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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24(2009)03-052-057
区域合作是以横向经济联系为纽带,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区域之间不同行为主体在某些领域进行联合的一种组织行为和经济行为[1](P76)。区域合作的顺利运行离不开信任、规范、参与网络、文化认同等社会资本。
一、社会资本及其在区域合作中的运行机理
“社会资本”概念最早是由皮埃尔·布迪厄正式提出的,后经詹姆斯·科尔曼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学概念。目前关于此概念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定义,但各方面基本上认同罗伯特·帕特南的定义。[2](P6)他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3](P195)肯尼斯·纽顿认为,按照帕特南的定义,社会资本至少可作三方面的理解。首先,社会资本主要是由公民的主要与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的,其关键是使人们倾向于相互合作、去信任、去理解、去同情的主观世界观所具有的特征;其次,社会资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那些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以及公私生活联系起来的人格网络;第三,社会资本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有助于推动社会行动和实现行动目标的特性。[4](P380)社会资本是一种不同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把微观层次的个人选择与宏观层次的集体和社会选择结合在一起的资本形式。它以社会参与网络为载体,以信任、合作、规范、文化认同为核心,具有社会结构资源的性质,有助于参与者更加有效地共同行动以追求共同的目标。区域合作的顺利运行离不开信任、规范、参与网络等社会资本。具体而言:
(一)网络是区域合作的渠道与载体
区域合作能否顺利进行首先取决于区域合作的渠道与载体,一般而言,区域合作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从政府层面来讲,有横向的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以及纵向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从市场层面来讲,有横向的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合作,以及纵向的企业与分公司间的合作;从社会层面来讲,包括中介组织的合作、学术团体、论坛等横向层面的交流,也包括这些学会团体上下级的交流与合作。这些层面的合作都是通过不同形式的参与网络来实现的。例如,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社会参与网络主要包括:1.政府层面: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政府秘书长协调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部门衔接制度,定期会议与制度构成了泛珠三角政府层面的区域合作的网络与载体,这些合作涉及的范围有项目共同开发计划、基础设施与管理制度的协商、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大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等。2.市场层面。在“自愿参与、市场主导、开放公平、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下,泛珠三角区域的企业在基础设施、产业与投资、商务与贸易、旅游、农业、劳务、科教文化、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领域展开合作。3.社会层面。泛珠三角区域社会层面的合作最初是以民间的商务交流、学术团体之间的交流、慈善组织的互助、文化团体的访问演出、体育运动为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交流合作逐渐深入并广泛发展,方式也逐渐多样化,泛珠三角区域在社会层面的合作也日趋丰富,目前已形成纵向政府间以及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等通力合作的横向网络机制。
(二)规范是区域合作的运行准则
规范自始至终贯穿于区域合作过程中,从合作意向的形成、合作的具体施行以及合作的监督等都离不开规范的调节。
1.道德规范为区域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道德性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风俗习惯等调节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在区域合作,尤其是传统的自发型区域合作中,风俗习惯、道德伦理、乡规民约等对合作行为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具有良好商业道德的地区,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就会受到谴责。在温州,当地的商会、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这种经济伦理作为一种规范,是重要的社会资本。它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它作为一种被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创造了互惠的社会关系网络,对行业的健康成长起到了保护作用,也为区域合作提供良好的氛围。
2.契约性规范为区域合作提供了规则。在区域合作中,行政区域之间同一经济部门或几个经济部门的相关企业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与方式相互结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些合作是按照协议好的规则来进行的。通过签订契约,在行政区域之间进行生产合作、商业合作、运输合作、物资合作、金融合作和综合的行业合作。这种契约性规范能够促使地方政府之间建立一种正式和稳定的合作关系、增进合作各方彼此的信任,减少机会主义的威胁,降低区域合作的交易成本,为巩固区域合作关系扫清障碍。
3.行政性规范为区域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所谓行政性规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作为保证,由国家或政府定出来的一系列调节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行为与关系的规则。行政性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在区域合作中,中央政府、区域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性规范与政策。如区域投资政策、区域税收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区域金融政策、区域产业政策、区域贸易及对外开放政策和区域规划等,通过制定产业发展方向、扩大转移支付、调节信贷杠杆,对行政区际经济合作发挥诱导和支撑的作用。
总之,不同类型的规范在区域合作起着不同的作用,正式的规范与规则对地方政府间合作中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及明确的法律解释,使区域政府合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非正式的互惠规范作为一种“内化的规则”(internized rule)[5](P4),它经过长期的重复博弈,最终通过惯例、习俗、礼仪传统等非理性形式固化为文化的形态而延续下来,潜移默化在人们的内心习惯和日常行为之中,从而加强了区域社会网络和社会结构的凝聚力,有利于区域合作。
(三)信任是区域合作的心理基础
信任可分为普遍信任与特殊信任、制度信任与关系信任。不同类型的信任在区域合作的不同阶段、不同层次都发挥着作用。
1.特殊信任和关系信任有利于区域传统的自发型合作。特殊信任和关系信任是以地缘、血缘和业缘为基础的,基于情感和双方共同认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而形成的信任关系,这种形式的信任需要长期的积累,经过长期的交往、信息的交流以及双方长期互惠合作。在传统自发合作阶段,这种关系信任和家族、宗族等所体现出来的特殊信任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消除合作双方的不信任心里,减少合作双方的交易成本和投机行为。2.制度信任和普遍信任在区域合作中的作用。制度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行为规范的集合,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所组成。从非正式的习俗、道德到正式的规定、法律,这些制度性因素都会被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心理信念,从而影响社会成员的信任关系。制度信任的关键是组织成员对制度或规则所达成的共识,依赖于各成员对制度和规则认同和内化的程度。在区域合作中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制度信任:首先,合作区域对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指导区域合作的法律法规的信任。其次,合作区域对双方共同建立的合作协议与合作规则的认可。再次,对区域社会信用的认可。它包括合作双方对合作区域内政府、企业、个人信用的认可。如果区域内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水平高、社会信用制度健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良好,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健全,将会大大促进区域之间的合作。目前我国开始注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各种信用数据库、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将会降低区域合作中的信息搜寻成本。
(四)文化认同是区域合作的“黏合剂”
文化认同,是指对人们之间或个人同群体之间的共同文化的确认[6](P102-107),是将一个共同体中不同个人团结起来的内在凝聚力。虽然它是一种心理层面的东西,但可以通过语言、文字、建筑、服饰等“浅层次”的方面体现出来,也可以通过行为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等“深层次”的方面体现出来。文化认同是区域合作,尤其是跨行政区的区域合作的“黏合剂”。具体而言,文化认同对区域合作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7]:1.文化认同有助于降低风险成本,从而推动区域合作。区域合作离不开良好的人文环境与认同心理,对于经济合作或者异地投资而言,文化认同是包含在成本—收益的计算中的,文化认同心理意味着法制风险、经济风险与经营风险的降低。这种风险成本的降低,一方面要靠政府的相关制度与行政能力,而另一方面,就是要靠文化认同这种精神层面的东西。尤其是跨行政区的区域合作,由于没有行政力的制约,彼此的认同与信任心理至关重要。2.文化认同有助于降低磨合成本,从而推动区域合作。在跨文化经济合作交流中,由于对彼此的文化背景缺乏全面认识,因此,必要的磨合成本是必须付出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合作不利。文化认同促进了彼此的沟通、理解,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这方面的成本。伴随着资本进入到一个城市中,投资者也会本能的寻找自己熟悉的文明与生活方式,这是沉淀在血液中的东西。饮食、语言、习俗乃至宗教等等,都成为不可或缺的因素,这也是降低磨合成本的一种体现。3.文化认同可以加强区域凝聚力,从而推动区域合作。凝聚功能是文化的一个重要功能,就一个团体来说,文化认同是在一个共同体内将不同的人团结起来的内在凝聚力,对区域来讲,也是如此。凝聚力是一个区域合作必不可少的因素,有利于区域动员一切资源,为区域的共同发展服务。同时,文化认同为区域合作带来精神动力,虽然这个过程是潜移默化的,但其影响却是实实在在的。尤其对于一个跨行政区的区域来讲,缺乏整合资源的凝聚力,其合作前景是难以想象的。
二、我国区域合作的现状、困境及其社会资本因素
从我国区域合作的发展来看,全国各地根据各自的区位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区域合作,但由于政治体制、经济关系、社会文化等因素使得我国区域合作难以进一步深入,区域合作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区域合作法律法规制度缺失等问题仍然存在。我国区域合作存在的这些障碍,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资本的匮乏所导致的。这主要表现为:
(一)信任的缺乏
信任的本质是一种长期预期,信任者认为信任对象能在无监督和外界环境变化的情况下表现出所期待的行为。区域合作的成功涉及到许多因素,信任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区域合作的必要前提。区域合作关系实际上是对未来行为的一种承诺,只有彼此信任,各方信守诺言,才能使这种承诺成为可靠的计划并最终得以实施,而且,事实上,绝大多数区域经济合作也都是靠区域之间的真诚信任和相互依赖才发展起来的。而目前许多区域存在着政府信用的缺失、企业信用危机、个人信用滑坡,区域信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使区域内合作各方很难在互信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影响了区域合作的积极性和正常合作事务的开展,不但提高了区域合作的交易成本,更增加了区际合作的困难。
(二)规范的缺乏
区域合作的规则与制度能够调整和约束合作区域的行为,维持区域合作秩序,区域合作的法律法规能够在法制层面保障区域合作的顺利实行。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区域合作中法律法规制度缺失不能保障区域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国现行宪法以及各人民政府组织法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地方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对于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发展对等关系,各地方政府在区域合作中的地位,区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却很少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就不能给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提供一个科学有效的依据,不能为打破地方分割,实现各地方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合作提供法律保障。由于法律与规范的缺乏使得在具体合作中出现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利益分配不均,所签订的协议不能够执行时,往往无法根据相应的法律得到公正的解决,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和保障,地方政府之间不可能从行政上进行相互约束,也就无法保障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区域合作组织与合作网络不发达
区域合作要得以顺利进展离不开区域合作的渠道与载体,这些渠道和载体呈多层次、多中心的网状。主要以区域合作组织的形式存在,因为“区域合作组织本身的出现使区域利益主体的获利空间得以扩大或延伸,能将原来对立的利益转化为一致利益”,[8](P31)从我国区域合作的现状和西方国家区域合作的实践来看,要使区域合作顺利施行首先必须建立健全合作组织,而目前我国区域合作缺乏的是多层次的合作组织与合作网络。现有的合作大多是政府层面的合作或者是政府主导下的或行政力量推动的,还缺乏政府、市场、社会多层次的组织互相交叉、互相组合而成的网状的组织机构。
(四)区域合作中的认同缺乏
认同是一种力量,也是一种价值共享。区域合作需要一种观念认同,从而拉动区域合作。区域合作中的认同是以地区间共同的文化渊源为基础的。文化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形力量,对地区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地区间在文化认同上越趋于一致,地区间的经济交流就越多,合作机会也越多[9],地区间在文化上认同程度越高,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就越密切,地区间形成一个整体的愿望就越强烈,也就越有利于区域合作的实现。而我国目前区域合作中区域合作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现象表明我国区域合作缺乏整体的、共同的社会资本沉淀,缺乏对区域合作的观念认同,导致区域合作缺乏基础层面上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而使得合作区域难以建立起长期的信任与互惠合作。
三、培育社会资本以促进区域合作
区域合作的最根本目的就是在区域内各政府之间进行利益协调,进而扫除行政壁垒,促进区域内部各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后达到区域经济一体化。除了政府主导的行政层面的区域合作与区域协调之外,还应考虑社会资本的因素,在各行政区之间加强互惠互补的竞争合作意识、健全区域合作制度、建立区域合作网络、增强文化认同等。
(一)形成合作共识,明确政府是区域合作的重要推动力量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当前很多区域存在着诸多地域性文化及各种方言,地域观念根深蒂固,导致区域在历史文化上认同感极其薄弱。另外,各成员加入到区域合作中各自怀有不同的目的。这样,由于各成员地域文化不同、目标设定不同,使得他们在合作共识上出现了分歧。因此,区域地方政府必须要有长远“共赢”的共同理念,清醒地认识到区域合作比区域竞争更重要,合作能够带来优势的互补和市场的拓展。将区域间合作的战略性规划及合作目标的主要内容,连同共赢性的合作成果,在区域内部及其他区域进行广泛的宣传,使人们普遍了解并形成认同感,产生参与的欲望与积极性,必要时可以考虑成立临时的专门机构,向企业、政府各部门等社会各领域宣传区域共赢的合作前景,提高参与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区域政府要正确看待行政利益,规范自身的竞争行为,树立正确理念,扩大合作和交流。要从区域整体利益出发,认真梳理合作区域现有的地方性政策,减少各地在税收等特殊优惠政策方面的差异,加强行政协调,消除矛盾和冲突,实现区域架构的融合。
(二)建立健全区域合作的法律规范
区域合作、交换和分工网络的形成都离不开区域合作的相关法律规范,通过制定区域合作的法律法规来保持区域政策的一贯性和继续性。[10]我国区域合作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如制定《区域合作章程》、《区域合作法规》、《区域经济合作条例》等,使其成为区域协作和区际交往的必须原则,也使地方政府在处理区际关系时有法可依。我国区域合作法律规范层面的设计,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共同遵守的合作公约,以强化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规范化、法制化。内容可包括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开放共同市场,促进人才交流;建立协调的基础设施网络,统一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统一整治和保护环境;建立协调与管理制度,在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加强行政联合,联手构建统一的制度架构和实施细则,以此协调各地方政府的政策行为;在招商引资、人才流动、土地批租、外贸出口、技术开发等方面,营造无特别差异的政策环境等。
(三)网络社会资本的构建:组建不同形式的跨地区的非政府组织
以非政府组织推动区域合作,成本低、见效快,可以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有利于区域各类市场资源的连接和整合。加强区域合作应积极推动民间力量的发展,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不同层次:一是区域内各地政府决策的咨询参谋机构,它主要是以各地经济专家为主体构成的,如“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咨询委员会”、“区域经济协调联合会”等,其主要职责是进行区域发展战略的研究以供政府部门参考,同时灵活多变地推进政府间的合作;二是区域内各行业协会,特别是跨地区的行业联盟。如区域工商协会、区域物流协会、区域招商联盟等;三是区域性集团公司或企业。就像跨国公司是打破国家之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最有效方式一样,跨地区的企业集团是打破区域封闭格局最好的方式。为了打破地方保护,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综合竞争力,要倡导组建各地相互参股的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当然,这种超级企业集团不是行政的强行捏合,而是遵循市场规律由企业自身通过各种商业途径而形成的[11](P32)。
目前,我国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唐等地区的某些中心城市,虽然培育了一批中介组织,例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中心城市上海市,截至2003年底,全市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已发展到6356家,拥有社会团体529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753家[12],150多家行业协会,几乎覆盖了经济、教育、科技、法律等社会各个领域。但由于受管理体制的影响,大多数民间组织的服务功能仅限于本行政区范围,缺乏跨界服务功能,由此导致各成员城市多种组织的重复建设,不利于区域经济横向融合与联动发展。因此,各地方政府应该积极推进体制改革,积极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扫清障碍,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甚至可以由政府出面指导组建跨地区的非政府组织,通过跨地行业协会的组织与运作,各地市、各种性质的同行企业相互间的合作或交易将成为常规化的作业,有效促进协会成员之间深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强化成员企业的合作精神和诚信品格,增强彼此信任,减少相互出卖、相互背叛的恶性竞争。久而久之,在合作区域内逐渐形成一种相互信任、规范竞争、合作交流的区域文化氛围,有助于各区域之间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跨界经济协作与交流,加快横向经济融合。
(四)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文化认同”社会资本
区域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以文化互动为平台,促进文化沟通和认同。可以通过博览会等活动展示区域的文化内涵和形象,加强各方的交流与信任,进而促进文化认同。二是政府推动。首先,要加强合作责任感。以共同发展为目标,真诚合作,按可持续发展要求进行开发和保护并重,克服行政区划的障碍。其次,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各区域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探讨该区域发展的战略、思路,通过交流、沟通、合作,博采众长,兼容并蓄,共谋发展。再次,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彼此开展宣传介绍风土人情、历史文化、特色文化等栏目,提供相关信息,不断把文化认同优势转化为直接的推动力和吸引力,推进经济合作。三是扩大民间交往。坚持和扩大民间交往,是以文化认同激活经济合作的有效途径。许多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最初是在民间自发形成起来的,不仅是地缘的关系,更主要还基于文化认同。因此,政府要开通和支持民间组织的各种探亲访友寻根活动,扩大民间交往使文化认同体现到产品的认同中,进而促进在经济上更大的合作发展。
(五)构建区域信用体系,增加信任社会资本
在区域合作中,如果没有一套区域诚信环境和诚信惩戒机制,合作区域之间就会存在猜疑或实行“一锤子买卖”[13](P99-100),处处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企业利润、个人政绩等目的,宁可损失整体利益也不愿牺牲自身局部利益,依然会实行我行我素的恶性竞争策略,尤其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人才引进等方面,这会进一步促发地方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倾向,追求眼前利益,难以实现共同追求长远利益和经济“共赢”的格局。因此,合作区域应该努力共同推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区域信用体系是以区域为单位,综合运用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进行区域信用管理,以提高区域信用主体的信用意识、优化区域信用环境为宗旨的管理体系,是国家信用体系在某一个区域范围内的局部实现。推进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改善区域内投资和贸易环境、加强区域合作,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区域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使地区内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得到保障,并为区域之间的合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关于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我国学术界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一些合作区域已经开始了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并取得一些成效。2004年5月,长三角地区的16个城市共同签署了中国第一份区域政府间“信用宣言”——《共建信用长三角宣言》。7月,长三角两省一市的分管领导共同签署了《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备忘录》。2005年4月,成立了沪苏浙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专题组,并签署了《沪苏浙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推进方案》。2006年6月,上海、江苏、浙江联合主办了“信用长三角”高层研讨会(上海),探索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发表了《“信用长三角”徐汇宣言》,并开通了“信用长三角”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三地信用工作动态、政策法规、企业基础信息、信用培训等信息,初步实现沪苏浙三地企业代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八项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查询。这些都为推进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积累了可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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