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年来唐律研究成果的法学史考察--以中国大陆的一些专著为评价对象_中国法制史论文

近三十年来唐律研究成果的法制史学史考察——以中国内地的部分专著为考评对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律论文,专著论文,研究成果论文,中国内地论文,法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1)11-0081-05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一直处于封闭状态,改革开放之后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真正焕发了青春,充满了生机。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无疑要研究“律”,而在历代律中,唐律历来最引人重视,近三十年来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鉴于篇幅,笔者仅从法制史学史角度,以中国内地的部分专著为考评对象,对近三十年来的唐律研究成果,作一个简单的回顾与梳理,并进行相关评述,以便为今后的唐律研究提供线索,提供比较参考资料,抑或提供一种全新的研究思维与方向,为中国法制史学研究拓展新的视野,进一步促进中国法制史学史学科的发展与繁荣。

一、近三十年来中国内地唐律研究的专著成果概述

世界历史上著名的法系之一“中国法系”的代表《唐律》及其《疏议》,国际上有不少专家(尤其是日本)进行过认真的探讨,而在我国的研究中却寥若晨星。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学者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开始了对作者对《唐律》。建国以后,国内学术界对唐律研究成就突出的著作应首推杨廷福教授的《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它既弥补建国后法学界《唐律》研究的空白,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同时也对国内学界敲响了警钟,警醒国内学者应花大力气研究《唐律》,繁荣学术。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一文中,对日本学者提出的现存《唐律疏议》是《开元律疏》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从文献著录、敦煌写本、《唐律疏议》的刊本、《唐律疏议》中出现的避讳等七个问题进行论述,代表了国内唐律研究的最高水平。

乔伟认为要探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研究《唐律》是必由之路,从刑法学角度对唐律进行探讨并出版了《唐律研究》,全书分总论和分论两编,上编主要论述了唐律的形成、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各项刑罚原则;下编主要论述了唐律中的各项罪名。作者的研究十分细致,几乎对每一个细小问题都作了分析,对于初学者来说是一部很好的入门之作。本书在写作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每一种犯罪行为都是先引证律文,后按疏议精神稍加阐释。运用这种分类撰述的方法,在唐律研究中尚属首次。

曹漫之等人编纂的《唐律疏议译注》,“是建国以来整理法典古籍的开拓性创举”[1]。此书的编著指导思想和译注技巧、编排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其一,选定公认的善本滂喜斋藏宋刊本《唐律疏议》为工作底本;其二,注释以阐述疏议论为主,不作繁琐考证,不旁征广引;其三,译文以直译为主,意译为辅;其四,标点力求表达律疏愿意,体现法律语体特点。第五,本书的编排上把律文、疏义(包括律注、问答)语译、注释顺序排列,读者可以相互参照,了解文义。此外,本书还有一个特点是,采用了清代孙星衍重刻岱南阁丛书(依据元至正辛卯崇化余志化刻本)的《唐律疏议》中元代王元亮绘编的《唐律纂例五刑图》共124幅,以供读者参看查检。

钱大群“唐律研究”的成果是以系列专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研究的时间长,成果丰富,堪称唐律研究的大家,颇有典型性。该系列包括《唐律译注》、《唐律论析》、《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唐律与唐代的吏治》、《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唐律研究》、《唐律疏义新注》等著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部《新注》是前一阶段唐律研读的总结与新一轮研读的开始”[2]3,关于如此鸿篇巨制,其内容与特色,无需多言,借用俞荣根先生的高度概括,那就是“尽精雕细刻之功,展大气磅礴之势”[2]4。俞先生特别谈及此著的两个不同凡响的突破点,其一结构编排匠心独运,其二目录创新明细易懂。

王立民撰写的《唐律新探》,顾名思义,本书名之曰“新探”,亮点也就在其一个“新”字。其一,结构编排“新”。作者在撰写本书时,充分考虑五个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上五个部分依次组合,形成了一个从唐律的法律思想到结构、实施、后世对其变革及与外国法典的比较等的整体结构系列,前后既有一定的逻辑联系,又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其二,研究方法“新”。前人在研究唐律时,较少运用比较方法。作者注意运用比较方法体现唐律的特点、作用和地位等,不再就唐律而论唐律。这种比较,既有与唐之前的法律比较,也有与唐之后的法律比较,还有与外国法的比较,具体表现唐律的特点。作者的视野是很开阔的,善于在大背景、大环境中来考察与唐律相关的问题,跳出仅仅注意唐律本身内容的框框,拓宽了研究思路。其三,语言“新”。这里,说作者的语言“新”,不是说用词如何生僻、偏怪,语句如何冗长、晦涩,哗众取宠。作者摒弃学界所出现的“故弄玄虚”或“学究气”,力求语言表达的简约、晓畅,其论文中的用语无论是标题还是内容,都很朴素,明白易懂,可读性强,令读者耳目一新,犹如一缕清风吹拂。与其他研究相比,这正是本书语言上“新”的特点。其四,观点“新”。关于这一点,放在最后,却是最闪亮之“新”。

关于唐律中的民事问题的研究,主要以张中秋和岳纯之为代表。张中秋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专论唐代中国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作者善于借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的知识储备与从文化学角度进行比较的思维方式对唐代经济民事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作者善于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与社会学法学的研究路径,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内容与特征,进而对中国固有的社会问题作理性的哲学思考。岳纯之的《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是一部从法律制度史的角度研究社会史的著作,他的研究成果,是唐代社会史和唐代法制史研究的新收获、新贡献。作者在提出问题、归纳问题之时,已经显出与一般历史学著作有所不同。该书出版后受到法学界高度评价,著名法律史专家曾宪义先生和马小红先生,在2007年《法学家》第一期发表的《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成果之分析》一文中对该书作了专门点评,认为该书“力求用现代的法学理论解释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唐代有关婚姻、家庭、契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作者在论证自己的学术观点时,征引资料广博而翔实。由于占有丰富的资料,作者的一些见解新颖而具有说服力”。

郑显文的《唐代律令制度研究》是专门研究唐代律令制度的成果。律令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历史,是中华法系的主干,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成为调整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重要行为规范,要探究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研究中华帝国法律的本质特征,首先要从律令制度入手。郑显文的《唐代律令制度研究》则是为数不多的代表性成果。

关于唐律的体系研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的研究,主要是徐永康、吉霁光、郑取的《法典之王:〈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和李玉生的《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法典之王:〈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论述了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是整个封建中国两千多年历史所积淀的独立而完整的法律体系中“最为耀眼的一颗瑰宝”[3],是为“法典之王”。《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从多方面研究了唐令与中华法系的关系,批驳了学术界流行的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观点。

研究《唐律疏议》法律词汇,是很有意义的课题。王东海的《古代法律词汇语义系统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例》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品。该选题有理论意义,同时也对《唐律疏议》及其相关文献建立相应的引文资料数据库,有分门别类的数据,对于推动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起到推动作用,对古籍整理也有很大的参考作用。

三、近三十年中国内地关于唐律研究的史学史分析

(一)关于作者的分析

1.就作者的年龄段与所在区域而言,较有差异。30~70岁之间,各个年龄段的学者都有,尤其50岁左右的学者居多,他们都有过十年左右或者更长时间的唐律研究积淀。这些学者主要来自北京、天津、南京、上海四个地方。

2.就作者的专业背景角度而言,各有不同。有专攻法学的,如张中秋、郑显文(本科、硕士、博士阶段都是专攻法学);有专攻史学的,如刘俊文(本科、硕士阶段都是专攻史学)、岳纯之、彭炳金(本科、硕士、博士阶段都是专攻史学);有专攻语言学的,如王东海(本科、硕士、博士阶段都是专攻汉语言学);有法学与史学复合的,如王立民、徐永康(法学硕士、史学博士);有法律与汉语复合的,如钱大群(法律系毕业,长期从事汉语言文学教学工作,后调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中国法制史”)。

3.就作者群体及研究动向而言,自有特点。(1)有的是独自研究,有的是集体研究;(2)有的是围绕课题作阶段性、短时期的研究,关于唐律研究只是其研究中的一个课题而已;(3)有的是围绕课题作系列性的、长期性的研究,甚至几十年或者一辈子的主要精力都在关注其中,如北京大学的刘俊文教授和南京大学的钱大群教授,被学界尊称为“唐律学人”,还有华东政法大学的王立民教授等学者,同样也是花费了二十多年的时间研究唐律,且一如既往的探研唐律,硕果累累。

(二)关于作品的分析

第一,就作品的形式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参考数据作比较。(1)就作品的种类而言,有独立作品,也有合作作品。(2)就作品的类别而言,有注释类作品,有翻译类作品,有专著性作品;其中专著类作品中,又有专题研究,也有论文的汇集研究,而在论文汇集类专题研究中,又分为论文有前后逻辑联系的汇集作品,也有论文彼此联系不很大甚至没有联系的作品。(3)就作品的字数与篇幅而言,大多数专著都在16万字至26万字之间,而注释类作品则都在100万字以上,如刘俊文的《唐律疏议笺解》122.4万字,曹漫之主编的《唐律疏议译注》130万字,钱大群的《唐律疏义新注》171万字,不愧为是“鸿篇巨制”之作。

第二,就作品的研究内容,专题研究的内容各有侧重。举例说明。(1)有就唐律进行研究(如《唐律研究》),也有就《唐律疏议》进行研究(如《法典之王:〈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2)有就唐律的制度进行研究(如《唐代法制研究》),也有就唐律的思想史进行研究(如(《魏晋隋唐法律思想研究》),有的从诉讼文书类别进行研究(如《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敦煌残卷争讼文牒集释》等)。(3)有就整个唐律作全面的、系统的研究(如《唐律概说》、《唐代法制研究》、《唐律初探》、《唐律论析》、《唐律新探》等),有只就唐律中的某部分内容作具体的、重点的研究(如《唐代行政法律研究》、《唐代司法制度——唐六典选译》、《唐代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汉唐文官法律责任制度》、《唐律与唐代吏治》、《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唐代律令制度研究》、《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等)。

第三,就作品的研究角度与研究方法而言,各具特色。

(1)大多数从典籍(如《唐律疏议》)的不同版本入手进行研究,也有专从新近出土的文物史料(如《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敦煌残卷争讼文牒集释》)入手进行研究。(2)有的探讨刑法问题(如乔伟《唐律研究》,钱大群等《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有的探讨“吏治”问题(《汉唐文官法律责任制度》、《唐代行政法律研究》、《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等),有的探讨唐令问题(如《唐代律令制度研究》、《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等)有的探讨经济民事问题(《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等),有的探讨司法及诉讼文书问题(如《唐代司法制度——唐六典选译》、《敦煌残卷争讼文牒集释》、《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等),有的则是就典籍本身作文本的译注研究(如前表所列的各种译注著作)。(3)有的从文化学角度作比较研究(如《法典之王:〈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有的从现代法学观点进行研究(如《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有的从语言学角度进行研究(如《古代法律词汇语义系统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例》)。(4)采用材料的不同、研究方法各有不同,因而研究同一类型的问题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观点或结论,甚至即使同一作者随着研究的深入,也可能会有修改自己前面研究中的观点或结论。比如说,关于“唐律、令、格、式的性质问题”,王立民教授和钱大群教授就观点不同,关于研究唐令问题的学者也各有不同结论。

至于研究方法上,主要体现在运用比较法和注释法之时,各有自己的研究特点。比如说,就“注释”类研究作品而言,就有“注释”、“译注”、“考释”、“笺释”、“新注”等不同侧重角度。在注释方面,首先面世的就是钱大群先生的《唐律译注》(1988年)。接着,1989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曹漫之主编、集体译注的《唐律疏议译注》,译注详备,校勘精确。这两种译注的出版,填补了唐律研究的一项空白,缓解了唐律教学中律疏古文今译的燃眉之急。1996年,刘俊文教授完成《唐律疏议笺解(上、下)》。“笺解”之“笺”重在笺释疏议,“笺解”之“解”重在解析律条。该《笺解》探究律意、考订源流、补缀案例、功力强劲。2007年,钱大群教授撰写《唐律疏议新注》,注意了借鉴唐律注释研究的各家之长,同时继续体现作者学风上的重新精神,蕴涵着他多年来研究唐律的一系列创新性成果,确因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而有异于同类著作,从而把这项研究推向新台阶。

(三)近30年来唐律研究成果剧增的原因分析

在历代律中,唐律历来受人重视,也是人们下工夫研究最多的。唐律之所以受人重视,除了因为唐律本身的原因外,我想还有作者方面的主观原因以及学术日渐受到重视的客观原因。

1.基于唐律本身的原因。首先,在历代律中,唐律的使用时间最长。其次,唐律是一部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发展成熟的封建法典。第三,唐律对东亚诸国,诸如日本、朝鲜、琉球、安南等国的古代法制产生过巨大影响。中华法系即以唐律为其核心,所以唐律很受外国人重视,日本学者对唐律很有研究。第四,唐律完整保留下来,为研究唐律提供了条件。

2.基于作者方面的主观原因。(1)学者强烈的爱国心;(2)学者本人的专业修养;(3)高度的学术责任感。在研究唐律方面,日本与中国台湾的研究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相比之下,中国内地的研究则显得很稚嫩,因此,一批有强烈爱国心、资深专业修养、高度责任感的唐律研究者,自觉地承担起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学术工作,并从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取得了客观的研究成果。

3.基于学术日渐受到重视的客观原因。(1)法学研究的兴盛,刊物、课题、资金等条件的保障,为唐律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学术氛围;(2)法学教育的创办与进步,为唐律研究提供了专业的人才保障;(3)唐律的完整保留与敦煌吐鲁番史料的新发现,为唐律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4)学者们有机会去日本或中国台湾进学、进修、参与课题研究,带回许多关于唐律研究的原始资料,有利于促进唐律研究的进一步繁荣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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