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二放三放任--关于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向股份制转变的若干政策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一退二放三放任--关于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向股份制转变的若干政策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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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十五大关于深化改革的精神,国有商业企业的所有制改革已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有多种目标和途径可以选择,而其前提则是通过改革使商业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充分发挥商品流通对国民经济运行的促进作用。在这项改革中,小型国有商业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本企业职工出资持股)的做法,作为“放小”的重要途径,受到许多商业企业和主管部门的注意,正在积极试点,探索转制的路子。小型国有商业企业约占国有商业企业总数的80—90%,在县级城镇,一般在90%左右或更多。因此,小型国有商业企业转制顺利,则国有商业企业所有制改革将加快实现。而转制改革中政策思想是否对路,将对顺利转制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就小型国有商业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的若干政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曰退。指的是国有资本从这些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中退出,使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后成为国有资本既不参股、更不控股的纯粹集体所有制(或称民办公有制)商业企业。为什么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其一,从历史看。小型国有商业企业是50年代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大包大揽的产物。当时为了“跑步进入社会主义”,对私营商业采取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做法(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叫做“吃葡萄”,一吃一串),结果是私营商店不分大小都裹在里面改造,后来公私合营“上升”为国营,于是形成大批小型国有商业企业。这是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对私改造中组织起来的合作商店,本来是劳动者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在“一大二公”思想指导下,集体商业企业在归口(归有关国营公司之口)管理的基础上,“不明不白”地转为全民所有制,成了所谓“二国营”,这样又形成了一批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从上述演变过程不难看出,原来以私人所有或集体所有形式存在的商业企业,本有其网点众多(就其群体而言)、业有所专、经营灵活、方便群众的长处,以及能为国家提供税源而不需要国家投资和负担的有利条件,由于不适当地“上升”为全民、国营而丧失了。这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退,正可以重新发扬非国有商业形式的优点,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改革、开放的主旨所在。

其二,从现实看。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为数众多,如果转为股份合作制而仍保留一部分国有资本,使国家(以国家授权单位为代表)成为股东之一,势必要由代表单位一一参与管理,这是无法做到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运行的是有计划的分配渠道,其载体则是全民或集体(二国营)的公有制商业企业,小型国营商业企业是这种运行方式和渠道结构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层的计划管理对象,计划所到之处,也就是管理所到之处,所以小型国营商业企业还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可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原先的计划管理模式已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一旦转制,想通过保留国有资本来实施对转制后企业的管理,是脱离实际的。

其三,从性质看。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性质,应是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这就是说,组织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内的合作者,首先在企业内参加劳动,同时持有本企业的股份。国有资本留在股份合作制小型企业内,很难体现联合劳动这个要求,也就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不相符合。

其四,从实践看。一些地方的实践表明,国有资本从小型国有商业企业退出,不会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据了解,江苏某市原有的小型国有理发店已经全部改行转业或者出租出售,理发业成为个体或者私营理发店的天下,消费者理发、美容等需要照常得到满足。其他行业也有类似现象。这说明“退”是可以做到的。

综合以上所述,我主张:国有资本从小型国有商业企业退出,一退到底,不留尾巴;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可行的,并且是明智的。

二曰让。指的是在小型国有商业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的操作中让利于民——转制企业职工。让有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在将企业资产转为职工股份时让。例如有的地方的做法,在资产评估中凡可高可低的,允许从低掌握;在产值剥离和有关费用提取中凡可多可少的,允许从多掌握;评估、剥离以后再给以适当的折让,使之与职工出资持股的承受能力相接近。至于有的固定资产如房产,可以不向职工股份转移,由转制后的企业租用,即建立租赁关系而不是投资(入股)关系。其二,在企业转制以后让。为了支持转制企业正常运行和能够发展,有的地方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免所得税或者允许税前支付股息等权宜措施。从而为转制企业营造宽松环境,达到“放活”的目的。因此,“让”将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并由此而促进经济运行的改善。

“让”是经济利益的调整。调整经济利益,这是所有制改革必然遇到的问题。我们不妨这样说,所有制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其实质,说到底是个经济利益问题。所有制的变化,所有制结构的重组,必然带来经济利益的调整;换句话说,调整经济利益是变革所有制及其结构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远的不说,50年代的对私改造——对私有制改造(变革),就是一次经济利益(在不同阶级之间)的大调整。当然,今天的所有制变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变革,以“改革、开放”为指导思想,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一公有制或单一国有制为对象的变革,它必然要调整原有的经济关系。

向职工让利是不是合理呢?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微观方面,转制企业职工过去为国家创造利润、缴纳税费,承担退休人员费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过贡献,现在国家在经济上适当给以扶持,促其发展,这是合理的;宏观方面,这样做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无疑会成为一个积极而活跃的因素,这也是合理的。再说,我国50年代的所有制变革(对私改造)中对资本家尚且曾以给定息的方式实行赎买,今天的所有制变革中给劳动者“让”利是完全有理由的。

上面说的退和让,就其实质,可以概括为一个字:还。对企业来说,是还其应有的形式——包括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乃至分配形式;就职工而言,是对其劳动所创造(无论是直接创造、间接创造)的价值的部分返还。再从思想路线说,过去在“左”的影响下,步子太大,前进太快,有些事情做得太早,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实际,现在也需要“还”——还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曰放手。指的是彻底地放开手脚,使转制后的企业的股东们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益——权,在取得股权基础上的关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大小决策权、决定权;益,有效行使权力所取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要放开主管部门的手脚,至少做到“三不”:对企业不支配,不干预,不包办。也要放开改制企业的手脚,做到每个股东都能(有可能、有能力)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实行“一切权力归股东大会”。据初步考察,股东权力中比较敏感的也是容易被包办(实际是被剥夺)的权力是人事权和投资权。人事权,首先是股东民主选择(包括拒绝)经营者领导层的权力,实践表明,主要经营者的素质(包括能力、品格)是股东人心向背的重要条件,有时甚至成为转制能否实现的决定因素,因此不能允许外来力量加以左右。当然,为转制企业物色、推荐、培养合适的领导人才,也是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但是行政命令、硬性安插或者随意变动企业经营者和其他人员的做法,都应被视为越权行为而加以否定。投资权也是容易以政府行为强加于企业的,其因素包括脱离商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追求城镇建设形象和领导人政绩的需要,稍一不慎,此权旁落,就会弄得企业骑虎难下,哭笑不得。

另一方面,容易被忽视的则是监督权的建立和实施。如果说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企业做点什么的话,那就是帮助企业建立内部的监督机制,将企业经营者领导层特别是“说了算”的那一位置于股东们的有效监督之下;同时帮助经营者领导层特别是“说了算”的那一位自重自律,自觉地奉公守法,接受股东们的监督,远离独断专行,远离奢侈浪费,远离渎职腐败。这既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个人负责。

对于主管部门来说,过去同国有商业企业是上下级的领导被领导关系,现在改变了。怎样更新观念(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观的影响),更新关系,更新功能,是一个亟待探讨的新课题。

放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还”,把原国有企业期间由上级管理单位代为行使的经营权管理权归还给企业,归还给股东。如果没有这一条,股份合作制必然流于形式,改革、转制也将成为走过场。所以说,“放手”不仅是为了政企分开,更是为了使转制后的企业成为真正的、实在的、独立的法人经济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可靠基础。

一退二让三放手,这三者是一个整体,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让才能顺利地退,退则是放手的前提,放手有利于搞活,而活乃符合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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