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摩擦_乌拉圭回合论文

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摩擦_乌拉圭回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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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在西雅图召开的第三届部长会议经过4天艰苦磋商,仍未能就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共识,导致这一“千年回合”不得不无果而终,从而成为WTO诞生以来第一次没有通过宣言的部长会议。农业问题、履行协议问题、工业关税问题、反倾销问题和纺织品问题是会议中争论的5大焦点问题。尽管这些问题中有的也反映出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已变得十分重要,因此从根本上所反映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本质而言,WTO前行正遭遇着源自制度本身的巨大摩擦力。从制度变迁的角度透视WTO前行的障碍,无论对于把握国际经贸制度演变的内在规律,还是对于中国参与国际经贸体系“游戏规则”的修改与制定,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鉴于此,本文将WTO置放于国际范畴的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中加以研究,旨在揭示影响WTO前行的制度摩擦力。

一、国际经贸制度变迁两大主体的历史演变

1996年1月1日,WTO彻底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而开始正常运行。从此,WTO并列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国际经贸体系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监督执行的各项国际经贸法律和规定成为世界各国从事国际经贸的行为规则。本质上讲,WTO和GATT都是规范国际经贸体系的一套行为规则或一种制度。

国际经贸制度从诞生伊始就显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规律。GATT的诞生完全与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型相吻合。“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1月新1版,第384页。)推动这种制度变迁的就是初级行动团体,与其相呼应的是次级行动团体,两者构成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两大主体(注:L.E.戴维斯D.C诺思:《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第271-272页。)。GATT是在以美国为主导的初级行动团体的直接倡导与推动下而得以诞生的。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认识到,希望在国际贸易领域恢复战前那种各国相互容忍,并且在无具体组织或规则的情况下形成均衡局面已经变得不现实;与此同时,国际贸易对美国保持经济持续增长又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通过削减关税,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正是美国的利益之所在。在这种背景下,经美国积极呼吁,英国和法国加盟初级行动团体,随后在加拿大、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等构成的次级行动团体的一致支持下,终于于1947年4月,23个国家签订了包括123项关税减让内容的GATT,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ATT的诞生呈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典型特征:(1)初级行动团体的盈利性。美国积极倡导构筑国际贸易框架,并且率先减低关税。美国之所以愿意为此支付成本就在于它预期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事实证明,GATT的大部分内容完全是以美国及其它发达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实际上是“富国俱乐部”。(2)制度变迁的自发性。以美国为主导的初级行动团体受外在利润的驱动,形成改变国际贸易状况的欲望,由此自发地宣传和活动,积极促成规范国际经贸体系的制度的产生。(3)制度变迁的渐进性。美国早在40年代初期就着手有关协调战后国际贸易的筹备工作,开始谋划和倡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战争结束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接受其建议,并成立筹备委员会。此后,虽然缔约方签订了GATT,但是由于与美国等一些国家当时的制度安排不相容,而未得到其立法机构批准,导致国际经贸组织的制度安排流产,自此由GATT发挥着准国际贸易组织的作用。GATT的创立从个体到集团;从局部到整体;从外在利润的发现到外在利润的内在化,其间GATT历经漫长岁月和众多复杂环节,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演进过程。

从GATT到WTO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国际经贸制度变迁两大主体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美欧为核心的初级行动团体,逐步将其他发达国家纳入其初级行动团体范畴,始终占居制度变迁的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通过加强“南南合作”逐步形成次级行动团体,从完全被动弱小散乱的个体聚合成对制度变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一个重要团体。

自GATT筹划组建至今,以美欧为核心的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一直把持着国际经贸制度变迁的主导权。发达国家不仅在制成品贸易方面占有优势,而且在农产品和初级产品方面除石油之外也占据优势;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方面更是其比较优势产品。仅经合组织28个成员国的贸易额就占世界贸易总额的70%。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领域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由此决定了其在国际经贸体系中的巨大影响力。GATT所主持的8轮多边贸易谈判,从谈判议题的确立、起止时间的安排,到最终协议的达成,几乎都是由少数发达国家直接控制,谈判结果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它们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同样,乌拉圭回合谈判从启动到结束,美欧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它们之间的谈判构成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础(注:[日]赤尾、信敏:《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与日本》,《世界经济译丛》,1994年第8期。)。

发展中国家已基本确立了国际经贸制度变迁次级行动团体的地位。当GATT临时生效时,23个缔约方中只有8个发展中国家,约占总数的1/3。发达国家实际上垄断了GATT的一切,它们可以毫无顾忌地忽略甚至侵吞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则仅仅处于争论反映发达国家利益观点的位置,根本谈不上自身切实利益。进入60年代,随着发展中国家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兴起以及南南合作的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也在日益提高。GATT继1958年设立第一个专门负责发展中国家事物的委员会后,又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陆续推出对发展中国家更为客观的优惠待遇,由此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有所改善,发展中国家加入GATT的数量迅速增加。到乌拉圭回合协议生效时,已有52个发展中国家成为WTO的首批成员,约占总数的1/2。到这次西雅图会议,WTO所拥有的135个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已占2/3。伴随数量的增加,发展中国家对GATT事物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加深,作用亦愈来愈大。从GATT第1届多边贸易谈判到第8届乌拉圭回合谈判,无论由议题上(前6届谈判议题主要集中在关税减让),还是由谈判时间不断递增上,均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变化。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已显现出来,发展中国家不仅对其比任何一次多边谈判都更为关心,而且与发达国家之间有关利益争议也上升为谈判的部分焦点。例如:在服务贸易协议和纺织品协议上,矛盾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严重分歧上,最后经过多次修改达成的协议具有明显的妥协性(注:崔大沪:《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世界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已经不容忽视,可以讲没有发展中国家作用的积极发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将会大打折扣。

在西雅图会议上,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变得更加重要,直接决定了谈判的进展。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长期以来积怨很深,加之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欧占据主导地位不满和对WTO的“绿色会议室”(注:“绿色会议室”是指由发达国家和少数受邀请的发展中国家把持协议的制定,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参与的制度。)小圈子商议制度存在看法,所以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热情并不高,而是主张审议既定协议的执行。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冷眼观战,另一方面则纷纷召开区域会议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化零为整,共同抵制发达国家往谈判日程上添加额外问题。1999年9月,77国集团在联合国贸发会议上代表发展中国家表明对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失望,并确立了在西雅图会议上的共同纲领,公开表示: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同意,任何妥协都不能达成。这一切清楚地阐明在国际经贸体系中,发展中国家已不再局限于争取利益上的公正待遇,而且正加倍努力谋求平等的发言权。发展中国家在WTO中的地位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二、国际经贸制度变迁两大主体之间的关系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长期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在现实中已显现出来,其一、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已将对外贸易作为推动本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据统计,全世界出口额占全世界GDP的比重已从70年代初的10%左右上升到1992年的15.5%;大多数国家对外贸易占本国GDP的比重也在增加,对其经济增长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其二、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中确实获得了自己的利益。据世界银行分析计算,发展中国家经济每增长1个百分点,就能促使发达国家经济实现0.2个百分点的增长(注:熊性美、沈瑶:《世界贸易组织任重道远》,《国际贸易》,1994年第12期。)。据估计,1994年美国经济增长的3个百分点中,就有1个百分点的增长是得益于发展中国家增强了偿还发达国家债务的能力(注:周忠菲:《关于美国对华政策调整的几点宏观思考》,《世界经济研究》,1992年第2期。)。本质而言,国际经贸活动是一个各国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如果发达国家单方面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只能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差距愈来愈大,由此不断弱化双方贸易的基础和动力。

在推动国际经贸制度变迁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共同的利益。首先,针对不完全国际市场,国际经贸制度存在变得必不可少。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是一样的。其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面临来自外部环境的制度变迁推动力是同样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是以现实存在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为前提条件的。换言之,即现行制度安排已不再是制度安排选择集合中最有效的一个。历经近半个世纪的沧桑岁月,由于制度选择集合改变;科学技术革命促使生产力加速发展;产业结构的多样化;以及其他制度的变迁,GATT所处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巨大地变化,GATT也由制度均衡点演变到制度非均衡区域。制度环境的逐步演变导致原有的制度不均衡成为促进国际经贸制度变迁的外部力量。第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推动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方面具有一致性。针对现有国际经贸制度结构下,由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及交易费用所引起的外部利润难以内在化,则制度变迁就成为实现主体目标的必由之路。国际经贸制度变迁两大主体都期望获取更大的潜在利润(外部利润),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所谓潜在利润是一种在现有制度安排中主体无法获取的利润。制度变迁实质上就是外部利润内在化过程。GATT到WTO制度变迁就是在两大主体这种利益机制作用下实现的。正是由于两大主体在国际经贸制度变迁存在共同利益,1987年1月,由GATT到WTO制度变迁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标志——乌拉圭回合谈判得以启动;也正是在制度变迁动力的推动下,历经漫长的8年岁月,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创立WTO的决定,使国际经贸制度实现了质的飞跃,一改“GATT因无正式结构而成为一个低效的国际组织”的状态(注:杨叔进、威廉J.达维、理查德日.斯耐普合著:《国际贸易体系与发展中国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第28页。),极大地提高了这一国际制度的功效。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短期和局部而言存在严重的冲突。发达国家一方面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对其有利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放弃眼前及局部利益。对外贸易能否对一国经济增长起到促进作用关键取决于贸易条件的优劣(注:│美│阿瑟·刘易斯著:《国际经济秩序的演变》,商务印书馆,1984年日月第1版,第2页。)。因此考察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状况就对此问题可见一斑。一是在谈判前,据著名的埃及经济学家萨米尔·阿明估计:仅70年代发展中国家在不等价交换中至少损失达500多亿美元(注:杜厚文、朱立南 主编:《世界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25页。)。二是在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各自的贸易条件展开了新一轮较量,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主要有服务贸易问题、纺织品贸易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问题、非关税壁垒问题以及实施保障条款等。这些谈判热点无一不反映出发达国家对改善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心有余悸、斤斤计较。三是谈判后,针对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发展中国家对美欧感到强烈不满(注:同③。)。据测算,乌拉圭回合协议全面实施将使全球每年增加5100亿美元收入,其中,美国将获得1220亿美元收入;欧盟将获得1640亿美元收入;日本将获得270亿美元收入,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仅能增加1160亿美元收入。有些协议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双方在短期或局部利益上发生强烈碰撞自然在所难免。

三、国际经贸制度前行的三大摩擦力

现实表明WTO前行存在制度摩擦力。历史在起作用。诺思认为: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诺思路径依赖模型认为,一种制度形成以后,就会形成某种现存体制中具有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在其作用下,则形成路径依赖趋势;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刺激和惯性,无论效率如何,均会沿着原有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既定的方向前进(注:卢现祥著:《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第222页。)。因此,WTO前行的制度摩擦力主要源自以往的国际经贸制度变迁及其遗留的问题。

摩察力之一:制度变迁两大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初级行动团体与次级行动团体协调一致是制度变迁的必要前提条件。诺思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程序为: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团体(初级行动团体);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方案;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注:道格拉斯.C.诺思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2月新1版,第8页。)。由此推知,国际经贸制度变迁中,要使一套新的规则为各个成员国所接受和遵循,通过多边谈判使各个成员国取得一致的看法固然很重要,但是,制度变迁两大主体之间取得共识则更为重要。作为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的初级行动团体与作为制度变迁的推动者、参与者的次级行动团体对制度变迁的利益和成本达成共识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经贸制度变迁中的重要地位及作用,双方在短期和局部利益方面的根本冲突无疑对国际经贸制度变迁构成巨大摩擦力。

摩擦力之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与国际经贸制度的抵牾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相容性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前提。正式制度变迁需要得到其个体的一致性意见,其规则变动必须得到其制约的个体的准许;而非正式制度的规则变动则纯粹由个体实施,因此,非正式制度比正式制度具有更加难以变迁的趋势,即便存在正式组织的行动,这种变迁也是举步维艰。正式制度变迁类似于进化过程,显然在这一过程中,为确保正式制度变迁的有效性,正式制度为现行非正式制度所包容和接受尤为重要。在国际经贸制度变迁范畴,若将国际经贸制度视为正式制度,那么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相对而言则属于非正式制度。在国际经贸制度变迁中,正式制度与各国法规及政策等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抵牾,并且其严重性无可避免。这主要溯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非正式制度的巨大差异性。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非正式制度的巨大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各自不同的对外贸易法规及政策上,而其根源则在于各自意识形态存在本质区别。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劳动分工的不同会形成个体各异的经验,由此则将导致逐渐结合成各自的语言、习惯、神话和宗教,最终必将形成相互冲突的意识形态。理论上讲,一致的意识形态可以替代规范性规则和制度,而不同的意识形态必将对共同的制度构成潜在的威胁及冲突的基础。

二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个体目标与国际经贸制度目标之间存在的不统一性。从经济学角度考察,WTO的目标主要有3个:设立一个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模式;为竞争性的世界设定一个保护体制;为实现体制有效运行设置一个行为框架以减少个体的交易费用。尽管总体而言,WTO的目标有益于各个国家利益的实现,但是它毕竟反映的是全球整体利益而非个别国家的利益,更不排除由于人为因素使制度本身与其目标尚存在差距,令许多成员国无法享有应有的权益。各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的利益,并且本质而言本国利益高于一切,因为各个国家要对本国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负责,而不是对其它负责。在国家利益的驱动下,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难免会导致与他国之间的冲突以及与WTO目标的不和谐。具体分析:首先、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并不意味着各国经济独立意义的消失,与此相反,为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走势中占有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各国都会更加注重加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以便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其次,即便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国家福利的增加,可是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由于政府要遵从社会意愿从而往往有可能做出背离经济逻辑的错误抉择。这是因为贸易自由化的潜在受益者通常没有其潜在受害者具有那么强大的内在驱动力去组织压力集团,影响政府的方针和决策(注:罗丙志:《国际贸易中政府行为的非经济因素探析》,《世界经济》,1995年第8期。)。

摩擦力之三:国际经贸制度变迁自身存在的缺失

国际经贸制度变迁自身存在的缺失可以概括为3点:一是国际经贸制度变迁总是受制于制度供给不足的限制。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规律表明其制度需求总是大于制度供给。换言之,WTO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将在所难免,因为个体对这一制度的需求总是远远超前于供给,更何况个体评价标准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二是正式制度变迁中存在的“搭便车”问题。当制度存在漏洞时,个体如果能够通过“搭便车”方式得益的话,理性的个体就不会承受制度的约束成本。多边谈判是WTO实现多边贸易的基石之一,然而也是孕育“搭便车”的土壤。例如:在中国加入WTO问题上,个别发达国家以其个体利益为标准向中国索要高额的入门费,许多成员国对此不公正的做法保持沉默,就是山“搭便车”的心态所支配,期望通过个别发达国家索要高价,签订协议后多边适用。由此导致普遍认可的“中国需要WTO,WTO也需要中国”的问题一直久悬未决。三是建立一个新的制度是一个耗费时间、努力和资源的过程。在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谈判成本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一个制约因素,过高的成本常常使一些制度变迁难以产生。更何况作为国际经贸制度既没有完备的理论体系为基础,又缺乏丰富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因而国际经贸制度变迁必然更为艰难。无论制度规则的制定、执行及监督;还是对其衡量、考核及奖惩都支付极其可观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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