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应把握的几个问题_债转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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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简单地说就是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此时的债权人就变成了股东。

国家实施债转股,有着“一石击三鸟”的作用。首先促进了国有资产重组;其次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再次盘活了企业的存量资产。但是,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有许多问题值得人们深思,并应注意把握。

一、严把政策关。“债转股”是国企解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实现银企双赢的重大政策选择。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把好政策关,严格按照经贸委和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定的五项基本条件和范围,优选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名单,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要审时度势,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防止一些企业借“债转股”大规模逃债、赖债。商业银行要将“债转股”、推动企业转制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突破口,配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那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转股”,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债转股”的实施和股权的管理、转让、上市等都要走市场化道路。因此,实施“债转股”,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债转股”应该由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和中介机构来运作,对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初步名单可以按目前的规定由政府部门提出,地方政府申报审批,但最终的筛选决策权必须掌握在资产管理公司手中,由它们依靠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逐一调查,制定工作方案,特别要考查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储备、技术发展等后续发展前景和潜力,即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操作,决不能搞“拉郎配”。“债转股”后,对股权无论是转让、行使股东权利、还是将其上市流通都应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决不能搞行政干预,更不能把资产管理公司套入企业。“债转股”企业的老板不能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去当,而要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资产重组,盘活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过渡形式最终要退出企业。

三、充分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持股公司(按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年限为10年),这就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持股阶段内寻求新的转让方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债转股”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企业的成长性、盈利性和投资价值不断提高,逐步被社会所认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中外投资者。二是由“债转股”企业的集团企业或母体企业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三是通过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后,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券商推荐上市,以证券化的方式退出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国家也应充分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通道。如果国有企业“债转股”后无法按预期目标扭亏为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就无法安全退出,则转成股本以后的债权损失会更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保证自身安全,在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中,往往会附加“债转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回购股权或者给予固定回报的条款。这样一来,协议生效后,如果“债转股”的企业未能如期实现预期的利润或无法迅速提高盈利能力,为了回购这些股权或者支付固定的回报,只能再向银行大量举债,企业又可能重新陷入新的债务危机,重新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和利息负担。另外,目前在公司股本中大致可分为四类股: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对上市公司来说有上市的社会公众股,有延期上市的内部职工股,有不上市但可以转让、互换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上面四类股中,以社会公众股股价为最高,国家股和法人股主要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确定价格,因为不流通,缺乏变现及社会评价,其价格与上市部分的股票价格差距较大。而实行“债转股”后,这些股份能不能上市;如果能上市,如何上市;如果不上市只能靠资本收益来收回投资,风险极大,最终的风险要由谁来承担,如果由财政和中央银行来承担;财政和中央银行能否承受得了,对经济是否有大的不良影响,等等。这些问题最终是回避不了的。对此,我们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出“债转股”后如何运作的方案。

四、注重防范风险。一要注意政府审批行为的风险。“债转股”是一个充满商机的商业化运作过程,要防止其变成一种层层申报、审批的官僚化刻板程式。二要防范道德风险。如果政府干预过多就使企业视“债转股”为政府的恩赐,从而把“债转股”看作是一次“债务豁免”、“债务核销”,产生赖债、逃债的思想,酿成道德风险。三是规避定价风险。在债权变股权时,要坚持市场的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定价,转让价要接近实际资产价值。四是防止不良债权转为不良股权的“原地打转”的风险。转股企业如不在重组、转制上动“大手术”,“债转股”就会流于形式,规避这种风险的关键在于重组。五是防止转股面过宽的风险。要掌握一定的“度”,实施“债转股”及转股多少的决定因素不在于能减息多少,关键要看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收益性会有多少,企业发展的潜力有多大。

五、注意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实施“债转股”工作,涉及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众多的部门和政府机关。要搞好“债转股”工作,只有各相关部门从长远、大局出发,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让国企早日脱困的目标,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办事,精诚团结,相互理解、配合、协作、协调,才能使“债转股”的成功运作获得保证。

当然,无论外界条件如何作用,企业的自身努力始终是“债转股”政策获得成功的关键。债务负担重是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主要原因。许多国有企业衰落的根本原因是企业体制落后,经营管理不善,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缺乏竞争能力。因此,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抓住机遇,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大力培育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反映速度,把实施“债转股”同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从深层次解决企业矛盾。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国家实施“债转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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