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哲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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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639(2007)06-0037-07

如何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近来哲学界对此议论纷纷。一些人坚持从突出斗争性的“经典”思路出发,“旧瓶装新酒”;另一些人则主张“另起炉灶”,抛开“经典”辩证法而另寻出路。我的意见是,作为时代精神精华的哲学理论,一定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如果旧的理论已经过时,就必须提出新的理论。但新理论并不是无源之水,它应该是对旧理论的扬弃和超越。据此,我认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必须在回归马克思辩证法理论原点的基础上重新出发,借鉴古今中外辩证法的思想资源,重新诠释“经典”的辩证法,面向社会实践,体现时代精神,超越“斗争哲学”,走向“和谐哲学”。

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原点

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马克思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1](P111)在马克思看来,所谓辩证法就是矛盾的共存、斗争和融合,这三者都是辩证运动的实质内容,缺一不可。如果说,辩证法是关于矛盾运动的学说,那么矛盾的共存、斗争和融合,都是矛盾运动的“题中应有之义”,三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三者之间并不存在孰重孰轻、绝对相对的问题。我认为,这应该是我们后人所由以出发而加以诠释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理论原点。

根据这一理论原点,一般来说,只要承认矛盾的存在是绝对的,就必然承认矛盾双方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也是绝对的、必然的。而在矛盾发展的不同阶段,矛盾双方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都是有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三者又都是相对的。再从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对于矛盾的共存而言,矛盾的斗争是相对的;对于矛盾的斗争而言,矛盾的共存是相对的;对于矛盾的新融合体而言,原有矛盾双方的共存以及斗争的过程,也是相对的。这就表明,对于马克思辩证法的论述,存在着多种诠释的可能性;后人对于矛盾的共存、斗争和融合等不同侧面的强调或突出,正是从这个理论原点出发,依据自己的时空境遇和理论眼光所做的不同诠释的结果。

列宁的辩证法诠释

在马克思辩证法的诠释史上,列宁第一次对矛盾运动中的“斗争性”与“同—性”进行了“绝对”与“相对”的划分。他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指出:“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2](P712)现在我们认真分析,这段话是经不起仔细推敲的。首先,在辩证法看来,事物的运动、发展是必然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是绝对的;但辩证法也承认,事物运动、发展的具体状况是受各种主客观条件制约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它是相对的。其次,如果说对立面的统一是有条件的话,难道对立面的斗争不需要条件吗?如果需要条件,难道不也可以说它是相对的吗?最后,回到马克思辩证法的原点,矛盾双方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贯穿整个事物运动发展的始终。如果说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那么原有矛盾双方的共存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基础,矛盾双方最终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则是事物运动发展的结果。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定要人为地在三者中划分出孰重孰轻、绝对相对来呢?

列宁本人可能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在同一篇文章中,他有两个正面肯定的命题,一个是“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另一个是“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2](P712)。这就表明,列宁本人至少在理论上认为,矛盾对立面的“斗争”和“统一”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价值和作用,都是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但为什么列宁又要如此突出“斗争”在辩证法中的地位、价值和作用呢?这只能回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去寻找答案。众所周知,列宁所处的时代,是无产阶级革命和夺取政权的时代。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十分激烈,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掩盖了人类作为“类的存在”的共存的一面,敌我双方的尖锐对立与不可调和,使得革命的思维占了上风,反映到辩证法的诠释中,便是“斗争性”的突出、“统一性”的淡化。应该说,列宁这种突出“斗争性”的辩证法诠释在当时是必要的,也是“有用”的。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俄国共产党人才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起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从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原点来理解,由于列宁在突出“斗争性”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忽视“统一性”的作用(尽管存在着某种淡化和弱化的现象),因此总体而言,列宁的辩证法诠释还是属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论范畴,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新发展。

斯大林的“斗争哲学”

列宁对于矛盾对立面的“斗争性”与“统一性”的认识尽管存在着重大的理论缺陷,但还没有走到彻底排除“统一性(同一性、一致性)”的地步,因此在指导俄国革命的实践中,列宁本人还是比较清醒的,比如他对于革命形势是否成熟的分析、对“左”派幼稚病的批判、对与德国签定布列斯特和约的态度等,就是这种清醒的体现。就此而言,列宁在理论上对于矛盾斗争性的突出还没有在实践上完全成为“斗争哲学”。

所谓“斗争哲学”,就是从强调矛盾的斗争性出发,完全否定矛盾的同一性,而发展出来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诠释史上,彻底走到这一步的是斯大林。他在专门为《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撰写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只抓住上述列宁关于“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的一个观点,加以进一步的发挥,提出:“对立面的斗争,旧东西和新东西之间、衰亡着的东西和产生着的东西之间、衰颓着的东西和发展着的东西之间的斗争,就是发展过程的内在内容,就是量变转化为质变的内在内容。”[3](P121)这里,斯大林把事物发展过程的内在内容,仅仅限定在矛盾对立面的“斗争”,完全背离了马克思关于矛盾双方的共存、斗争、融合是“辩证运动的实质”的理论原点,而且也抛弃了列宁关于“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的另一个重要命题。不仅如此,斯大林还进一步堵死了用矛盾对立面的统一(同一、一致、和谐)来解释事物发展的任何可能性,武断地提出:“辩证方法认为,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不是通过现象和谐的开展,而是通过对现象、现象本身固有矛盾的揭露,通过在这些矛盾基础上活动的对立趋势的‘斗争’进行的。”[3](P121)这样,斯大林就在理论上彻底走向了“斗争哲学”。

哲学史上有一个故事: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提出一个著名命题“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他的学生拉底鲁嫌老师说得还不够彻底,于是干脆提出“人连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对此,列宁曾认为赫拉克利特的命题闪烁着辩证法的光辉,而拉底鲁的命题则走向了相对主义。令列宁始料不及的是,他的“学生”斯大林也像拉底鲁一样,沿着错误的方向多走了一步;不过,这一步走向的不是相对主义,而是走向绝对主义的“斗争哲学”。由此,在斯大林那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规律受到了阉割,“对立统一”只剩下“对立”与“斗争”,而没有“统一”与“和谐”了。

斯大林走向“斗争哲学”的彻底性不仅体现在理论上,而且也表现在实践中。在斯大林执政的年代,在党内进行了持续不断的“路线斗争”,甚至将政治对手从肉体上消灭;在干部队伍中进行了残酷的“肃反运动”,斗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在社会上强化无产阶级对一切非无产阶级(包括资产阶级、一般商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等)的“阶级斗争”,消灭富农,清除小资产阶级,如此等等。尽管后人可以为斯大林的“斗争哲学”找出许多条辩护的理由,例如外部帝国主义的压迫,内部其他阶级的不合作,党内意见不统一会涣散党的战斗力等等;但是,这种“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做法,的确一步步地消耗了苏联共产党的元气,为苏联社会主义成果的最终葬送,埋下了伏笔。

毛泽东的“清醒”与“失误”

斯大林撰写《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时间是1937年,《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于1938年正式出版,到新中国建立以后的1950年代初才正式翻译为中文出版。毛泽东的《矛盾论》写于1937年7、8月间,从写作时间上看,基本上没有受到斯大林“斗争哲学”的影响。实际上,毛泽东的《矛盾论》是对列宁对马克思辩证法诠释的再诠释,是结合中国革命实践,运用中国风格,对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法的进一步发展,但它对矛盾“斗争性”与“同一性”相互关系的论述上,仍然没有超出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的基本立场。这样,就给毛泽东对辩证法的进一步诠释带来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清醒”的可能性,就是站在列宁的立场上,与斯大林的“斗争哲学”保持一定的距离;另一种是“失误”的可能性,就是自己也沿着列宁突出“斗争性”的思路向错误方向再走一步,掉入“斗争哲学”的泥潭。有幸和不幸的是,这两种可能性在毛泽东那里都变成了现实。

在指导中国革命斗争的实践中,毛泽东对斯大林的“斗争哲学”是保持着相当距离的。例如,在党内,明确反对“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做法,而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党外,抗日战争时期对国民党采取“又斗争又团结”的政策,在解放战争时期采取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以推翻国民党反动派统治的政策,乃至最终把“统一战线”作为党的“三大法宝”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上的五颗星,按当时的解释是,中间一颗代表中国共产党,周边四颗分别代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把如此众多的“非无产阶级”力量作为人民共和国的阶级基础,这是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大胆创造。据说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毛泽东访问苏联期间,斯大林曾当面戏称毛泽东是“冰淇淋式的马克思主义者”,意思是说毛不是纯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但就是因为这个“不纯正”,才使中国革命取得了胜利。

在理论上,毛泽东对斯大林的“斗争哲学”是持明确的批评态度的。如上所述,记载斯大林斗争哲学观点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直到1950年代初才被译为中文,作为当时党内广泛学习的重要文件。大概毛泽东也是在这个时候才了解到斯大林的观点,并立即觉察到其中的偏颇。1957年1月27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斯大林有许多形而上学,并且教会许多人搞形而上学。他在《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中讲,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有四个基本特征。……他第四条讲事物的内在矛盾,又只讲对立面的斗争,不讲对立面的统一。按照对立统一这个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对立面是斗争的,又是统一的,是互相排斥的,又是互相联系的,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的。”[4](P194)在这里,毛泽东坚持马克思和列宁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与斯大林排斥“对立面统一”的观点明确地划清了界限。在这一点上,毛泽东是清醒的,也是正确的。

但是,毛泽东对辩证法的理解依然是列宁式的。他在这篇讲话稿中,所用来批评斯大林的理论依据仍然是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提出的那个“斗争是绝对的”命题。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毛泽东认为斯大林不讲对立面的统一,其错误不在于取消了矛盾的统一性,而在于取消了矛盾斗争性赖以展开的前提。正如他所论述的:“对立面的这种斗争和统一,斯大林就联系不起来。苏联一些人的思想就是形而上学,就是那么硬化,要么这样,要么那样,不承认对立统一。因此,在政治上就犯错误。我们坚持对立统一的观点,采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放香花的同时,也必然会有毒草放出来。这并不可怕,在一定条件下还有益。有些现象在一个时期是不可避免的,等它放出来以后就有办法了。”[4](P194)按照毛泽东这里的逻辑,为了坚持斗争的绝对性,就必须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对立面的存在,甚至没有对立面也要制造对立面。从坚持斗争的绝对性和统一的相对性出发,以统一性从属于斗争性,进而从坚持斗争性到迷恋斗争性、崇拜斗争性,乃至制造斗争性,最终陷入斗争性的泥潭而不能自拔,这正是毛泽东晚年悲剧的哲学根源。他后来提出“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主张“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无条件地鼓吹“造反有理”,这些所作所为,与斯大林的“斗争哲学”论断,在本质上已经毫无二致了。

邓小平的“和谐哲学”实践

就在毛泽东上述讲话的末尾,提到了一个人:“总之,要照辩证法办事。这是邓小平同志讲的。”[4](P194)值得中国共产党人庆幸的是,这个主张“要照辩证法办事”的邓小平同志,作为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他对辩证法的理解,没有陷入对斗争性的狂热崇拜,而是保持了相对清醒的头脑。

早在“文化大革命”后期,邓小平第二次复出,就提出以“学习理论、安定团结、把国民经济搞上去”的“三项指示”为纲,力图给当时“斗争哲学”的狂热降温。到“文化大革命”结束,邓小平第三次复出并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以后,更是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带领全党全国人民,果断地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而使国家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轨道上来。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成绩有目共睹,而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口号的重大意义却还有待于深入挖掘。我认为,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解释史来看,中国共产党人明确宣布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口号,意味着在政治上宣告了“斗争哲学”的破产,而开启了走向“和谐哲学”的新时代。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和谐哲学”的实践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限于篇幅,这里仅举两例。

一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20世纪初的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如帕累托和熊彼得等人就已经从理论上指出了其可能性,但在实践上尚无成功的经验。原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曾经进行过这方面的探索,但没有一个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由此,就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似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水火不相容的东西,二者能否结为一体,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邓小平则明确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5](P373)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这两样表面上看起来是对立的东西结合起来,这在“斗争哲学”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它的成功,是“和谐哲学”的胜利。

另一个例子,就是“一国两制”。邓小平指出:“中国有香港、台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何在呢?是社会主义吞掉台湾,还是台湾宣扬的‘三民主义’吞掉大陆?谁也不好吞掉谁。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解决,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5](P59)在这里,邓小平在国家统一问题上抛弃了以往的“不是你吞掉我,就是我吞掉你”的斗争哲学模式,而主张两种对立的社会制度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并存的和谐哲学模式。他还指出:“世界上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还是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总得找出个办法来,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成功解决,这个事例可能为国际上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5](P59~60)把和平方式从解决国内问题进一步推广到解决国际问题,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和谐哲学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当今世界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和谐哲学”的思想资源

作为“和谐哲学”的思维方式,辩证法并不为马克思主义所独有,它实际上在古今中外的哲学史上,都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资源[6]。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和”的概念出现很早。孔子提出“和而不同”的命题(《论语·子罕》),揭示了和谐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所谓“和”,指的是由诸多性质不同或对立的因素构成的统一体,这些相互对立的因素同时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而形成新的状态,产生新的事物。所谓“同”,则是没有不同的因素、不同的声音、不同的意见,完全相同的事物简单相加,不产生新的状态、新的东西。由此看来,孔子心目中的“和谐”,是一种有差异的统一,而不是简单的同一。老子以“道”为其哲学的最高范畴,从“道”到万物的发生,其过程依次是:“道生一”——道本身就是一个统一体;“一生二”——道这个统一体中蕴含着阴气和阳气两种元素;“二生三”——阴气和阳气相互作用而衍生出第三种状态,即阴阳和谐的絪缊状态;“三生万物”——阴阳和谐的絪缊状态衍生出宇宙间各种各样的事物。据此,老子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第42章)的命题。在这里,和谐是阴阳二气相互激荡而产生的状态,而阴阳二气则是和谐状态的内在机制。阴阳二气尽管相互对立、冲撞、激荡,却始终处在絪缊和谐的“道”的统一体之中。

这种状态的形象化,就是中国哲学的图腾——“阴阳太极图”。这个图是一个整体的圆圈,中间有两条黑白不同但彼此相抱的鱼,其中黑鱼的眼睛是白的,白鱼的眼睛是黑的,两条鱼沿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旋转。这个“太极图”,充分体现了“整体和谐,阴阳互摄;阴中有阳,阳中有阴。运动变化,生生不息;共生共存,天地人和”的和谐哲学思想。“太极图”又叫“太和图”。中国北宋时期的哲学家张载曾作《太和篇》,把“和”提升到“道”的高度,并明确提出“仇必和而解”的命题。中国清代哲学家王夫之对此解释道:从运动变化的角度看,阴气和阳气各有各的形象,因而相互对立、相互斗争。但是归根到底,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始终对抗的道理。因此,二者的对立与斗争,最终必然以“和谐”的方式来解决。这种思维方式,可以称之为“和谐的辩证法”。

西方哲学对于和谐理念的研究,也可以说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明确把“和谐”作为自己哲学的根本范畴,提出“美德乃是一种和谐”的命题[7](P36)。古希腊的另一位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在肯定和谐的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和谐的本质。他批评毕达哥拉斯等人“不了解如何相反者相成:对立造成和谐”[7](P33)。在赫拉克利特看来,差异与对立才是造成和谐的原因。针对毕达哥拉斯的“美德就是和谐”,赫拉克利特提出“正义就是斗争”,强调斗争在和谐中的地位和作用。尽管如此,赫拉克利特并没有因此而否定“和谐”的价值,他只是要进一步探究隐藏在“和谐”表象背后的更深层次的原因。用他的话来说,就是“看不见的和谐比看得见的和谐更好”。

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充分肯定了赫拉克利特的“对立和谐观”,他在《哲学史讲演录》中提到:“这对于赫拉克利特并不是个矛盾,他正是这样想的。简单的东西、一种音调的重复并不是和谐。差别是属于和谐的;它必须在本质上、绝对的意义上是一种差别。”[8](P202)正是从赫拉克利特的“对立和谐观”出发,黑格尔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辩证法思想体系,强调“本质上的统一”、“具体的同一”,以矛盾、差异、对立、斗争这些范畴大大丰富了“和谐”理念的内涵,使之更加具有内部的张力。就此而言,黑格尔的辩证法毋宁说是更加深刻的“和谐的辩证法”,他对于“和谐”理念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和谐哲学”的理论阐述

马克思哲学是对黑格尔哲学的“革命”,但这种“革命”是就前者把后者的“唯心辩证法”改造为“唯物辩证法”而言的,并不是指前者对后者辩证法的全盘推翻和重新改写。如上所述,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对于“辩证运动的实质”的描述,依然是把矛盾双方的“共存、斗争、融合”相提并论的。就是后来做出“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论断的列宁,在其《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的学习笔记中,也曾经提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展。”[2](P608)毛泽东在批评斯大林强调斗争性而抛弃同一性时,也引用了列宁的这句话,并感叹道:“解释和发展,就是我们的工作。要解释,我们现在解释太少了。”[4](P192)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完全可以在马克思对“辩证运动的实质”论述的基础上,沿着列宁关于“辩证法的核心”的思路,吸收古今中外辩证法的思想资源,面向社会实践,体现时代精神,对“和谐哲学”的思维方式——“和谐辩证法”做出新的诠释,从而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建构令人信服的哲学基础。诚然,这是摆在当代中国哲学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不是一人一时就可以完成的。我这里只是抛砖引玉,以就教于行家。

我认为,作为“和谐哲学”的思维方式,“和谐辩证法”的理论要点,可以表述如下:第一,世界上一切事物内部都存在着矛盾,矛盾是辩证法的逻辑起点。第二,任何事物的矛盾都存在着相互对立的方面,对立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是辩证运动的实质,也是辩证法的基本内涵。第三,矛盾对立面的共存(统一、同一)是有条件的,矛盾对立面的斗争也是有条件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基础,也规定了后者的方式和规模。后者促进了前者的解体,也规定了前者变化的方向和程度。第四,矛盾对立面从共存(统一、同一)出发,经过不同形式的斗争,形成一个新的统一体。“统一——斗争——再统一”,形成了一个矛盾运动的完整圆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简单地把辩证法确定为关于矛盾对立统一的学说。第五,就一个矛盾运动的过程来看,矛盾对立面的统一(同一)是有限度的:经过斗争形成新的矛盾统一体,原来的矛盾对立面的统一体便不复存在。但就最后形成新的统一体而言,任何矛盾运动和斗争的结果必然是以和谐的方式得到解决。第六,就一个矛盾运动的过程来看,矛盾对立面的斗争是有限度的:在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以后,原来的矛盾对立面便“同归于尽”,新的矛盾运动(共存、斗争、融合)则在新的矛盾统一体内部对立面的基础上进行。第七,一个矛盾运动过程完成之后,形成新的矛盾统一体,又开始新的矛盾运动过程。每次新的矛盾统一体的形成,标志着事物的阶段发展;不断进行的矛盾运动,标志着事物的持续发展。第八,在事物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原有矛盾统一体内部对立双方的共存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基础,双方的斗争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双方最终融合成一个新的统一体则是事物运动发展的结果。第九,简单地说,辩证法是关于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的学说,它着重探讨事物如何在矛盾、差异、对立、斗争的基础上,从原有的共存、统一、同一,而达到新的共存、统一、同一,从而推动事物的持续运动和不断发展。第十,如果仅仅从研究者的主观角度来看,无论是“斗争辩证法”还是“和谐辩证法”都是“矛盾辩证法”,都是对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不同侧面的诠释;而从生生不息的矛盾运动发展的客观过程来看,“和谐辩证法”可以涵盖“斗争辩证法”,“和谐哲学”可以超越“斗争哲学”。

走向和谐哲学:现实的选择

所谓“和谐哲学”,就是坚持对立统一规律,在承认矛盾双方的差异、对立、斗争的基础上,关注双方的共存、统一、融合,而发展出来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如上所述,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在实践中开始了“和谐哲学”的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正是“和谐哲学”的硕果。当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等命题的提出,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对“和谐哲学”的思考,已经从“自在”的层次,上升到“自觉”的层次,“走向和谐哲学”,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现实的选择。

在历史上,中国共产党曾经是“革命党”,以阶级斗争为指导、武装革命为手段、夺取政权为目标,这是中国近代历史赋予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为了摆脱落后挨打的屈辱局面,使中国人民“站起来”,中国共产党率领全国人民进行了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革命的年代需要斗争的哲学,毛泽东的三句名言何其振奋人心:“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执政党”,在这个时候,指导思想上就应该改弦更张,像中国历史上新朝代的建立那样,从“马上打天下”到“下马治天下”,从“创业”到“守成”。应该说,建国初年的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袖毛泽东本人,起初还是有这个自觉的,从毛泽东专谈经济建设的《论十大关系》,到把“落后的生产力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作为主要矛盾的“八大”路线,就反映了这方面的思考。但是,由于“革命党”的惯性影响,特别是根深蒂固的“斗争是绝对的”哲学思维的影响,使本来应该转的这个“弯”没有从根本上转过来。直到1978年以后,才终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回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又直到2004年,才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命题,终于对自己“执政党”的身份及其肩负的责任有了明确和自觉的认识。

本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只是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的一句简单的话。决定发表以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却立即风靡全国,成为近两年来我国政治生活的热点、亮点,乃至2006年再次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谐社会”的口号如此深得人心,体现了人们对“和谐哲学”的热切期望。

理论的实现程度,在于这个理论的社会需要程度。当代的世界,正处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争取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遏止恐怖主义,防止单边主义;争取平衡发展的经济环境,消除贫困,创造人类的福祉;争取人与自然协调相处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切,都需要摈弃人类近两百年来以对抗、斗争为发展动力的主流思想,而走向“共生共存,天地人和”的和谐哲学。当代的中国,一方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另一方面是当前社会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危机。特别是当前中国的GDP人均值已经跨入1000到3000美元这一国际公认的危险线的时候,如何实现社会稳定,妥当解决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异和矛盾,避免重蹈拉美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动荡的覆辙,已经成为当代中国从执政党到普通老百姓都普遍关注的头等大事。解决社会矛盾,可以有两种思路,一种是革命的思路,需要斗争哲学来指导;另一种是改良的思路,则需要和谐哲学来引领。革命的年代需要斗争的哲学,和平的年代则需要和谐的哲学。如果说革命年代的口号是“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那么和平年代的口号应该是:“与天和,其乐无穷;与地和,其乐无穷;与人和,其乐无穷。”

无论在当代中国还是当代世界,革命与斗争的年代已经过去,“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让我们顺应历史潮流,反映时代精神,一起走向和谐哲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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