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特征的综合分析框架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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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特征是影响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因素(La Porta et al.,1999)。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股权特征不是外生的,而是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内生结果(陈信元等,2004)。股权与产权密切相关。现有文献对我国企业的产权制度及其导致的股权特征仍缺乏系统、深入的分析。相反地,大量研究我国企业的文献更多是套用西方成熟的理论解释中国的问题(牛建军等,2009),以致对中国企业股权的特征至今仍未解释清楚。

      股权结构是股东权利在股东之间分配的结果(陈信元等,2004)。我们认为,股权特征可以从股东、股本、持股和控制权等四个维度加以解构。股东和股本分别构成了企业股权的出资主体和出资实质,持股则是股权的表现形式,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股东的控制权在实质上更能体现股东在公司的影响力。股东、股本、持股和控制权这四个维度既紧密相连,又逐层递进。从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看,股权结构的研究主要包括对股东或最终控制人的类型(Villalonga and Amit,2006)、持股方式及比例(La Porta et al.,1999;Claessens et al.,2000;Faccio and Lang,2002)、最终控制人实现控制的方式(Khanna and Palepu,2000)、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Bae et al.,2002;Baek et al.,2006)等的形成原因和经济后果的研究。然而,现有文献大多针对其中某一或两个维度进行分析,较少从股权结构的四个维度出发对股权结构进行全面的考察。这些研究暗含的一个假设是其他股权特征在不同的公司间具有同质性,即对公司治理不具有边际影响,这显然与现实相悖。因此,本文将基于我国企业的现状,搭建包括股东、股本、持股和控制权四个维度的企业股权特征综合分析框架。首先是透过现象,描述与归纳出刻画我国企业股权特征的四个维度及其具体特征;然后基于我国企业产权残缺的制度背景,从理论上对我国企业股权的四个维度特征进行解释;在此基础上,还探讨了运用企业股权特征综合分析框架进一步开展股权结构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若干变化。

      二、企业股权特征综合分析框架的提出:现象描述与归纳

      股东、股本、持股和控制权是股权特征分析的四个基本维度。下面分别从这四个维度系统地归纳我国企业现阶段呈现出的股权特征,目的在于全面厘清企业的股权特征。

      (一)股东维度

      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关系股东现象(包括关联股东和隐形股东)(程敏英和魏明海,2013)。在面临融资约束、监管舆论的外部环境下,控股股东倾向于把公司各级权力部分配置给相关的股东,使其获得超额权力。股东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资源构建复杂或隐蔽的关系网络,造成企业产权主体的模糊、监督难度增大,并可能诱发股东的投机行为。

      1.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指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包括产权关联、亲缘关联、任职关联或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魏明海等,2013)。对不同产权的企业,关联股东的形成和表现不同:

      国有企业由于早期的脱困、改制、行政干预等因素,形成了复杂的股东关联关系,表现为关联股东间的产权同源和行政同源。产权同源的关联股东受到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而行政同源的关联股东表现为同属同一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管辖。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轻改组、重上市”的思路表现为:国有企业一般将核心资产剥离出来组建上市公司,把不良资产放在存续企业,由此产生了大量产权同源的关联股东。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当地企业上市,组织当地各种资源,搭桥牵线,投资入股,则形成了行政同源的股东网络。

      以家族式组织为主要形态的民营企业,受到传统儒家“关系治理”的影响,常常形成并表现为血缘、亲缘和地缘等关联股东。民营企业“三缘”关联股东的存在,一来可以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个数下限的条件;二来家族成员股东更易获得彼此的信任与认同(魏明海等,2011),为企业发展带来融资优势(Almeida and Wolfenzon,2006),并在相应的管理权威配置下发挥更强的作用,提高家族企业的市场价值。

      2.隐形股东

      当公司事实上的终极股东与实际披露或法律认定的股东不一致(一般不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注册),且事实上的终极股东难以被识别时,该公司便存在“隐形股东”现象,而这些事实上的终极股东便是该公司的“隐形股东”。

      我国企业“隐形股东”主要表现为影子股东、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影子股东指未实际出资但拥有公司股份,且未在股东名册登记注册的股东,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因此俗称“干股股东”。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是相对应的两个概念。挂名股东指在公司设立过程或股权转让中产生的虽然具备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出资为他人所有(即隐名股东),缺乏出资实质要件的股东。隐名股东指虽然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并未在股东名册登记注册,股东名册登记为他人(即挂名股东),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

      “隐形股东”的形成有着深层的制度因素,表现出来的情况也比较复杂:

      (1)“三缘”关系形成的隐形股东。对民营企业来说,由于民营企业的社会关系依赖性及超经济特性(即血缘、亲缘和地缘“三缘”),通过搭建社会关系网络隐蔽性地控股公司成为一些民营企业的选择。同时,法律对公司注册时的股东人数有严格的限制,当低于公司设立股东人数下限或高于股东人数上限时,这部分股东就只能通过隐名的方式,由他人挂名持有股份。因此,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在民营企业较为常见。

      (2)“职工持股会”形成的隐形股东。职工持股会是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产物,通过将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绑定在一起,能够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而由于管理层在员工持股会中的股份并不公开,部分隐形股东因此形成。例如,海尔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由内部持股会更名而来的海尔集体资产管理协会,张瑞敏是其法定代表人,但其所持的具体股份并未公开。在非上市公司中,通过职工持股会隐蔽地控制公司的情形并不鲜见。

      (3)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形成的隐形股东。由于法律上规定国家公务员禁止参与公司经营和投资入股,且公职人员拥有较大的权力并控制着较多资源,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这些公职人员往往通过隐名股东的方式设立公司以谋求利益。例如,周雪光(2005)发现,改革初期,一些国有企业厂长常常把生产业务转手介绍到其亲戚或朋友办的私有企业去,以避免假公济私的嫌疑。此外,通过送“干股”的形式贿赂公职人员成为官员寻租的隐蔽形式。由于公职人员掌握大量的经济和政治资源,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采取“送股”的方式贿赂公职人员,出于规避法律限制,这些公职人员一般不直接持有股份而由他人代持,因而成为了“影子股东”。

      (二)股本维度

      股本是股东出资的证明。股东通过向企业投入资本而拥有对企业产权的要求权。在我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发展初期在股本上均程度不同地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形。

      1.民企资本“原罪”

      由于对民营企业的所有权歧视,民企迅速发展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各种违法或不当行为,民企“原罪”问题因此形成,并成为争论的焦点。我国经济理论界对“原罪”的定义与如何对待民企“原罪”问题分歧很大(郑红亮和吕建云,2008)。然而,民营企业在初创和经营中从事偷税漏税、制假贩假、走私贩私、侵吞国有资产等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基本原则的行为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些行为常被认定为民企的“原罪”。本文将企业设立初期(或上市初期)与企业资本(股本)等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定义为企业的股本“原罪”。股本“原罪”问题在民营企业较为普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企业设立初期的虚假出资、虚报资本或抽逃资本等行为。这类资本“原罪”及国企民营化过程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或其他案件涉及的资本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明显,因此在法律上争议不是很大。

      (2)民企成立初的“红帽子”问题。“红帽子”企业指企业实质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却在法律形式上注册为公有制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或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民企“红帽子”问题争议较大,也是民企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1989年,中科院经研所曾对江苏、浙江、广东等乡镇企业发展快的省市进行访问调查,发现调查户中1/3以上的企业是挂乡镇企业牌子的私人企业。1994年国家工商局抽样调查发现83%的乡镇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企业。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从法律上确认了私有产权的合法地位,消除了私营企业“红帽子”问题产生的土壤(郑红亮和吕建云,2008)。但由于民企的政治依赖性及“红帽子”导致的产权纠纷迟迟未解决等原因,很多民企仍未“摘帽”。民企资本“原罪”导致其产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不仅随时可能成为当地政府收缴或剥夺企业主权利的正当理由(郑红亮和吕建云,2008),还常常导致企业产权的纠纷,使公私产权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2.国企政策性资本

      国有企业的资本大部分源于政府部门的出资。政府通常以土地所有权、政策性贷款、财政资金,甚至“白条”等出资方式对国企进行出资和注资,形成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资本。由于地方政府的权力较大且缺乏制衡,政府在为国有企业出资和注资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是企业重要的资产。国有企业的土地一般通过各级政府行政划拨得到,划拨得到的土地却不能作为企业的资本正常使用,其权能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国有企业无法对划拨得到的土地进行自由处置、获取收益权及对外担保等,而政府能够随时对划拨的土地进行征收,且无需任何补偿。政府划拨的土地实质上是一种政策支持,并不能作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但是,政府能够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入股,于是可能存在以下国企资本问题:第一,国有企业对取得的划拨土地实际上没有相应的权利,可能误导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相关决策(比如企业债权人的借款决策,划拨土地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不能作为清算资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第二,只要政府主观上愿意,政府随时可以将划拨的土地通过出让的方式对国企投资入股,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控制。第三,土地的估值及增值可能受到政府的影响,而在土地不断增值的情况下,政府拥有的股权权利也在相应地增大。第四,政府有时取得的土地缺乏必要的合法程序,国有企业取得的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政策性债转股。国有企业资本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银行贷款。由于金融资源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银行常常在政府压力下为国企提供贷款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从“拨改贷”到“贷改投”的过程,即国有企业资金形式从最初的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到银行贷款,再从银行贷款转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入股。尽管“拨改贷”政策已经停止使用,但其遗留下来的问题至今仍然存在,“拨改贷”资金的产权归属经常会引起相应的纠纷。例如,白鸽股份在2006年便因迟迟未将5200多万元的政府“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而被有权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角色的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3)财政资金注资。政府向国有企业直接注资在我国是个普遍的现象。2008年,为了降低航空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问题,政府分别注入东方航空和南方航空30亿元的国家资金;2012年,为了挽救经营亏损的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成为国有资本注资的重点对象。国家不断向国企注资,帮助其“做大做强”,不仅堆出了部分国企虚弱的强大,还将挤压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造成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产权的不公平竞争。此外,国有资本习惯性注资将强化国企高管的预期:在企业经营发生重大亏损时,政府注资将快速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这将加大国企高管的代理问题。

      (4)“白条”换股。国有股东也存在“白条”换股的现象。正如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普遍存在虚假出资、虚报资本或抽逃资本等股本“原罪”问题,无本经营、出资不实、“白条”换股等问题在国企表现得有过之而无不及。尽管经过一系列的政府“清理整顿”运动,国有企业“白条”换股和出资不实等行为屡禁不止,并造成了众多企业产权纠纷案件。然而,相比于民企“原罪”问题得到法律的严格监控和处罚,国有股东发展初期存在的虚假出资或出资不足等问题却很少得到法律的处罚。

      (三)持股维度

      1.一股独大与关联持股

      “一股独大”、“超级股东”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经作者统计发现,2003~2012年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均值在37.84%左右,中石油的大股东在2013年持股甚至高达86.35%,表明“一股独大”是上市公司长期普遍的现象。本文进一步收集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在考虑关联持股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持股均值增至41.61%。此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控股股东持股均值为40.79%(32.80%),而考虑控股联盟后其持股均值高达43.25%(38.11%),国有企业控股股东“一股独大”问题显得更加严重。如果考虑企业隐形股东问题和众多非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将更加突出。

      单纯强调企业股权结构“一股独大”这一笼统的特征还不足以描述我国企业股东持股的具体状况,为此需要进一步分析“一股独大”的内部结构特征。

      在我国企业治理实践中,通常存在三个重要的表决权比例临界点:1/3、1/2和2/3。一般而言,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或全体董事的1/3,便能对相关事项持有一票否决权;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或委派董事占半数以上,便能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一般事项决议中持有绝对话语权;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或委派董事占2/3以上,便能对公司合并、增减资本、修改章程、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有绝对话语权。因此,以上三个表决权比例临界点成为控股股东持股的重要参考点。程敏英和魏明海(2013)的研究发现,控股股东通过关联股东安排使得其表决权比例分别接近绝对话语权(1/2)和对重大事项的绝对话语权(2/3)临界点。

      2.复杂的金字塔持股

      金字塔股权结构指一个终极控制性股东通过控制一家公司,后者又控制另一家公司,如此类推,位于金字塔最上层的控制性股东与底层的公司形成由多个层级构成的控制链结构。

      作为股东持股的一种方式,金字塔股权结构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La Porta et al.,1999;Masulis et al.,2011)。作为转型经济国家,我国企业金字塔股权结构现象表现得更加突出。刘芍佳等(2003)发现,75.6%的上市公司由国家通过金字塔式控股方式实施间接控制,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在国有上市公司中极为普遍。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5)对沪市民营上市公司的研究也表明,90.19%的沪市民营上市公司采取金字塔式持股结构。此外,金字塔股权结构在企业集团表现得更加复杂。截至2011年,我国约近76%的上市公司附属于企业集团。处于企业集团的上市公司,往往被安置于不同的金字塔层级,形成了复杂的股权结构。本文统计了我国2003~2012年的系族企业集团内上市公司的层级数据,发现90.3%的系族企业处于金字塔结构,大部分系族企业处于金字塔层级的第2层和第3层,且最复杂的金字塔结构的层级总数高达8层,表明我国金字塔结构的普遍性和复杂性。

      (四)控制权维度

      在“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原则下,股东持股比例决定了其对企业的控制权大小。然而,关联股东的存在导致股东权利的超额配置(程敏英和魏明海,2013),隐形股东的存在则导致名义股东权利的“有名无实”,以及(真实)隐形股东权利的隐蔽性存在。关联持股与金字塔结构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企业控制权的复杂性,最终表现为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和政府控制问题。

      1.内部人控制

      “内部人控制”指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不是企业法律上的所有者,却通过其他途径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内部人控制是经济转轨过程所固有的一种潜在现象(青木昌彦,1994)。计划经济制度的停滞迫使官员下放权力,企业经理获得了不可逆的管理权威,而中央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制度真空,进一步加强了企业经理的权力。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缺乏竞争、有效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比较软弱,内部管理层和企业职工基于共同利益形成联盟或相互“勾结”,导致内部治理机制的失灵,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概括地说,我国企业内部人控制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部分国企高管行政级别导致的超额权力。国有企业领导人既是企业高管,也是政府行政官员。国企高管的行政级别制度使得高管在企业内部拥有超额权力。由于国有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行政级别在企业内部通常最高,处于下级的监督力量很难对董事长和总经理发挥监督和权力制衡的作用。典型的结果便是这些国企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等高管腐败行为。例如,前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573亿余元。

      (2)超额薪酬和过度的在职消费。内部人控制的突出表现形式是高管的超额薪酬。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名义上由股东和董事会决定,实际上却是公司高管“自己激励自己”。由于国企高管在企业内部拥有超额的权力,高管常常自己设计激励组合,以获取较高的货币性收益,甚至不需要通过盈余管理迎合董事会的激励要求(吕长江和赵宇恒,2008)。由于高管薪酬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高管转而通过在职消费弥补被削减的利益,国企高管过度的在职消费成为内部人控制的另一表现形式。

      (3)内部人控制与大股东控制交织作用。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企业内部人控制通常与大股东控制交织在一起,相互渗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民营企业高管大多由控股家族成员或与家族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担任,容易形成高管与大股东合谋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因此,我国民营企业内部人控制往往是大股东控制的产物,这和西方国家股权分散情况下的内部人控制有所区别。

      2.政府控制

      “政府控制”指行使行政职权的政府官员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对企业领导及经营决策进行控制,从而影响企业领导人做出不一定符合经营原则的决策。政府控制不仅削弱了企业经营者长期决策和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也可能导致政府官员的创租,及经营者与行政官员的合谋以侵占公司财产(禹来,2002)等问题。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不仅国有企业普遍受到政府的控制,民营企业也存在“政府控制”的问题,并且两者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1)国有企业受到政府部门的“隐性控制”。国有企业通常由政府指派相应的机构行使委托人职能。2003年,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同时,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职能,形成了“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的股权控制链。然而,国有企业政府控制问题并非只能通过股权结构进行。国资委通过股权结构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而实际上,地方国资委并不独立于政府,大多数国有企业除了受到法定大股东(国资委)的“显性控制”外,还受到其他政府机关和党政部门的“隐性控制”。因此,国有股东的权利配置和行使都是不完整的,国有企业股东的重大决策权受到地方政府领导人或机关部门的影响。

      (2)民营企业主向政府出让部分控制权以换取保护。由于产权保护等制度缺乏或不完善,关系机制(如政治关系)往往成为民营企业的替代保护机制(Allen et al.,2005)。民营企业主或集体所有的企业通过向地方政府出让或放弃部分产权以换取一种长期、稳定的组织间关系,从而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生存环境(周雪光,2005)。例如,企业常常向地方政府支付超过正常税收外的各种摊派费用,为地方政府所宠爱的项目捐赠投资(李四海,2010),企业对资产所得收入的支配权被削弱了。

      (3)政府通过产业政策间接控制民营企业日常经营决策。由于政府权力较大,民营企业主的发展经常受到来自政治体制和政府管理机构及资源分配使用等方面的制约(李宝梁,2001)。政府通过出台产业限制政策或法律法规等更加隐晦的方式能够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甚至剥夺企业的经营权。

      三、我国企业股权特征综合分析框架的理论解释

      作为一个经济转型国家,产权残缺是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李稻葵,1995;周雪光,2005;Zhou,2011),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干预、寻租行为依然存在。政府习惯性地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企业产权受到政府部门的约束和控制。部分政府官员为了追求个人私利,利用权力创租寻租。寻租的过程是对现有产权的重新分配,部分企业通过寻租谋取产权保护往往会削弱其他企业的产权,制约了整个社会的产权和经济发展(Hellman et al.,2000)。第二,执法权力配置依然呈现出“重行政、轻司法”的特征(黄韬,2012)。司法部门长期受制于行政而难以独立(夏锦文,2004),使得司法体系难以对权力部门侵犯产权等活动进行规制,“司法弱化”限制了我国现代产权制度的发展。第三,民营企业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歧视。民营企业在资源的获取(比如银行信贷)、行业的准入、竞争手段的选择等产权主体应有的权利上都受到多种限制,其产权权能得不到应有保障。

      制度对经济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尤其是明晰的产权制度。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产权能帮助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Demsetz,1967)。如果市场参与者无法对未来交易形成稳定的预期,参与者将偏好于短期决策,这将导致市场种种短期投机行为。因此,产权残缺会扭曲和异化产权主体的行为并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Furubotn and Pejovich,1972),甚至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North,1990)。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产权残缺”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或个人主动实施的,对组织所处环境的积极适应(Zhou,2011)。产权并非越明确越好,在某些情况下,模糊的产权比清晰界定的产权更有效率(杨小凯与张永生,2000)。李稻葵(1995)也提出,产权模糊是企业家在市场不完善的转型经济下自愿选择的结果,短期内相对有效,但从长远来看,模糊的产权安排是低效的。

      作为附着于物上的“权力束”,产权在微观企业中表现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产权行使相应的权利,是企业产权的主体。股东对企业产权的占有通过持有股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同类型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则形成了企业的股权结构。产权通过预期影响产权主体的行为(Demsetz,1967)。英美等发达国家产权保护较好,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界限相对清晰和明确,股东权利得到法律较好的保护,企业的股东行为及其股权结构更多是自由市场交易的结果。而在“产权残缺”的制度环境下,企业产权受到政府影响程度较大,产权模糊和不确定性程度较高,股东行为和企业行为都可能出现异化。

      首先,股东作为企业产权的主体,拥有行使企业产权的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于产权保护较弱及制度环境的约束,企业常常通过产权的弱化和妥协来换取与重要资源所有者之间长期稳定合作的关系纽带,构建一个稳定有利的生存环境(周雪光,2005),因此形成了复杂的股东关系网络。其次,由于对私有产权的长期打压,以及预期到私有产权随时可能被剥夺的风险,私有产权主体在产权形成初期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而由于长期缺乏宪政秩序和法治基础,我国形成了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统治阶层的假公济私和猖獗的腐败(杨小凯等,2003)。以上因素导致了我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发展初期均普遍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行为,尤其是与企业股本相关的行为。再者,在弱产权保护的中国,行为主体有动机利用制度缺陷侵占他人产权,同时也会寻求保护机制维护自身财产权益,这些动机会影响股东的行为表现。“一股独大”和“金字塔持股”是我国产权发展制约下产权主体的理性选择,既是在弱产权保护下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替代机制(Shleifer and Vishny,1986),也是在弱产权保护下侵占他人产权的便捷渠道(Johnson et al.,2000)。最后,由于我国产权保护较弱及国有企业的产权虚置,“放权让利”的国企改革常常导致企业内部人控制。而由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政府干预惯性,企业常常受到政府各种显性或隐性控制,形成了企业的“政府控制”现象。

      综上所述,政府干预、司法弱化和产权歧视等因素导致中国企业的产权残缺问题,而产权残缺的制度背景则分别从股东、股本、持股与控制权四个维度异化企业的股权特征,表现出一些特定的股权现象,包括关联股东与隐形股东、民企资本原罪与国企政策性资本、一股独大与金字塔持股、内部人控制权与政府控制等(如图1)。

      

      图1 我国企业股权特征综合分析框架的理论分析

      四、企业股权特征综合分析框架的应用:新的关注点与研究方向

      股权特征对企业管理层与股东行为、公司治理机制均产生重大的影响,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本文归纳形成的企业股权特征综合分析框架,不仅是对我国企业实践的总结,还有助于启迪并促进以下新的研究。

      股东维度:从显性关系到隐性关系拓展,更加关注关联股东和隐形股东的影响。关联股东的研究近年来逐渐受到关注(魏明海等,2011;程敏英和魏明海,2013),隐形股东则一直被学术界忽视。当股东通过隐性契约退居二线,幕后控制企业时,隐形股东由于缺少监督,自然可以低成本地从事一些投机活动。首先,由于股东间关系的复杂化和隐蔽性,控股股东的掏空问题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的一大难题。因此,隐形股东有助于解释企业的掏空问题。其次,西方文献认为股权制衡能够制约和监督大股东,改善公司治理,然而国内学者却普遍发现股权制衡在公司治理的失效(朱红军和汪辉,2004;徐莉萍等,2006)。当存在关联股东和隐形股东时,表面制衡的股权结构安排,可能是大股东从事合谋的“掩人耳目”手段。因此,隐形股东也可能有助于解释制衡失效和股东合谋等问题。最后,隐形股东的存在可能会威胁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以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为例,隐形股东的制度安排可能规避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要求和关联交易的法规约束。在存在隐形股东的企业中,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是否更低?其信息披露策略是否存在差异?关注关联股东和隐形股东不仅有助于解释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差异,还有助于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

      股本维度:从名义资本投入到真实资本投入,重新审视股东行为。首先,民企资本“原罪”问题导致民企产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一方面,股东将表现出更多的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原罪问题能够解释企业存在的掏空、利益输送等公司治理乱象;另一方面,股本的不确定也增加了企业股权融资的风险和成本,我国企业呈现“重银行信贷、负债融资,轻股权融资”的融资结构也可能受到资本“原罪”问题的影响。其次,寻求产权保护是企业海外上市的动机之一(Reese and Weisbach,2002)。通过在投资者和产权保护较好的国家或地区上市,股东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市场价值也较高(Doidge et al.,2003)。资本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促使更多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寻求自身权益的保护。因此,原罪问题很可能程度较大地影响企业海外上市的决定。同样的,出于对自身产权保护缺乏安全保障的预期,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通过海外移民将资产转移到国外产权保护较好的国家。原罪问题对企业家移民行为的解释力度多大?如何留住企业家人才?这些问题都值得学术界更多的关注。最后,不同于西方国家企业的股东出资方式,我国企业股东的出资形式多样且复杂。如何从会计上对股东出资的方式、范围和作价等进行界定以更好地体现股东出资的实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界定股东的出资权,并规避日后股东间产权纠纷案件的发生。

      持股维度:从直接的持股比例延伸到重要持股节点和持股层级,深化对重要持股节点和持股层级动机和影响的研究。“一股独大”、金字塔持股等问题已经得到较多的研究。然而,仅仅关注“一股独大”仍显得比较笼统,难以细致地分析中国企业的持股表现。在一些重要的表决权比例临界点附近,股东间关系更加微妙,股东行为也可能存在激烈的变化。因此,关注这些重要持股节点才能更完整地解释“一股独大”的问题。此外,关于金字塔结构的形成及其动态演变过程等的研究仍然较少(Almeida et al.,2011),我国企业复杂的金字塔结构既提供了一个好的研究背景,也要求我们对金字塔结构的形成机理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控制权维度:从“同股同权”拓展到股权与控制权的背离,更加关注企业的控制权安排及其影响。理论上,股东的持股比例决定了其在公司的控制权大小,但如果存在内部人控制和政府控制问题,股东的控制权与股权可能存在冲突,控制权争夺成为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一个突出问题。研究我国企业的股权结构,仅从持股的角度分析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关注企业的控制权安排。一方面,当股东的控制权与所有权不匹配时,控制权私利不可避免。在存在内部人控制和政府控制问题的企业中,控制权私利是否更加严重?企业的真实控制人如何识别?通过怎样的控制权安排和信息披露,控制权问题诱发的代理问题能得到有效的缓解?回答以上问题,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的隐性控制是我国企业的一种特殊治理现象。尽管政府对企业的显性控制已得到了较多的关注,政府对企业的隐性控制仍少有研究。政府官员的腐败与企业家的寻租行为是我国政府和公司治理的一个顽疾,严重制约了公司治理生态环境的构建和发展。政府的隐性控制如何影响政府官员、企业股东和高管的行为?是促进抑或削弱了企业价值?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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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特征的综合分析框架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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