题上它并不必然地具有优先地位。这表明,任何一种形而上学学说都无法解决多元民主社会的稳定性问题。基于此,在政治正义的建构中,罗尔斯毅然放弃了正义观念的康德式建构而转向政治建构,这种方法要建构的是政治正义而不是道德伦理正义,因而不是一种完备性学说。在罗尔斯看来,政治建构主义所建构的是脱离了完备性形而上学学说的“政治正义”观念,它能够获得各种形而上学学说的“重叠共识”支持,从而可以确保现代民主社会的稳定统一。可以看出,政治正义观念要奠定的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合法性的而非道德的基础。罗尔斯希望借此为民主社会提供一种脱离形而上学色彩的更为实践的政治哲学。

      然而政治正义如何超越形而上学?笔者认为,政治建构主义的形而上学超越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正义观念的形而上学剥离;其二是公共政治领域形而上学学说的回避。两者互为条件。如果说前者是在“原初状态”的思想实验中完成的话,那么后者则需要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们在公共政治领域的讨论中自觉遵守。笔者在此把讨论的重点放在上述第二个点上,并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公共政治领域能如罗尔斯所愿回避形而上学冲突吗?政治自由主义认为,在存在着“理性多元主义”事实的现代民主社会,公民对善生活的理解必然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因此,要确保政治领域公民之间基于相互尊重基础之上的社会合作,必须在政治言谈中回避各种完备性道德理想和宗教理想,同时在公民的公共政治身份和人格身份之间做出严格区分。按照罗尔斯的理解,公共政治领域是“政治正义”观念发挥作用的禁地,非政治领域则是各种完备性学说施展抱负的区域。同样,在公共政治领域,公民只能以其政治身份说话;在非政治领域,公民才可以以其人格身份交流。也就是说,罗尔斯把各种宗教确信和道德确信排斥在政治议程之外,因为它们可能引起悬而不决的争议。这样,罗尔斯相信,“政治正义”观念作为一种非形而上学的观念就可以成为各种形而上学学说“重叠共识”的核心。这种“重叠共识”意味着公民在公共政治领域以“政治正义”观念为基础达成了一致,这表明,在公共政治领域之内不存在争论和冲突,争论和冲突只发生在非政治领域。罗尔斯通过正义超越形而上学的政治建构,试图把争论和冲突从政治领域放逐到非政治领域从而结束政治论争。

      罗尔斯认为“理性多元主义”是现代民主社会最基本的事实,这个社会不存在一种唯一的共同善,“政治正义”观念也不可能脱胎于任何一种特殊的形而上学学说。因而,当他说政治建构主义要建构一种对“理性多元主义”事实做出回应的正义观念时,他是正确的;但是,当他说“政治正义”观念作为一种非形而上学观念能够成为各种完备性学说“重叠共识”的核心,并企图把各种完备性学说排斥在政治领域之外时,他是在企图以这一观念永远结束政治领域的争论和冲突。这样,“理性多元主义”的事实并没有真正影响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这一事实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想象中实际上只在非政治领域起着作用,显然,这是罗尔斯一厢情愿。我们真的能够把各种宗教确信和道德确信排斥在政治议程之外吗?政治正义观念真的能够在各种完备性学说对所有问题的严肃讨论中保持超然的中立吗?

      诚如桑德尔所说,“民主政治无法长期把一种公共生活从道德目的中抽象出来,也无法将之与道德目的分离开来,”(12)在政治领域和非政治领域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界限,各种形而上学学说不仅在非政治领域发生着争论与冲突、交流与对话,而且时时侵蚀着政治领域。罗尔斯为了达成多元社会中的共识可谓苦心孤诣,但是政治正义对理性多元主义事实所持有的态度并不像罗尔斯所想象的那样积极主动。通过上述可以看出,罗尔斯应对多元主义的策略是宽容并回避各种形而上学学说,而不是通过同各种形而上学学说的交往互动以实现社会的统一稳定。因此,虽然罗尔斯强调在政治领域基于“公共理性”之上的公民之间的对话,但是在撇开了作为公民丰富个性的各种完备性学说之后,公民全体实际上是万众一面,所谓公民之间的对话也就成了单个主体的自我言说。换言之,罗尔斯并没有过多诉诸哈贝马斯所谓的“主体间性”、“交往理性”。正是在这一点上,罗尔斯与同是捍卫启蒙理想的自由主义盟友哈贝马斯分道扬镳。由此可见,罗尔斯并没有做到对理性多元主义事实应有的重视,他始终是在一个片面的立场上想当然地自说自话。查特尔·墨菲这样评价罗尔斯,“个人仍然是起点和终点,这妨碍了他的政治理论的构建,他用道德话语来混充政治话语,回避作为政治核心概念的权力、冲突、分层、对抗以及统治权等”。(13)佩迪特甚至认为罗尔斯这样做的结果将会“取消政治哲学”。(14)因而,尽管罗尔斯的政治正义“作为政治哲学力图将自己打扮成一种政治的科学”,但是由于他的正义理论所渴求的社会统一是同一的、同质的、缺少沟通的,所以必然是缺乏根基的、难以实现的。

      三、从国内正义到国际范围内的正义考量

      从整体上而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演进路径从其关涉范围的角度可以分为国内正义阶段(包括探讨范围均局限在民主国家内部的普适正义阶段和政治正义阶段)和国际范围内的全球正义阶段两个时期。在普适正义和政治正义阶段,罗尔斯把其正义理论放在一个封闭的民主国家的范围之内,不涉及不同国家之间正义实现的问题。然而人类二十世纪的后期,全球化成为所有人都无法回避的生存环境,它时刻影响着我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全球化一方面表现为全球资本、产品、人力和信息在各国的自由流动以及网络世界的崛起;另一方面,全球化又表现为穷国与富国之间的冲突,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经济政治领域中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甚至于民族和宗教之间的冲突、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恐怖主义、环境问题、核武器威胁问题等。(15)人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经济全球化和理性多元化的今天,如何构建一个正义的地球村?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其正义理论在国际领域延伸的万民法思想。

      实际上罗尔斯对国际范围正义如何实现的关怀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已经初露端倪,只是集中体现在罗尔斯晚期提出的万民法思想中。(16)《正义论》第58节曾谈到国际领域的正义问题,但他不主张把国内正义原则延伸到国际社会,而赞成布莱尔利的国际法原则;(17)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进一步提出正义有两个有待延伸的领域,即国际范围正义和代际正义问题;(18)到了万民法时期,罗尔斯则集中论述“一种适用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原则和规范”的“特殊的关于权利和正义的政治观念”。(19)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探讨的基本主体是人民社会(Peoples),而不再是国家(States)。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摈弃了民族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从国际普遍正义的规范出发,认为自由国家的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对其自身及领土安全的自利性关注,而是按照国际正义的原则,给予其他国家的人民以同等的尊重和承认。他把人民社会(Peoples)的权利当作基本事实和重要原则,把自由民主国家内部公民之间的平等原则扩展到国际社会,强调不同国家的人民共同体之间相互的承认和尊重,表达了他对建立国际普遍正义原则的期待和信心。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强调指出:“如果合理正义的人民社会——其成员将自己的力量从属于社会的合理目标——不可能实现,而人类多半不符合道德,如果犬儒主义和自我中心已至不可救药,我们便会和康德一样问上一句:人类在这地球上生存下去,是否还有什么价值?”(20)万民法乃是将国内体制的正义自由理念扩展到“人民社会”(Peoples)中去,或者说,把“作为公平的正义”扩展到国际法中去。万民法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套能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公开认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只有当人民社会共同接受、公开认可了一套国际范围的正义原则,国际社会才可能获得永久的和平与稳定。(21)

      然而罗尔斯把其在民主国家范围内部的正义理论向国际范围延伸的路径是否可以在理论上自我证成,这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罗尔斯以具有鲜明西方文化历史背景的宪政民主社会之“正义”观念作为国际范围正义原则的万民法的逻辑起点,是以人民社会而非国家作为万民法的主体,凭借着社会契约论保证的公正推理过程把国内正义观念推广到各“自由人民”(Peoples)之间,这其中显然有“西方中心主义”痕迹。“因为在其逻辑推理中,这套正义原则不是相互之间对话、商谈的结果,而是以西方社会为中心推展出来的,故而存在宽容与被宽容、主体与客体之分的等级性关系。在不同社会之间的全球正义原则比起封闭的民族共同体之正义原则更应该运用反思平衡的论证方式,由拥有不同合理信仰的个体通过公共商谈来寻找彼此都能接受的规范的重叠共识。”(22)罗尔斯带有西方价值标准的正义理论架构不能使世界范围内各种秉性不同的文化之间既保持其特性又有足够的自由空间,体现出了西方学者对非西方式体制的一些非客观意义的自我解读,明显带有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色彩。

      四、罗尔斯正义理论演变的现实启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三个发展阶段之间明显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从其相互之间的承继关系可以清晰地梳理出从绝对普适主义到理性多元下的有限普适主义、从形而上学的逻辑建构到对形而上学的回避、从国内正义到国际范围内的正义考量这三条基本发展脉络。而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演变脉络中,不仅可以窥探到罗尔斯在完善其理论发展中的探索历程及其背后的层层考量,也可以发现这种问题考量的演变对于当下正义问题的探索与解决有着现实的启示意义。

      一是正义问题的考量应当具有开放性的多元立场。罗尔斯在正义理论的逻辑构建上,继承了启蒙思想关于自由平等的普适主义情结。但是与之相矛盾的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传统的巨大差异促成了多元主义的价值观念取向和道德文化传统,普适正义作为诸多完备性学说的一种,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公共理性,无法为现代民主社会的稳定统一奠定罗尔斯所期望的理论基础。也正是在这个多元主义的立场考量上,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中完成了理性多元下的有限普适主义的正义理论转向。在现实中,无论是在一国范围之内,还是在全球范围下,我们的社会已经无法回避理性多元主义的事实,这成为任何一种正义问题解决的设计路径不得不面对的考量,甚至成为其自身是否正义的标尺。因此,正义问题的这种开放性多元立场的考量,可以使得正义问题的理论设计不仅更加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促成一种价值观念、思想文化的开放性,避免追求绝对普适主义的统一性而造成理论的自我封闭性缺陷,从而能够达致多元立场下的公共理性。

      二是正义问题的考量应当承载现实性的路径指引。罗尔斯以自己的正义理论唤醒了人们对正义问题的道德和理性的思考,但是他并没有因《正义论》带来的世界性声誉而满足,而是不断地在批判与反思中借鉴。如果说“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乌托邦式的形而上学建构,那么基于“重叠共识”形成的政治正义观则使我们实现了从理性王国向现实生活的回归。实现社会的正义必然要求有能够保证正义的现实社会制度,但乌托邦式的正义理论由于其思辨性所产生的模糊和虚幻性的特征,无法承载现实性的路径指引,因此,对正义问题的考量也必然要求其现实转向。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制度的构建还处在尝试和探索中。我们在进行社会制度构建的探索时,除了注重形而上的理论完善,还要注重正义的制度实践,因为只有能够承载正义的制度才能把形而上的理论转化为现实的指引,真正有效地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为此,我们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正义制度,并且用制度来确保人们在社会中的公平和正义,为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23)而不能仅仅囿于形而上正义理论的言说。

      三是正义问题的考量应当具有国际性的视野观照。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正义问题已经很难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全球化成为所有人都无法回避的生存背景,而罗尔斯也因此把其正义理论拓展到了国际领域。但是在解释、推导和证明其万民社会标准以及由此而构建的万民法的时候,罗尔斯是以西方甚至美国式的政治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标准和价值立场为理论前提。也就是说罗尔斯把不同国家或者民族分为主动与被动、主体与客体、宽容与被宽容的关系。然而正如万俊人先生所言,“罗尔斯的万民社会及其万民法必须回答和解决国际政治多元化条件下如何实现全球正义的问题,而不能人为地把当今世界划分为自由的与非自由的两大阵营,更不能简单地将前者置于优先于后者的范式地位。”(24)这是罗尔斯对国际范围内正义问题考量的不足,反映出其实际上是一种基于价值标准预设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国际正义理论。而我们需要的国际正义理论应当是一种真正的具有国际性视野观照的国际正义理论。在国际范围内考量正义问题的时候,应当摈弃不同国家或者民族之间不存在主动与被动、主体与客体、宽容与被宽容的等级性关系,构建相互对话、商谈的对等环境,由拥有不同合理信仰的社会通过公共商谈来寻找正义的最低共识,从而形成国际范围内的正义规则与秩序。

      ①John.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pp.4-5.

      ②万俊人:《普世伦理及其方法问题》,载《哲学研究》1998年第10期。

      ③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1,p.2.

      ④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

      ⑤这一命题的阐述来自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⑥Jean-Francois Lyotard.The Postmodern Condition:A Report on Knowledge,University of Minesoda press,1984,p.xxiii.

      ⑦[德]哈贝马斯:《现代性:一个未完成的方案》,严平译,载王岳川、尚水:《后现代主义文化与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

      ⑧[美]夏皮罗:《政治的道德基础》,姚建华、宋国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1页。

      ⑨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6页。

      ⑩吴冠军:《多元的现代性》,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71页。

      (11)对于罗尔斯从普适正义到政治正义的转向之后是否继续着启蒙的理想,有学者持不同的见解。学者谢世民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是罗尔斯为了回应宪政民主社会的多元分歧而倡议的哲学计划,有别于特定流派的自由主义。这种哲学计划,我们可以称之为后启蒙的哲学计划,因为“政治自由主义”并不接受启蒙计划所设定的目标:“政治自由主义”无意去寻找一套世俗的、以人性(人的理性或感性)为根据的全面性学说来说明各种(知识的、道德的、法律的)规范的正当权威。更具体地说,“政治自由主义”不认为在宪政民主社会里,政治证成的公共根据可以建立在以人类理性为基础的全面性学说上。“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相当特定:它要去寻找一套正义观,以作为宪政民主社会的公民去解决宪政的核心争议和分配正义的基本问题之共同基础。参见谢世民:《后启蒙计划: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http://www.cngdsz.net/discourse/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237.访问日期:2013年11月3日。

      (12)[美]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

      (13)[美]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14)[澳]库卡塔斯·佩迪特:《罗尔斯》,姚建宗、高申春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页。

      (15)陈红英:《试论万民法与全球正义的局限性》,载《思想战线》2006年第4期。

      (16)刘贺青、王军:《罗尔斯国际政治思想初探》,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17)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332.

      (18)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21.

      (19)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3.

      (20)[美]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21)参见陈红英:《试论万民法与全球正义的局限性》,载《思想战线》2006年第4期。

      (22)吴冠军:《上帝不发笑,当“他”思索时》,http://www.chinese-thought.org/zttg/0501_les/001310.htm.访问日期:2013年9月17日。

      (23)黄倩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启示》,载《科学社会主义》2013年第3期。

      (24)万俊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遗产》,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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