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机制与党的先进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的建设论文,先进性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坚持党的先进性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形成什么样的党建机制以保证党的先进性,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党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我们党执政前后乃至改革开放以来党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的改变,不仅对党的先进性提出了不同的历史要求,而且直接影响着党的建设机制的变化。
一、党的先进性、党的建设机制与政治生态环境的内在联系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适应战争环境的要求,党内形成了高度集中、强调服从的领导体制。这一建党机制是党与旧法律、党与旧国家政权之间互为否定、互不相容关系中逐渐形成的相对封闭的党建机制。
加强党的建设是为了坚持党的先进性,完成党的历史任务,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所谓党建机制是指全党在一定的组织体系内,由一系列相互衔接、环环紧扣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规则、纪律所构建,在结构上达到有序安排,功能上得以有机结合,效用上实现有效配合和衔接,并依此活动而形成的党内运行秩序。这种运行秩序成为调整党内关系、配置党内权力、规范党内生活、指导党员思想、约束党员行为、促进党纠错除弊、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生长的无形而有效的控导力量。党的建设形成什么样的机制,不仅由党的性质、目标、任务所决定,还在相当程度上受着政治生态环境的制约与影响。政党与法、政党与国家公共权力、政党与社会的关系,是持定政治生态环境中影响政党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决定性的要素。这三对关系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而且决定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特定历史任务、活动方式和特定的党建机制。
一般而言,在民主政治有了相当进展的国家里,“政党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工具”。但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于有着长期封建专制历史、遭受列强侵略欺辱、还没有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旧中国,她一出世就肩负起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重任。旧中国不存在民主政治体制,党只能在当时的国家体制外走领导武装革命夺取国家政权的道路。中国共产党所处政治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决定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与法、党与国家政权、党与社会这三对关系的基本状况:党同人民群众结成血肉相连、生死相依的关系,在暴力革命中扫荡一切旧法律,推翻专制独裁的反动政府,夺取国家政权。在长期的武装革命斗争过程中,我党也确实形成了一套机制:在政治建设上,党制定并切实实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和行动路线;在思想建设上,把党的思想建设摆在首位,使全党在党的政治纲领基础上达到高度的思想统一;在组织建设上,以半军事化的组织体制和运作方式作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行方式;在作风建设上,党培育了三大作风为主体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党的崇高威望,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成为党“特别能战斗”的力量源泉。
这一党建机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保证了党的先进性,同时也必然带有革命战争时期的历史烙印,即因适应战争环境要求在党内形成高度集中、强调服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而且是在党与旧法律、党与旧的国家政权之间互为否定、互不相容关系状态中逐渐形成的,所以它基本上是相对封闭型的党建机制。
执政以后,党与法、党与国家公共权力、党与社会的关系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为实现党的领导、完成党肩负的历史任务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政治生态环境,但这三对基本关系状况并没有按预想的机制轨迹运行,而是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先看党与法的关系。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一贯追求的目标。执政后党领导人民制定社会主义法律,以法律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成为执政党必须的职责。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从来都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受到历史传统的影响,轻视法律、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同样在党内一些同志中滋长蔓延。这就决定了民主法治要由党所追求的外在目标内化为执政党治国的根本理念乃至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要有一个历史过程。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权力意志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的现象,其实质就是少数党员干部凭借权力,以权辱法,损害人民的利益。
再看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执政后,不少党员干部手中握有国家公共权力。党能否科学处理好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降低执政成本、提高执政效率成为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影响党的先进性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一方面权力天然地具有诱惑性、腐蚀性;另一方面,“以党代政”、“党政不分”、过度集权的国家政治体制,必然导致因集权而滥用权力的问题。
还有党与社会的关系。执政以后,过去残酷斗争而产生的外部环境压力消失了,同时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能够迫使别人顺从权力意志,于是在一些党员干部眼里,人民的支持似乎不那么重要了。加之长期没能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国家政治体制存在着严重弊端,少数党员干部不同程度地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当官做老爷、搞特权腐败。这直接损害党群关系,削弱党的政治凝聚力。
上述情况表明,政治生态环境中这三对基本关系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问题,都缘于党取得了执政地位,掌控着国家权力。由此,如何建设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一新的历史课题必然地摆在党的面前。执政后党的建设所要解决的全部问题,归结起来就是正确处理好这三对基本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的先进性。
二、执政后党的建设中愿望与效果反差的机制性反思
执政后党的建设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变化,但战争时期形成的高度集中与人治治党相结合的党建机制被沿袭下来,这一机制不仅使党难以及时制止和纠正决策与执行中的重大失误,而且也没能真正解决权力异化的问题,党内官僚特权、脱离群众现象不断增长,到文化大革命时党的优良作风几乎被破坏殆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横遭践踏,党和国家付出惨重代价。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执政后加强党的建设极为重视,并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早在战场硝烟未尽时,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执政后防止党被资产阶级腐蚀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内就有些人发生蜕化变质,于是党的建设很自然地与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们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社会主义建设。计划经济天然地要求集中权力,由此延续战争年代的党内高度集中机制也自然有了体制性的需要。同时,把握执政规律和领导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必然有一个认识过程,探求执政后党的建设的正确路子也有一个过程。党的“八大”曾经明确地提出了执政党建设问题,并且提出了加强党的建设新的思路。可惜紧接着国际国内形势发生复杂变化,党内指导思想上“左”的倾向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于是“八大”对执政党建设的探索被打断,我们党基本回复到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党建机制上,在那个机制基础上主要依靠四个方面的做法加强党的建设:
一是运动式地抓党建,党内的思想教育与政治惩戒相结合。这样强化了党内的高度集中与强调服从的倾向,由此带来很高的指挥效率,党的组织动员能力非常强。二是继续党在领导革命时期的阶级斗争职能,把党内斗争与在社会上抓阶级斗争相结合。这种政治气氛带来的强大心理压力迫使人们谨言慎行,相对有效地防止了越权滥权特权现象。三是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强调领袖人物与领导干部的模范表率作用。四是从具体制度上做出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当时党建机制的主要支撑点,显现在外的是思想道德的自律规约力量(这种力量在相当程度上源于共产党人的政治信念和领袖的模范表率行为);隐存于后的是政治斗争所产生的强大威慑力量(党员干部一旦丧失政治生命,他的生存状况几乎完全被改变直至毁灭个人前途)。
这一机制有着内在的缺陷,一是党的建设着力点发生重大失误。在阶级斗争思维指导下,把战争年代党建机制的高度集中特点与执政后国家政治体制中的过度集权相结合,因而导致党内关系的不正常,最终发生全局性的决策错误;二是人治色彩明显,制度化建设程度不高。执政后,党高度重视防止脱离群众的问题,但仅仅注重从思想作风建设上解决问题,在具体制度上做了一些规定,还没能更多地从完善国家政治体制方面考虑问题。而党内轻视法律、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倾向,又使我们习惯性地沿用运动的方式抓党建,这一方面使党和国家生活经常处于动荡不安中,整个社会缺乏稳定正常的法制化运行秩序,另一方面国家政治体制的内在缺陷不仅没能有效克服,反过来又以体制性力量进一步加重了人治的份量。
总起来说,我们党形成的是高度集中与人治治党相结合的党建机制,这一机制不仅使党难以及时制止和纠正决策与执行中的重大失误,而且也没能真正解决权力异化的问题。随着执政时间的渐长,党内的官僚特权、脱离群众现象不断生长,各种矛盾不断积累,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优良作风几乎被破坏殆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横遭践踏,党和国家付出惨重代价。
正由于我们没能从执政后政治生态环境的变化出发,没能从正确处理党与法、党与国家权力、党与社会这三对基本关系去探索党的建设机制,我们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拒府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课题。由此,坚持党的先进性就必然要打折扣。总结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思考和回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个重大的问题,必然要涉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改革创新党的建设机制,以机制的力量来保证党坚持先进性。因此,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活力”。
三、改革创新党的建设机制,坚持党的先进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党与法、党与国家权力、党与社会关系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加凸现出来,改革过去以高度集中为基本特点和事实上的人治治党的党建机制,转向以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为基本特征的制度治党的党建机制已成为我国经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建设能不能顺利进行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于快速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带来社会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生活的深刻变化,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改革。而深化改革必然更加凸现出党与法、党与国家权力、党与社会关系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能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三对基本关系,已经成为国家经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建设能不能顺利推进的关键。
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迫切要求党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依法执政,“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迫切要求党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迫切要求党正确处理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不仅要强化党员干部的“公仆”意识,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而且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扩大人民群众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努力减少因决策失误而给人民带来重大利益损失;同时必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党员干部的命运交给人民,使人民真正有权选择、制约、监督“公仆”。正由于此,党的十六大报告用较大的篇幅阐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
从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看,正确处理好这三对基本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内容,也是推进我国政治文明进步的过程。我们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自然居于这三对基本关系的矛盾主导方面,是影响这三对基本关系状况变化以及发展态势的关键。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推进政治文明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内的状况,取决于党的建设机制。据此,改革过去以高度集中为基本特点和事实上的人治治党党建机制,逐步转向以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为基本特征的制度治党的党建机制势在必行。
所谓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指的是“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党内民主原则体现和贯彻于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党内民主的前提是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全体党员是党的主人,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党员当家作主。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必须“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党员的民主权利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就当前党内生活的实际情况看,最重要的是以下几方面:
一是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非常强调全党要解放思想、理论创新。然而解放思想、理论创新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这就是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必须得到保证。但是,实际上党内思想解放的控制权在领导人手里。新的思想观点如果不是上面先说,而是普通党员提出,就很可能“祸从言出”。结果,上级让解放思想到什么程度,党员也才能把想说的话说到什么程度。于是,党内思想解放的每一步都要凭借政治权力来推进,无形中政治权力就成为“垄断真理”、裁判理论正误的尺度。思想来源于实践,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沃土。广大党员是群众伟大实践主体的一部分,党员真正拥有在党内生活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党的领导机关才能充分地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情况和要求,党的思想和理论才能更好地反映和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员要行使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党内生活中就必须坚持平等批评、保护少数的原则,允许党员在党的决定作出之前就某些问题在党报党刊上发表不同的看法,或在党内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的自由讨论。
二是党员充分地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执政党的重大决策常常直接关系到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变动,合理整合社会利益,充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执政党的“合法性”程度才更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执政党进行社会利益整合的难度相对增加。6000多万党员生活在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中,让党员充分参与和影响党的决策过程,实质上是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把党对社会利益的协调和整合首先放在党内进行。这不仅能使党的决策更加顺民心、合民意,而且能使利益的协调整合过程更为平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利益矛盾的摩擦对执政党产生的压力,有利于党的决策的顺利执行。但是,正因为决策关系到利益,所以少数党的领导干部出于使决策偏向于小集团利益或个人私利的需要,而限制党员参与决策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有的地方的所谓某些决策失误,其实是以决策失误的形式掩盖了权力腐败的实质。党员充分参与决策,必然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有利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然要求党内事务在党内公开、透明,使全体党员有充足的知情权。我们党一向重视保密工作,但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做到全党充分参与、体现全党意志,就必须扩大公开和透明的范围,把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变成充分汲取全党智慧、通过充分讨论取得全党共识的过程。把用政治纪律保证的全党政治上的高度统一,牢固地建立在全党共识的思想基础上。
三是党员必须拥有充分而有效地制约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权利。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党员的授予,党内的权力主体是全体党员,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能取代权力主体;同时,党员授予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工作职权,而不是政治特权。工作职权只能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一定规矩而运作,决不可以随心所欲任意行使。然而,由于长期延续干部任命制的影响,某些地方的党组织内权力授予关系被颠倒,同时由于党内制度建设问题上的缺陷,使得某些领导干部能够利用权力以组织的名义实施个人意图,把组织当成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与此相关,一些地方党的领导机关本应是工作职能部门,结果却变成党内的权力机构,利用部门职权以工作的名义冠冕堂皇地谋取小团体利益,而广大党员却难以有效制约。要扭转党内存在的这种不正常状况,就必须搞清楚究竟谁代表党组织?必须明确党员是党的主体,是全体党员的整体意志代表党组织,而不是领导干部代表党组织。所谓党员的整体意志,是指在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直接或间接参与决策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组织决议和决定。服从组织是指服从代表全体党员共同意志的决议和决定。有些同志往往把领导干部等同于党组织,服从组织变成服从领导个人。由此,党员自然难以制约领导干部。执政党的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广大党员如果在党内都无法制约某些领导干部,那么人民群众就更难以制约干部,主仆关系就必然颠倒,执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也就必然要出问题。
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必须使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制度是政党据以组织队伍、开展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制度规定了政党及其成员活动的根本原则、基本规范。党的制度建设是整个党的建设实践的科学归结和理论定型。如果说,理论上的正确与否是一个政党政治上成熟与否的标志,那么,制度的健全与否及制度的权威性高低则表明一个政党本身的组织发育水平。
制度的系统化、整体化及其在党内生活中的有效执行,形成了党内的运行机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都必须依赖于形成科学、健全的制度体系,使党的活动和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程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即依赖机制的力量才能使之定型、持久。体制和机制一旦形成,就有着自动发生、自动运转的力量,凭借个人的力量事实上难以抗衡。一个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凝聚党内力量,发挥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一个带有缺陷的权力体制和机制,常常是一个坑人害人的体制和机制,本身就会伤害党的先进性。因此,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从党内的情况看,建立健全党内的民主制度,形成推动党的生活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至少要思考以下几点:
第一,进一步健全体现党内民主政治原则的权力体制。
党内生活的制度化,首先在于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党内权力体制。这一权力体制主要从权力结构、权力配置、权力限制方面作出安排。
——建立党内合理的权力结构。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党员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党内事项。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关,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完成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但在实际运转中,我们党内的权力结构是倒置的,党的执行机关实际上成了党内的权力机关。党的组织结构一直只存在纵向层级,而无横向的党政关系,于是党内的权力倒置结构强化了集中和服从,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党内民主,党员的民主权利难以真正充分保障。
——在权力配置上,党内必须合理分权。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党的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失衡。党的委员会作为领导机关同时掌握着决策权、执行权,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事实上又受制于党的委员会,由此,造成党内民主难以发展,党内监督较为软弱;二是在党的领导集体中,书记与委员之间的权力配置严重失衡。“一把手负责”制,实际上就形成书记权力的“全权”,党的委员会中的委员难以制约和监督书记;三是党员与党的干部之间的权力配置失衡。本来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员授权的。但由于党内选举制度和干部制度的不健全,一方面党员在行使选举权时,某些地方党的领导机关以各种形式限制党员的提名、选举权利,使选举在一定程度上不反映党员的真实意愿;而当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后,党员手中没有罢免权、弹劾权,结果党员就失去对干部的制约。
——在权力限制上,党的领导工作机关和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利必须合理限制,而不能权力无边。党的委员会实行的是“议行合一”,拥有决策权、执行权,加上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受党委会领导,实际上党的委员会把党内立法、执行、监督权都控制在手,因此党的委员会和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人的权力是没有明确的边界的,很容易越权滥权。
权力结构、权力配置、权力限制的问题不解决好,不仅会造成党内的干群关系有隔膜,而且势必影响到党与社会的关系。由此,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内的体制。
第二,党的制度建设要朝着形成健全的机制方向发展。
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制度的制定实行缺乏整体性、系统性观念,即没有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科学的运行机制。因而一方面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等根本制度过于原则、过于抽象,而常常使对制度、原则的解释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往往出现对制度的理解执行随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的现象。这是某些党组织的领导人随心所欲而振振有词的原因之所在。另一方面,尽管我们党针对各种复杂情况制定实行了许多具体制度、纪律和规定,但是这些具体制度之间缺乏科学的配套和衔接,有时发生具体制度互相矛盾、互相脱节,执行上流于形式等问题。并且,制度制定被问题牵着走,有些制度是出了问题后为堵漏洞而定,针对权力机制体制本身作出的规定少,结果问题五花八门,制度、纪律也零散琐细,不足以事先防止形形色色的党风不正和权力腐败问题。由于党的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因而党内民主不充分,党内监督软弱乏力,由此产生党内生活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和不良风气。为此,必须使制度互相补充,环环相扣,配套衔接,着眼于形成机制,以机制的力量,调整党内关系、配置党内权力、规范党内生活、指导约束党员行为,管住干部手中的权力。
第三,树立制度的至上权威,明确制度制约、监督的重点。
法律是执政党与国家权力关系、执政党与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执政党与法的关系成为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国家权力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前提。真正建立法治权威,关键在党的建设中摒弃人治治党模式,树立党的制度、纪律的至上性权威。
党内生活的制度化,最重要的是确立制度的权威至上性,使党的制度具有个人意志不可逆抗和僭越的最高权威。否则,即使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制度也形同虚设。确立制度的权威至上性是以扩大党内民主、每个党员都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为基础和条件的。明确这一点是我们建立制度治党机制的思想前提。
首先,制度的权威至上性来源于全体党员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和在个人意志自由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目前,党内生活中存在着的制度、纪律难以真正实行,而与党章规定不符甚至相悖的“潜规则”却在起着实际作用的问题。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权力意志凌驾于制度之上,制度缺乏刚性的权威力量。必须明确,制度的权威至上性本质上是全党意志的不可违抗性。只要是党的成员,无论个人有多大权力,都无权凌驾于制度之上而随意行事。依个人意愿擅改党纪党规的,必须被视为对全党意志的冒犯,受到追究和查处。
其次,制度的权威至上性必须集中体现在党组织依党规党纪严格管理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制度的权威至上性必须确立的一个观念是,党纪党规首先是依照全体党员的共同意志来规范约束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而不是首先用来“管”一般党员。领导干部只能在制度限定的范围内,依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当个人意愿和行为与党的制度、纪律发生矛盾冲突时,个人只能服从制度,按制度来约束和调整自己的意愿与行为,而绝对没有任何随意处置制度、纪律的权力。
再次,制度的权威至上性必须充分体现在维护制度自身的不可侵犯性。一旦发生个别领导人违反制度纪律规定,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可以而且应该依照党纪党规提起追究,作出惩治。并且党内应有一套严格的制度规定确保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就能追查到底,严肃惩处。西方国家政党制度中对党的领导人进行严格制约的某些规定和机制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总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先进性,不仅要靠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更重要的是靠党的建设的改革创新,靠体制和机制的力量来保证。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建设和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的阐述中,已经大致勾勒了坚持党的先进性的体制机制,但要真正实行起来,我们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思想、理论、实际操作方面的难题。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全党的智慧与创造力,我们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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