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及其伦理原则--论亚当·斯密的得体性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及其伦理原则--论亚当·斯密的得体性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及其伦理原则——论亚当#183;斯密的“合宜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当论文,合宜论文,伦理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利己心,在所有前现代的社会中,都被当作是万恶之源,是威胁社会安定乃至社会存在的洪水猛兽。与此相应,利他心,是所有前现代的社会所能理解的“道德”之为“道德”的本质,或者说,利他心就是道德的“善”。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所有前现代的社会,即非市场经济的社会,无论其社会形态如何的不同,其共同的无法解决的根本社会难题都是社会的经济生产满足不了社会的消费需要,甚至常常满足不了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生存需要。在此前提下,如果利己心得不到有效约束,社会将为之崩溃。所以,道德之为道德,其主旨就是约束利己心;善之为善,就是发扬利他心。

只是到了现代社会,这一根本的人类历史难题才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其直接原因就是实行了市场经济。那么,市场经济为什么能够解决这一根本历史难题?相应于这一历史难题的解决,对于社会的道德生活而言,市场经济改变了什么、要求着什么?或者,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是什么?对此,西方现代经济学之父、同时也是伦理学教授的亚当·斯密作出了相当深入的回答。

在英国工业革命的前夕,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大踏步地发展之际,亚当·斯密作为一个敏锐的观察家,发现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各自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A卷上,页14)(注:A指《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其实,这也是前现代社会中大都会经常出现的一个事实,只要产品的交换是自愿的,而非强迫的纯粹经济行为。然而,斯密对这一事实仍然具有当之无愧的“发现”权,因为,尽管前现代的社会中有这样的事实,但那些社会中的人们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这不仅是因为这种经济的交换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是次要的,甚至微不足道的,而且与社会的道德观念相冲突。反之,斯密对这一事实的发现,其意义就在于他发现了这一经济交换行为已成为当时英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活动形式,也就是说,他发现的是——商品经济。他发现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利己心不但不是威胁社会存在的洪水猛兽,反而是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基本动力。他发现了在传统社会中保障着社会安定和秩序的道德观念,现在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精神障碍了。

斯密是一个敏锐的观察家,更是一个深刻的思想家;他不仅发现了“商品经济”,他还发现了“市场经济”。还是源于利己心,“各个人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A卷下,页25)斯密论证道,从利己心出发,却因某种神秘力量的作用,达到了利他的效果。这就给传统社会的核心的道德观念,准确地说,是给传统社会所理解的道德所建基于其上的那种道德理解方式——恶就“是”利己,善就“是”利他——以摧毁性的一击。

斯密把那一神秘的力量称为“看不见的手”,尽管人们“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一场合,象在其它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一个目的。也并非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A卷下,页27)斯密实际上已经洞悉了那一神秘的力量是出于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源于一种特有的社会秩序,所以他把“看不见的手”与人们所熟知的那种理想的土地制度作出比较:“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作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提供生活资料。”(B,页230)(注:B指《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尽管斯密没有、也不可能有“市场经济”概念,但“看不见的手”已经把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透彻地揭示了出来,以至此后二百多年没有人能够比斯密说得更加透彻——这是一种公正的、并且能推动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尽管斯密的表述是含混的,但他清楚地意识到这是“制度”,所以他在上述引文的下段接着说:“人类相同的本性,对秩序的相同热爱,对条理美、艺术美和创造美的相同重视,常足以使人们喜欢那些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的制度。”(B,页230)

斯密并没有一套系统的制度概念,当市场经济制度尚在大踏步地走上人类历史舞台,它那从根本上颠覆、改造、重塑人类生活世界及全部社会制度的本性尚未充分显现之际,斯密也不可能对市场经济制度有系统的见解。然而,他的敏锐就在于抓住了两个要点:人的行为动机和除行为动机外、对人的行为有决定性影响的制度。

“看不见的手”是伟大的发现,在这只手的作用下,利己的动机能达到利他的效果,这也是无可怀疑的事实。然而,这只是斯密学说的前半部,如果把这前半部当成了全部,那就不仅歪曲了斯密,更歪曲了市场经济的真实面目。

这儿的意思可以转换为如下问题来表达:那只看不见的手是如何与利己心相作用的?在怎样的条件下,才能使利己的动机产生意外的利他效果?问题也可以反过来提出:是否在任何条件下,看不见的手都能发挥作用,使利己动机产生意外的利他效果呢?“看不见的手”这一提法确实有神秘色彩,如果再有意加以渲染,就很容易把斯密学说当成对上述反问题的肯定回答。这种情况,起码在我们这个还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度里并不鲜见。然而,这是歪曲。

斯密作为伟大的思想先行者,对人类历史上初露峥嵘的市场机制、作用和力量感到某种困惑;更由于他那个时代盛行的自然法学说的影响,作出那一表述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今天的我们则清楚地知道,这是通过自由竞争机制来配置资源所产生的效果,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力量。尽管斯密的表述是含糊的,但他已理解了这是制度;而制度不是神秘的,是理性的;不是自然的,是人为的。那么,这一人为的市场经济制度需要“人”作些什么呢?

人为的市场经济制度首先要求的就是政治的保障,斯密清楚地指出了对于市场经济制度,政府所必须承担的义务:“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这三个义务虽很重要,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它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每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它人的侵害和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决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和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时,就决不能补偿所费。”(A卷下,页253)

这段话就是所谓“守夜人政府”的要求,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学说的经典信条。诚然,斯密的主旨是要求政治减少对经济的干预,这也是他那个时代的历史必然要求。然而,人们都过于忽略了这段经典论述的正面含义。

第一,斯密正确而清晰地指出了市场经济制度有其不可或缺的前提,它一刻也离不开政治的保障,而且是全面的保障。它需要军事力量保护社会不受外敌的侵犯,需要法律保护社会中的每个人,需要政府从事私人干不了和干不好的所有事情。如果说前两条是要求政治确立和维护作为经济制度的市场的社会条件,则第三条更是要求政府成为市场(作为经济制度)的担保人:对这一制度在运行中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看不见的手决不是无条件的,它离不开看得见的手的培育、维护和保障。

第二,斯密指出,与看不见的手作用于利己心不同,看得见的手绝不可以有利己心。也就是说,要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使利己动机产生利他效果,其前提就是作为市场制度担保人的政府,其行为动机不能是利己的。也就是说,利己心不是无条件的,它依赖着看得见的手的非利己心才能发挥作用。

第三,斯密强调要有严正的司法机关来保护社会上每个人不受任何其它人的侵害和压迫,这是什么意思呢?很明显,侵害和压迫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动机只能是出于利己的。那么,显然,不仅需要政府的非利己心来为市场制度担保,而且需要在市场中活动的所有人都必须抑制其利己心。否则,“严正的司法机关”将严惩不贷。也就是说,在市场中活动着的人虽然是出于利己心,但利己心决不能是无限度的。市场中的人必须知道这个限度在哪儿。

利己心的限度在哪儿?这是个根本的问题。如果回答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所以市场中的人只要遵从法律去行为就可以了,根本不必操心为自己划定利己心的限度,这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市场中的人以法律为准绳去行为,其前提是已经有了法律,而且法律已经知道了利己心的限度在哪儿。进而,法律知道利己心的限度在哪儿,其前提是,社会已经知道了利己心的限度在哪儿,法律不过是以国家的名义,以国家的暴力机器为后盾,把社会所认可的行为准则明确化、规范化、可操作化。法律不能凭空杜撰任何东西,法律的内容如果不是社会已经认可的,法律本身就不会被社会认可。那么,法律就会成为笑柄,其结果只能如老子所说: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所以,在法律知道利己心的限度在哪儿之前,市场中的人必须已经知道了这一限度在哪儿。

利己心的限度在哪儿?这是个真正的问题。这一问题本质上表述的是一种崭新的道德。所谓崭新,不是指具体的观念,而是指道德的形态。所以这是任何传统社会都无法理解,甚至无法想象的道德。传统社会所无法想象的是,道德居然可以容纳进本来是万恶之源的利己心;传统社会所无法理解的是,利己心的限度问题决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利己心的约束问题,它和人们所熟知的“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的那一信条具有本质的不同,而意味的是一种崭新的“公正心”。

回到斯密的论述。斯密讲到了“严正的司法机关”,强调的是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之前,必先已有立法;在司法公正之前,必先要有立法公正。立法者制订法律,保护什么,惩罚什么;何为罪,何为非罪;乃至于何为公正,何为不公正?这些问题如果不先已有了全社会的某种共识,又何来立法?这就是所谓法哲学问题,或法的精神问题,而这些问题,不多不少,正好就是道德问题。而“公正”,作为现代社会的法的精神,就是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就是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基石;而这一伦理原则、这一道德基石的核心就是——自觉认识到、并且自愿持守着的——利己心的限度。

前文谈及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其行为动机时所使用的概念是“非利己心”,这是为了行文方便。现在可以说,这一“非利己心”不是指“利他心”,而是“公正心”。斯密这样谈到市场经济社会的立法精神,“当立法机关设立奖金和其它奖励去促进麻或呢的生产时,它的行为很少出自对便宜或优质织物穿着者的单纯的同情,更少出自对制造厂和商人的单纯的同情”。(B,页230)“出于某种制度的精神,出于某种对艺术和发明的爱好,我们有时似乎重视手段而不重视目的,而且渴望增进我们同胞的幸福与其说是出于对同胞的痛苦或欢乐的任何直接感觉或感情,不如说是为了完善和改进某种美好的有规则的制度”。(B,页231)把问题明确起来就是,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逻辑前提,并作为市场经济制度所赖以正常运作的现实条件,存在、并需要一种崭新的道德——“公正心”。公正心不但不排斥利己心,反而就以利己心为前提;但其要义却在要求利己心有一明确的限度,其宗旨在使得出于利己心的行为能达到利他的效果。进而,市场经济制度依赖着两个东西:政治和道德,而根本上依赖着道德。只是这种道德是崭新的——作为道德原则、道德精神乃至于道德的形态。

这种崭新的道德,正是斯密所首先揭明的,他称之为“合宜感”。《道德情操论》一书就是从论合宜感开始的,尽管作为一个道德哲学家,斯密的理论表达能力令人不敢恭维,但通观全书,意思则是十分清楚的。斯密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爱——利己之心,此心非常强烈;每个人也都有同情——利他之心,但强度远不如前者。所以,“对于悲伤的同情与悲伤本身从来不会全然相同”。(B,页22)合宜感就在自爱的利己心与同情的利他心的平衡中产生,而这一平衡来自于——学会用一个与当下利益毫无关系的旁观的他者的眼光来审视和约束利己心。“我们应当用自己自然地用来看待别人的眼光,而不用自己自然地会用来看待自己的眼光来看待自己”。“虽然对他来说,自己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人的幸福重要,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来说并不比别人的幸福重要”。(B,页102)

请务必注意,斯密的合宜感作为自爱的利己心与同情的利他心的平衡,并非简单地是利己心和利他心的调和,并不简单地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的那种对利己心的自我约束,并不简单地就是日常人们习说的既想到自己、也要想到他人的那种作为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其他各方当事人利益有个全面的考量,而是指非当事人的旁观者的利益观念、态度和评价;所谓客观和公正,就基于此。“不是用自己看待两种对立的利益时所天然具有的眼光,而是用他人天然具有的眼光来考虑那两种利益”。(B,页238)在此,斯密的合宜感捕捉到了以高度发达的交换关系为标志的市场经济社会的利益关系基本结构——社会作为一个现实的利益共同体关涉着每一个利益主体,说得明白些就是,任何偶然的、具体的、看上去边界明确的当事人利益实际上都关涉着这一社会每个人的利益、关涉着看上去与某一当下利益毫无关系的旁观的他者的利益;由此,斯密的合宜感揭明了以高度发达的交换关系为标志的市场经济社会所要求着的“公正”——作为现代社会的法的精神,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基石——的心理内涵:“用他人天然具有的眼光来考虑那两种利益”。由此,斯密划出了利己心的限度。所以,合宜感作为一种崭新的“公正心”,所表达的是市场经济社会所需要的新道德:“自我控制的美德在大多数场合主要并且几乎完全是由一种原则——合宜感,对想象中的这个公正的旁观者的情感的尊重——向我们提出来的要求。”(B,页343)

为什么要约束利己心呢?为什么要尊重那个看起来与自己毫无关系的旁观者的情感呢?也就是说,合宜感这一新道德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呢?答案并不高尚——还是那个利己心,“根据造物主的聪明安排,在一切通常的场合,甚至对于尘世来说,美德就是实际的智慧,就是获得安全和利益的最为可靠和最机灵的手段。我们事业的成功或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平时对我们的看法的好坏,取决于同我们相处的那些人支持或反对我们的一般倾向”。(B,页392)“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一定会收敛起这种自爱的傲慢之心,并把它压抑到别人能够赞同的程度”。(B,页102)如此说来,不还是那一利己心吗?归根到底,斯密的合宜感还是以利己心为基础,那又称什么新的道德呢?进而,如果合宜感所指称着的就是“公正”,而从古希腊道德到基督教道德,“公正”一脉相承,那又称什么新的道德呢?

正因为公正心、或斯密的合宜感是以利己心为基础的,所以是新的道德,或者说是新的道德形态,是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所要求着的道德形态。——这在根本上是由于利己的动机可以达到利他的效果,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之所以是“道德”,是因为公正心、或合宜感是在利己心与利他心之间所达到的平衡,而且是这样的平衡——一个出于利己心在行动着的人、一个所作所为关乎着切身利益的当事人,居然同时具有“没有偏见的见闻广博的旁观者的同情感”。——这意味着具有广博的胸襟和强健的心智能力,体现着单纯的利他心所不能想象的宽容和冷静,要求着客观精神和理性精神;这些正是现代道德人格的精髓、是现代道德素质的核心。之所以是“新的道德”,是因为公正心、或合宜感是以利己心为基础的,准确地说,是以自觉认识到、并且自愿持守着某种明确限度的利己心为基础的,所以更具有可能性和普遍性——与出于利他心的行为相比。只要社会的物质产品不能充分地、无条件地满足社会的消费需求(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消费需求的可变性,所以这一“不能”大概可以说是绝对的),出于利他心的行为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只能是有条件的、个别的、偶然的;正因为在所有的前现代的社会,其所能理解的“道德”就是出于利他心的行为,或者说,利他心就是道德的“善”,所以在所有的前现代社会,道德、都是最为稀缺的东西,尽管正是最为迫切需要的东西。无论如何,只要社会的物质产品不能充分地、无条件地满足社会的消费需求,利他心就决无可能成为社会交往的普遍准则和基本规范;反之,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以自觉认识到、并且自愿持守着某种明确限度的利己心为基础的公正心却可以、并且必然要求着成为社会交往的普遍准则和基本规范,公正心因更具有可能性和普遍性而可以较大地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准;在此,道德尽管还是社会最为迫切需要的东西,但有可能不再是社会最为稀缺的东西。

进而,从古希腊道德到基督教道德,“公正”虽一脉相承,但古希腊的“公正”被理解为绝对理性的必然要求、基督教的“公正”被理解为超验上帝的神圣意志,而斯密的合宜感却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并首先从社会的经济制度得到了说明。道德的基础从飘渺的天国转移到世俗的人间、道德从绝对理性的永恒要求变成了平凡的利己心和利他心的平衡:“这两种情感相互之间可以保持某种对社会的和谐来说足够的一致。虽然它们决不会完全协调,但是它们可以和谐一致,这就是全部需要或要求之所在。”(B,页22)所以,尽管斯密的合宜感所指称着的就是“公正”,但这一“公正”不折不扣就是新的道德。

其实,斯密对自己的学说颇为自负,他在讨论西方伦理思想史时说:前人的“这些哲学体系都没有提出,甚至也没有自称提出过任何能借此弄清或判断感情的恰当或合宜的明确的或清楚的衡量标准。这种明确的或清楚的衡量标准在其它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只能在没有偏见的见闻广博的旁观者的同情感中找到”。(B,页385-386)斯密的自负确实有其道理,他的合宜感所指称着的“公正”既揭明了新的时代的新的道德,又与古希腊的“公正”、基督教的“公正”一脉相承,共同构成了西方绵绵不绝的“公正”传统;斯密的合宜感既从这一传统中得到了有力的资源支撑,又开新了这一传统,使得这一传统具有了新的时代生命力。

总之,市场经济并不排斥人的利己心,它决不把利己心简单地视为恶,相反,市场经济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把利己心包容进伦理原则中;但是,利己心并不直接就是善,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是在利己心和利他心的平衡中升华起来的“公正心”,也就是斯密的“合宜感”。而“公正”,作为现代社会的法的精神,就是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就是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基石;而这一伦理原则、这一道德基石的核心就是——自觉认识到、并且自愿持守着的——利己心的限度。公正心不但不排斥利己心,反而就以利己心为前提;但其要义却在要求利己心有一明确的限度,其宗旨在使得出于利己心的行为能达到利他的效果。

作为伟大的思想家、作为市场经济的第一个理论代言人,斯密是敏锐和深刻的。他的敏锐就在于抓住了理解市场经济的两个要点:人的行为动机和除行为动机外、对人的行为有决定性影响的制度;他的深刻就在于紧紧地把握到市场经济制度所依赖着的两个东西:政治和道德,而根本上依赖着道德。只是这种道德是崭新的——作为道德原则、道德精神乃至于道德的形态。

没有人能够否认,即使在实行了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以至在一切曾经有过或能够想象的人类社会,利他心都是道德的,都是人类尊严和人类价值的集中标志;但是,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是在利己心和利他心之间取得平衡的“公正心”。没有人能够否认,纯粹的利他心比在利己心和利他心之间取得平衡的“公正心”在道德上更加崇高;但是,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公正心”比纯粹的利他心更加基本、更加具有现实性。尤其在我们这个还在进行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的国度里,在呼唤和鼓励纯粹的利他心的同时,千万不要忘了还需理解和培育“公正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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